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書摘

張娟芬/「被流氓」的王信福,那場鹽與火柴的逃亡
王信福出生在1950年代的嘉義一個平凡家庭,少年時曾做過木工學徒。(圖片來源/王信福家屬;圖片提供/衛城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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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書摘】

本文為《流氓王信福》部分章節書摘,經衛城出版授權刊登,文章標題、內文小標經《報導者》編輯改寫。為閱讀需要,部分擷取內容有些許調整。

《流氓王信福》不只是一個司法個案,而是與台灣的戒嚴、流氓管訓深深嵌合在一起,是一段幾乎被遺忘的台灣史。對大多數人而言,戒嚴已經結束,但是對王信福而言,從愛打扮、晚回家的少年,到被警察以「奇裝異服」、「夜間遊蕩」為由依《違警罰法》多次拘留,再依《戒嚴時期台灣地區取締流氓辦法》送外島管訓成為「官定流氓」,戒嚴時代侵犯人權的流氓管訓制度,改變了他的一生。

因1990年一起有冤案爭議的案件,王信福逃亡至中國6年、又因醫治眼疾返台被捕,目前以「死刑定讞犯」的身分生活在台南看守所中超過10年。這位台灣最高齡死刑犯的故事,讓我們重新認識戒嚴時代一個被忽視的面向、對人權的危害。

天空很藍很藍,如果只抬頭望著它,會受騙,以為是春暖花開人間好時節。事實上,冷極了。陽光照耀的時候大約8度,入夜後便陡降到0度以下,大家哆嗦著,但是做工太累,還是睡著了。早上起床,得先把牙刷上的冰塊鑿開,才能洗臉刷牙。這是1971年的冬天,王信福頂著光光的一個頭顱,手裡拿著十字鎬,要鑿穿中央山脈。

1968年政府決定要興建南部橫貫公路,西起台南玉井,東到台東海端。五○年代建了中橫,六○年代建了北橫,既然這樣,那南邊也來一橫吧,人類就是食髓知味,得寸進尺。南橫與前面兩橫不同之處是已經有一些大型機具可用,有空壓機和氣鑽,不必全靠人力──除了關山埡口。這裡海拔近3,000公尺,地形艱險,大型機具無法進入,像一個攻不破的碉堡,需要一群敢死隊。

中橫、北橫都由「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的榮工處承辦,主要人力是1949年跟著軍隊到台灣來的老兵。他們當初只是從軍,沒想到上船到了一個沒有聽過的島嶼,此後歸鄉無望。他們舉目無親,與台灣社會格格不入,所以對於退輔會的附著力很強。

法國作家皮耶.勒梅特(Pierre Lemaitre)以一次世界大戰為背景,寫了一本小說叫《天上再見》。他以黑色幽默的筆法指出,戰爭裡最可怕的不是敵人,而是上級,因為小兵往往為了上級的野心與私心而喪命。陰錯陽差來到台灣的老兵好像也是如此,雖然不上戰場,但是在中橫與山鬥爭,土法煉鋼,死傷不少,200多位老兵化為長春祠裡沉默的幽魂。

