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

滕西華/還給身心障礙者投保權的保險法修正案,道德、不道德?
示意畫面,非文中指涉對象。(圖/AFP Photo / Patrick LIN)

文字大小

分享

收藏

在台灣,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及肢體障礙、視覺障礙、聽覺障礙及罕見疾病等等,長期都是保險公司明正言順的「拒保」、「拒賠」對象;因為《保險法》過時且帶有歧視的法案,直接否定他們的投保權益。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2018)年5月7日初審通過《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新增第107-1條
註: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
,將限縮保險契約效力的對象由原本全部的「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改成僅限「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對身心障礙者的保障,躍進了一小步。

新的修法更接近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的平等精神,卻仍遭有心人士以「憂心道德風險過高而致身心障礙者遭到殺害來領取保險金」惡意曲解。

身心障礙者總被業者逕自認定拒保

一直以來,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聯盟屢屢接獲障礙者投訴遭保險公司拒保,因《保險法》現行條文第107條第3項即以被保險人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為理由減損保險契約法律效力,這些族群的死亡給付不予理賠;此外,更多的還包括肢體障礙者、視覺障礙者、聽覺障礙者、罕見疾病等毫無理由的直接拒保,連以普惠金融為目的的中華郵政保單,都明示對身心障礙者拒保。

這樣的法條精神,完全違反CRPD的平等不歧視、法律前獲得平等承認、健康保險與人壽保險禁止歧視身心障礙者等相關規範。

此次《保險法》修正案,通過王榮璋等17位立委提出的版本,新增第107條之1,並改以「以受監護宣告者尚未撤銷者」為限,此修正版本排除保險業者逕自認定被保險人精神或心智狀態,用以減損對精神或心智障礙者(廣義上包含失智症等認知缺損者)之保險理賠的權益,乃就現行法制下做出最接近CRPD精神的最大保障。

一般人也會被詐騙──誰的「道德風險」高?

《保險法》相關立法中規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不同人時,被保險人若有較高「被死亡」的風險,如兒童、老人或某些失能者等,擔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投保、被害而導致詐保的道德風險,故投保時須得到被保險人同意;同意權之行使者若屬《民法》規定無法行使同意權之人,同意權照理便失效。然而,原《保險法》第107條第3項之規定,卻逕自定義無行使同意權之被保險人為特定之障礙者,續以降低道德風險為由,減損保險契約效力僅在喪葬費用有效,死亡給付無效。

暫且不提精神障礙、心智缺陷之用語於法律實過於模糊,退一萬步言,一般人也可能因年紀漸長、衰弱或與社會脫節、語言知識限制等因素,判斷能力退化、不足而有「過度輕信他人,或者無法認知到現實所生之危險」的風險存在。猶如遭到詐騙集團詐騙般兩者間的道德風險應無顯著差異,而為何僅將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障礙者情形於條文中明列,除了臆測與莫名的擔憂外,似乎缺乏合理論據。

再者,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於立院審查後接受媒體訪問時所言:「道德風險永遠是保險業者應該要防範的事」,又豈是在《保險法》明定排除對象就能避免的?

實務上,法院雖尚未有判決 行使同意權對當時究竟有無辨識能力加以調查、判斷的案例,但亦不基於個案是否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而斷定其具備實質之意識障礙,顯見是否為障礙者並非關鍵。

詐保案件幾乎都是一般人,況且,詐保何等容易?保險公司也有核保評估,也不可能為詐保行保險賠付。若有要保人以被保險人弱勢而具較高之道德風險為由,刻意為其投保高額險,或若有人刻意去傷害或殺害被保險人而意欲獲取、受益高額保險金,保險公司除了核保時的評估外,亦不可能為其詐保行保險賠付,曾轟動一時的「李泰安搞軌案」就是例子之一。

台灣保險的賠付率向來偏低,相信我們都有類似的經驗:要保時很勤奮,理賠時多艱難!當保險公司推銷保單時只說好處來獲取保單,理賠時有的拖拖拉拉,要被保險人授權保險公司調閱所有就醫紀錄,甚至要求被保險人舉證才能理賠,這不就是保險公司在理賠時為了防範道德風險而為之查核的手段嗎?對象又豈僅限於身心障礙者?

固然,《保險法》第107條之立法意旨在於預防道德風險,背後也隱含了認為特定障礙者不具有支撐家庭經濟來源的可能,故將死亡保險之給付範圍限縮。此種將特定障礙者等同無工作收入、非家庭經濟來源的想法,其實包含了對障礙者的刻板印象與歧視,並不符合現實。

降低道德風險可法制化

根據政治大學法學院「公益服務實習課程」提供的法律意見書提及德國《保險契約法》第105條第2項規定:「如果保險契約於第三人死亡時提供給付,而該給付超過一般喪葬費用,須有第三人書面同意,保險契約始生效力;企業提供之團體保險不在此限。如果第三人無行為能力或行為能力受限,或已為其指定監護人者,由要保人代理該第三人之事務時,其不得代理該第三人為同意。」換句話說,在特定情形下,是由第三機制監督並審核被保險人是否在具有道德風險下購買保險,或給付效力!

德國的規定,雖亦屬於被保險人行為能力不足時,對保險契約效力之限制,但並未特意將精神障礙、心智缺陷單獨列出,排除保險成立的可能,也未就保險給付範圍加以限縮,而是對所有的人,以代理同意之資格限制作為保障被保險人的方式,排除監護人既為要保人、卻又得以監護人之權責代被保險人為同意等,此種潛在利益衝突或道德風險的情形。

沒有人敢說自己一生「無礙」

身心障礙者被拒保或不賠的相關立法,其實「沒有人是局外人」。台灣約計117萬的身心障礙者中,約7成都是因為後天的疾病、車禍、意外、職災等等導致後天身心障礙,尤其是中年後更多。也許我們投保時並沒有障礙或生病,繳了一輩子保費給保險公司,但後來卻不幸生病了(如失智症或因車禍導致損傷而有意識或行動障礙、或因為糖尿病病變、甚至3C過度使用而致視覺障礙等等),當我們死亡時,家屬卻無法領取壽險的死亡理賠,或甚至自己也不能再買任何的保單,情何以堪?我們會覺得公平嗎?

我們不去正視、並且要求改正《保險法》中,保險公司得對特定身心障礙者的歧視規定,今天我們沉默的以為是別人的事而不發聲,明日就會變成我們默許他人侵犯我們自己的權利。我們期待社會大眾與立法院、行政院能夠與我們共同堅持廢除《保險法》中對身心障礙者的各種歧視,一起建構更美好的社會!

用行動支持報導者

獨立的精神,是自由思想的條件。獨立的媒體,才能守護公共領域,讓自由的討論和真相浮現。

在艱困的媒體環境,《報導者》堅持以非營利組織的模式投入公共領域的調查與深度報導。我們透過讀者的贊助支持來營運,不仰賴商業廣告置入,在獨立自主的前提下,穿梭在各項重要公共議題中。

你的支持能幫助《報導者》持續追蹤國內外新聞事件的真相,邀請你加入 3 種支持方案,和我們一起推動這場媒體小革命。

© 2018 All rights Reserved

有你才有報導者
有你才有報導者

這篇文章的完成有賴讀者的贊助支持,我們以非營利模式運作,

邀請你加入 3 種支持方案,讓報導者能夠走更長遠的路。

瞭解更多

有你才有報導者

這篇文章有賴讀者的贊助完成,我們以非營利模式運作,邀請你加入 3 種支持方案,讓我們能走更長遠的路。

瞭解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