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
【鄭性澤案開庭二】獲釋一年後,他能迎來真正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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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造成警察蘇憲丕身亡,被告鄭性澤2006年被判決死刑定讞,卻因疑點重重引來民間團體關注,監察院也介入調查,2016年3月更由檢察官陳幸敏主動聲請再審。

由追訴犯罪的檢方替被告提再審,被認為是破天荒的事情,足見此案極可能含冤,救援鄭性澤的民間團體都非常振奮,認為有平反契機。而台中高分院裁定開啟再審後,於去年6月4日首度開庭,鄭性澤也暫時在關押14年後獲得釋放。

但被釋放之後,鄭性澤真正自由了嗎?如今是2017年8月,這一年多歷經7次準備庭、3次審理庭,再審仍在進行,尚未宣判無罪或有罪,但目前已訂於8月24日進行言詞辯論,屆時極可能結案並擇期宣判。《報導者》持續追蹤每一次開庭,以下為過去一年法庭實錄。

台中高分院針對「十三姨KTV殺警案」開啟再審後,去年6月4日第一次開庭,至今年6月19日共開了7次庭,但這7次都只算是準備程序,主要在確認檢辯雙方提出的新證據、詢問各方對證據能力的意見以及還有什麼需要聲請調查的證據,也當庭勘驗案發當年的警詢錄音、兇槍,並確認日後如何傳訊證人、詰問順序等。

在這7次準備庭的過程中,恰好遇到法官輪調,本案受命法官由林美玲換為唐中興,未來也將由唐中興法官寫下宣判書狀。而除了檢察官陳幸敏、被告鄭性澤和他的辯護律師羅秉成、邱顯智和李宣毅之外,每次出席開庭的還有受害人蘇憲丕家屬的「告訴代理人
由於受害人當年並沒有自行提出告訴,這三人在法律上的角色並不是「辯護律師」,無法直接請求調查證據、詰問證人或參與言詞辯論,但可透過檢察官表示意見,或委請檢察官詢問問題。
」徐承蔭、楊玉珍、羅豐胤,雖然這三位律師不一定同時到場,每次至少都有一位出席以了解案情、回報家屬。
這一年多以來,開庭次數看似不少,事實上,第6、7次開庭之間相隔超過半年,一度停滯,當事人或關注此案的民間團體都等得有些心焦。直到今年7月13日進入審理程序後,步調才快馬加鞭起來,以雙週一次的頻率召開3次審理庭
審理庭是由3位法官的合議庭方式進行,審判長是黃仁松,陪席法官是唐中興、林榮龍,開庭由黃主導,但由於唐中興才是受命法官,未來仍由唐中興作成判決書。
,有兩次更從早上開庭至傍晚,長達約8小時。

進入審理程序後,殺警案情有逐步釐清的跡象,旁聽席總是擠滿了人,法庭瀰漫嚴陣以待的氛圍,一些與此案有重大淵源的人都到場旁聽,例如被稱為「第一發現有冤者」的作家張娟芬。受害人蘇憲丕的兒子更首度現身,連續3次審理庭都出席,默默聽完全程後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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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
獲釋一年後的鄭性澤。(攝影/林佑恩)

全案審理進入關鍵時刻,以下記錄近期3次審理庭重點:

2017年7月13日第一次審理庭

檢察官陳幸敏、被告辯護律師羅秉成對4名案發現場證人梁漢璋、張邦龍、蕭汝汶、吳銘堂進行交互詰問。案發當年,他們幾乎都做出對鄭性澤不利的供述,但一度翻供,表示遭警方刑求,只是原審判決堅持認為「槍戰過程中,鄭性澤移動位置至另一個人的位置開槍射擊後,再回到自己的原位」。如今重新傳喚4位證人,正是要釐清現場人員位置、動作等。

因此,檢辯雙方的問題有兩大共同重點,一是「羅武雄是否曾交槍給鄭性澤?」二是「槍戰時有沒有人在現場移動?」所對應的是,原審判決認為羅武雄曾在槍戰開始前把槍拿給鄭性澤(交槍說),槍戰開始後,鄭從受害員警蘇憲丕的右方開槍,射中右顴骨,等蘇側躺倒地時,又移動過去補開2槍(兩階段移動殺人說)。