到了南橫,當局決定調職訓總隊來支援(編按)
在本書中,作者張娟芬有耙梳國防部檔案,解釋把流氓抓去開橫貫公路是蔣介石的點子(P.316~P.319):
「1955年,蔣介石敗走台灣第6年,在年度軍事會議上仍然威風凜凜。他認為失學失業青年已經構成嚴重的問題,因此主張全面清查,然後把失學失業的人抓去管訓或當兵。誰來做這件事呢?他在軍事會議上這樣說,就是要軍隊來做的意思⋯⋯第二次會議,國防部擬好了『台灣省失業遊蕩青年管訓計畫大綱』,『流氓』自然也是其中一種管訓對象,底下加註:『已犯罪及未犯罪者』。是的,對外宣傳要取締流氓時,都說他們做了多少壞事,只有內部資料裡才誠實承認:未犯罪的也是『流氓』。」
「群臣商議了一圈,最後國防部提議,由省政府在各縣市設一個委員會來處理這件事如何?蔣介石批覆如下,語氣有點不甘心,好像知道底下的人想糊弄他:『如擬。但須具體規定該組織之職責,並令其切實擬定實施辦法,方能期其有效,否則含糊設置必定一事無成也。余仍以為失學失業之青年應設法強制其服兵役或勞役(如橫斷公路等)。』這時候,中部橫貫公路正在開鑿,工程由老總統的兒子蔣經國負責,他是退輔會主委。老總統的突發奇想雖不受群臣支持,但他的兒子終究貫徹了他的意志,此後橫跨十幾年的時間,從中橫、北橫到南橫,凡工程艱困之處,就把職訓總隊的流氓抓來支援。少年王信福,那個『未犯罪』的流氓,不幸地趕上這一波,在南橫經歷了畢生見到最多屍體的一段時光。」
。小琉球職訓第三總隊送了200多人到南橫開路,王信福就是其中之一,本是嘉南平原驕陽下奔跑的孩子,竟然莫名其妙被丟到嚴寒的高山。他們領到工作用具,但沒有領到防護器具。和老兵一樣,他們要面對的戰爭裡,最可怕的不是敵人,而是上級。

他們在預定的公路旁邊先架一條便道,崇山峻嶺之中只有這麼一條路。往東的盡頭是警衛,往西的盡頭也是警衛,往上是高聳山壁,往下是萬丈深淵。冬天的寒氣令草木蒙霜,這個場景裡卻有一種金黃色,不時漫天飛揚,那是他們燒的紙錢。

他們與山硬碰硬,帶1、20箱炸藥,在岩層中埋雷管炸開,有時候炸開的是山,有時候是自己。有時候鬆動了腳下的石頭,有時候震動了上方的石頭,於是死亡便來襲了,來自腳下突然的陷落,來自天空長隕的落石;人類無法與山爭辯死亡,何況原是人類千里迢迢跑來為難這座山。欲辯無言,只能祭以飛舞的紙錢。

每天如此。每天死人,每天燒紙錢。

活著的人除了開路以外,還要幫忙抬屍體。這一天,少年王信福手裡抬的,是他的好朋友黃福來。少年王信福心想,再這樣下去,哪天不就換我被人抬了嗎?他回到隊上,與另外兩位隊員使個眼色,三人帶了點鹽和火柴,逃之夭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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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 流氓, 王信福, 書摘
少年王信福喜歡穿花襯衫、喜歡看布袋戲。那時,政府大力取締「奇裝異服」,王信福因為穿花襯衫、頭髮太長等原因,被警察依《違警罰法》拘留。累積幾次違警紀錄以後,被警備總部依《取締流氓辦法》移送管訓,從此在職訓總隊與監獄之間不斷漂流。(圖片來源/王信福家屬;圖片提供/衛城出版)
「官定流氓」如何產生?

《西遊記》裡面有一對妖怪,叫做金角大王與銀角大王,身邊總帶著一個葫蘆。那是他們的法寶,他喊你的名字,只要你應了,就會颼的一聲被裝進葫蘆裡去,化為血水。孫悟空去他們門外叫陣,騙他:「我叫者行孫。」銀角大王喊他「者行孫!」孫悟空想,假名應該沒關係吧,沒想到仍應聲被葫蘆收進去。

以「名字」為題材的文學作品有很多,勒瑰恩(Ursula K. Le Guin)的《地海系列》便是,真名是一個人的核心本質,喊出他的真名就有不可思議的震懾力量。《地海系列》的真名是深刻的知識,是摒除一切表象之後素面相見,直球對決。但是若說名字不論真假都能捉人,那也只有《西遊記》這個葫蘆了。

