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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上路20年之2:異議單是什麼?民眾知道能對盤查說「不」嗎?
盤查需在公共秩序與對人民人身自由與隱私的侵犯之間取得平衡。員警每天在街頭從事大量的盤查,《警察職權行使法》亦有規定民眾的權利救濟管道。但實際調閱警政署統計,使用該項救濟管道的民眾,少之又少。(攝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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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約有上萬名基層員警在街頭執行盤查勤務,《警察職權行使法》從2003年實施以來,除了授予警察盤查人民的權力,也賦予人民救濟的權利──當人民認為自己遭遇不當盤查時,可以當場聲明異議,並向員警索取異議單。

然而,我們實際調閱警政署2019~2021年的統計,卻發現3年間民眾索取異議單的數量總共只有291張。這個救濟制度為何很少被民眾運用?我們可以怎麼理解異議單的作用?

2017年,時任客家委員會主委、現任行政院政務委員李永得穿著輕便運動服、夾腳拖,到台北轉運站便利商店買飲料,卻遇到員警盤查,要求他出示身分證件。李永得不願意,認為警方是於法無據的盤查,雙方僵持不下。

當時新聞鬧得沸沸揚揚,但其實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簡稱《警職法》)第29條規定,民眾認為員警盤查無理由,可以當場提出異議,要求員警重新審視自己的盤查理由。若員警確認異議有理由,應立即停止盤查;若認為異議無理由,雖然可以繼續執行,但民眾得請求員警製作「民眾異議紀錄表」(俗稱「異議單」),一式三聯。透過索取異議單,記錄盤查的時間、地點、員警身分等細節,事後民眾如果認為警察的盤查違法或不當,便可以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尋求救濟。

員警每天都在街頭上演盤查的同時,用來制衡員警盤查行為的異議制度卻是被低度使用。根據警政署2019~2021年的異議單統計數據,平均每年全台開出的異議單數量不及100張。採訪團隊實際訪問29位遍布全台、平均年資7年多的基層員警,開過異議單的人屈指可數,開單數加總僅有12張。

「我完全沒開過異議單,也沒有民眾跟我要過。」 ──台北警陳忠(化名),年資15年
「南部會開異議單的機率我覺得真的是相對比較少,而且很多民眾甚至連有異議單這件事情都不知道。」 ──高雄警徐京(化名),年資10年
「大概有一半民眾不知道有異議單。民眾只會抗議,但不知道要拿異議單。」 ──新北警林子翔,年資25年

受訪員警多半表示,當民眾認為盤查不合理,並聲明異議時,都願意開立異議單以供民眾後續救濟。但《警職法》並未課予員警主動告知義務,再加上民眾大多不清楚有拒絕不當盤查的權利,讓異議制度無法有效運行。

面對盤查,大眾的救濟管道形同虛設

異議單的出現是為了有效救濟,藉由民眾被盤查的當下表達異議,讓員警去審酌自己的盤查事由是否站得住腳;然而球員兼裁判,員警能否重新檢視盤查行為,極度考驗個人的法律素養及權利意識。

即便異議單開出後,執行盤查員警也僅是將其中一聯
異議單一共有三聯,第一聯給民眾,第二聯給分局,第三聯是存根聯。
拿回派出所,送回分局存查;民眾拿到異議單後,還得走一段很長的訴願和行政訴訟流程,是一場耗費金錢與心力的長期戰爭。

「近年來抱怨、求救的電話一定破百,但不會有人委任,第一成功率太低、第二訴訟費用動輒10~20萬元,一般人抱怨完就算了,」長期關注員警不當盤查狀況的律師李菁琪表示。她開設的粉專、律所電話,常常接到不當盤查的諮詢,但真正告上法院的很罕見。縱使民眾決定提告員警、爭一口氣,但一聽到訴訟費用,大多會被勸退。

民眾不提訴訟,就沒有辦法透過法院的判決,指引員警將抽象的盤查要件具體化。縱使民眾不計成本選擇走訴願、訴訟一途,但根據六都訴願決定書的查詢系統,2019~2021年,相關訴願案3年內僅有22件,數量極少,其中成功的只有1件,而該件還是因為訴願委員會認定警方在民眾異議時並未交付異議單,根本不涉及盤查理由合理與否之判斷。大多數的情況,訴願程序會直接以「盤查早已執行完畢、無法補救」為由不受理。

當訴願未果,案件就進入行政訴訟階段(註)
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必須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向行政法院起訴。
。但從《警職法》出現至今的20年內,民眾索取異議單後進入法院的案件共23件,沒有任何一件的判決裡,法官有具體對違法盤查情狀做出積極認定。

