我們與精神疾病的距離

評論系列3

吳文正/憤怒與寬恕──誰是真正的被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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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慢性精神病症狀、但沒有犯罪;一心求死、而故意犯罪;罹患憂鬱症而攜子自殺的母親;在電影院裡無差別開槍殺人⋯⋯將近年來國內外有關精神病的社會事件彙整與改編的電視劇《我們與惡的距離》,帶出精神疾病衍生的許多爭議,其中,精神疾病與犯罪、醫療與法律、加害人與被害人,都難以「二分法」切割。

誰才是被害人?罹患精神病的病人?被大眾指責的病人家屬?受創傷的被害人或家屬?

加害人的牢籠:保護還是限制?
犯罪問題,從古老的人類社會就有,至今依然存在,只是認知與處遇的觀點不同而已。有學說從生物學(如精神病)、心理學(如人格特質)、社會學(如標籤理論
標籤理論認為,人終其一生都會不斷發生大大小小的偏差行為, 不過一旦原始偏差行為被施以某種社會控制,例如刑罰, 旁人會立刻對行為人施加負面標籤,導致行為人承受巨大壓力,進而自我認同發生變化,甚至促使自己的行為越來越貼近負面標籤,最終導致犯罪。(摘自維基百科
)等觀點來說明犯罪原因;也有學說從「為何不犯罪」來建構犯罪學的觀點,例如赫胥
赫胥的「社會控制理論」認為,犯罪人是社會中的少數,因此與其解釋「人為什麼犯罪」的問題,不如解釋「大多數人為什麼不犯罪」,他主張,大部分人之所以不犯罪,是因為其內心或外部有良好的控制因素。(摘自:維基百科
(Hirschi),不同觀點,會建構不同的處遇模式。

其中,採取「因為精神病而犯罪」的犯罪學觀點,即會偏向採取「強制治療」的手段,若有犯罪行為,就依據《刑法》執行監護處分,即使沒有犯罪、但有自傷或傷人的行為或「之虞」,即可依據《精神衛生法》啟動強制鑑定與治療(包括住院與社區兩種模式)。

「強制就醫」看來是基於「社會防衛」目的,對病人的人身自由採取強烈的限制或剝奪。事實上,若有其他可以替代的處遇模式存在時,例如自願住院、居家照護等等,其實沒有必要、也不會採取這種強烈介入的模式。目前在我國強制住院或社區治療的人次,也已經因為負責審核的衛生福利部審查會審慎評估實體與程序要件,加上其他替代處遇方案的實施,早已經大幅減少案件數。

如果,病人的犯罪已成事實,病人可能會因《刑法》第19條
《刑法》第19條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規定而減免刑責,甚至可能也會因《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暫時停止進入審判程序、入監服刑、甚至執行死刑。而這種特殊保護的制度性規定,主要是由於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犯罪的發生,是因為精神病造成犯罪行為時無法辨別是非或控制行為。也就是說,精神病人因為精神病(幻覺或妄想等)以致於欠缺一般健康人所具有的自由意思而犯罪,依據司法「無責任即無刑罰」正義的觀點,不應讓這種犯人負完全的刑責;更不用說,刑罰更不會擴張處罰病人的任何無辜家人。

以上法律規定,從一方面看,對病人是具有保護性、治療性;但從另一方面看,為了符合社會防衛的目的,對病人是具有限制性、剝奪性的。由於二方面見解發生衝突,故需要由中立且獨立的審查會或法院來審理,求取個人權益與社會防衛的平衡。

即使如此,目前國際趨勢,還是趨向提供犯罪的病人所需醫療來替代刑罰,因此設置了轉向處遇與專業法庭(採取治療性司法模式的精神衛生法庭),藉以在保障精神病人權益的前提下,調和二方的衝突,同時也可以避免沒有罹患精神病的人藉機裝病,來逃脫法律制裁。因此,真正的病人,在受到許多法律規定保護的同時,其實也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與剝奪。

加害人的被害:他們亦是精神病被害者

當社會大眾在專注於精神病人犯罪的驚竦劇情時,往往忽略以下5個事實:

  1. 精神病人往往是社會的被害人,如遭受詐騙集團誘騙,提供帳戶當人頭、性侵害、校園霸凌、職場歧視、家庭暴力等等的被害人。
  2. 精神病人在接受治療後,犯罪率並不比一般大眾高。
  3. 精神病人在遭受社會污名化與社會歧視的同時,家人也遭受相同的社會汙名化與社會歧視。
  4. 病人本身也是精神病的被害人,例如《與惡》劇中的年輕電影導演應思聰,曾獲得國際影展獎項的肯定,卻因病(思覺失調症)瞬間喪失工作能力,一時無法重新回到原本可以發揮專業長才的導演工作。
  5. 精神病人的壽命僅約60歲,比一般人短少約20年,而且自殺率較高,約有15%至20%精神病患自殺死亡。