《取締流氓辦法》說明得很少,很模糊,就像《西遊記》的葫蘆,管你真相假象,不由分說地把人颼一聲吸進去。究竟「官定流氓」如何產生?還得回到國家檔案裡去找尋答案。

如前所述,無論從法規、組織,還是管理方法、管理人員來看,都可以判斷台灣的流氓管訓制度系出中華民國,而非系出日本。因此,要了解流氓制度的實際操作,應當回到1945年,中華民國實質治理台灣開始。

在戰後的國家檔案裡,「流氓」常與「奸偽」並稱,「為日寇之唯一鷹犬」。「流氓」代表著那個剛剛結束交戰狀態的敵國日本,在台灣的殘留勢力。因此接收後幾個月之內,國民黨政府就完成流氓調查,掌握了清冊,共2,922人。籍貫分類僅有台灣、福建、浙江、日本,其中,台灣籍占2,790人。在百廢待舉之中,警備總司令部已在台北大直成立「勞働訓導營」,1946年6月1日開辦第一梯。

「勞働訓導營」要收容的對象有三類:莠民的首領、盜竊犯不受刑事處分的、以及「所有陰謀組織欲破壞治安者」。「勞働訓導營」將所有人分成三類,有技藝專長並可悔過者管訓3個月,沒有專長、但在此學習後有悔過者,管訓6個月,無悔過希望者則長期拘禁。管訓方法是施加嚴格的軍事訓練,上課科目包括國語、黨義、公民等等,術科則有園藝、工藝、裁縫等項目。

第一屆抓了將近500人。當時並不避諱,「勞働訓導營」開張的消息不僅廣邀媒體採訪、進入園區參觀,當天晚上還舉行電影放映會。但災情很快陸續傳出:台北市參議會議員張晴川質詢時指出,許多有為之士竟然被當作「流氓」抓進去,包括:台中市木炭商吳有、花蓮港參議員鄭根井、埔里前信用組合長施雲釵、嘉義前日領通譯、里長王伯元、台北第一旅社主人王文虎、林口庄副鄉長陳添秀、嘉義新聞記者、區民代表蔡嘉樹等人。蘇澳也有一位醫師材參標被抓,當地縣參議員、省參議員以及區民代表,共數百人連署,向警總陳情(註)
〈醫師當作流氓看 區民代表向上峯陳情〉,《民報》,1946年7月22日,第2版。當時報紙有很多錯字,「材參標」知名,疑為「林參標」之誤。
「流氓」之網大張,標準不明,民眾也人人自危。嘉義市參議會議員林文樹質詢時直白地問,「到底流氓是什麼樣的人?」結果政府進行失業調查時沒人敢承認,怕一承認「無業」,就會被抓進去。
超越法院與檢察署,警總說了算

「廢除勞働訓導營」,是台北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的重要訴求之一。但重大歷史事件是這樣的,像平地上突然隆起一座山,製造了不可忽視的區分。此後陽光縱然普照,山陰處卻總有龐大的暗影,地貌永遠地被改變了。二二八事件之後,批評的聲音小了,警備總部卻決定進一步加深控制的力道,要「切實督飭憲警,訂頒保安處分辦法,嚴拘莠民,盡雷厲風行之勢」。面對政治動盪,警總祭出的對策是擴大抓捕流氓,這說明了流氓管訓制度實是政治控制很重要的一環。官方對於「後二二八」的時局規畫、以及日後流氓管訓制度的雛形,都在《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卅六年度工作報告書》裡。

警總心意已決,一方面設立新的收容機構來容納即將捕獲的流氓(就是岩灣的台灣省游民習藝訓導所),另一方面則為流氓管訓制度尋找法源依據。警總找了憲兵第四團、台灣省民政廳、警務處、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當時稱檢察處)、台北地方法院,來一同開會。警總將流氓管訓制度定位為《刑法》上的「保安處分」,但宣告保安處分是法院與檢察署的職權,怎麼辦?警總擬了一個《台灣省憲警協助保安處分辦法草案》,賦予自己插手的權力。

這個辦法簡略空洞,一共只有六條,第二條說「應受保安處分的人」由「有權逮捕機關」逮捕──但什麼樣的人應受保安處分?誰來判定?誰是這個「有權逮捕機關」?最重要的事情全都沒說,像一張空白支票,愛填多少金額,就填多少金額。第五條說「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改之」,所以第二條說不說都沒差了,反正他隨時會改!

