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農曆過年是華人社會最重要的傳統節日,不僅可以凝聚家庭情感,也具有文化傳承的功能。傳統習俗強調團圓,但有些人因經濟壓力、家庭關係緊張、工作需求或個人生活選擇而不回家過年。而隨著少子化、單身化與高齡化社會的來臨,有些人獨居並選擇寵物作為伴侶,寵物所給予不求回報的愛,反而才是真正的家人。
寵物陪伴帶來無盡的歡樂和心理慰藉,飼主心情低落時守在身邊,甚至舔拭淚水,這種深刻的情感交流,讓毛小孩成為某些人的心靈支柱。在〈想逃離家暴,卻帶不走重要的牠:茶茶案後,家暴寵物未解的安置之難〉報導中,即可發現在伴侶動物被視作家人的當代社會,愈來愈常見寵物被捲入家暴,甚至被加害者拿來要脅被害人。2026年大學學測的英文考科試題,也以:「近年來養寵物的風氣在台灣日漸普遍,而寵物在人們生活中的角色也與過去不同」為提示,要求學生參考所附的圖片,寫一篇英文作文。
然而,當毛小孩、喵小孩愈來愈像家人時,我們的社會文化與法制環境是否已經做好準備?兩部韓劇《夢想成為律師的律師們》及《公益律師》,其中均有關於伴侶動物地位辯證的劇情,將毛小孩從單純的「財產損害」演進到「生命權」的憲法高度,精準捕捉了現代社會法律體系的「陣痛」,讓觀眾在追劇娛樂的同時,也可以好好思辨其中所涉及複雜的社會變遷問題。
《夢想成為律師的律師們》描繪一群剛進入「律林律師事務所」的菜鳥律師,如何在案件與職場中磨練成長,並將角色的私人生活與情感糾葛融入案件之中。雖然劇中仍有不少事務所高層角力等劇情,但故事主要聚焦於訴訟組的日常,每一集都會帶入不同領域與背景的案件,從交通意外、家庭糾紛到虐童事件,不僅展現法庭攻防的緊張氛圍,也讓觀眾看見律師如何在各種環境與壓力下尋找突破口。
男主角尹錫勳(李陣郁飾)是冷靜、嚴格且重視司法倫理的合夥律師,他與前妻的婚姻破裂,主要關鍵在於「要不要孩子」的分歧,他渴望擁有孩子,前妻卻堅持不要,他在虐童案中展現了對孩子的渴望與保護本能。女主角姜孝敏(鄭彩娟飾)是具備極強邏輯與正義感的新進律師,她有個聽障的雙胞胎姐姐,母親將所有資源投注在她身上,導致她壓力過大,高中時期曾罹患失讀症。這段背景與「無碰撞交通事故」案中因母親保護過度而受影響的孩子相互呼應,讓案件更具情感厚度。
在劇情中,關於尹錫勳與前妻就愛犬「波波」的探視權糾紛,非常細膩且真實反映現代社會「毛小孩即家人」法律議題的情節。兩人離婚時,雙方對於財產分配並沒有太多爭執,真正的衝突點在於他們共同領養的愛犬「波波」。因為對於沒有孩子的這對夫妻來說,「波波」等同於他們的孩子。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特別載明了「探視權」,約定由前妻擔任主要的照顧者(監護人),而尹錫勳則擁有定期探視「波波」、帶牠出去散步或帶回住處小住的權利。
幾年後,前妻認為每次「波波」見完尹錫勳後,回來時都會情緒不穩定、食慾不振,甚至出現分離焦慮。她主張為了狗的心理健康,應該切斷與前夫的聯繫。尹錫勳則認為前妻是因為再婚了,覺得他的出現很礙眼。對尹錫勳而言,見不到「波波」如同被剝奪了親權。更甚者,當前妻的配偶告知兩人打算移居新加坡,並準備把「波波」一併帶去時,尹錫勳驚怒交加,馬上委託姜孝敏提出禁制令,向法院聲請禁止兩人帶走「波波」。
尹錫勳面臨了律師生涯中最難解的結:他與前妻對於「波波」的探視權爭議。因為在現行韓國《民法》架構下,動物被歸類為「有形動產」而非「生命體」。這意味著,在離婚訴訟中,「波波」的法律地位與家裡的電視機或冰箱並無二致,因此,法律上並不承認所謂的「寵物探視權」。雖然雙方簽署了私法上的協議,但若一方毀約,法院很難強制帶走寵物來執行探視。
這段劇情在播出時引起很大討論,因為它精準捕捉了現代離婚訴訟中,寵物歸屬權往往比財產分配更讓當事人心痛的現實。如果我們仍堅持動物是「物」,那麼尹錫勳的痛苦在法律眼裡就是「無理取鬧」,因為沒有人會為了一台冰箱的探視權提起訴訟。但這並不是韓國社會獨有的問題,台灣亦然。這反映了法律與社會現實的嚴重脫節:當社會情感已進化到視寵物為家人時,我們的法條卻還停留在拿破崙法典時代的財產觀念。
