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
【鄭性澤案開庭三】再審終結,10月26日將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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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開啟再審一年多以來,經過7次準備庭、3次審理庭,終於來到最終回。2017年8月24日的言詞辯論庭是最後一次開庭,過程長達7小時,法官最後宣布,此案將於10月26日上午11點宣判。在這次的法庭上,被告鄭性澤得到兩次陳述意見的機會,而「刑求」問題不管是在本案或司法改革的歷程上,也再度成為一大焦點⋯⋯

當年起訴鄭性澤的台中高分檢,後重新檢視卷證,並以台大醫學院重作鑑定所掌握到的新證據,認為足以動搖原判決,於去年3月18日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再審。在最後一次法庭上,審判長黃仁松首先確認還有沒有要聲請調查的事項,接著進入「調查證據」的程序,一一確認檢察官、辯方對既有證據的「證據能力
指是否有資格作為證據。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則不得作為判斷依據。
」及「證明力
指可以證明一件事情到什麼程度,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有何意見,也請檢察官、辯方及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分別陳述對本案的意見。
再審檢察官:自白沒有證據能力

台中高分檢檢察官陳幸敏綜合相關證據及鑑定人孟憲輝、李俊億的說法,表示真兇不太可能是鄭性澤。值得注意的是,鄭性澤案得以開啟再審,正是陳幸敏聲請而來,去年再審消息傳出時一度引起轟動,被司改界評為檢方自我反省、敢於「打臉」自己人的進步舉動。

但陳幸敏也因此在法庭上遭受質疑,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屢次表示她應迴避,更有媒體報導以「沒檢察官的法庭」形容此案再審。但陳幸敏8月24日在法庭上作出一段宣告,隱隱回應此類指控:「我們是公義的代表,但有利、不利於被告的都要考慮,並非以訴追被告為目標⋯⋯我們應發現事實,這是檢察官應負的客觀義務!」

至於調查證據的部分,就證人張邦龍、蕭汝汶在案發當年的警詢筆錄提到「看見鄭性澤開槍」,辯方主張如同證人上個月重新被傳喚時所言,當年的說法是遭刑求得來,因此,供述欠缺任意性
指出於自由意願,非經不當方式逼迫出來。
及真實性,不應使用,但可當彈劾證據
不直接作為證明犯罪事實成立存否的證據,而是打擊或減弱實質證據的證明力。
。檢察官陳幸敏則表示,張、蕭的警詢筆錄內容非親自見聞,依法不得作為證據。

另外,就鄭性澤在案發當年寫下的自白書,鄭性澤強調「我是被警察刑求,不得已才做的自白,自白是不實在的」,辯護律師羅秉成因此主張自白書不應有證據能力。檢察官陳幸敏則認為「內容與本案客觀事實不相符」,主張這份自白沒有證據能力。

被害人家屬的告訴代理人楊玉珍律師質疑鄭性澤被刑求的真實性,她表示,鄭當年被聲押後有機會揭露自己被刑求,他卻沒有進一步表示,請法官審酌這一點。對於鄭性澤所言「我沒有持槍、開槍殺死警察」,楊玉珍更簡短地直稱「與事實不符」,並稱辯方一直在找一些見縫插針的證據。

告訴代理人:無罪不代表冤枉

另一位告訴代理人羅豐胤律師則說,從過去的偵訊記錄「看不出有刑求」,鄭性澤的自白應可採信,再參考鑑定人孟憲輝的意見就可知真兇是鄭性澤。羅豐胤更強調,無罪判決分兩種,一種是真的沒有犯案,一種是證據不足以符合嚴格證據法則。羅豐胤強調,「無罪不代表冤枉」,若法官之後要判鄭性澤無罪,應在判決書裡面寫清楚「不是他沒做,而是無法100%確定」,以免讓國人誤會、輿論扭曲,以為鄭性澤真的是被冤枉的,這對家屬情何以堪。

受到嚴厲指控,鄭性澤稍後在表示意見時有點激動,說話速度慢、些微結巴,並不時停頓,雙手扶額。他表示,原審判決用不實的自白判他死刑,他很不服氣,請法官調出當年他進看守所時眼睛帶傷的照片,投影在法庭的牆壁上:「你們看這些照片,你們不承認我被警察刑求,我覺得,很可笑。」

