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與精神疾病的距離

評論系列2

徐淑婷/可憐之人或可惡之人?「精神鑑定」鑑定的是什麼?
葡萄牙精神患者收容中心景況。(攝影/REUTERS/Rafael Marchante/達志影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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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了2名孩童的兇嫌,在法院宣判無期徒刑後狂喊著要死刑、要解脫,殺人似乎是兇嫌通往死亡的門票;而網路上,鄉民對「精神鑑定」不能區辨裝病的批評與懷疑,如雪片般飛躍了起來。這是一段《我們與惡的距離》中的情節,事實上,也反覆在社會中上演。

然而,精神鑑定,並不是「鑑定精神病」這麼單純,更不是給精神疾病犯罪的減責工具。

精神鑑定的目標:釐清犯罪當下的隱藏因素

診間外頭傳來緩慢而沉重的喀喀聲響,表示鑑定過程中必要的會談即將開始。腳銬的聲音,和桌上厚厚的卷宗,都讓人心頭隨之一沉。

在各種司法精神鑑定當中,和法官坐在一起,判斷行為能力是否須受監護(註)
舊名「禁治產宣告」,今改名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的流程。
,是比較不費力的。有時候,犯罪的受害人,如性侵害受害者,也會來鑑定是不是能明確表達反抗之意。這時,從過去的生長史與求學、就業史上都可以看出端倪,安排心理評估後,也很快就能夠有明確的結論。

但對戴上手銬腳鐐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精神鑑定,不僅考驗判斷能力,也挑戰價值觀;有時還要壓抑看到犯罪行為的憤怒情緒,不要讓價值觀與情緒左右了精神鑑定中立的立場。雖然我們從住院醫師時代就會跟著資深醫師,接受精神鑑定的訓練,但當了精神科專科醫師,才能獨當一面,和心理師、社工師等共組團隊進行鑑定程序。如果被分到這樣耗時耗力的案子,團隊都會大嘆「運氣很背」。

通常卷宗影本幾個星期前就到醫院了,包含警方的偵訊筆錄與犯罪現場鑑識(有時還附光碟)、檢察官開庭的紀錄與起訴書、法院的各次開庭紀錄以及法官的判決,有時還有醫院和診所的全部病歷紀錄。

在會談之前,醫師、心理師、社工師都得先閱讀過卷宗,交換讀後的專業意見,並了解彼此所想要澄清的內容。團隊的目標很清楚,就是判斷犯罪行為的當下,背後有什麼因素影響。是不是生理的原因呢?例如當癲癇發作時撞到別人造成交通事故;是精神疾病的影響、還是其他心理因素?當時的意識狀態,與責任能力究竟如何?有時還要判斷是不是有能力進行審判的過程,相當複雜。

過程:會談、測驗、檢查,追溯犯罪脈絡

鑑定的過程,包括不同專業交相詰問的會談、心理測驗,有時候還要做腦波或其他相關檢查,法警至少要帶犯罪嫌疑人來兩次以上──這還不包括另外向家屬了解詢問的時間。這些嚴謹的程序,都是為了試著找出事件下可能隱藏的原因。

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像北捷鄭捷事件以及「小燈泡案」王景玉事件,都進行了精神鑑定,報章媒體與社會大眾常以為,這是犯罪人藉精神疾病之名來減刑或脫罪,導致原本客觀的精神鑑定,因為社會大眾的喜好或情緒,被隨意解讀。當鄭捷的精神鑑定結果認定他「有反社會性格、但沒有精神疾病,應該為罪行負責」時,社會大眾一片叫好;但王景玉有思覺失調症的鑑定報告一公布,精神鑑定的公正性與正當性卻被質疑。

尤其,精神鑑定是由精神科來進行,而不是司法體系或獨立單位,更有犯罪「醫療化」之嫌。實務上,的確偶有律師申請法院進行犯罪嫌疑人的精神鑑定,但法官有裁量的權力,不是申請就一定會進行。再者,精神鑑定並非只是找找看有沒有精神疾病這麼簡單,還要抽絲剝繭去追溯犯罪行為發生的脈絡。

例如,我曾經參與鑑定3件縱火案,都是男性,兩位30幾歲,一位50幾歲,他們都說有幻聽症狀的干擾,耳朵可以聽見不知從何而來的聲音。我們不僅要了解幻聽和他說什麼、如何說、在哪裡說,還會問一連串關於幻聽的問題,例如:「爸媽的話都不一定會聽了,為什麼會聽幻聽的話?」、「不聽又會如何?」這樣的問題,來判斷是不是真的有症狀,而行為是不是真是受症狀的影響。(《我們與惡的距離》劇中,思覺失調症患者應思聰闖入幼稚園,是為了向幻聽證明自己還有能力拍片,就是例子。)

第一位在加油站前點火,雖沒有釀成巨災,還是以公共危險罪起訴。他說「聲音說如果沒放火,就要殺死家人」,他原先不信,可是經過一連串的求證,他深信有可能發生。最後演變到在聲音威脅下,只好照做。

第二位說自己有幻聽,還說自己有憂鬱症。但是提供的訊息前後不一致,整體評估與心理測驗並沒有明顯顯示有精神疾病的現象。最後鑑定他其實是對家人不滿,縱火是一種報復手段,後來法官仍以謀殺罪定罪。也有人會說,自己吃了安眠藥,說些什麼做些什麼都忘記了,在精神鑑定中,這可不是能撇清犯罪行為的說法。從犯案手法、路口監視器拍到的畫面、之後如何隱藏罪證等等,都可以判斷行為能力。

第三位是一位思覺失調症的病友。雖然常常受症狀干擾,但縱火的原因,是來自於家庭生活變故,需要把房子賣掉,而他不想離開這個有媽媽味道的房子,乾脆同歸於盡。因而,雖然有思覺失調症,他還是被判有罪,而且法官認為他必須治療,必須在精神病院的司法病房住滿刑期。幾年之後,刑期結束他才出院。

創造司法科學與人性兼顧的時代

有時會聽到病人懵懂地說:「我有精神病,殺了你,我不必負責,也不用坐牢。」除了安撫他生氣的情緒,告訴他這是錯誤觀念外,我還會安排他去參觀司法病房。在那裡,受到法官判定「監護處分」的精神病人還真不少。

有病人一整個刑期都得在醫院和其他精神病人一起接受治療。也有病人已經在監獄服完刑期,刑期結束後移到精神病院繼續做幾年的治療。例如,王景玉的高等法院二審宣判是「殺人罪,無期徒刑,刑後需監護5年」。也就是說,就算他出獄,之後至少還要再待精神病院5年。

精神鑑定已經是精神醫療的日常。一個人犯了罪,精神病人都不一定能用疾病作為理由脫罪了,一般人更難以佯稱精神疾病而逃過法律制裁!精神醫療中,醫師和病人要有夥伴關係;而在精神鑑定中,又要像福爾摩斯一樣追索犯罪行為當下的細節,身為精神科醫師,無可避免要面對正常人/病人、犯人/病人的模糊地帶。隨著社會日趨複雜,這樣的專業挑戰愈來愈多,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在2018年底成立,無疑也是這項趨勢的註腳。

所以,當一份眾所矚目的精神鑑定報告公布,社會大眾、鄉民們,可不必再以精神鑑定作為情緒宣洩的標靶和獵物。這實際上是一個以精神疾病為名、對全體社會的修煉,它開啟了「犯罪不應該被醫療化」的認知,讓人們更了解,因病而犯罪的人應該要併以適當處置,創造司法科學與人性兼顧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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