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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補償法》修法12年之1:司法誤關,被剝奪的自由如何以金錢定價?
當司法錯誤剝奪人民自由,金錢補償可以彌補當事人失去的人生嗎?圖為法務部矯正署台北監獄新店分監內的受刑人。示意畫面,非文中當事人。(攝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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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9月《刑事補償法》修法上路起,至今已有近千人獲得補償,總金額達4億141萬4,800元。

這些人中,有些人比較幸運,被關押不久後,很快就獲得無罪判決,重見天日;但有另外一些人,就像社會熟知的死刑冤案蘇建和徐自強謝志宏,他們平均花了5,543天,也就是約15年的時間,才能踏出牢籠。

關押天數少與多,創造的傷痛程度不一,但無辜的人被關進監牢,不論是誰的人生,都被天翻地覆。國家錯關人民,透過金錢補償希望彌補當事人的損失,只不過,被剝奪的自由該如何定價?

兩名法警帶著雙手上銬的林建宇(化名)進入法庭。他因為吸食毒品,遭錯誤執行強制戒治
施用毒品者,依法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經執行單位評估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時,得經法院再以裁定,令當事人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當事人若不服該處分,得提出抗告。
由於法務部在2021年3月26日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以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勒戒處所使用新標準,重新評估當事人的分數,造成部分當事人,總分未達60分,即應評定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因此無強制戒治之必要性。
當事人既無強制戒治之必要,然因先前裁定而被送強制戒治者,如林建宇案,類似案件於報導寫作時,已經有部分進到刑事補償庭。
,聲請刑事補償。

39歲的林建宇一屁股坐上那個通常是留給被告的席位,法警將他的手銬解開。法官逐一確認他的居住地及身分證字號,他也像是熟知流程般對答如流。

法官接著問:「你覺得你有可歸責事由嗎?」

林建宇頓時停頓下來、陷入沉默,偌大的法庭內,只聽到書記官打字的聲音。他直白地吐出幾個字:「我聽不懂。」林建宇顯然不理解法官用詞的意義。

法官嘗試用白話文提示他這次開庭,是因為法務部2021年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標準改變後,林建宇可以依據《刑事補償法》,針對多執行的強制戒治天數,聲請刑事補償。

解釋完後,法官再次提出疑問:「你認為自己本身對多執行的強制戒治,有沒有責任?」

從沒學過法律的林建宇,聽了法官的解釋,似懂非懂。最不懂的是,明明是因為國家變更標準,才導致他錯誤遭送強制戒治39天,為什麼法官卻反過來,追問他的責任?

當司法錯誤剝奪人民自由
《刑事補償法》的前身是1959年制定的《冤獄賠償法》(註)
2011年《冤獄賠償法》大幅修法,並更改名稱為《刑事補償法》。
,顧名思義,這是一部旨在補償個人因為刑事追訴過程,權利受到侵害的法律。人民遭受羈押或徒刑等自由拘束,最終卻獲得不起訴或無罪等結果時,就可以聲請刑事補償。

林建宇是報導寫作時最新的案件,而2011年《刑事補償法》修法後,累積至今,約有近千人獲得刑事補償,補償金額達4億多元。

本報導針對近千份刑事補償判決進行分類,發現大多數的案件,就像林建宇一樣,屬於強制戒治、社會勞動或羈押,損失自由時間較短,平均關押時間約98天;另有38人,是在徒刑執行期間,透過非常救濟手段
即案件確定後,透過檢察總長的非常上訴、再審,重啟審判。雖然因為《刑事訴訟法》修法,放寬再審門檻,但再審的成功率還是僅有個位數。故此類型的個案,被關押天數實際上,可能更高。
取得無罪,最終獲得補償,平均關押時間為348天;而相較前兩者,死刑冤案雖占最少數,僅4件、6名聲請人,但每人被關押天數極長,在11.4年至18.7年間。

若以「罪名」分析,刑事補償案件中,以貪汙位列最大宗,約283件、平均每人自由受限制的時間約83天;其次則是毒品,共197件、平均121天;第三則是詐欺(含詐欺取財),共110件、平均92天。

國家的過失,還是當事人的責任?柯芳澤案的歷史之聲

法官詢問林建宇應該自負的責任是因為,根據12年前大修的《刑事補償法》,在審理刑事補償的標準作業流程上,法官必須先判斷當事人是否要為喪失自由負起責任,也就是所謂的「可歸責事由」。促成當年修法的背後,藏著一個流浪法庭30年的心酸故事。