「我們只是要求執法者依法行政,很困難嗎?」即便知道不當盤查的高牆很難打破,李菁琪近年來還是無償接了一起有關訴訟,只為了要法庭給個說法。

2020年9月,廖先生駕車行經台北市萬華區設置的路檢點,他搖下車窗受檢,但執勤的保安大隊員警宣稱,聞到車內有施用愷他命(Ketamine,又稱K他命)之異味,並目視到車內有些許菸草,懷疑廖先生違法使用毒品,要求他下車受檢。廖先生認為員警的盤查違法,當場聲明異議、請求交付臨檢異議單。事後他向台北市政府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經認定不受理後,案件進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022年5月110年度訴字第539號判決出爐,廖先生敗訴,認證了員警憑藉嗅覺及目視的客觀情狀,構成「合理懷疑」的合法判斷;且在判決書的最後,法院肯認了不當盤查無法經由事後訴願獲得救濟。換言之,法院尊重行政裁量放寬對「合理懷疑」的審酌,也坦言訴願管道的無效性。

當《警職法》給予人民的權利救濟管道──訴願跟訴訟──雙雙形同虛設時,人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司法本應扮演監督、制衡行政權的角色,卻在警察盤查這塊缺了角。台灣警察工作權益推動協會常務理事蕭仁豪坦言:「不管法律怎麼管,大家還是依然故我,因為司法權沒在做事。」他表示,行政法院實務上只審酌異議程序,除非盤查理由「太誇張」,否則法官並不會進一步審酌實質理由。

異議單無用論?還是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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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副教授陳俊宏認為,異議單能讓警察有內省的機會。圖為警專上課情形。(攝影/余志偉)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副教授陳俊宏認為,異議單能讓警察有內省的機會。圖為警專上課情形。(攝影/余志偉)

民眾不知道可以索取異議單,加上走司法途徑難以獲得正面積極的回應,形成了惡性循環,連帶影響到警局與員警對異議單的看法。

「分局很不願意給異議單,整個派出所就只有一張。有民眾要求,才會再派人送過去。」 ──桃園警桃子(化名),年資3年
「我自己身上都會帶著異議單,但也不是每個人都會這樣。」 ──台北警陳翰(化名),年資10年
「我覺得異議單實務上不太常用,但還是要有這個東西,法律既然有侵害就要有救濟,只是看人民要不要使用。」 ──新北警謝霍屈(化名),年資12年

台灣警察專科學校(簡稱警專)副教授陳俊宏直言,雖然異議單難以發揮功用,卻能給予民眾發洩的管道,也讓警察有內省的機會。員警可以藉由填寫異議單的過程,反思自己發動盤查的理由,究竟是否逾越權限。

而李菁琪認為,即便司法對警方的不當盤查未做積極的回應,但異議制度對權力制衡,始於使用。為了提醒民眾有索取異議單的意識,她還自費印製了3萬多份「防不當搜索小卡」,裡面的內容包含了《警職法》中關於盤查的法條,以及民眾遇到盤查時可依循的步驟,其中一個就是要向員警「索取異議單」。

雖然李菁琪認為異議單幫助有限,但認為填寫異議單可以保存員警的姓名及編號,以利後續救濟,更重要的是向警方傳達出「我跟你沒有資訊落差,我知道你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的資訊,讓員警更謹慎執法。

人民的權利意識,是牽制執法者的最佳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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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職法、盤查、員警
資深員警林子翔指出,民眾了解自己有說「不」的權利,是牽制執法者的最佳利器。(攝影/孟嘉美)

從基層做起、從警經歷25年的前新北婦幼隊長林子翔以自己推動《跟蹤騷擾法》上路的經驗表示,警局除了要教育執勤員警界線在哪、如何遵守比例原則外,也不可忽略法制觀念的宣導,而最實際的是讓現場執勤的員警告知民眾有「拒絕的權利」。

「對大部分的警察可能都會覺得很困擾,但是以客觀來講,對民眾的權利保障應該是一件好事。」 ──高雄警黃靜雨(化名),年資10年
「輿論反彈還是回到警察身上,民眾會覺得自己的救濟權利不見,寧願是教他怎麼用,也不能自私地覺得不要告訴民眾。」 ──新竹警阿修羅(化名),年資14年

實際訪問員警,大多認為異議制度是人民的權利,支持修法納入強制告知事項範圍。但也有部分員警坦言,民眾法律意識提升,會造成執勤上的困擾,甚至當遇上酒駕嫌疑人時,恐怕會以異議單拖延,以爭取酒精代謝時間等。

員警在「有效維護社會秩序」跟「對人民權益的侵犯」之間拉扯,擁有15年執勤經驗的陳忠(化名)說得明白:「警察本來就是國家對內最暴力的手段,不用法規限制權力,不僅保障不了民眾,也保護不了員警。」年輕一輩的員警,也期盼法條能規範得更明確、法院能夠更清楚地提供法律指引。

不當盤查問題在《警職法》訂立後,仍糾結台灣社會20年,員警個人應增強個人法治觀念外,尚仰賴民間社會的權利意識跟上、法院也得更積極地認定何謂不當盤查,多管齊下,才能從根本杜絕公權力慣性地跨越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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