長期從事家事事件審判的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李太正,於2025年12月間在一場演講中即表示:隨著世界各國家庭飼養寵物比例逐年上升,毛小孩的重要性不亞於真小孩,當伴侶、夫妻分居或離婚時,法院如何處理寵物扶養與探視需求,成為新興議題。他在《家事事件法之樹與林:添許溫度與色彩》一書中,也特闢專章〈寵物探視──毛小孩與真小孩〉,指出:
在情感上,這是一個「孩子」;在法律上,牠只是一件「動產」,理論上應與房屋、珠寶一同列入剩餘財產分配。當事人請求的是一份充滿愛的「親子時間表」,而法條能給的,卻可能只是一紙冰冷的「所有權狀」。法庭上關於寵物探視權的爭論,不僅僅是個案判決,它更像是一場推動法律演化的前哨戰。它在叩問我們的司法體系:我們是否準備好,為這些特別的「家人」,在冰冷的「人」與「物」二分法之外,創造出第三種溫暖的法律地位。
不過,寵物的法律問題不只出現在探視之爭。《公益律師》劇情更根本地探究毛小孩的法律地位問題,直接將爭議推向了「生命尊嚴」的高度。亦即,《夢想成為律師的律師們》探討的,是「人與人」之間爭奪寵物的權利(探視權、監護權);《公益律師》處理的,則是「人與動物」之間的權利義務(動物權、生命權)。
《公益律師》講述出身貧困、追求名利的明星法官姜大衛(鄭敬淏飾),原本前途光明,被推薦為大法官候選人,卻因遭誣陷貪腐,被迫離開司法界,人生跌入谷底。為了重返司法界,他無奈地加入「吳氏聯合事務所」內邊緣化的「公益訴訟團隊」,替弱勢族群提供無償法律服務。他在跟充滿熱情與理想的公益律師朴喜悅(蘇珠妍飾)等團隊成員的共同努力下,藉由處理一件件看似無利可圖的案件過程中,重新反思自己對法律與正義的理解,並找回法律人的初心與人性的價值。
《公益律師》由曾任首爾中央地方法院部長法官、影劇作品包括《漢摩拉比小姐》和《惡魔法官》的文裕皙擔任編劇,深度探討了多項具爭議性的社會議題與法律倫理,包括動物保護、身心障礙者人權、移工與新住民困境等。尤其姜大衛被指控多年前在審理一宗重大刑事案件中,涉及濫權審判罪,從「審判官」轉變為「刑事被告」的情節,是全劇最具張力的轉折。只有法官出身的編劇,才能以這樣的劇情,呈現這種在審判實務上極難成立的罪名。
《公益律師》劇情緊湊,充滿反轉,更因為圍繞法界權力核心及頂級律所,揭示了權力鬥爭與人性複雜,高度還原現實社會痛點,以及權力與弱勢底層的對抗。不過,姜大衛卸任公職前最後處理的是財閥會長逃稅、挪用公款案,他正因為予以重判,而讓自己成為全國矚目的「正義法官」時,沒想到轉任律師後接手的第一案,卻是小狗偷竊案。在姜大衛看來,這是小到不能再小的案件,其間的落差可說是天壤之別。
本案的當事人是一位經營咖啡廳的老奶奶及其員工,一年半前老奶奶因為「梨泰院踩踏事故」失去寶貝孫女韓星,萬念俱灰的她原本打算收掉咖啡廳,此時從事保護動物志工的員工卻帶來一隻「流浪狗」,希望老奶奶能夠認養,否則牠將被安樂死。經過一夜的陪伴後,老奶奶將對孫女的思念移情到小狗上,就循著法定程序予以認養,並將牠取名為「小星」。
一年半來,「小星」的陪伴成為老奶奶夫妻最大的心靈寄託。這時,卻有自稱是「小星」飼主之人出現,還對老奶奶及其員工提起竊盜的刑事告訴,檢察官據以起訴的依據,是有目擊者指稱當時看到該名員工將「小星」脖子上的項圈卸下並丟棄。
老奶奶及其員工迫不得已,找上姜大衛所屬公益律師團隊。經過姜大衛的逼問,該員工才坦承「小星」不是流浪狗,她在河邊看到「小星」時,牠病懨懨的,而且脖子上帶著止吠電擊項圈。這種透過偵測狗叫聲,發出電擊來阻止狗狗亂叫的裝置,讓「小星」脖子上滿是傷痕。她心想即便報案,「小星」仍舊會回到惡飼主身邊,繼續遭到虐待,於是對老奶奶隱瞞了這部分的情節。
雖然這位檢察長出身的議員的千金有虐待之事,又時隔一年半均未報案遺失,意味她實際上是棄養;但她畢竟是「小星」原本的主人,而且即便老奶奶是循法定程序認養,該員工當時未送交警察機關招領,理虧在先。面對這種劣勢,姜大衛及團隊律師該怎麼辦?