鄭性澤強調,醫院不會說謊,當時檢查身體的結果就是身上有新傷(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青)。他也詳細說出當年從KTV被帶到醫院治療槍傷,再從醫院被帶離至台中警察局豐原分局被刑求的過程,「可能是蘇憲丕警員不治,他們(其他警察)帶走我,蒙住眼睛,把我綁住⋯⋯用毛巾蒙嘴,讓我呼吸不順,然後持續用水淋毛巾⋯⋯後來聽到一種聲音,我後來才知道,那是每個派出所都有的『手搖式發電機』,我就是被這種東西開始電擊,包括槍傷部位,所以本來是沒滲血的,後來滲血,又放在嘴巴、生殖器,對我做出不人道的舉動。我不能承受,他們要求的,我全部答應。」

被告鄭性澤:連遭刑求都不敢說,哪有膽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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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
鄭性澤案再審終結,10月26日將宣判。(攝影/林佑恩)

「你們說,檢察官訊問時我承認(開槍)。那像承認嗎?那些戒護到那邊的人就是警察,我敢告訴檢察官我被刑求?」說到這裡,鄭性澤語氣稍顯悲憤,「如果我敢說,我就敢開槍!但我就是沒有膽嘛!我沒膽啊!」隨即說不出話持續數十秒,法庭內一片安靜。

鄭性澤稍後繼續訴說,當時的狀況是等檢察官訊問完,他又要被警察帶回,當然不敢直接跟檢察官說他被刑求,唯一能做的就是提出「驗槍」的請求,如此可知他並未持有凶槍,還他清白,但檢察官終究沒有這樣做,「這樣怪我嗎?」

鄭性澤也表達了2006年判決定讞後的心情,他說,自己對於沒立刻被帶去槍斃,一方面感到慶幸,如此才有今天,但一方面那也是痛苦的開始,因為隨時都可能被執行死刑,每一次見到家人都像最後一次,「父母每次都說想吃什麼自己去買,他們無奈,只能這樣說,我很痛苦。接見完回舍房,我都會想,如果我被帶去執行,我的家人將會多麽痛苦,因為他相信我沒有持槍、開槍殺死這個警察。」

鄭性澤在答辯尾聲提出最後的請求:「再審之後所呈現的證據,更能證明我之前的努力、無罪抗辯──希望法官讓我早日獲得清白!」

鄭性澤的辯護律師邱顯智則說,除了鄭性澤之外,另外兩名證人也遭刑求,更在法庭上詳述過程,若非真實,很多細節難以捏造,全案的刑求跡證非常明顯。邱更提出司法院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紀錄指出,替鄭性澤做筆錄的員警李慶鋒早在1994年就曾因刑求嫌犯(且後來判決真兇另有其人)留有紀錄,而另一起擄人勒贖案的法院判決書裡也載明,台中市警察局豐原分局的員警曾在2000年對嫌犯刑求,手法更與鄭案如出一轍。

邱顯智也舉出2位年代久遠的冤案受害者王迎先
1982年,台灣第一次發生公然持槍搶劫銀行並殺警的李師科案,警方在偵辦初期鎖定計程車司機王迎先涉案,王迎先在刑求之下承認犯案,隨後趁帶領警方尋找贓款時跳溪自殺。王迎先死後,真正的搶劫犯李師科才到案。
江國慶
1996年,謝姓女童在空軍作戰司令部營區廁所內遭姦殺,軍方鎖定上兵江國慶並進行37小時的刑求逼供,江被迫認罪自白,隔年即遭槍決,直到2011年才在監察院糾正下得以平反。
表示,他們都曾遭受刑求,但直到今天,若在網路上或法院判決系統搜尋「警察刑求」,還是有很多案件,「我們要給警方一個訊息,不該再用這樣的方法辦案!」
受害員警家屬:沒有人是真正的贏家

此案發生於2002年,歷經重重爭議走到今天,對所有的關係人來說都是拖磨。去年6月4日是再審的第一次開庭,當時,受害員警蘇憲丕的家屬並未到場,透過告訴代理人徐承蔭律師之口,在法庭上對開啟再審表示「不能諒解」。

如今最後一次開庭,家屬再次請告訴代理人徐承蔭律師在法庭上唸出心聲,此次心情、想法似乎較為平復,雖表示不管如何都不能改變失去家人的事實、旁人難以體會家屬的感受,但也表示能夠理解法院的著眼點與考量,並感謝法院撥冗用心審理。

受害警員蘇憲丕的兒子則在聲明中表示,「事實的真相無法100%呈現出來,但希望法官、檢察官儘可能地查明真相⋯⋯不管最後判決結果如何,我都予以尊重。」他亦點出爭議案件帶給所有人的痛苦:當司法裁判反覆,其實沒有人是真正的贏家。

審判長黃仁松最後宣布,由於本案比較特別,需要花久一點的時間來做判決,訂於今年10月26日上午11點進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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