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函回應】關於徐國堯免職案,我有話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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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孤身的火場:他辦了第一場消防員遊行之後〉係《報導者》於2016年7月刊登的報導。此文報導原高雄市消防局消防員徐國堯被免職的過程,以及其中程序的不合理之處。黃俊綾為徐國堯免職時的直屬主管,關於徐國堯被免職一事,他有不同的看法,消防員權益促進會則提出進一步回應。

關於徐國堯免職一案,因長期以來受到徐員與消防員權益促進會運作,在包括《報導者》在內的眾多媒體,對此事報導內容多有失真之處,被誤導人很多。我是當時徐國堯在高雄杉林分隊時的分隊長,有責任澄清,還消防機關名譽,以及避免後續更多人騷擾我。

我的說明如下:

一、徐國堯並非因為爭取消防員權益被免職

我剛到任杉林分隊時(2013年12月),同仁及前任分隊長反應,他的病假有問題。部分病假修養卻於期間到學校上課,經過調查確實有部分虛偽病假,因證據證明認知不同,保訓會撤銷本件大過處分,最後重新簽核(2014年12月)後確定為兩支小過(保訓會維持懲處)。

徐國堯及消防員權益促進會所稱因為「爭取權益」被免職,所謂爭取權益,實乃他為升科員並欲調離消防機關之私人利益,「用批鬥消防制度做手段,以中止對立為條件交換」,有徐員報告為證。

至於他的工作表現,作為直屬長官,我認為他規避一切消防工作,一心想離開消防,還有一個月的時間表明有病不想出勤救護而未編排救護勤務,勤務負擔都落在其他同仁身上,但是他卻四處陳抗生龍活虎。

其常年無故未參加訓練記申誡二次,及業務時間到了該交沒交,放假了就不管,回來再次提請也沒做,徐國堯勤教時當面對前任分隊長嗆說:業務是分隊長該辦的,他不辦,要處分請便。徐員出國未報備、簽到退不實、中秋勤務虛偽出勤(沒出勤卻有記錄),都有具體證據。

浮報補休的部分:我到任時,我同意車程也要算補休。但他利用我只說「從寬」,沒說清楚「怎麼算」,就跟小隊長報了121小時(約7天)進行補休,後來我說清楚了,認為本件如果時數少,可以算誤報,但超過太多時數屬於「浮報」,他不願意補請休假,行政懲處小過經申訴後確定,刑事偽造文書部分檢察官說:「如果他說他從花蓮回來怎麼舉證?」,因為刑案證明必須嚴格且要由檢方舉證,所以不起訴,行政懲處舉證密度及舉證責任不同於刑案,我們不相信他每次都從花蓮回來。

另外,徐國堯的說詞亦有不實,其未因「對媒體發言」而遭到懲處。2014年6月的其中一項懲處為「不實指控」,該件懲處乃為徐員因虛偽病假受到分隊長調查後,卻向東森新聞指控消防局跟監,跟立法院監聽案一樣等語,並不實指控請病假還要附行程表,並非他所稱「對媒體發言」而受懲處,本件因新聞報導光碟未送到保訓會,消防局疏忽,導致保訓會沒看到新聞內容而撤銷懲處,並非單純「對媒體發言」。

兼職案件:本件為檢舉案件,依保訓會決定書,徐員長期接案辦理司法案件,其中有錄音對話有收取費用及挑唆興訟的具體事實。刑事「無照執業」部分,檢察官傳喚證人詢問有無收取費用,證人已經不記得,但行政懲處有錄音證據及相關調閱書證已足,承辦人員並沒有檢察官的權力,「行政兼職」與刑事「無照執業」犯罪要件不同,本件長期「行政兼職」明確。(本件我有參與保訓會開會前局內會議)

