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
【鄭性澤案宣判】一封遲到15年的信,與沒有期限的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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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34歲起受到冤獄之災,50歲的鄭性澤今天終於自由了。

鄭性澤案再審小檔案

2002年「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是一場包廂內的槍戰,造成員警蘇憲丕、歹徒羅武雄死亡。

檢警認為,身在包廂內的其中一名男子鄭性澤是兇手,法院也在2006年判決鄭性澤死刑定讞,從此將他關押在台中看守所。

但案情有許多疑點,逐漸引起各界注意,冤獄平反協會於2011年投入救援,監察院也於2014年提出調查報告,認為此案包含刑求、案發現場遭破壞、未依標準程序進行槍械鑑識等瑕疵。

台中高分檢的檢察官陳幸敏更在2016年3月為他聲請再審,這是檢方主動替定讞死囚聲請再審的第一例。台中高分院隨後於5月3日裁定開啟再審,並暫時釋放鄭性澤回家。

但鄭性澤尚未真正自由。

歷經11次開庭,他才終於在2017年10月26日獲判無罪。

台中高分院在2017年10月26日宣布鄭性澤再審無罪,並說明判決理由。法官指出,鄭性澤當初在警詢時寫的認罪自白書不具有任意性
指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願,而非被不當方法逼迫出來。
,且內容與事實不符,不能採為對他不利的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刑求」仍然像是一個法庭不願觸碰的禁忌。法官雖說被告自白欠缺任意性,仍沒有直稱警察刑求;記者在庭後詢問,是否認定此案有警察刑求的情形?法官起初僅說,只能確定鄭性澤的傷勢是在警察把他借提出去、再帶回去之間發生的,經過記者一再追問「到底是有還是沒有(刑求)」,才苦笑說,「是啊,是啊。」

而此案再審的這一年多以來,檢察官陳幸敏雖針對幾位證人受到警察不當訊問一事詳細詢問,更勘驗鄭性澤當年帶傷的照片,卻還是不曾在法庭上說出刑求二字,最後向法官建議自白書不具證據能力時,提出的理由也僅是「內容與客觀事實不符」。

至於其他的判決理由,法官也根據再審時兩位鑑定人孟憲輝、李俊億的意見,認為受害員警蘇憲丕被射擊的三槍應該是連續的,且來自同一方向,因此原審判決的「二階段殺人說」不是事實;至於案發現場的證人蕭汝汶、張邦龍當年作出對鄭性澤不利的證詞,法官綜合卷內資料後認為與事實不符。法官也說,鄭性澤的手部當年被驗出有火藥殘跡反應,但其實在場的其他人也都被驗出同樣反應,這無法作為對鄭性澤不利的證據。

另外,法官表示,證人張邦龍、梁漢璋曾證稱「看見羅武雄交槍給鄭性澤」,但羅武雄曾在包廂內射擊酒瓶,張、梁則說交槍是羅武雄開槍射擊酒瓶之前的事。也就是說,在羅武雄射擊酒瓶至警察抵達現場之間,沒有證據顯示羅武雄交槍給鄭性澤,而參酌在場警察王志槐的說詞以及槍枝的使用情形後,可以認定是羅武雄向蘇憲丕開槍,兇槍為制式克拉克手槍。

法官宣判完畢,旁聽席上有人激動擁抱,欣喜鄭性澤洗刷冤屈。但這是否意味著「一切終於結束了」?

對辯方來說,這樣的判決結果當然是理想中的狀況;對檢察官來說,若有不服,依法可於收到判決書10日內提起上訴。但這次再審正是因為檢察官質疑原審的有罪判決才聲請而來,意即檢察官上訴機率極低,全案可望就此底定。

隨著案情昭雪,受害者家屬仍是不可被遺忘的存在。

當年槍戰死亡員警蘇憲丕的兒子今年已25歲,案發當時是小學三年級。從去年5月開啟再審以來,台中高分院共開了7次準備庭,今年7月才進入實質的審理程序,從那時起,蘇憲丕的兒子每次都默默前來旁聽,今天也到場聆判。

但他自始至終皆表明不願受媒體打擾,僅透過告訴代理人徐承蔭律師發表一份聲明表示,無論判決結果如何,他都予以尊重,但被告究竟是無罪或有罪,對他來說意義不大——

「當國家給予冤案被害人道歉賠償,那誰給予我們道歉?僅簡單告訴我們真正真相而已?沒有任何條文保障被害家屬的權益?」不過,他最後也說,「我還是要十分誠摯與致上最真誠說聲『謝謝』,為此案件而付出努力的大家──讓我參與父親最後一段人生的旅程。」