1978年12月,任職於第一銀行的襄理柯芳澤、林泰治及副理張國隆等,捲入一樁押匯弊案。根據2005年該案最終的更十二審判決,所述之公訴意旨,檢方指控三人多次利用職務之便詐取銀行財物,共計580多萬美元,並矇騙總行,簽發期票面額共計新台幣5億多元,依圖利罪起訴柯芳澤等。其中,柯芳澤不斷喊冤,在被羈押925天、官司纏訟近30年後,於2007年無罪確定,聲請冤獄賠償。然而,法院卻以柯芳澤及張國隆作業有重大瑕疵(註)
根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70號事實摘要指引,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97年度台覆字第129號認為,本案全卷內附信用狀押匯紀錄卡、工作單、交運之提單、經塗改之空運提單等,與正常作業規定程序有違,縱聲請人事後有所補救,仍難據此認定其於處理押匯過程,無重大違誤。
,讓人容易誤會他們有圖利業者的意圖,判決駁回,僅林泰治獲得補償。

讓柯芳澤不解的是,明明是同樣的案子、同樣獲判無罪,為什麼不同刑事補償庭法官審理,卻得到截然不同的結果?他氣憤難耐,委由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提交釋憲聲請書。

2010年初,大法官做出釋字第670號,宣告《冤獄賠償法》違憲,要求法官不能只因為當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就逕自認定不補償,還必須審酌當事人對喪失自由應負責的輕重程度。

《冤獄賠償法》因此進行修正,除當事人有嚴重、重大過失,不予補償外,將「可歸責事由」分成兩階段判斷。

如果聲請人沒有做錯或錯誤輕微,他一天的自由將會被以3,000元至5,000元認定;反之,如果聲請人有一定責任,一天的補償金額則會被例外降到1,000元至3,000元以下。

保留區間是立法權尊重法官的裁量空間,也因為每一名當事人都有不同的冤屈經驗。然而,當柯芳澤據以提出重審時,更一審法官雖然給了補償,卻仍以作業瑕疵重大為由,僅依照法定額度最低一天1,000元認定,補償他925,000元。直到2012年更二審,柯芳澤才終獲一天5,000元、共4,625,000元的補償金。但當時,39歲被捲入冤案的柯芳澤,已是古稀之年。他的大半輩子與冤案如影隨形,滿頭花白的髮絲,見證他一路走來的荊棘。

柯芳澤的奮鬥,為後人鋪路。協助柯案釋憲及聲請刑事補償的律師尤伯祥表示,現行制度是民間團體與立法、司法單位折衝的結果。雖然無法將可歸責事由移除,讓刑事補償專注在國家錯誤、對當事人造成的損害,卻換來了當事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權利、法官應該經過合法調查及合理論證,證明可歸責事由,才能酌減補償金額等規定。

23%聲請補償者被認定須為自己失去的自由承擔重大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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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伯祥執業24年,被媒體封為冤案翻轉人。由於冤案救援工作並不容易,因此也被形容是專接打不贏的官司。今年(2023)10月1日尤伯祥將出任大法官。(攝影/孟嘉美)
尤伯祥執業24年,被媒體封為冤案翻轉人。由於冤案救援工作並不容易,因此也被形容是專接打不贏的官司。今年(2023)10月1日尤伯祥將出任大法官。(攝影/孟嘉美)

法律將可歸責事由作為「例外」酌減或不予補償的原因,然而,本報導盤點《刑事補償法》修法至今12年來獲得刑事補償的判決,卻發現約有23%的當事人,被認定必須為自己失去的自由承擔重大責任(即獲得1,000至3,000元補償金者),占比並不低。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庭法官李東柏,曾在2017年至2020年調任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主責刑事補償的研究及修法,對刑事補償相當了解。他坦言,不少法官會慣性地從羈押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認定刑事補償金額,「這是犯了致命性的錯誤。」李東柏經過統計及研究提出觀察,近幾年,他也到法官學院開課,強烈呼籲台下的法官們,既然經過無罪認定,羈押事由就必須更細緻地檢視,才能作為酌減補償金的理由。

李東柏說,這把檢視的尺,具體而言就是「社會通念上,應該被苛責的情形」。例如,必須觀察當事人有沒有刻意干擾證據調查、誤導犯罪偵查,不能僅以當事人供詞反覆或不到庭,就認為他必須為自己喪失的自由,付出慘痛代價。