雖然名稱裡有「草案」兩字,但可別以為警總只是提出個「草案」來聽聽大家的意見。根據《台灣全省警備司令部卅六年度工作報告書》,警總1947年10月8日、11日找有關單位開了兩次會,10月18日就動手抓流氓了。

他說,要有光,就有了光!

並沒有人要求警總的協助。這個辦法的意義就是讓警總的職權進一步擴張到保安處分,而法院與檢察署都為之背書。

「逮捕應付保安處分人犯以經憲警密查確實,報由警備司令部決定頒發之名單(此項名單由情報處負責整理)為根據,於出發前密交各督導組,持赴各縣市臨時召集有關機關,依照本計畫指示執行之。」

所以名單是警總「情報處」提出的(國安規格而非治安),由憲警祕密調查、決定(當事人沒有申辯機會也沒有公開審理),保密到出發前最後一刻。換句話說,除了警總以外的單位都只是執行者,只有警總是決策者。警總對於自己公布的文件,經常毫不客氣地說「頒發」。

抓流氓,是為了國安而非治安

這些人抓了以後,送到當地地方法院檢察署「辦理宣告」,然後就送憲兵隊,解送遊民習藝訓導所管訓。如果消息走漏導致名單上的人逃跑,經辦人員便要受懲處。這個流程就是把檢察官當作橡皮圖章的意思,因為要抓誰是警總決定的,檢察署並沒有審核的餘地,純粹只是蓋章背書而已。

那時候審檢一家,法院與檢察署被視為同一個單位。1947年這一次行動是由檢察官辦理宣告,但1949年的法院公文顯示是由法官宣告,可能後來作法有所改變。1963年《保安處分執行法》已明白規定由法官判決或裁定。

警總差不多把法院當作他的下級單位,干涉個案如入無人之境。法院也把警總當作上級單位,例如花蓮地院把某人判兩個月的保安處分,警總嫌太短,就直接發文給高等法院:「嗣後宣告保安處分請將期間酌予增長」。高院也乖乖通令各個地院照辦。