朴喜悅律師在法庭上援引緊急避難法理,主張該員工是為了避免「小星」的生命、身體或自由面臨立即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侵害原飼主較小法益(財產)的行為,其行為不具違法性,應判決無罪。問題是,依照現行規定及實務見解,緊急避難只能用在維護行為人自己或他人遭受危險的情況,而「小星」在法律上只是「物」,她的論點隨即遭來檢察官的駁斥。
這時,姜大衛利用飼主使用的電擊項圈是非法產品的弱點,挑戰飼主對其「財產」的絕對支配權。姜大衛將「小星」當作「證物」提交法庭。「小星」一開始對原飼主產生極度恐懼的自然反應,之後卻仍舔舐著原飼主。姜大衛據此指出「小狗只懂得愛你,卻不懂什麼叫被懲罰」,點出對於將主人視為全世界的狗狗來說,牠們的腦中被訓練得只有「愛主人」這個本能。
姜大衛強調了動物對人類無條件的信任與愛,反襯出人類利用這種信任施加暴力的殘忍。他的訴訟策略,在於試圖突破「動物即物品」的冰冷框架,並說明動物雖然在法律上是物,但其具備情感與痛覺的特殊性。這個策略成功引起了陪審團與觀眾的共情,將案件從單純的「財產毀損」提升到了「生命尊嚴」的高度,達成了法律上的突破,為「小星」爭取到脫離原飼主的機會。

由前述說明可知,兩部劇情都涉及寵物的法律地位問題。其中一部是在雙方當事人私下協議下解決紛爭,另一部則是藉由國家司法高權予以裁斷。不過,最終均未能推翻現行體制下「動物即物品」的財產權觀念。這說明當法律將寵物視為「物品」時,它保護不了我們真正的家人。而韓國法務部雖曾在2021年提出《民法》修正案,試圖賦予動物法律上的特殊地位,迄今卻尚未能完成立法。
相較之下,德國早於1990年修正其《民法》,明文規定「動物非物,動物受特別法律之保護」;2002年更進一步將「保護動物」納入《德國基本法》,成為國家目標。而法國於2015年修正其《民法》,正式承認「動物是具有感知能力的生命體」。這項修法,徹底終結了自1804年拿破崙法典以來,將寵物視為物品的法律傳統,讓動物具備了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第三種法律範疇。又西班牙於2021年通過有關寵物福利的法律,明定離婚程序應考慮寵物的福利,亦即法官在決定寵物的扶養權時,有可能裁定共同扶養或探視權。其他像是瑞士、奧地利、葡萄牙、澳洲、紐西蘭等國家也都有相關的變革,或修正其《民法》,或在審判實務上賦予寵物探視權。
由這些國家的制度變革,說明應在法律程序上將寵物從「財產清單」中剔除,轉而納入「家庭成員利益」的考量。而法律是冰冷的條文,它有時會滯後,有時會有漏洞,人的溫度又能如何填補制度的冷酷缺口?
