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林孟皇/認清自己的責任,才能深刻感受《陽光普照》
陳以文在《陽光普照》中飾演父親。(照片提供/《陽光普照》劇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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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含《陽光普照》劇透,請斟酌觀看)

「人生百態、人性幽微,犯罪成因有千百種。以本件而言,小兒子阿和出監後,3年來日夜顛倒的兼差工作,又算是一個慓悍的人,為什麼會受朋友菜頭的要脅,去民代服務處開槍、交毒品給黑道?情義?愧疚?我看不出其合理性在哪裡,人活在這個社會不是這麼無助的!」

以上疑問,是我在第56屆金馬獎頒獎典禮結束,特地跑去看最佳劇情長片《陽光普照》後,所產生的最大困惑。

朋友幫我解了惑!有朋友回應我說:「可能很多人不知如何處理,尤其智識/資訊不足」;桃園地方法院主任少年調查保護官王以凡則表示:「我想是虧欠感」、「那些小孩很重義氣」、「大兒子阿豪的過世,讓爸爸阿文想法開始轉變,我想他或許也後悔那時不該對賠償案置之不理,這賠償的事情衍生出後面的愧疚。」

以處理觸法少年事務為本業的王以凡說的沒錯,阿和或許是因為虧欠感,才二度冒險幫忙出獄後的菜頭。而這部電影所要談的主題:「家庭的崩解與和解」其關鍵也在於砍人所應負的責任、以及阿和因為虧欠感而再度涉案,並引發阿文為救兒子而犯下罪行。

當我們談「責任」,我們談的是什麼?

無論是砍人後所需面對的,還是「兄弟」基於義氣或虧欠感而去犯罪,都涉及責任問題。而所謂的「責任」,指的是:一個人去做某事或表現某種行為的本分或義務。一般來說,承擔應負的責任會帶來獎勵或好處,沒有履行則會遭受某種懲罰或不利結果。

人活著,難免擔負著各式各樣的責任。按照美國公民教育中心出版、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編譯的《超級公民—責任》一書的說明,責任的來源可能包括:教養、承諾、指派、任命、職業、法律、習俗、公民原則、道德原則等。因而,在《陽光普照》中,我們看到了各種態樣的責任,例如:

阿和因為被黑輪欺負,找上菜頭一起持刀砍傷黑輪,自應負起法律上責任。於是,兩人因此被關進了少年輔育院,並須對黑輪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少年輔育院原是考慮到少年犯與成年犯的不同,為幫助誤入歧途的兒少健全發展、順利回歸社會而設。但法務部始終沒有盡到政府機關對少年矯正教育的責任,教育部也成為局外人;從電影中我們看到的輔育院與監獄沒什麼兩樣,而且據說目前實際上是八人一室,並不是電影中的五人一室。

再者,小玉的阿姨或許基於教養,或出於承諾,或秉於自己認知的道德原則,在小玉的父母雙亡後,認養了小玉,卻也因而誤了自己的青春,不敢走入婚姻世界。

阿和進入輔育院後,他的媽媽琴姐才被告知年僅15歲的小玉懷了阿和的小孩。琴姐可能基於教養,或出於自己認知的習俗和道德原則,收留了離家出走的小玉,並安排她與阿和在輔育院內結婚。

黑輪的父親邱先生依照法院的判決,要求阿文為阿和賠償黑輪斷掌所受的損害150萬元,阿文卻表示持刀砍傷人的是菜頭,不是阿和,堅持一毛錢也不賠。當邱先生乘機進入教練車,被駕訓班學員及阿文開車載到山裡的墓地時,阿文竟不顧「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德原則,將邱先生單獨留在山上,害他費盡心力才回到家。

當盛怒的邱先生來到阿文任職的駕訓班大鬧,老闆介入協調時,阿文表示僅願意負起道義責任,賠償20萬元了事。問題是阿和、菜頭共同持刀殺人,依法負有共同侵權行為人的責任,而阿和砍人時是未成年人,阿文依法也必須負起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賠償責任,而不僅僅是道義責任而已。電影中法院僅判菜頭跟他的奶奶要負責,不符法律規定。

阿和出獄後,阿文不知如何教養,無法與自己的兒子生活在同一個屋簷下,竟把駕訓班當成了家。老闆提出了質疑:「你這樣有盡到父親的責任嗎?」說得好!