這樣「雷厲風行抓流氓」過了兩年,局勢又更壞了。1949年5月台灣戒嚴,6月蔣介石主導成立了「東南軍政長官公署」,國民黨仍在內戰中敗退,年底將中央政府遷到台灣。這就是《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的誕生,由東南軍政長官公署擬定施行;後來研擬修正時,也經過「總裁」蔣介石過目、並且批示「照辦」。流氓管訓制度誕生的過程可知,它自始就是一個高度政治化的統治行為,目的不是「打擊犯罪維護治安」,而是「打擊敵人維護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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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 流氓, 王信福, 書摘
1959年,行政院官員阮華國撰寫〈譚流氓的處治〉等文,宣傳「流氓是台灣特產,日本統治的結果」的觀念,並明白將流氓問題定位為政治問題。(圖片來源/「取締流氓案」,國家檔案局,行政院檔案,檔號AA00000000A/0047/3-7-2-4-2/4;圖片提供/衛城出版)
社會各界對於流氓管訓制度的批評從未停歇,但都如狗吠火車。監委陶百川已經是那時候最大隻的「狗」了,火車還是隆隆駛過(編按)
當時如1960年台灣省議會議員許世賢曾要求廢止《取締流氓辦法》、1961年監察院提出糾正、1963年又要求行政院改進執行方式,但言者諄諄,聽者藐藐。1968年,監委陶百川終於彈劾彰化縣警察局局長等三人(彈劾案57年度劾字第2號),但也只能彈劾警察之後,這樣說上一句:「即警備總司令部及警務處有關人員亦難辭疏忽之咎。」然後把彈劾案副本送一份給警總與警務處。一週後,《中國時報》(當時叫做《徵信新聞》)刊出社論〈讓警察有力量對付流氓〉,「呼籲監院諸公,處理這一類足以產生極其重大後果的問題,一定要特別慎重,非再三查實有良民受到冤誣,並且確定其絕無任何含糊成分在內時,寧可闕而不論。這樣才能符合大部分國民的利益。」
。不僅如此,從媒體報導會發現,流氓管訓制度網眼愈來愈細,管得愈來愈寬。1966年的數字是:100天之內就查處2,500名流氓與慣竊,職訓總隊的收容場所不斷增加。警總仍然是不可說的佛地魔,媒體報導時,只說「台灣最高治安機關」,而不直呼其名諱。竊案頻傳,小偷送管訓;電影票難求,黃牛送管訓;色情氾濫,春牛送管訓。到了七○年代,「管訓」更成為治安的萬靈丹:賭博三次就送外島,謊報火警送外島,偷機車也送外島。少年犯罪增加?好的,台北市警察局副局長說,「對年滿18歲而合乎流氓列管條件者,一律送外島管訓。」

每隔一陣子,就有人發明新的取締目標。這個不斷增生的清單上,終於出現了王信福喜歡的物事:「奇裝異服」、「夜間遊蕩」。他的鄉間少年生活,終不免與戒嚴肅殺之國正面對撞。火車來了,王信福的黃花格襯衫在風中獵獵作響。

回家的代價

和孫悟空一樣,少年王信福從金角大王銀角大王那個無所不收的葫蘆裡逃走了。他們三人決定往東走,避開甲仙,因為甲仙那裡有「力行總隊」,就是海軍陸戰隊管訓軍人的地方。要是遇上他們,死得更慘。三人一路下切河谷,走無路之路才不容易被抓到,這樣來到了天龍吊橋。

小小的一個吊橋晃呀晃,三人中有一人輕輕前去探路。沒想到橋那邊有職訓總隊的人埋伏,他一過去就被抓了,橋這邊,兩人轉身沒命地跑!

這樣度過提心吊膽的八天七夜,兩人平安下到了台東。王信福與伙伴道別,攔了一輛卡車,搭便車坐回嘉義。事實證明,鹽和火柴對他們的山中逃亡,一點用處也沒有。

坐回嘉義?

對,他就坐回嘉義。孫悟空會七十二變,王信福一變也不會,他只是個19歲的孩子。王信福說:「只是想說不要給他關,這樣而已。但是要去哪裡我也不知道,也是只能回家。」

差不多同一時期在美國,也有個不斷逃跑的少年法蘭克,他的事情後來拍成了電影《神鬼交鋒》。法蘭克16歲就隻身外出闖蕩,製作假支票行騙,手法精緻,是個高明的騙子。經過一番追與逃,終究被鍥而不捨的探員卡爾逮捕,把他帶回美國受審。飛機降落前,法蘭克得知父親過世了,躲進洗手間大哭不肯出來。沒想到他拆了馬桶鑽出機艙,聯邦探員眼睜睜看著他在空曠的機場跑道上狂奔消失。

不過,失去了父親的法蘭克會跑去哪裡,卡爾已經猜到了。警車的閃光一路朝向一戶裝潢溫馨的大房子,法蘭克就在窗邊張望,那是法蘭克的母親,與他父親離婚後另組了家庭,看起來很幸福。法蘭克那麼聰明,他知道卡爾會猜到吧?去看媽媽的代價就是好不容易得來的自由,又要失去了。