但梁漢璋、蕭汝汶於7月13日的審理庭上表示,鄭性澤在短短的槍戰時間裡夾在他們中間,三人從頭到尾緊縮在一起,他們沒感覺到鄭起身或移動。至於梁當年為何指稱羅武雄交槍給鄭?梁表示,他當時只說槍戰前看到羅、鄭曾交頭接耳,羅拿出一個黑色的「東西」,但他從未指稱為槍,警方卻在做筆錄時一直引導、重複詢問,直到得出想要的答案。

蕭汝汶則沒看見「交槍」一事,並說她座位前方的通道很小,既沒有人走過,也根本不好走,當年之所以證稱鄭開槍,是因為遭受刑求,且警察做筆錄時逕自向她分析「羅武雄早就死了,是鄭性澤後來開的槍」,要她也這樣講。

張邦龍則在審理庭上詳細描述被刑求的過程,並指出有一段夜間訊問沒有做筆錄,是秘密錄音,他更遭疲勞訊問,最後不堪折磨,才應警方要求說「鄭性澤有開槍」。張也首次提出「我們被拖出包廂到大廳後,我看見羅武雄眨了眼睛」的說法,雖此說法已無法查證,但若為真,意即羅武雄中彈後沒有當場死亡,稍早在包廂裡仍可能作為真兇,反擊殺警。

吳銘堂則沒有看見鄭性澤開槍,對於羅、鄭是不是曾交槍,他說沒有看清楚。但吳指出,從當下的槍聲方向,他判斷是羅武雄開槍。

也就是說,在檢辯雙方詰問4名證人後,支撐起原審判決的兩大說法都有待重新商榷,更有兩名證人明確指出自己曾遭刑求、誘導訊問。

2017年7月27日第二次審理庭、8月10日第三次審理庭

檢察官陳幸敏、被告辯護律師羅秉成交互詰問鑑定人孟憲輝、李俊億。孟憲輝為中央警察大學教授,李俊億為台大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教授。孟的專長為彈道學、刑事化學、槍彈鑑識等,李的專長則為法醫生物學等,亦在第一線做過槍彈鑑識。

檢察官陳幸敏去年聲請再審時,曾囑託台大醫學院法醫學研究所針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進行鑑定,並以這份鑑定書作為新證據之一,李俊億正是鑑定人,且在重建槍傷彈道、評估現場彈殼掉落位置和血跡型態後,李認為本案應是羅武雄開槍殺警,不是鄭性澤。

而在再審開啓後,受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請求檢察官囑託警大教授孟憲輝鑑定,本案因此出現兩位鑑定人,針對現場彈道表示意見。

孟認為真兇是羅武雄的可能性很低,判斷是蘇憲丕右前方範圍內的某人開槍,但蘇的右前方有梁漢璋、鄭性澤和蕭汝汶共三人,究竟是誰?孟並未對此做出判定,他表示現場變數太多,無法計算槍手在右前方幾度。

至於為何是右前方,孟解釋,蘇臉上的傷在「右面」而非「正面右邊」,這代表子彈一定是右前方來。孟也依據蘇倒下的時間很短這一點,判定射擊者沒有移動位置,而是從同一方向連續開槍。

辯方則提問表示,這些鑑定結果都是在「蘇憲丕和羅武雄正對著面」的假設下進行的,但何以有此假設?孟說,蘇受過霹靂小組的專業訓練,一定是正面朝著敵人。不過辯方指出,前次開庭有證人說蘇憲丕衝進包廂後,由左至右、右至左地來回用紅外線掃瞄現場,若此講法為真,頭是不是會動,不會一直在正前方?孟回答「是,他的臉會跟著動。」孟也同意說,若蘇轉往左方且轉動角度很大,當然也可能是被羅武雄射擊的。

而本案在「蘇憲丕是被誰殺死」的爭點之下,包含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羅武雄又是被誰射擊的?原審判決認為,蘇憲丕衝進包廂時就射中羅武雄,羅當場死亡,所以接下來是還活著的鄭性澤殺死蘇憲丕。但辯方一直以來的主張是,羅是被門口其他員警射死的。對此爭點,孟提出一份自製圖,說明羅武雄應是在斜靠沙發椅背的自然坐姿下,被正前方的人射擊,而正前方的人就是蘇憲丕。孟根據現場照片測量沙發角度,再透過三角函數等數學方式運算距離,推斷出此結果。辯方則質疑「自然坐姿」的假設很奇怪,根據一般人的正常反應,在警方衝進包廂之後,不太可能繼續採「自然坐姿」斜靠椅背。

