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與精神疾病的距離

評論系列5

詹順貴/司法人權與惡的距離──精神疾病與心智障礙者的法庭實錄
《我們與惡的距離》劇照。(照片/大慕影藝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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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專題

公視與HBO合製的《我們與惡的距離》創造高收視率,透過劇中罹患精神疾病的角色應思聰、陳昌的遭遇,讓精神疾病患者在生活上、社會上與司法上的困境,獲得相當程度的關注。可惜,更熱門的台灣主要政黨總統初選議題,讓這些難得被凸顯出來的精神障礙者困境與以及如何因應的問題,未能進一步獲得社會與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更全面、到位的重視與討論。

以下將針對本人
詹順貴律師為知名環境法律師,長期提供環保團體法律協助,除了環保議題,他亦關注智能障礙者,曾長期擔任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義務律師。
過去接觸或承辦過的相關案件(基於律師保密倫理,主角均以化名,案情也經簡化及整併),分析台灣精神與心智障礙者在司法的困境及法律保障的不足。事實上,這些患者司法人權上的困境根結,包括家庭因素與社會因素。
困境1:愈弱勢的,愈容易撞入官司裡

中度心智障礙與躁鬱症的「阿國」,與開計程車為業的父親相依為命。父親因計程車競爭激烈、生意差,為維持二人生計,不得不將開車時間愈拉愈長,每天從日間照顧機構回家後的阿國獨處時間也愈來愈長。他會戴上父親送他的「隨身聽」,音樂能讓阿國情緒比較安穩、不會亂跑,父親也才能放心去跑車。

某晚,父親跑完車回家,竟沒看到阿國,最後被派出所通知,阿國被指控在商店裡偷了一個隨身聽。到場了解發現,阿國走失又弄丟了自己最喜歡的隨身聽(事後診療,躁症發作),四處找尋,在店家看到同廠牌型號的隨身聽,以為自己找到了,就伸手拿走。當下店家經理雖然也有同理心、向警員表示不要追究,無奈竊盜是「公訴罪」,警察不得不移送,檢察官也得起訴。後來,阿國一審判無罪、二審改判有罪。

會遇到司法問題的精神與心智障礙者,絕大部分與其原生家庭經濟弱勢、以致照護資源不足,有相當大的關係。經濟能力好的家庭可以有足夠的資源、人力,給予其家庭成員妥善照護,自然不容易誤觸社會逆鱗。但如阿國的父親這般,省吃儉用、努力維持生計,到了警察局、收到起訴書時,只能老淚縱橫。

類似無助的情況,也常發生在心智障礙女性遭性侵的案例。

一直努力、認真工作的輕度心智障礙「阿霞」,某天突然抗拒上班,老闆找上門想問原委,才發現她被同事趁中午休息時間多次性侵;而中度心智障礙的「美美」,則是走失3天後被警方尋回,幾個月後家人發現她懷孕,才知道走失期間被性侵,因相隔時間太久,難以追緝犯嫌。類似案件黑數,恐怕並沒有因《刑法》第225條「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的增訂而減少。

這些弱勢患者通常沒有足夠的資源聘請精神科醫師協助診斷與鑑定,也無法自己聘請律師,只能求助相關倡議團體,或後來申請法律扶助、指派律師協助。法扶律師固然大部分都認真辦案,但終究不會全部都如此,更無法期待法扶律師,都能像《與惡》的王赦律師如此「全心投入」。

困境2:社會刻板印象強,患者難獲公平對待

由於一般民眾對精神與心智障礙者認識不夠,遇到時容易產生不安,希望保持距離。一旦發生較受矚目的社會事件,某些媒體為吸引點閱率或收視率,也經常用標籤化的歧視性字眼來下標形容,更助長一般民眾對精神與心智障礙者的刻板印象與恐懼,甚至進而排斥。

《與惡》中也描述,精神或心智障礙者照護安養機構的設立,遭到地方社區居民強烈反彈,有的基於「安全」、也有人基於擔心導致房價下跌。類似情形在現實生活更屢見不鮮,今年(2019)3月初,本人才婉拒一件管理委員會想打行政救濟,阻止市政府在他們社區設置照護機構的案件。

本人想起多年前,一宗受到社會高度矚目的案例。一名有幻覺、幻聽醫療病史(後來因與醫院失聯而未再定期服藥)的大學講師,被起訴縱火致人於死。社會群起撻伐,被告遭檢察官起訴求處死刑。但閱卷發現,檢察官的起訴完全欠缺直接證據,僅憑間接證據,也就是說,根本不足以證明確實是被告縱火。