但是即使如此,還是要去。

王信福也知道回家的代價吧?但是即使如此,還是要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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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 流氓, 王信福, 書摘
王信福(左2)出生於嘉義平等街一個平凡的家庭,父親早逝,母親(右2)幫人洗衣打掃維持生計。王信福在家排老三,上有兩個哥哥,他和小妹阿玉(左1)相差9歲。(圖片來源/王信福家屬;圖片提供/衛城出版)

木工自然不可能再去學了,王信福和以前一樣在嘉義火車站前面(為計程車)拉客。一個多月以後,警察來了。

「王信福係台灣警備總司令部職業訓導第三總隊執行矯正處分之人犯,竟於民國61年1月3日自台東縣關山鄉向陽工地脫逃,潛回嘉義,同年2月14日中午12時許,在同市西門街與民族路交叉路口,與綽號『阿雄』、『阿林』、『黑肉崑』等三人,以樸克牌賭博財物時,當場被刑警林英文緝獲,並起出樸克牌一副,案經嘉義警察分局移送本院檢察官偵查起訴。」 ──民國61年嘉義地院易字第251號刑事判決

彷彿聽到「咻」的一聲,王信福又回到葫蘆裡。

這就是王信福的第一個前科:脫逃罪。

脫逃罪的構成要件是「依法逮捕或拘禁之人,用不法行為回復其自由,而脫離公力監督」。一個人從「職訓總隊」逃跑,這樣算脫逃罪嗎?這就等於問,警總抓流氓究竟合不合法?如果合法,脫逃就有罪;如果非法,脫逃就沒罪。這也等於問,《取締流氓辦法》有法律依據嗎?如果有,脫逃就有罪;如果沒有,脫逃就沒罪。

法界40多年來微弱的抗議

打從《取締流氓辦法》一上路,法律界就一直有異音,只是相當微小。1951年的司法官訓練班學員(也就是準法官、準檢察官)質疑此法沒有法源依據,高檢署也同樣有此疑問,寫公文去問法務部(當時稱司法行政部):「警察局根據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管收人民是否適法?」法務部斬釘截鐵地回覆:「查警察局根據台灣省戒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管訓人民,究與故意妨害他人自由之情形有間」,意思是我們繼續配合吧。是的,在警總設計的流氓管訓制度裡,法官與檢察官很倒楣地扮演著橡皮圖章的角色,起先由檢察官宣付保護管束,後來是法院,難怪他們對於這個問題特別敏感,因為每個被移送的流氓屁股上,都留著他們的鞋印。

等到國家檔案開放後才知,法務部根本就知道《取締流氓辦法》沒有法源依據!司訓班與高檢署表示疑慮之後,國防部召集各相關部門來開會,因為「無論軍法或司法機關均感欠缺法律上之依據」,所以請大家來談談如何修正《取締流氓辦法》。這個內部會議上,警總依舊主張流氓管訓是刑法的「保安處分」,法務部則不以為然:

「凡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的法規,必應經立法程序。該辦法內容如第3條第6條等,均屬有關人民權利義務,然未經立法程序,法律上的根據當屬欠缺。至保安司令部所提書面意見略以:取締流氓係屬保安處分之一種,並非無法律依據云云。惟查保安處分有一定之條件,且需隨主刑而判處,而此兩點已與取締流氓辦法的內容不盡相合,則取締流氓辦法尚難謂係屬保安處分之一種。此外該辦法在戒嚴法中,亦無根據可援。」

這是法治的基本概念,原不需高深的法學素養,也不是解嚴後才冒出來的後見之明;他們當初就都知道了。只是這件事情背後有蔣介石的政治意志,執行上則有集軍事、行政、國安、情報、偵查、審判各種權力於一身的警總,大家不好說,又不敢不從。類似意見在後續的檢討會議裡不時出現,不過,只要警總出來說「取締流氓係一種政策,必須推行」、「該辦法要旨係在加強保安處分之運用,實不容偏廢」,會議就結束了。