如果只能以金錢補償失去的人生

回到法庭現場,審判持續進行。

因為吸毒而被錯誤強制戒治的林建宇,這次要面對的是法官好奇他戒治前的生活情況,以決定刑事補償的具體金額。

林建宇語氣緩慢、帶著些微大舌頭說道,在強制戒治前,他在自家樓下擺攤賣關東煮,扣除成本,一個月可以賺40,000到50,000元,同時也兼差打石。「我一個月收入,應該有60,000到70,000左右,」林建宇說。

法官反覆與他確認好幾次,並提出質疑:「你賣關東煮,哪有時間打石?」、「打石更累,為什麼不好好賣關東煮就好?」、「關東煮攤現在是你女友在顧,你是房東嗎?你算什麼?她為什麼要分一半錢給你?」最後,法官請林建宇補充意見,他些微結巴地緩緩說著:「既然上訴成功,就應⋯⋯」話還沒講完,法官就像聽了無數次一樣,幫他接下「依法給予補償」幾個字。

短短10分鐘的庭審,到此乍然而止。2天後,一紙判決,認定應以一天3,000元、共計117,000元,補償林建宇。

聚焦在實質經濟損失的法庭問答

林建宇並非個案,刑事補償庭內,法官的問話基本圍繞在當事人收入,是因為根據《刑事補償事件審理規則》第7條要求,法院必須注意當事人所承受的損失。

一般法官多會從「實質經濟損失」及「非實質經濟損失」兩個層面來認定損失。前者指的是收入、經濟狀況,後者則是其以外的所有事情,包含但不限於精神損害及名譽減損等。

記者透過司法院判決檢索系統,以「刑補字」搜尋,自2011年《刑事補償法》修法至今,獲得一天3,000元補償者,共374人;4,000元有211人;5,000元則有62人。顯示法院在當事人不必為自己被關押負責(即無可歸責事由)的情況下,比起認定法定最高額,更傾向給予最低限度的補償。

更細緻來看,若以「罪名」觀察,最大宗的貪汙,每名聲請人所獲得的補償平均一天以3,328元計算;其次的毒品,則是2,921元;位居第三的詐欺(含詐欺取財),平均一天為3,102元。同樣可以看出,不論何罪,獲補償金額都緊貼法定無可歸責事由的最低額度。值得注意的是,毒品案件平均一天補償金額低於3,000元,可能與近85%被認定無可歸責事由的毒品案,都以一天3,000元的最低線計算有關。

此外,若是司法體系上出了疏失,例如林建宇案的標準轉換,或是羈押天數超過判決等,共有59人,大多被以一天3,000元補償,是少數可以明確抓出規律的補償樣態。但大多數案件的具體補償金額,卻找不到法官更為一致的判準,以作為後續審理的參考。

然而,現行刑事補償制度下,當事人僅能透過金錢一途,獲得補償,因此金額高低,成了當事人不論是生活上還是心理上,必須錙銖必較的重點。

監所就盛傳:學歷高、收入高的人,可以獲得較高的補償金額。

收入愈低,自由愈便宜?

記者整理的數據顯示,約500名聲請者的學歷,明確地寫在判決中,但學歷卻與補償金額高低,並無直接關係。

在500人的判決中,聲請人為博士肄/畢業者共9人、補償金額平均一天以3,222元計算;擁有碩士身分者42人、平均一天約4,029元;大專79人、平均一天2,971元;專科60人、平均一天3,318元;高中高職182人、平均一天2,826元;國中102人、平均一天2,971元;國小及以下33人、平均一天3,082元。

由上述數字可知,擁有博士學位與國小畢業的當事人,在補償金額上一天僅差140塊,顯示學歷似乎與判決金額認定,沒有明確而直接的關聯性。

而若是以「收入」來看,近千名獲補償的聲請人中,年收入破百萬者,占16.8%、共計167人。其中,有142人被認為無可歸責事由,這之中又有90人,獲得一天4,000元以上補償的判決。換言之,年收入高者,約有63%的機率,可以獲得較高額的補償金。再進一步分析,90人之中,有28人獲得一天5,000元補償,占獲5,000補償判決總數的45%,機率遠高於百萬收入聲請人的總體占比。

由此可以看出,收入高低對於刑事補償的損害認定,具有決定性的參考標準。然而,這樣一來,在刑事補償制度內的經濟弱勢者,只會面臨更弱勢的處境。

印尼籍的BUDIY ANTO、MARWOKO與本國籍的陳建順、詹新民共同擔任漁工。有一天船隻靠岸時,警方突然造訪,並在船上查獲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四級毒品鹽酸麻黃鹼。四人被認定涉嫌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各羈押119天後,獲判無罪。

