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釋憲案言詞辯論庭紀實──對的人為什麼不能做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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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等這天等了41年6個月又24天⋯⋯」2017年3月24日,59歲的男同性戀者祁家威完成了他17歲開始的一個夢──站上憲法法庭為全台灣的同性戀者爭取婚姻權。

「目前在醫學上同性戀是正常的人,也是對的人,婚姻是正常的事也是對的事,對的人做對的事,為什麼不可以?」祁家威在言詞辯論庭上堅定地說著。

身為台灣第一位公開出櫃的同性戀者,祁家威曾兩度申請同性婚姻遭拒,隨後依法聲請釋憲,第一次因司法院不受理無疾而終,事隔15年的第二次申請終於成功取得受理資格,而與祁家威共同擔任聲請方的是作為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北市府於2015年提出釋憲聲請,希望大法官能就同性伴侶無法依法登記結婚是否違憲作出解釋。

2016年底,婚姻平權草案送進立法院,引起正反雙方強力動員,雙方動輒數十萬人的動員讓立法院不敢輕舉妄動,目前法案通過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後靜待政黨協商,許多同婚支持者期待司法院大法官能盡早作成同婚釋憲,藉由司法途徑達成婚姻平權。

彷彿回應社會期待般,司法院大法官於今年2月發布新聞稿表示,將審理台北市政府、祁家威就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的聲請解釋案,並於3月24日上午9時在憲法法庭開庭進行言詞辯論,過程全程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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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案、祈家威、大法官、司法院
同婚釋憲案申請人祁家威。(攝影/林佑恩)

言詞辯論在訴訟程序中指的是原告、被告雙方在法庭上的攻防戰,在憲法法庭上則以聲請方及關係機關的交互詢答為主,再由鑑定人陳述鑑定意見。

此次聲請方為祁家威及台北市政府,關係機關則包括法務部、內政部及萬華戶政事務所,鑑定人則有陳愛娥、張文貞、陳惠馨、劉宏恩、李惠宗及鄧學仁等6位法學學者,而15位大法官除了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夫婿黃瑞明迴避外,其餘14位皆出席言詞辯論。

在此次言詞辯論庭開庭前,司法院已事先公布主要爭點,庭上各方將就以下四點爭點進行辯論。

言詞辯論庭四大爭點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2. 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 3. 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4. 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換句話說,四大爭點要先釐清《民法》是否容許同性伴侶結婚,若確定現行民法限制同性伴侶結婚,則要進一步討論目前法條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最後討論是否可能透過非婚姻制度(如同性伴侶)達成《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意旨。
民法禁止同性伴侶結婚嗎?

同志要爭取婚姻平權不就是因為《民法》禁止同性伴侶結婚嗎?這或許是許多人看到第一個爭點時的疑惑,實際上,由於《民法》並未於條文中明定婚姻屬於「一男一女」,因此這點在法理上仍有爭議,庭上各方對此也有不同的解釋。

如果《民法》沒有明確規定,為什麼大多數人仍認為同婚不合法呢?原因便出在1994年的一紙函釋,由於當時祁家威向內政部請命准予同婚合法,內政部邀集法務部討論後,由法務部作出「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結婚』,必為一男一女結合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的函釋,成為同婚合法與否的緊箍咒。

祁家威代理人許秀雯於庭上指出,爭點一根據現行《民法》可能有2種解釋。如果大法官以《民法》無明文禁止同婚而做出合憲解釋,那應該宣布1994年法務部的函釋無效;若大法官就文義及歷史解釋等方法認定《民法》禁止同性婚姻,則違反爭點二、爭點三中提及的《憲法》平等權及婚姻自由權,應被判定違憲。

台北市政府代理人廖元豪也認為,現行《民法》在正常解釋底下並不包含同性婚姻,就第二個及第三個爭點來說,已牴觸《憲法》第22條及第7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及平等權,應宣告違憲。

儘管2位聲請人對爭點一至三的看法一致,身為《民法》主管機關的法務部卻有截然不同的看法。

就爭點一來說,法務部長邱太三認為現行《民法》難以導出容許同性別兩人結婚的結論,但邱太三認為婚姻自由並不是《憲法》第7至21條所明文列舉的基本權利,因此現行《民法》並不違背《憲法》第22條;邱太三也認為現行《民法》限於一男一女的婚姻規定是立法機關斟酌事實做出的「合理的差別待遇」,為「立法形成自由」,並不違背《憲法》第7條所保障的平等權。

同性伴侶法違憲嗎?