但孟提出另一個意見是,開槍是一種精細、費力的手眼協調活動,從蘇的傷勢來看,不太可能是心臟遭槍傷、行動能力變差的人射擊的,真兇應為身心健康者。由於原審判決認為羅武雄心臟中槍,這個說法再次暗示羅武雄不是真兇,因此審判長黃仁松隨後詢問,為什麼假設羅武雄先中槍才開槍?孟說,他不是這樣假設,只是看見台大法醫所的鑑定書提到這件事。但檢察官陳幸敏澄清說,台大法醫所的鑑定是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表示意見,而不是法醫那樣認為。

此外,孟說他雖然不是血跡型態鑑定專家,不能對血跡型態表示意見,但他提出美國國家科學院2009年的一篇期刊文章指出,”In general, the opinions of bloodstain pattern analysts are more subjective than scientific.“(一般來說,血跡型態分析意見是主觀性大於科學性的),孟說,他沒有血跡型態重建的經驗,但一些專家過度注釋其中的科學意義,若法庭要使用血跡型態分析結果,必須非常小心,「這是鑑識界的人都有的共識」。

由於這個意見似乎直接針對李俊億的部分鑑定內容,辯方稍後在網路上找出這份文獻,當庭指出這篇文章是美國國家科學院在前總統歐巴馬指示下,對於法庭上使用證據的整體檢討,裡面也只說要小心主觀判斷,不是完全排除血跡型態的分析,而血跡型態分析結果在已獲平反的蘇建和案裡更是關鍵證據,國內著名的李昌鈺、謝松善等人都是血跡型態分析專家,不同領域的專家之間應互相尊重。

針對孟憲輝的鑑定意見,李俊億則認為,蘇當年衝進包廂時沒穿防彈衣,姿勢不太可能跟霹靂小組訓練時一樣,極可能採取「韋佛式站姿」減少打擊面積,在這種姿勢下,就算槍手在正前方,仍可能擊中蘇的右面顴骨。至於血跡型態分析結果要小心應用?李說那指的是與DNA有關的部分,如果是此案,血跡就在那裡,一個人就是倒在那裡,這是可以判斷的,血跡型態分析有所侷限,但不是說全部不能做。李更判定,如果槍手在蘇憲丕右前方,蘇中第一槍倒下過程中手臂會擋到身體,不太可能形成第2、3槍的傷口。

審判長黃仁松則詢問孟憲輝,假如是從鄭性澤的位置開槍,現場卻沒有任何一顆彈殼掉在鄭旁邊,這樣的機率是大或小?孟並未直接回答機率是大或小,僅說根據相關資料,彈殼其實也不會直接掉在槍手旁邊,最遠可到4公尺。但辯方隨後在表示意見時反駁說,根據資料,彈殼有92.5%機率掉在槍手右後方,4公尺遠的距離更是例外,看常數比較合理。

在這兩次審理庭中,兩位鑑定人的意見看似非常對立,甚至在專業資格上有所爭執,但孟、李雙方有一個主要的相同意見為「槍手是由同一方向,連續開3槍射擊蘇憲丕」,光是這一點就推翻了原審判決的認定。加上孟也強調,他從頭到尾並未提到人名,沒有判定是「誰」開槍,因此辯方在法庭尾聲表示意見時,也請求法官將所有意見、證據都考慮進去,進行綜合研判。

全案審理進入尾聲,法官訂於8月24日再次開庭,屆時的程序是「言詞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分別辯論之:一、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一般來說一次就會結束了,代表此案最快8月24日審理完畢,並另外擇期宣判。

被告辯護律師邱顯智解釋說,未來若宣判有罪,辯方將繼續上訴,看最高法院是否發回更審,若無罪,就看檢察官要不要上訴,但這次再審特殊之處就是由檢察官主動聲請的,代表檢察官也認為此案有冤,既然翻案,可能不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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