桃園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四人都沒有可歸責事由、職業相同,然陳建順、詹新民月薪35,000元,兩人皆不識字、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而兩名外籍漁工薪水則分別僅有18,600元及19,800元,兩人皆為國小肄業、家庭經濟狀況貧寒。法院認為就「個案情節」、「依據社會一般通念」,判處陳、詹二人一天以3,500元補償、兩名外籍漁工則以一天3,000元補償。

每個月約15,000元的薪水差距,造成認定上,一天出現500塊的差額認定。最終,本國籍漁工與外籍漁工獲得的補償總金額,相差近60,000元,確實出現了收入高、補償金額也愈高的都市傳說。

刑事補償等於是變相地告訴社會,有錢人和窮人的一天,雖然都是24小時,但他們失去的自由,並不等價。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榮譽教授、台灣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李茂生也提出觀察,法院在1,000到3,000元以下的裁量區間,會以可歸責事由程度來判斷;但在3,000到5,000元間,確實存在高收入、高補償金額的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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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退休後仍擔任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一職,多次參與刑事補償修法的他,卻常常是修法專家學者裡,意見最不一樣的那個。(攝影/孟嘉美)
李茂生退休後仍擔任冤獄平反協會理事長一職,多次參與刑事補償修法的他,卻常常是修法專家學者裡,意見最不一樣的那個。(攝影/孟嘉美)

收入上的差異,卻直接導致了實質的不平等。這是因為現行刑事補償制度,是統包式地認定人身自由下的經濟損失、非經濟損失。如此一來,經濟弱勢者在經濟損失低的情況下,勢必難以獲得高額的補償金。唯一的希望,便是讓法官看見自己的非經濟損失有多巨大。

更多的是說不明的傷痛、看不見的損失⋯⋯法官怎麼判斷?

法官在判斷當事人損失時的審判天秤,嚴重朝經濟損失傾斜。經濟損失與非經濟損失在法官心證中的輕重失衡,說明刑事補償制度亦無法透過審判過程,看見聲請人真正的損害樣態。

曾獲得多方聲援的徐自強,因捲入擄人勒贖案,遭判處死刑定讞,官司纏訟21年,直到2016年更九審,才終於無罪確定。他立刻聲請刑事補償,最終法院認定,以一天5,000元的法定最高額度計算,總判給他2,812萬的補償金。

雖然判決結果是好的,但徐自強笑說,過去他總覺得法官在用判決寫小說,所以完全不想看。時隔多年,他第一次正眼閱讀自己的刑事補償判決。這才發現,當初他曾在法庭上,用隱忍的語氣,簡單道出因冤案而天翻地覆的人生,卻萬萬沒想到,21年的痛苦,只是被複製貼上在判決書內:「婚姻破碎、喪失陪伴父母及孩子的機會,每天活在痛苦與恐懼之中⋯⋯」,整份判決,僅以194個字,講述他16年死牢歲月裡的精神傷痛。

「在失去自由中所受到的傷害裡,相較精神痛苦,經濟是最少的,」徐自強說。縱使冤案的痛,本就難以表述,但判決輕描淡寫帶過的,正是當事人最無法輕易釋懷的情緒。

長期陪伴冤案平反者的冤獄平反協會兼職社工王季庭坦言,相較收入的具體數字,補償非經濟損失意味著,法官必須去判斷當事人原本的人生值多少錢,「但『沒有冤案的話』,是很抽象的,」又該怎麼定價?最終,非經濟損失就是法官在衡量了經濟損失後,順帶一提的選項。

徐自強並非個案。法官不知道怎麼量化非經濟損失的同時,刑事補償制度卻又明確將經濟損失與非經濟損失並列,導致審判者別無選擇,只好例稿式地帶過非經濟損失,詳述當事人的背景,從年齡、學歷到家庭狀況,滴水不漏地寫在判決上,等於說明非經濟損失的部分。

這類的判決書寫法非常普遍,像是2018年的一份判決書上寫著:「(當事人)受羈押時年約61歲,自陳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育有1個兒子,被羈押當時,兒子正就讀高中,妻子則是擔任家管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判決書的陳述,跟國家補償個人遭剝奪的自由,其論證關聯性為何,令人無從得知。

另一份2021年的判決也有同樣情形。判決書上寫著:「(當事人)因重度視力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及補助,南英商工畢業,目前因誣告、殺人未遂、《藥事法》等另案入監執行。」障礙者身分、高商畢業及前科,如何影響法官裁量的心證?沒人看得出來。