這20幾年來,有關寵物的法律爭訟陸續湧入台灣的審判體系。2004年我在簡易庭服務時,遇到一件寵物的紛爭事件。原告主張她的愛犬巴布在路上遭被告所駕駛的計程車撞死,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她為巴布所支出的火化、靈骨塔等費用。被告承認有錯,但表示沒有人在狗往生後,將狗「擬人化」並送葬的,他要是賠了原告,是會遭人訕笑的。
的確,在過往社會大眾的觀念裡,狗、貓(非現在意義的「寵物」)死亡後,不是草草掩埋、吊樹頭,就是放水流,怎會有火化、送靈骨塔的需求呢?不過,我在這起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北小字第805號民事判決中,認定人們與寵物之間的親密關係、人們對寵物的愛戀程度,已非向往的風俗民情所能理解。尤其有不少人已將寵物視同「子女」時,則人們於寵物因他人的侵權行為而致死亡時,基於愛戀之情為寵物火化、安置靈骨塔所花費的相關費用,應認是他人侵權行為所生的損害,即屬《中華民國憲法》所保障財產權的範疇,被告自應賠償原告所支出的這些費用。
或許因為是司法首例,這個案件判決後,引起媒體的大幅報導、社論議論,也引發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李茂生、獸醫系教授費昌勇等學者專家投書探討。在當事人並未上訴而確定後,我也在媒體投書〈寵物有價 法理就在生活中〉一文,主張法律並不只是紙上的條文,還有更多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富含生命力量的行為準則,如何探究蘊含其中的法理、習慣,有賴人們的繼續努力。
在這起司法首例中,原告並未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因此該案並未處理到這個更棘手的法律問題。在我國《民法》並未修正,明確改變將動物定位為物的既有規範體系下,有愈來愈多的法官拒絕當「法條的自動販賣機」,認為動物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例如在〈寵物不是「物」 狗咬死狗 飼主判賠17萬〉這則報導中的案例,承審的新北地方法院法官楊雅萍即判決被告應賠償飼主精神慰撫金10萬元。
雖然如此,在法律並未對寵物賦予特殊法律地位以前,當事人可否獲賠精神慰撫金,仍繫於個別承審法官的價值理念。於是,開始有律師代理當事人向憲法法庭叩關。
在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95號裁定中,聲請人飼養的吉娃娃Juby因某甲的過失,致遭不明車輛撞擊死亡,遂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某甲損害賠償,承審法官判決某甲應賠償Juby往生時的價值及火化費用,但駁回聲請人主張的精神慰撫金10萬元請求。
聲請人向憲法法庭起訴,請求宣告前述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所適用的《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規定違憲,同時聲明該判決應受違憲宣告,並廢棄發回台北地方法院。該條文第195條第1項、第3項分別是有關人格法益、身分法益受侵害時,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的依據。多數大法官裁定本案不受理,但有4位大法官持不同意見。
其中,由詹森林大法官提出、黃瑞明與謝銘洋大法官加入的不同意見書中,認為人格權與身分關係受《中華民國憲法》保障,第195條第3項有關「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規定,其中所謂的「身分關係」是否僅限於「自然人相互間」,或可包含「自然人與寵物相互間」?司法實務見解、學說肯定者有之,持反對意見者亦不少。詹森林等3位大法官認為依照相關條文立法時的時代背景,立法者未經審酌而為立法形成,這問題具有憲法重要性,大法官不應該沉默以對。
有趣的是,在同年度稍早前,有當事人以第195條第3項得請求精神慰撫金規定的範疇不包含「兄弟姊妹」,認有違憲疑慮,也向憲法法庭提起訴訟。在這起111年憲裁字第42號裁定中,承審大法官一致同意不應受理,詹森林大法官並提出了協同意見書。
綜合前述詹森林大法官所提出的兩號協同、不同意見書,他認為在涉及「自然人與自然人相互間的身分關係」時,立法者已明示限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並不包括被害人的其他親屬(如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等),法院應充分尊重;反之,在「自然人與寵物相互間」方面,迄今尚無明確的立法形成,卻因為時代環境的變遷,許多民眾將寵物視為家人,已非單純的「動物」,而是「自然人」時,為尋得並落實「活的憲法」,完全繫諸釋憲者的智慧發揮與價值取捨。