誣控濫告部分:本件為檢舉案件,依保訓會決定書:內容為徐國堯無任何事證,僅憑來源不明的文字寫誰可能加班沒加就領超勤,「又廉政官詢問,其有無具體證據,其回復以,其完全沒辦法確定,惟因高市消防局上開長官可能有先下班,有事情再來辦公室」,僅憑憶測就檢舉7個同事貪污,明顯誣控濫告,並非消防權益促進會所稱『檢舉長官貪污』那麼好聽正義。(本件我有參與保訓會開會前局內會議)

考績會竊錄部分:本件行政懲處記過,刑事妨害秘密部分消防局並未移送。

二、徐國堯不是因為2012年舉辦遊行而被密集懲處

因為當年度(2014)春天,四面八方對徐員的檢舉湧入消防局及市政府,所以集中,消防機關相關政風、人事及督察等單位有必要處理那些檢舉案件(並非我所簽核),但由於檢舉函為密件,不得公開,因而才讓職業組織到處做文章,消防局有苦難言。其實當年度下半年也還有其他懲處,不是只有那3個月有懲處(註)
2014年6、7月間,徐國堯共被懲處10個案件,累計42支申誡。當年9月還有其他懲處,當年12月,徐再被懲處4個案件,計12支申誡。
。我作為徐員的直屬長官,我簽核的部分為徐員違紀事項,虛偽病假等。
至於報導中對「跨年度懲處」的質疑(註)
14件懲處中,11個案件為徐國堯非當年度行為
,由於檢舉案件是受理年度(2014)消防局及市政府才發現,之前不知道,況且簽辦調查需要時間;另外承辦業務不力及常訓無故未參加部分,他不願提出報告,才拉長辦理時間,我必須另外舉證,並自我保護,貿然懲處會被他反咬誣賴。

三、徐國堯已經獲得嚴密保障:

他在考績會他親自辯駁,在保訓會帶律師去閱卷辯駁,在行政法院他也帶律師團影印文書卷證辯駁,為史上最完整的保障與辯駁,開會或開庭前也都有炒作而成為注目新聞,嚴謹的保障與辯護規格幾乎同等於刑事案件,並且所有卷證都由律師申請閱卷影印回去了。

高雄市政府消防局第一救災救護大隊第一中隊 副中隊長黃俊綾

對於高雄市消防局副中隊長黃俊綾之指控,消防員權益促進會的回應

文/ 消防員權益促進會

一、徐國堯因爭取權益遭免職,從時間點就可看出清楚的因果關係。

黃副中隊長主張:「徐國堯被免職是因為工作表現問題,有病不想出勤救護,所謂爭取也只是為了升科員並調離消防機關」。然而,本會認為徐國堯爭取權益與免職的關聯性至為明顯,副中隊長的言論與消防局對徐國堯的追殺式攻擊,是刻意避談此項關聯,並以放大個人缺點的方式,形成孤立與抹黑當事人的效果。

徐國堯年資17年,與消防員一樣出勤救災救護、待命做業務。之所以抗爭係隨年齡增長,消防工作造成的職業災害慢慢浮現,而深刻感受到人力不足、超時工作等制度問題的傷害。17年的工作生涯未有重大過失,2012年籌畫遊行後開始被調分隊、考績乙等,更在其與高市消防局的工時訴訟敗訴後,短短在40天之內被記42支申誡,創下公務員懲處紀錄,因爭取權益而被高市消防打壓至免職甚明。

二、徐國堯被記42支申誡,難道個人沒有問題?本會認為不是不能懲處,問題是懲處過當。

綜觀42支申誡裡的10項懲處案,分別是:向媒體發言、檢舉長官貪汙、擔任協會監事、赴中國未報備、考績會錄音、與分隊同仁一起九點簽退、擔任訴訟代理人、請病假上課、業務交接問題、常訓缺席後補訓。本會並非主張徐國堯因爭取權益所以不該被記任何懲處,有錯該當處罰,但是處罰是為了導正,但是部分懲處有重大爭議,且違反比例原則、未給當事人辯白與救濟空間、證據不足,且追蹤5年事由累積至該年一併懲處,這樣的處罰就只是為了肅清。本會反對的從來只是這個。