事實上,鄭性澤也有話想對蘇憲丕的兒子訴說。

步出法庭後,鄭性澤接受大批媒體訪問時表示,他等待這個無罪判決已經15年了,並掏出一封預先寫好的親筆信緩緩朗讀,這是一封寫給蘇憲丕兒子的信:

「在這15年來,我腦海中始終有一段畫面,那就是當年我被警察帶到殯儀館,逼跪在你父親靈位前時,你正站在父親靈位前祭拜,你被腳鐐聲、逼跪聲驚動,轉過頭看向我的畫面。我和你對望了一眼,我們沒有交談,也不允許交談,你的眼神告訴我:『你是壞人。』但當時我無法告訴你,我不是。知道你很痛苦,但是我真的不是,我不是殺死你爸爸的人。真的!」
「在這15年中,我背負著殺警兇手的罪名,死刑確定被關在台中看守所等死,我每天都要在很驚恐的氣氛裡度日,家人也都提心吊膽的有要收屍的心理壓力,我和家人都不好過⋯⋯你我立場雖然不同,但一樣經歷和遭遇了人世間的痛苦,分離的、仇恨的、傷痛的、破碎的⋯⋯你我兩家都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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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親筆信,鄭性澤提供。

鄭性澤說,他很慶幸過去這些年來沒有被執行死刑,今天才有機會把這些話講出來,它們壓在心中已經15年了。而15年後的這天,他用這樣的一段話寫下句點:

「今天以前,我是一個沒有明天的人,從這一刻起,我要重新開始我的人生。在這裡,我祝福你,也祝福你的家人!」

【後續與迴響】鄭性澤案刑事補償打8折 不排除提覆審(2018.8.31更新)

鄭性澤案的冤獄補償結果2018年8月28日出爐,台中高分院裁定以受羈押4,322日、一日4,000元來計算,共補償鄭性澤1,728萬8,000元,是台灣司法「史上第三高的刑事補償」,但台中高分院對鄭性澤的請求打了折扣,認為冤案形成,某程度可歸責於他,令鄭性澤及律師團無法接受,不排除在20天內依法聲請覆審。 「台中十三姨KTV殺警案」於2017年再審翻案,原被判死刑定讞、因而坐了14年冤獄的鄭性澤獲得平反,無罪確定,鄭性澤的律師團根據《刑事補償法》替他以一日最高5千元、受羈押5,233日來聲請補償,但台中高分院8月28日裁定時,以一日4千元、受羈押4,322日來計算。就羈押天數來說,台中高分院扣除掉鄭性澤因「槍枝罪」判刑的2年及罰金易服勞役180日(合併執行911日),最後剩餘4,322日,至於金額,「打折」理由是鄭性澤在案發時確實在現場,身上也攜帶槍彈,「違法不當的行為在先」,所以對於這起冤案,他本身有一定程度的可歸責事由。 鄭性澤接受《報導者》採訪時表示,非常不能認同。他直言,就持有槍枝這部分,他已經負過責任(被關過了),他請求補償的是遭到誤判、冤枉他殺警這件事,法院卻拿前者來當後者的「遮羞布」,「你自己不道歉就很糟糕了,還抹黑我!」 鄭性澤的律師邱顯智也痛斥,「太牽強了!」他指出,案發5天後,刑事局的驗槍報告就顯示真兇不是鄭性澤,而是羅武雄,警方卻不肯承認錯誤,反而還發明「交槍說」繼續自圓其說,這才是真正該歸責的部分。

過去的著名冤案,在刑事補償的處理上也有類似爭議。

蘇建和案的3位當事人總共被錯關11年半,平冤之後僅獲一日1,300元的補償金,法院的理由亦是蘇建和等人曾一度作出認罪自白,誤導司法偵辦機關,冤獄的形成可歸責於他們,依法可降低補償金額。但蘇建和等人一再主張他們是遭受刑求才被迫認罪。

此外,法院認為每個人的學歷、職業不同,補償金額應有差別,蘇建和案的3位當事人中,案發時學歷最低的莊林勳,只拿到一天1,200元的補償金。今年7月的鄭性澤刑事補償法庭上,法官也聚焦在案發當時他賺多少?家裡的經濟狀況為何?鄭性澤的另一名律師李宣毅表示,他不認為一名台積電上班族或一名夜市老闆所獲的冤獄補償應該不同,更何況當事人在被錯關的那一刻起,就失去了發展自己的自由。(文/王立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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