當老闆看到阿文心情失落,要阿文休息一個月時,阿文誤以為要他辭職;老闆馬上義正辭嚴地說:「這種話傳出去,我在這個行業還能做嗎?」的確!這不僅是一個承諾、職業倫理或道德原則,更是雇主該負起照顧勞工的法律上責任。

無論承擔或逃避,都有逃不開的代價

由以上的說明可知,人生面對著各式各樣的責任,有些是我們自願承擔,或該勇於承擔的,有些則可能是別人、社會制度強加在我們身上的。我們必須好好思辨、隨時檢視,清楚分辨承擔責任後有什麼好處?得付出什麼代價?

以這部電影為例,當阿和與輔育院同學一起在教室用餐,突然從廣播中聽到阿和即將出獄之際,一群人自動自發,齊唱〈花心〉的畫面,多麼感人肺腑,也讓人見識到情義的美好!

至於阿文所說的「道義責任」,指的是:道德良心上所認為該做的事情;而人所受的教養千差萬別,不同的社會環境也發展出相異的習俗、道德原則。因此,風俗或道德原則所生的「責任」,往往因人、因地而異,更會隨著環境、時代的變遷,或法律制度的變更而改變。

例如,在早期的台灣社會,馬路上發生「大撞小」事件(汽車撞機車、機車或自行車撞行人),縱使大車沒有過失,很多人還是認為大車該負起道義責任,該賠償「弱勢者」因此所受的損害;但隨著交通管理法令對「路權」的強調,現在審判實務上對於這類責任的認定,完全以「路權」歸屬來判斷。而其他傳統習俗上認為天經地義的事,如父債子還、子女對父母負有扶養義務等,也隨著《民法》的修訂,有了鬆動的例外情形。

話說回來,阿文本該賠償黑輪,卻僅願意負道義責任,以致孑然一身的菜頭奶奶,因為房子被拍賣而被送進安養中心。於是,出獄後的菜頭憤慨不滿,理所當然的認定阿和、阿文虧欠他,才接連強逼阿和去做違法之事。因而引發阿文為保護阿和所做的救贖行為,但阿文卻因此必須擔負刑責;縱使他的罪行始終沒有被人發現,他躲得了自己良心譴責的煎熬?

負責任不是「做與不做」,而是先承認人是有限的

人生如果可以重來,我想阿文會願意負起對黑輪的賠償責任。而阿和基於愧疚感受迫去從事犯罪前,如果能夠尋求社會支援系統(例如家人、警政、社福、司法等機構)的協助,或好好分辨、評估所面臨的兩難困境──基於愧疚感為菜頭去從事犯罪,如果被查獲而再度入監時,勢必無法盡到對小孩的教養責任、愧對為人夫者對小玉所負的相互扶持義務──或許會做出比較妥適的取捨。

不只是阿和、阿文,我們每個人都必須意識到:盡責任不是非黑即白的做或不做,而是必須承認人的有限性,可嘗試尋找替代方案,找出第三路來走。不然的話,像阿豪這麼品學兼優的好兒子、好學生,就有可能因為「24小時從不間斷,明亮溫暖,陽光普照」,承載了過多的責任,最後讓自己走上了絕路。

總之,人間世沒有絕對的公平,正如歌曲〈花心〉所描述的:「黑夜又白晝,人生悲歡有幾何。」太陽讓人們有白天與黑夜,就是要讓人們都有該奮發之時,卻也告訴我們必須適度的歇息。因而,無論是基於承諾或其他的責任來源,我們都必須善加思辨、妥適取捨;如此或許才能深刻感受陽光普照的明亮溫暖,可以因而過著比較幸福快樂的日子。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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