如何不讓補償庭二度傷害當事人
律師出身的監察委員高涌誠,針對刑事補償制度,先後提出過2份監察院調查報告
高涌誠出具與刑事補償相關的調查報告總共5份,其中2份與刑事補償制度緊密相關,分別旨在設立與檢視刑事補償事件求償審查委員會的狀況。
。他強調,法院以自由心證、審判核心為口號,試圖正當化自己的判決,是「用文字堆砌自己的心虛」,才會出現非經濟損失講不清楚、過於重視經濟損失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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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近幾年除提出不少冤案相關調查報告及糾正案,針對刑事補償制度,也曾要求司法院針對《刑事補償法》第34條,向過程中有重大疏失之執行公務者追償。曾為冤案律師的高涌誠,在擔任監委後就曾出具兩份調查報告,針對該追償委員會,要求司法院應該透過相關制度,讓從業人員了解,冤案不是只有看不見的成本。(攝影/孟嘉美)
監察院近幾年除提出不少冤案相關調查報告及糾正案,針對刑事補償制度,也曾要求司法院針對《刑事補償法》第34條,向過程中有重大疏失之執行公務者追償。曾為冤案律師的高涌誠,在擔任監委後就曾出具兩份調查報告,針對該追償委員會,要求司法院應該透過相關制度,讓從業人員了解,冤案不是只有看不見的成本。(攝影/孟嘉美)

但李東柏站在實務立場坦言,法官的訓練要求判決理由不能矛盾、也不能不備,沒寫就成了「不備」。然而,刑事補償金額的判斷很主觀、很難說明白,所以法官們就只好寫了、但不寫清楚,因為只寫背景資料跟結果,就無法被他人審查跟批判。「這是一種通病,」李東柏說,雖然不太好,卻是法官自我保護的寫法。

因為刑事補償案件稀少,在隨機分案下,任一法官在沒有經驗、沒有受過訓練的情況下,只能仿效先前判決,導致同樣的問題不斷地被複製。然而,台南地方法院的法官陳欽賢,卻在茫茫司法文書海中,留下一份特別不一樣的判決。

判決書表明「國家有錯」,一位法官的不同意見

人們喚陳欽賢是「地瓜法官」,一如綽號,他的判決以白話親民聞名。今年58歲的他,做了29年的審判工作,不曾停止思考。

陳欽賢坦言,當初是因為看了蘇建和案的刑事補償判決,又聽到學界、NGO發出的強烈批評,才開始思考,刑事補償究竟該如何審判。經過一番思辨,他發現,自己與蘇案的法官看法不同,因此決定在判決上,提出另一種思維,希望透過官方文書記載,讓社會知道,還有其他意見存在。

台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刑補字第3號判決中,陳欽賢列點列項,直球回應。他寫道:「法官不能有『我還是認為你有犯罪,只是被你幸運逃脫罪責』的心理,不合理地把刑事被告羈押前的法律容許(但正常生活的人不太會做)的行為,作為可歸責事由。」因此,縱使當事人經營的刺青店,出入複雜、成為販賣或轉讓毒品的地點,也不可以認為,他對於自己的自由被司法限制,有可歸責理由。

而在衡量具體金額時,陳欽賢更是直白表示,自由是無價的,且因冤獄所生的身心受創,難以平復,「並非一日或數月工作所得可以估量」,因此在無可歸責事由的情況下,理應給予法律所定最高金額,「以深刻表達國家對受羈押者的致意」,期許可以藉此撫平被羈押者所受的創傷。

比起大部分法官左右閃躲、中立持平的文字,陳欽賢的判決中,表明了國家必須為自己犯下的錯誤負責,即便司法過程中,公務員沒有任何過錯,「錯的就是最高位者,因為他沒有建置一個好的制度」。基於國家有錯的立場,陳欽賢認為,即便是法定最高額度,都沒有辦法補償無辜受冤的當事人。

限縮法官裁量空間,定額補償會是解方嗎?

