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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幸紋/當小吃店要開發票:真正該問的不光是物價,還有租稅課徵的合理、公平性
政府日前宣布2029年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月營收達20萬元以上者須開立發票,引發討論。財政部解釋目前全台約7萬多家查定課稅餐飲業者中,實際每月營收超過20萬元者僅約5,300家,未來也將將滾動式調整制度。圖為2024年2月基隆市一家小吃攤,為示意情境,非特定指涉。(攝影/Jorge Fernández/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政府日前宣布2029年起大眾化消費飲食店月營收達20萬元以上者須開立發票,引發討論。財政部解釋目前全台約7萬多家查定課稅餐飲業者中,實際每月營收超過20萬元者僅約5,300家,未來也將將滾動式調整制度。圖為2024年2月基隆市一家小吃攤,為示意情境,非特定指涉。(攝影/Jorge Fernández/LightRocket via Getty 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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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政府針對查定課徵營業人制度的調整,再次引發爭議。無論是以月銷售額20萬元做為小規模營業人適用門檻,或是豆漿店、便當店等逐步不再適用「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社會討論幾乎迅速聚焦在同一個問題:這會不會讓物價上升?

這樣的反應並不令人意外。但如果我們只停留在這個問題,可能正好忽略了更關鍵的一件事:當制度本身已經產生不公平時,我們是否還應該維持它?

一個被長期誤解的稅制:加值型營業稅

多數人對營業稅的理解,以為是「對銷售額課5%」;但實際上,我國營業稅主要採行的是「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企業在銷售時雖然針對銷售額計算5%的稅額,但可以扣除進貨時供貨商已繳納的稅,因此廠商真正的租稅負擔,是針對「加值額」課稅,而非「銷售額」,所以營業人實際負擔的稅負並不如外界想像的重。

舉例說明,假設成衣商製造成衣,銷售額3,000元,營業稅率是5%,稅額是3,000元×5%=150元(稅法上稱為銷項稅額)。但是成衣商以1,000元購入布料,也就是布料商銷售了1,000元,布料商的稅額是1,000元×5%=50元(對布料商是銷項稅額,對成衣商是進項稅額);所以成衣商如果有跟布料商索取憑證(發票),成衣商應納稅額可以扣抵布料商已經繳交過的50元,就會變成150元-50元。換句話說,加值型營業稅實際上不是針對銷售額課稅,而是針對加值額(3,000-1,000元),類似毛利的概念課稅,成衣商實際上只需要負擔(3,000-1,000)×5%=100元的稅額。

這個設計的意義,不只可以避免重複課稅,更重要的是,它讓整個市場形成一種「互相監督」的勾稽效果。如果上游廠商沒有開發票,下游廠商就無法扣抵稅額,反而會多繳稅。因此,下游廠商自然會要求上游廠商開發票,進而產生「勾稽效果」。

破口就在路人最熟悉的那些店

問題是,這套機制存在一個大的破口──查定課徵營業人制度。

目前,月銷售額20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人,或部分特定行業別(像是豆漿店、便當店等等),不需要營業人申報進銷貨資料及計算稅額,而是由國稅局直接按查定的銷售額(非真實銷售額,是國稅局參考同業標準、店面位置、進貨及薪資、租金等費用資料加以決定)的一定比例課稅。

乍看之下,這是一種簡化營業人依從成本的做法,但它卻產生了兩個嚴重後果:

  1. 索取發票誘因消失: 當這些店家直接以國稅局查定銷售額計稅,不需要取得進貨發票來扣抵稅額時,上游與下游廠商之間的勾稽效果自然消失。為鼓勵查定課徵營業人積極取得進項稅額發票,避免產生前述問題,故稅法規定查定課徵營業人可按當期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因即使拿到進貨發票也無法完全扣抵,加上擔心國稅局藉以反而推高(查定)銷售額導致稅負增加,所以查定課徵營業人對發票的需求大幅降低。
  2. 導致上游廠商逃漏稅: 當下游廠商(查定課徵營業人)不要求發票,上游廠商更容易透過漏開發票隱匿銷售,整個制度原本的勾稽效果因此瓦解。

這些問題,並不是個別店家的行為問題,而是制度設計本身所產生的結果。

我們真的理解「開發票的好處」嗎?