依照詹大法官的論點,被害人遭不法侵害而致死時,其兄弟姊妹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飼主的寵物死亡時,飼主反而可以請求。被害人及其兄弟姊妹間的親誼、飼主與寵物間的情感利益,放在天平上究竟孰輕孰重?每個人的經驗與感受可能各有不同。詹大法官的看法顯然挑戰了多數人既有的思維與文化傳統,他的恩師、中央研究院院士、前大法官王澤鑑即持保留態度。
王院士於2025年底應邀前往台東地方法院,以「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規範體系、實務發展、法學方法」為題發表演講時,即特別指出:釐清人格法益與情感利益的區別,維護「對人」與「對物」侵害評價的一貫性與平等保護原則,在給予寵物特殊法律地位的同時,必須建立一套能與現行親屬人格權、物權體系相容的價值判斷基準,避免造成法律體系的失序。簡單地說,王院士認為不可「厚此薄彼」,以免價值失衡。
這兩位法學大師雖然都對動物展現了人文關懷,但在方法論上分道揚鑣。身為老師的王院長是體系的守護者,認為在現行法未修改前,法官不能直接對飼主判賠慰撫金;原為學生的詹前大法官則是正義的行動者,主張法官應該基於憲法價值與理念,積極填補法律漏洞,判准飼主精神上所受損害。
兩位師徒都會有如此的歧見,可以想見在《中華民國憲法》或《民法》未加以明定前,並不是每一位承審法官都會像前述的楊雅萍法官一樣,以「動物」非物,而是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為由,判准加害人應賠償飼主慰撫金。而劇情中尹錫勳與前妻有關「波波」的探視權爭議,以及老奶奶的員工以緊急避難為由將「小星」帶走等情節,也都會面臨同樣的問題。
有鑑於此,為呼應蔡英文總統宣示將啟動憲改工程,民間團體在2021年擬定動物福利入憲的條文中,即主張應納入:「動物具有感知能力,動物生命的尊嚴,應受尊重;動物的福利應受法律特別保護;國家應立法避免讓動物遭受不必要的痛苦。」對此,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林明鏘在他所撰寫的《台灣動物法》一書中,即闡述:如「動物權」入憲,動物成為權利主體,即應停止動物實驗,且不能宰殺動物供人類食用;如「動物保護」入憲,僅是將人類保護動物的本旨,在憲法中加以明白宣示,而具有類似國家基本國策規定的作用。
這說明究竟是「動物權」或「動物保護」入憲,兩者在法律上的意義與對社會的衝擊,是有極大不同的,不可不辨。
可惜的是,即便僅是「動物保護」入憲,在我國迄今仍不可得。經我就此問題向最高法院民事庭庭長魏大喨請益,他同樣持保留態度,並表示即便賦予𠖥物有主體性,直接加諸於竉物的損害,飼主亦非自己內在的人格權或人格法益受到損害,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如果是盲胞的導盲犬遭不法侵害,則例外地可以請求,因為經過訓練與朝日相處,導盲犬已為盲胞行動自由的輔助者,是盲胞意志的延伸與人格的部分內容。這或許是強調法律體系一貫性的可能突破口。
韓國跟台灣一樣,動物保護並未入憲且《民法》未加修正。因此,現實中韓國跟台灣的法官在遇到這兩部劇情中尹錫勳或姜大衛的案件時,有志之士勢必得「拐彎抹角」地解釋條文,才能守護每一份跨越物種的親情與尊嚴。這兩部劇情不僅顛覆許多人認為律師是「魔鬼代言人」的刻板印象,還讓我們看見法治文明在「所有權」與「生命權」的裂縫中,試圖綻放出正義微光的過程。
自稱「寵物律師」的鄧湘全律師在他的《千萬不要上法院》一書自序中,提及:「仔細觀察法律實務的運作,會發現法律世界盡是一些哀怨、含怨、怨懟、怨恨、抱怨、怨嘆,才會說處理法律事務的地方,與其說是『法院』,倒不如說是『法怨』更貼近真實世界。……可以的話,真的不要上法院!」這固然契合傳統華人社會「訟終凶」的思維,但誠如我在《羈押魚肉》一書中所指出:民眾遇有糾紛應該先尋求其他的紛爭解決機制,如果仍無法解決,為了自己的權利而奮鬥,即應考慮訴諸司法審判。
畢竟訴訟制度雖有其缺陷,而且法官難免會犯錯,但經由正當法律程序,在政治極化、行政立法權鬥不止,以致國家治理失靈的當代社會,法庭是相對較能提供理性辯論的場域。藉由法官在每一個個案中進行「法的續造」與「合憲性解釋」,以回應社會對寵物福利的期待,等到累積足夠的判決先例,法制的變革亦不遠矣。
李太正法官已提醒我們:法庭上關於寵物探視權的爭論,是一場推動法律演化的前哨戰。而由〈韓劇「公益律師」真有其事 周宇修律師帶路看案例〉的報導,可知《公益律師》劇情中多數案件的背景,確實參考了多起真實社會事件與訴訟案例。當律師協助當事人將這些案件帶進法庭時,藉由法庭辯論與媒體報導,不僅讓社會各界有對話與思辨的機會,也為法治文化注入更豐富的時代內涵。
正如尹錫勳律師在劇中所指出:「你知道為什麼英美的法律體系這麼發達嗎?他們連被石頭絆倒,或抽菸抽到癌症都能提告,正因如此,法院才能有機會從更多角度、更有創意地思考法律原則,隨著判例的累積,法律的不確定性會降低,法律的可預測性提升,人民對法院判決的信任也會提高,人們就不會把問題憋在心裡,而是靠法律解決,這就是良性循環的開始。」他所得出「訴訟是最後的堡壘,可以守護幸福和權利」的結論,確實值得我們深入體會與細細思索。惟其如此,我們才能守護家人,並追尋智慧的幸福人生。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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