「立法形成自由」是指在三權分立之下,司法應尊重立法者意見,將部分事情交由立法者形成。延續著「立法形成自由」說,邱太三進一步闡述爭點四「其他非婚姻制度是否符合《憲法》所保障的平等權及婚姻自由?」邱太三表示,在無損婚姻及其他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給予其他制度的法律(如同性伴侶法)保障也屬「立法形成自由」,並無違反平等原則,也符合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意即同性伴侶制度合憲。

聲請方立場則完全相反。

廖元豪認為爭點四是針對一個現在不存在的法律,北市府無法回答這樣假設性的問題;許秀雯則認為在邏輯上並不存在著一種「不允許同志結婚卻不違憲的方式」,因此要解決同志結婚自由遭到剝奪的問題,除了恢復同志結婚的自由外,別無他法。

相較於法務部的鮮明立場,內政部及萬華戶政事務所立場較為溫和,內政部代表強調內政部僅為戶籍法主管機關,儘管理結婚戶籍登記程序,婚姻實質內容尊重法務部意見;萬華戶政事務所則表示,同性婚姻與現行《民法》規定不符,故戶政機關無法為同性伴侶辦理婚姻登記,其餘事項交由大法官解釋。

修改民法危及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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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婚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
同婚釋憲案言詞辯論庭。(攝影/林佑恩)

聲請方顯然對於邱太三的說法不滿,於交叉詰問時不斷追問邱太三立場。廖元豪詢問,邱太三提及伴侶制度要在不危及婚姻及公共利益的狀況下來做,修改《民法》將同性婚姻法制化會影響什麼公共利益?造成那些不良影響?

邱太三先說修改《民法》影響的不僅是《民法》,好比對重婚罪、《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都有影響,將對家庭婚姻機制造成衝擊,第二個影響他則語氣輕鬆地以個人生活事實為例,提到過年祭祖時有長輩問他,若同性婚姻合法,將來祖先牌位該怎麼寫?「兩個都寫考考?還是妣妣?整個家族就為了這個產生了爭辯。」此外他也提到近日收到訃聞,讓他思考到若同性婚姻合法,未來訃聞上要寫媳婦還是女婿,他認為這些稱謂的改變將對於生活及社會造成衝擊。

許秀雯則對邱太三將專法訂立歸於「立法形成自由」的說法不滿,於交叉詰問時不斷追問邱立法形成自由是否有界限?如果為無生育能力者另立結婚專法是否符合「立法形成自由」?不過邱太三僅回答生育並非《民法》婚姻要件,並未正面回答立法形成自由是否有界限。

而對於現行《民法》規定是否違憲,以及《同性伴侶法》是否合憲,鑑定人也有不同的看法。

陳惠馨、張文貞及劉宏恩認為現行《民法》相關規定已違憲,陳惠馨主張制定《同性伴侶法》反而是對婚姻制度的破壞,若將同性婚姻納入《民法》,才是對婚姻的保障,主張應直接修改《民法》;張文貞則指出各國做的解釋都明確指出婚姻權和婚姻自由是憲法上的基本權益,因此排斥同性婚姻已違憲,而「立法形成自由」的界線便是人民基本權利,若採同性伴侶法仍無法保障基本權利,主張應直接修改《民法》。

陳愛娥及李惠宗則主張現行《民法》相關規定並不違憲,並可透過婚姻外的法律保障來增強對同志的保障。陳愛娥比較美國與德國對於同婚議題的差異,指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婚姻自由,將婚姻是為個人權益保障,德國則是把婚姻視為一種制度,要從婚姻制度的核心是否為異性婚姻來審查是否違憲,她也認為德國同性伴侶可以提供保障,不失為一種選項;李惠宗則主張法律針對通常現象,由於通常現象是異性婚,因此現行法規並不違憲,但目前欠缺針對同性戀者的制度保障是嚴重的立法懈怠,有違憲之虞,可考慮透過給予法律上的保障來補足。

至於大法官對四個爭點的結論為何?審判長許宗力宣告,言詞辯論已充足,將會於庭末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會在一個月內(即4月24日)指定公布日期,做出本案解釋文,即最慢會在5月24日前作出解釋文。

「專法是次等公民的對待,好像異性戀騎了一個摩托車,兩個人坐可以騎很遠,但專法就好像是給協力車或腳踏車,短程還好,騎長程會很累。」最後陳述時,祁家威給了個生動的描述,在婚姻平權這條路上跑了30年,他再也不想要次等的待遇了,他只期待能跟異性戀者一樣,走得又長又遠。

(閱讀英文版,請點:Same-Sex Marriage Gets Its Day In Taiwan’s Highest Court。)

★延伸閱讀:同婚釋憲結果出爐,來看大法官會議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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