然而,被告的「幻覺」、「幻聽」症狀正是被標籤化的刻板印象,病歷上又記載著過往曾有想縱火的衝動(相信每個人在內心深處都有很多衝動,但實際付諸行動的少之又少),套句法庭電影常見台詞,這是一般人容易相信接受的「理想被告」,但卻未必是真正的犯案凶手。而檢方明明調到病歷資料,卻對被告的精神病史隻字不提、求處死刑,也無法不讓人懷疑,當時找到理想被告即快速宣布破案,可能來自政府高層公開要求「限期破案」所致。

被告的家人,亦與《與惡》劇中李曉明家人的境遇類似,必須搬家、遠離周遭異樣眼光。後來,被告沒被判處死刑,羈押期間一直說肚子痛,但未被診斷病因,最後因肝癌死亡。

困境3:患者的心智與精神狀態,無力應付法庭詰問

不管是神經系統病變、受損,智能不足、失智症、自閉症等心智障礙,或憂鬱症、躁鬱症、思覺失調症等等精神疾病患者,他們普遍有一共通點,就是對外界事物的認知與溝通能力明顯遠較常人弱。反觀司法體系,主要由法律學門的人掌理;能就讀法律相關學系或研究所、並考上司法官或律師的人,大致都相當努力或聰明優秀。當這光譜兩端的兩類型人在司法案件上相遇,時常是前者苦難的開始。苦難,未必指判決結果,從偵查到審判的過程,對本人與家屬都是折磨。

面對司法,不管是被告或被害人,都需要在偵查中、審判中,做許多抗辯或陳述。這過程,不僅考驗記憶,也考驗心理素質與表達能力。在許多法庭戲中,常有控方檢察官或辯方律師問話時,設語言陷阱讓被問者跳,又或設法激怒被問者,使其失控講出冷靜時會百般迴避隱瞞的話。這一套詰問方式,其實很難套用在精神與心智障礙者身上。過往的經驗中,相對「非常聰明」的司法人員,對他們在司法過程的行為表現,經常有令人驚訝的理解方式(當然,也有部分司法人員簡直是人間菩薩)。

原因來自於,心智障礙者不僅受話時理解力慢,反應與表達也慢,加上不希望被嫌惡,期待得到肯定,答話的當下會慢慢從中學習、試圖迎合權勢方的期待,卻難以深層思考並預期,如此迎合會為自己或家人帶來什麼樣的後果?

像是住在宜蘭某偏遠村落的「阿誠」,中度心智障礙,長年靠叔公扶養。村里鄰居與派出所員警都知道他的狀況,所以,他要吃給吃、要喝給喝,偶有沒經人家同意,直接拿人家的東西來吃,也沒有人跟他計較、認真。不幸,又是因為走失,幾天後叔公被通知,阿誠在隔壁鄉鎮因偷竊電纜線被逮。

我在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時接辦,與社工了解情況後,推測建構(因為相隔已久,阿誠已無清晰的記憶,更難完整描述)的可能情況是:阿誠從村落走失後,因肚子餓,被真正纜線竊賊餵食,騙去幫忙搬已切剪下來的纜線,剛好被經過巡邏警車發現,以現行犯逮捕,而遠處監看的真正竊賊即趁機逃逸。

會如此推測不是毫無原因,因為過去從未離開過村落的阿誠,沒見過、應該也不會使用專業剪刀剪纜線;現場沒有發現剪刀和其他犯罪用運送工具,難道他能徒手剪斷、又徒手搬運幾10公斤的纜線?阿誠的心智狀況怎會知道纜線有價可賣?又要搬去那裡賣?高院開庭時,我們提出上述疑點辯護,受命法官竟直接命被告上前,對阿誠說:「你對你的律師說電纜不是你剪的?不是你偷的?」、「你來看看從警察局到檢察官再到地院的筆錄,你不是都已經承認了嗎?」接著提示卷宗,讓阿誠自己看有沒有記載錯誤。

阿誠面露驚恐,看似很認真地低頭一行一行看筆錄,旁聽席上的叔公已淚流滿面,陪同前來的村友也頻搖頭。法官厲聲制止我們說明,直接問阿誠對筆錄記載有無意見?阿誠一臉茫然不知如何回答,法官才轉過頭對我說:「你的被告都已無話可說,你還要說什麼?」我回:「報告法官,剛才我只是想先提醒庭上,被告根本不識字而已。」(後面的叔公、村人均可作證。)

精神疾病患者與心智障礙者反應慢、講話也慢,在回答檢察官或法官問題時,才慢吞吞起個頭答說「是⋯⋯」,實質要回答的後話尚未出口,就有檢察官或法官直接囑咐書記官記載被告答「是」,我曾因此與檢察官吵過。