法律人只能在一次又一次的司法座談會裡,繼續微弱地提出討論,然後被權力碾壓。1957年,花蓮地檢處的司法座談會,一方認為管訓沒有經過法院宣告,所以不算脫逃,另一方認為有《違警罰法》為法律依據,所以算脫逃罪;「脫逃」的一方勝出。

1963年,台中地檢處的司法座談會,一方認為依據憲法第23條,合法拘禁必須依據「法律」,《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的位階只是行政命令,所以管訓不是合法拘禁,逃走也不算脫逃;另一方認為還是算脫逃罪。會議結論是「算脫逃」,但研究結果卻是「不算脫逃」。

1967年,嘉義地院司法座談會的結論是,如果依《違警罰法》送管訓的人脫逃就算脫逃罪,依《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送管訓的脫逃不算脫逃罪,因為前者是法律,後者只是行政命令。

其間還夾著許多「管訓時請假逾期不歸算不算脫逃」、「管訓時保外就醫脫逃算不算脫逃」之類的疑難雜症。不同時間、不同地方的研討,結論不盡相同,但這問題一再提出,顯示「流氓管訓制度」的合法性,一直受到質疑。

那些年的法院真的很沒有尊嚴。比如1969年,警總發文給法務部,抱怨說1966年有一件職訓隊員殺害管理人員的案件,由花蓮地院偵辦,但「久懸未決,不特未收儆戒震懾作用,嚴重影響管理幹部心理,且無形助長戾氣」,因此要求法務部通令各級法院與檢察處,「嗣後遇有職訓總隊隊員不服幹部善意管教,或抗拒、暴行等不法案件,移請法辦時,請從嚴懲處,並儘速結案,以利職訓工作之執行。」警總不但要求司法負起「儆戒震懾作用」,還干預個案的審判進度與量刑輕重!

結果法務部怎麼辦呢?法務部乖乖的發文各級法院,抄錄警總原文,並要求今後從重量刑並盡速辦理。

國家鐵蹄的烙印,怎麼平反也消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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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娟芬, 流氓, 王信福, 書摘
現年70歲的王信福,為台灣目前最高齡的死刑犯,照片攝於2020年。王信福現在關在台南看守所。(圖片來源/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圖片提供/衛城出版)

這樣一直到了解嚴後的1989年,又有8位職訓隊員脫逃。這時各級法院已經隸屬司法院,不再扭曲地、委屈地隸屬法務部了。司法院拿出立場來了,直接告訴警總,職訓隊員不是「逃犯」,不能發布通緝。警總碰了一個釘子,最後只好發函給各地警察局協尋,然後把人抓回職訓總隊。

回歸正常法律秩序以後,「從職訓總隊逃走不算脫逃」塵埃落定。

那麼,累積三次違警紀錄就依《違警罰法》送管訓,合乎憲法嗎?台東有一位被管訓的「流氓」認為不合憲法,因為憲法第8條保障人民的人身自由,《違警罰法》怎麼可以不經法院審判就把人關那麼久?他提起釋憲。1990年,大法官公布釋字第251號解釋,承認《違警罰法》第28條違憲。而且,1980年釋字第166號解釋已經宣告《違警罰法》另一些條文違憲,但立法權與行政權卻虛度10年毫無作為,所以這次大法官給立法院大約一年半的時間去訂定新法,否則屆期失效。

為時晚矣!戒嚴的鐵蹄已經在王信福年輕的屁股上狠狠踢了一腳,烙印已成。「流氓」!「前科」!「壞人」!

假以時日,外來的烙印將內化成少年王信福的一部分,就像那顆假眼珠被增生的微血管團團裹住,不辨原來面目。也像那顆假眼珠,表面平靜但內裡化膿,最終驅使王信福不得不回到台灣,回到命運的原點。

《流氓王信福》,張娟芬著,衛城出版
《流氓王信福》,張娟芬著,衛城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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