在公共討論中,許多小店家反對改革,最直接的理由是:開發票會讓稅變重。這個擔憂可以理解,但卻未必完全正確。

在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下,企業的實際稅負,是針對「加值額」(類似毛利)課稅,而非銷售額。也就是說,若真的因經濟狀況不佳,廠商已進貨卻因銷售情況慘淡甚至是負毛利的情況,不僅不需要負擔當期營業稅負,還可以留抵下期稅額。但是查定課徵營業人是以查定銷售額課徵,無論當期銷售狀況如何,稅負皆無法調整。

不僅如此,由查定課徵營業人轉型為需要開發票的加值型營業人,稅負不僅不一定會增加,甚至可能減輕稅負。舉例來說,一家店若銷售額為100元,進貨成本為90元:

  • 在查定課徵制度下,稅負約為1元(100×1%)
  • 在加值型制度下,稅負只有0.5元(100×5%-90×5%)

換句話說,在某些情況下,開發票反而可能降低稅負。

誰在查定課徵制度中受益?

根據筆者的實證研究,根據實際銷售額與查定銷售額間的關係,可將查定課徵營業人分成兩類,兩類占比大約5比5:

  1. 實際銷售額與查定銷售額相近: 這些業者即使轉為開發票制度,稅負未必增加,甚至可能下降。
  2. 實際銷售額明顯較高: 這些業者一旦納入加值型制度,稅負可能上升。

但這樣的差異,也顯示出另一個更核心的問題:當兩個真實營業規模或進銷貨結構相近的店家,卻因是否適用查定課徵營業人規定而承擔不同稅負時,或是實際銷售額真的明顯高於查定銷售額,卻持續讓這些廠商適用查定課徵營業人的規定,有違租稅公平原則。更何況,查定課徵營業人制度設計也間接讓上游廠商更容易逃漏稅。

因此,將討論聚焦在「20萬元門檻」或是取消豆漿店、便當店適用查定課徵條件是否合理,其實可能偏離了重點。真正的問題是:查定課徵營業人制度,是否還應該在現行營業稅體系中長期存在?

當一個制度同時存在「削弱上下游廠商進銷項資訊及稅負的勾稽效果」、「導致上游廠商逃漏稅」、「相似進銷貨結構的廠商稅負卻可能不同」的問題,那麼它就不應只從行政簡化角度而一再便宜行事,而忽略這個制度衍生出更多的問題。

無法反映成本費用:查定課徵制度下的隱形扭曲

在討論查定課徵營業人制度時,還有另一個常被忽略的問題:企業負擔的稅負除了營業稅,還有營利事業所得稅。

對於一般採加值型課稅、並設帳的企業而言,租金支出上升、薪資支出增加,這些都屬於必要的費用,可以在計算所得額時予以減除;若經營狀況不佳,甚至出現虧損,當期也不需負擔營利事業所得稅。

但對查定課徵營業人而言,由於其所得額採「查定銷售額×擴大書審純益率(一般為6%)×營所稅稅率」的方式計算,實際發生的成本與費用,並不會如實反映在課稅基礎上;即使租金上漲、人事成本增加,甚至實際上是虧損的情況,仍按照「推定所得」而課稅。

部分查定課徵營業人認為,若轉型為加值型營業人還要找專業人士處理帳目問題,會有一筆額外費用、成本隨之增加,卻忽略了若不設帳處理,當經營虧損時稅負亦無法隨之調整。不僅如此,廠商若是確實設帳記載、開立發票,其實這些資訊也可做為廠商營運上的重要參考,對廠商本身並非百害而無一利。

查定課徵營業人所得稅設計,帶來的影響不只是稅負本身,更改變了業者的行為。當成本費用無法有效反映於稅基時,業者自然缺乏揭露真實支出的動機,進而可能出現低報薪資、隱匿租金的情形。

而這些行為並不會只停留在營利事業所得稅層面,往往進一步外溢為綜合所得稅的逃漏問題。例如未申報房東租金收入、員工薪資收入,不僅影響房東與員工的所得稅申報,也可能連帶影響員工的社會保險權益,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部分員工甚至可能未被依法投保勞保與健保,使其暴露在醫療、職災或退休等風險下缺乏基本保障。

為何輿論總是只在意「物價」?

每一次營業稅改革,討論最終幾乎都回到同一個問題:會不會轉嫁到消費者?