困境4:思覺失調病人的「幻覺」成辯護阻礙
如遇到思覺失調
思覺失調症是指在思考、情緒、行為和認知上發生障礙的疾病,病人常出現的症狀有幻聽、幻覺、妄想、社交功能障礙,並常伴隨著其他精神症狀,如抑鬱症和焦慮症。
患者為被告,亦如《與惡》劇中曾描寫的,恐怕還要進一步辨識他對話的對象,究竟是現實中的法庭成員,或幻覺中人。而面對無病識感的精神疾病患者,即便如《與惡》中極富使命感的王赦律師擔任辯護人,也沒那麼容易。
前述縱火遭判死刑的大學講師,就完全沒有病識感
患者能察覺自己健康出現異狀,並願意就醫的知覺能力。
。我們跟他討論案情,他總會不經意夾雜很多與案情明顯無關、而且難辨真假的事情,需要花費更多時間與耐心來了解案情,與討論辯護方向。

再來就是精神疾病汙名化的標籤,人人不喜,其實,病患本人與家屬更不喜!

當時我們認為,病歷上有縱火衝動的記載,是造成他後來被認定為被告的關鍵因素;但也因為先前的幻覺幻聽病歷,才可確保他如不幸在社會輿論壓力下被判有罪、仍不致被處死刑,這些病歷資料檢察官早已調來附卷,法官們也一定看得到。但沒有病識感的他,卻認為是被國安人員陷害(幻覺),本人堅持否認自己有此一精神疾病。因此,在一、二審法院開庭,他甚至曾數次當庭要解除我們的委任。但由於我們是由其母委任,法官勸他不成,就轉問旁聽席上的母親是否同意解除委任?藉他母親表明仍要委任,才堵住他的口。

試想,如辯護人與精神疾病患者溝通都有困難,後者如何能在司法程序中,捍衛其應有的權益?

類似情形,在心智障礙者身上亦然。如果沒有平常已經熟識的家人、或輔導社工協助,已經偵訊或開庭在即的情況下,臨時受委任的辯護人,其實很難有辦法立即取得心智障礙者的信任,而能溝通無礙。

我多次見識,檢察官起訴被告時,明知被告有精神或心智障礙,卻僅將如身心障礙手冊等佐證資料默默附卷,在起訴書隻字未提。《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第1項「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與《刑事訴訟法》第31條第4項本文「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等規定,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幾乎形同虛設(但在法院審理時不致有此情形,因為會導致判決違法)。

聰明的司法人員往往難以想像、或體會,精神或心智障礙者對犯罪行為的欠缺認識。因此,少見會判無罪,縱使同情,通常也都以輕判且宣告緩刑作結。但被告回到照護能力仍然不足的原生家庭,有一定比例仍會再度發生類似情形,此時,即可能面臨前案緩刑被撤銷,而需一併執行的窘境。

我即曾接觸到一個較極端案例,母親眼看孩子明明沒有犯意卻被定罪,為避免被宣告2年緩刑的孩子再犯錯而入獄,將孩子(大部分時間)關在家2年。

應成立精神與心智障礙者專業法庭

當然,司法人員中也有值得尊敬的典範。如已故的賴慶祥檢察官,除不畏權勢辦過一些知名大案外,不為人知的,還有遇到精神與心智障礙者涉案,會非常細心與有耐心地查明有無犯罪認識,偵查、處分之外,對於欠缺家庭照護者,還會主動代為找照護機構安置。

也有如承辦前述中度心智障礙者「阿霞」遭職場性侵案的女檢察官,當時案情一度膠著,後來這位檢察官細心地找工廠老闆,仔細詢問被害人平時工作情況、何時開始工作時會恍惚、開始請假?他去被害人家找她時的情況是什麼?她怎麼說?也同意機構安排社工輔導,寫觀察報告,等被害人對社工、律師有更多信任後,才再對被害人錄影詢問,並製作偵訊筆錄,終於讓被告被判有罪,入監服刑。

但精神疾病和心智障礙者的整體司法人權,不能靠少數「人間菩薩」各自的修為,政府要做的努力還很多:

  1. 司法官的養成過程,應該要持續有介紹精神與心智障礙者生理、人格特質的研習課程。
  2. 基於此類案件特殊性,為保障患者的尊嚴、基本人權與實質訴訟權益,司法院應考慮成立專業法庭,培訓專業法官,或加入有司法精神醫學專長的醫師參審。
  3. 改善監獄中患有精神疾病或心智障礙受刑人的人道診療與處遇情況。這一點,迄今被嚴重輕忽,《與惡》劇中的精神科醫師,也不客氣地加以明確指出來。
  4. 衛福部應鼓勵、扶植國立大學醫學院成立司法精神醫學與鑑定研究所,培養更多有專業、且有志於司法精神醫學研究與鑑定的工作者,並搭配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進行更完整的司法精神鑑定SOP,並培訓擔任偵查中與法庭的輔佐人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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