由於忽略上述事實,社會大眾常常會把憤怒專注在病人本身與他的家人,而忽略他們因為精神病所遭受的痛苦、限制、歧視。除了病人是精神病的被害人,病人家屬更因病人生病,在沉重的照顧壓力下,可能也要忍受周遭大眾的歧視與指責,變成社會大眾輿論衍生的被害人。

被害人的創傷:理解與復原

當我們身旁摯愛的親人突然遭受突發事件死亡,尤其是親身經歷、或親眼目睹整個事件過程,我們難免會產生自責、愧疚、害怕、緊張、憂鬱、憤怒等情緒反應,一時無法接受眼前的現實。這種情形,也就是我們在精神醫學中所稱為的「創傷後壓力症」(Post-traumatic stress disorder,簡稱PTSD)。

被害人的家屬經歷創傷事件一個月以後,會持續不由自主地出現痛苦的創傷回憶、夢魘,在面對與創傷經驗類似情境時,也可能會產生明顯的情緒反應:過度警醒、失眠、專注力下降、容易受到驚嚇、重現創傷回憶、逃避與創傷事件相關的場合或人物。例如《與惡》劇中,媒體主管宋喬安,因為兒子遭受槍殺時,自己不在現場,事件後非常自責、內疚,靠喝酒來度過創傷,更對下屬──即是兇手妹妹的李曉文(李大芝)──產生報復、攻擊行為,這便是一種源自於創傷後壓力症的情緒轉移表現。

對於創傷發生的壓力源,若是突發事件,來自於天然災害,例如莫拉克颱風、921大地震等,家屬因為會認為天災不可免,反而造成的心理衝擊較小。然而,對於人為的事件,例如犯罪,家屬則會認為這類事情是可以避免,一般會非常難以接受,各種負面情緒與行為便會隨之發生,情緒反應會變得格外激烈。

心理創傷會隨著時間經過而減輕,一般在創傷事件發生一年後,約有50%的人會痊癒。不過每個人的情況,仍會因壓力源的種類、嚴重度、創傷前的身心狀態、接受治療有無、周邊家人支持有無等各種因素而產生差異,例如宋喬安的情緒與行為表現就與先生、女兒有極大程度上的不同。

因為親人受害而出現的創傷後壓力症,也必須儘速接受藥物、心理治療與社會支持。當然對於犯罪加害人的憤怒與指責,很難在創傷後立即接受與寬恕,尤其是事件後自覺有內疚的情況下。家屬抱著「如果我當時能夠⋯⋯就應該可以防止創傷事件發生」的心態,會更加重自己的心理創傷。例如《與惡》劇中,宋喬安反覆自責,因為自己暫時離開電影院才讓兒子孤單無助面對傷害、死亡。其實這種事後想法並不正確,因為這就像天然災害一樣,無法預期或可以防止,如果一直不斷陷入自責的情緒中,有時反而易衍生出其他精神疾病,包括濫用酒精、濫用藥物、憂鬱症等,增加創傷後復原的預後與時間。

即便寬恕太難,讓我們停止擴大傷害

當面對社會犯罪所產生的創傷事件,被害人家屬縱使達成嗜血的快意復仇,但對於已經造成的個人、家庭、職場上的傷害,是得到幫助?還是加重惡化?

確實,我們很可能會與劇中的宋喬安一樣,在遭遇創傷事件後,出現創傷後情緒反應,憤怒地不能原諒自己、更無法原諒兇手。但硬要把所有憤怒與責任歸結在他們身上,兇手的家人何其無辜?

你我皆為眾生,都是一般人,更不是神,無法全知全能,面對無法預期的創傷事件,應該不需要自責。此外,因為精神病而無法自主的犯罪病人,可能時時都生活在疾病的折磨與陰影下,不斷地問自己:「為什麼是我?」面對這樣的精神病人,如何去苛責?又如何去責難他的家人?

若要求我們一般人能像「神」一樣,有愛、能寬恕,確實很不容易做到,但可以退而求其次,在憤怒之餘,至少能瞭解犯罪的精神病人是受病所苦、無法自主,導致不幸創傷事件的發生,其實,這些也絕非精神病人想要發生的事情。同時,在法律上,對於精神病人也已有適當且公正的處遇規定。作為「人」的我們,若能如此理解這些法規與事實,或許能減少、甚至停止讓彼此的傷害更加嚴重,或繼續擴大。

人會因不幸而憤怒,是人之常情。寬恕,看似神的層次,但是在現實上,經過理解,人也並非不可能達到,人與神的距離,其實不如想像中那樣遠,不是嗎?讓我們彼此都不要成為精神病的「被害人」,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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