但經濟學的答案並不那麼單純。稅負是否轉嫁,取決於市場競爭、需求彈性等因素。在高度競爭的市場中,業者未必能完全將稅負轉嫁出去。

更重要的是,即使部分轉嫁,我們也不能只停留在「價格變動」這個層面。如果新增的稅收被用於社會保險、醫療、長照或其他社會福利支出,那麼整體社會的資源分配,可能反而更有利於低所得者。換句話說,問題不應只是「價格是否上升」,而是「制度是否讓整體社會更公平」

營業稅改革之所以困難,不只是因為制度複雜,而是因為我們習慣用一個非常單一的標準來判斷它:價格。

但價格只是結果之一,而不是全部。當我們只用「物價會不會上漲」來拒絕改革時,實際上可能是在維持一個對部分營業人有利、但對整體制度不公平的情況。如果持續縱容透過逃漏稅手段在制度中獲取利益的廠商,對於誠實納稅的納稅人不甚公平。

查核成本的再思考:簡化制度未必降低稽徵成本

從行政成本的角度來看,查定課徵營業人制度未必如表面所見,能有效降低政府的稽徵及查核成本。

加值型營業稅的優點在於其具有上下游廠商間的勾稽效果,透過進銷貨資料的交叉比對,稅務機關可以在相對較低的查核成本下,掌握交易資訊。相較之下,查定課徵營業人制度雖然在行政面看似簡化,但其核心是建立在「查定課徵」之上,亦即由國稅局在缺乏完整交易紀錄的情況下,推估其銷售額。實務上,稅務機關通常會參考同一行業、同一地區、類似規模業者的營收水準,也會觀察店面位置、營業時間、客流量,甚至是否與外送平台合作等營業條件,進行綜合判斷。在部分情況下,亦可能透過上游供貨商的發票資料或電子支付紀錄,間接推估其營業規模。

當課稅基礎來自同業比較與行政判斷,而非個別業者的真實經營數據時,不僅難以精確反映其實際銷售額,容易產生低估或高估的情形。此種制度下稅務機關需仰賴行政資訊、經驗判斷與個案查核,不僅容易存在查核上的差異性,進一步影響稅制公平性,也提高了稽徵成本。更重要的是,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業者缺乏揭露真實營運狀況的誘因,反而使得查定課徵營業人選擇降低可被觀察的資訊,例如拒絕導入行動支付、隱匿員工薪資等行為,以避免查定銷售額被調高。如此一來,反而需要政府投入更多查核資源才能掌握查定課徵營業人的真實營運情況。

科技早已降低申報門檻,制度不改、公平何在?

與其反覆問:「營業稅改革會不會讓東西變貴?」或許我們更應該問的是:「當一個制度讓廠商可不按營運情況繳稅,甚至讓逃漏稅變得更容易時,我們還要讓它維持多久?」

查定課徵營業人制度設計之初,其目的在於降低稅務機關的查核成本,同時減輕小型商家在記帳與申報上的負擔。當時交易資料不易取得,發票制度尚未全面普及,稅務人力有限,若要求所有小型營業人開立發票且依加值型申報,無論對政府或納稅人而言,成本都過於高昂。

然而,問題在於:這些當初設計制度時所面對的問題,在今日是否仍然存在?

隨著電子發票、數位支付與資訊系統的普及,交易資料取得的可行性已大幅提升,記帳與申報的技術門檻與成本也明顯下降。另一方面,許多名義上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其經營型態早已高度商業化,甚至透過外送平台或數位工具擴大營運規模。

在這樣的情況下,原本為了因應「資訊不足」與降低徵納雙方稽徵及依從成本所設計的簡化制度,反而可能成為資訊揭露的缺口與逃漏稅的管道。當制度所要解決的問題已經改變,卻仍維持原有的設計,而且產生新的不公平,這樣的查定課徵營業人制度究竟還要維持多久?

回到制度設計的本質,查定課徵營業人制度並非一開始就是問題,而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妥協產物。然而,當資訊環境、交易模式與稽徵能力已經發生根本改變,制度卻未隨之調整時,其原本用來降低行政成本的設計,反而可能轉化為影響租稅公平與扭曲經濟行為的來源。

如果一項制度同時削弱稅制的勾稽機制、提高逃漏稅誘因、使相似經營型態的業者承擔不同稅負,甚至影響員工薪資申報與社會保險體系,那麼問題就不再只是行政簡化與否,而是制度本身是否仍具正當性。

因此,查定課徵營業人制度的討論,不應再停留在門檻調整或短期物價影響,而應回到更根本的問題:在當前的經濟與資訊環境下,我們是否還需要一個以「推定課稅」為基礎、且與整體加值型營業稅體系脫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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