期盼個別法官認知的同時,專家學者也針對制度,提出解方。

「刑事補償判決就是很主觀,」高涌誠語調鏗鏘地說,與其要求法官們不帶偏見與歧視,不如坦承客觀的困難,把權力收回來一些,讓自由透過定額確立出一個價格,再針對其他情狀,做出個案式調整。

具體而言,高涌誠認為,應該限縮法官90%的裁量空間,只留10%針對個案判斷。也就是說,原則上應該以5,000元計算一天(註)
高涌誠認為,刑事補償的前提是國家有錯,所以不該討價還價,因此設定每日補償5,000元,讓國家處於比較不利的地位;如果司法真的認為當事人必須負起一定的責任,那就應該由檢察官舉證、法官經合法調查,再做審酌。
,除非發生一些「顯失公平」的特別情況。高涌誠以目前法定最高額舉例,是因為自由是無價的,刑事補償不可能完全填補聲請人因喪失自由所受到的損害。透過定額,不論當事人收入高低,都能在國家能給予的最高金額下,獲得一定程度的補償。

李茂生也同意這個說法,現行制度要求關注當事人損失,雖然立意良好,卻難以避免法官以經濟損失作為主要論據。因此應該忽略聲請人的背景與收入,而專注在聲請人的行為是否有過錯,才能酌減補償金額。他也建議,應該將1,000至3,000的區間拿掉,以3,000元為剝奪人生時間的基本價碼,避免聲請人因為自身過錯,而產生過大的差別待遇。

輔仁大學心理學系副教授蔡春美,長期關注冤案平反者心理狀態。她不從法律的角度出發,卻也提出類似的想法。蔡春美認為,讓平反者知道,補償金並不會因為自己的弱勢身分而被削減,是很重要的心理支持。

只是即便邏輯通順,但從實務的眼光出發,李東柏雖然同意定額可以解決許多問題,包含簡化證據調查、減緩法庭對立程度等,但定額的前提,必須有相當的基礎累積,也就是必須要透過類型化既有判決,訂出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數字。不過目前刑事補償判決的數量與分析太單薄,很難據此提出建議。

尤伯祥也提出同樣的疑問,更進一步質疑,「機械式的法律規定,表面看似公平,但實際上也可能產生另一種不公平。」雖然現行制度確實讓法院有機會因階級,做出差別待遇,但因為個案間差異大,定額會不會消弭了階級,卻讓經濟傷害特別大的一群人,感受到另一種不公平?尤伯祥坦言,「平等都是最難的,」既有制度固然有問題,卻難在現行的遊戲規則下找到突破口。

也因此,從當事人,到監委、律師甚至教授,都提出了不在刑事法庭處理刑事補償的假設。不論是法院召開委員會審議、仿效轉型正義設置獨立基金會,甚至是司法院下設專責行政單位處理,意見五花八門,但核心卻都一樣,那就是司法必須謙卑面對過錯,避免法官上對下的俯視角度,與當事人平視,互相磋商,才能夠讓因喪失自由所導致的損害,有修復的可能。

等待補償金制度修正之前,應更「衡平」考量

相較每天都會出現的刑事、民事案件,被名為司法的雷劈中,機率很低,然而一但災厄降臨,傷害卻像是暴風圈,籠罩在當事人所有的人際範疇。不論是工作被迫停擺,或是將人從家庭關係中撤離,人生就像是被按了暫停鍵,只能中止。面對黯然無光的鐵窗歲月,金錢補償是目前國家在制度上,唯一可以做的。

但目前的制度,卻因為忽略非經濟損失、重視經濟損失,對司法受害人造成再次傷害,不僅難以看見冤案真實的傷痛,更讓歧視隱身在刑事補償內。

既有體制需要時間才能慢慢修正,但刑事補償是國家公權力錯誤行使,導致人民權益受損的休止符。李東柏強調,立即可以改變的,便是法官應該在減少補償金額時,盡到更強大的證明及說理,並把衡平
衡平原則允許個案適用法條卻可能導致不公平結果時,考量公平原則,裁判者得根據公平正義原則,進行裁決。避免裁判讓邊緣、弱勢者,陷入系統性更加不利之地位。
思想納入考量,注意到一位收入高的人被關5年,經濟損失大,但一個社經地位弱勢者被關5年,可能因為支持系統差,承受更大的傷痛,以避免刑事補償判決犯了歧視並複製弱勢。

既然法官也知道冤案的傷害難以估量,那便須以更懇切的態度、更認真的傾聽,別讓一紙判決,再次成了武器,刺向當事人因冤屈,破碎不堪的內心。

★繼續閱讀:〈《刑事補償法》修法12年之2:「清白已是不可能」──創傷牢籠裡,冤案倖存者等待司法的同理心〉

索引
當司法錯誤剝奪人民自由
如果只能以金錢補償失去的人生
如何不讓補償庭二度傷害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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