三、特別針對副中隊長特別提及的「虛偽請假」、「向媒體發言」兩案具體說明:

1. 有關虛偽請假

當時高市消防認定徐國堯於病假期間去上課是「虛偽請假」,以此記下一支大過,是構成免職的重大懲處事由。然而,在徐國堯正式免職後,保訓會裁定「高市府未提出具體事證,故不能說當事人是系統性的故意請病假去上課」,駁回懲處。然而,高市消防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將人免職,如此粗暴的方式在經過保訓會裁判有問題後,竟不是檢討懲處過程,反而是再追加12支申誡進去,唯恐此人復職。

2. 有關向媒體發言

黃副中隊長認為徐國堯會遭因此遭記小過一支,不是因為向媒體發言而是因為其言論不實。然而查保訓會103公申決字第0376號內文紀錄,保訓會表示「是再申訴人如向新聞媒體陳述上開內容,尚非全然無據」,另更表示「新聞媒體報導方向也不受來源限制,高市府應自行向媒體澄清」,以上兩點為由駁回處分。可悲的是,有人權之都的高雄市政府,轄下官員即便在保訓會已作出如此裁示,至今仍不理解何謂言論自由之真諦。

四、 誣控濫告一案:

本案事由為徐國堯於在職某日收到一件不具名包裹,內附說明表示為高雄市消防局長官貪污之證據,徐國堯以其職位並無調查權,但基於公務員吹哨之精神,將證物送至廉政署委由查明,並本會主張如下: 1、當事人可以合理懷疑不具名文件的內容,並且當事人並無調查權,所以委由廉政署查明並非誣告的行為。

2、廉政署有保護檢舉人之責,消防局得知檢舉人為誰相當不尋常。若無保密,會造成機關內部寒蟬效應。

3、保訓會於此案有部分委員提出不同意見書:

(1)因保護檢舉當事人而保密其身分、廉政官已明確告知徐國堯不構成誣告,且當事人並未以公開方式對外散布其所指控之事實,並當事人可以合理懷疑不具名文件的內容。

(2)徐國堯參與消防員權益保障活動,本為機關矚目之對象,直接向該單位政風室申訴之風險猶為顯著。且徐國堯有親身見聞,並非全然無據,因此不構成誣告。

五、兼職案:

1、有關金費收取一事,分隊長黃俊綾提告高雄地檢署認定徐國堯包攬訴訟。104.7.3檢察官已做出不起訴處分,當事人亦於檢察官訊問時表示並未給予任何報酬。

2、徐國堯所協助之案件為非訟案件,並不符無照執業之範疇,且徐國堯於開庭時均向法官尋求協助當事人之資格,且協助之當事人均為親友更無兼職職業。而黃俊綾所指控受費一事為徐國堯協助知當事人給予之分擔金,用以支付辦理取回提存物相關費用,並非黃俊綾指控之報酬,實屬無稽。

3、公務員不得兼職立法意旨在於避免公務人員因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導致未能盡心處理其所屬機關業務,或是與所屬機關之立場衝突而有損公務員之忠誠義務。兼職該如何認定尚存爭議。

4、另本案過程中消防局不斷變換說法,起初以徐國堯收受報酬作為懲處事由,後於行政法院言詞辯論時卻表示不論收受報酬,消防局認定為兼職即可懲處,如此荒謬行為更證成消防局假懲處之名行打壓之實。

5、錄音檔案來源可議,且經勘驗,譯文有斷章取義之嫌。

6、保訓會保訓委員提出之不同意見書認為徐國堯是公餘時間替親友代理,當局未訪問當事人,任下判定,並且一大過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六、考績會錄音一案:

1、該檔案未對主管機關造成任何實質影響,卻遭到懲處2小過,本會主張懲處應考量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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