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視器風暴:醫療影像管理盲區,3大癥結影響醫病信任危機
醫美診所偷拍事件爆發後,醫療場域中的監視錄影措施頓時成為高度敏感的議題。在事件發生之前,許多醫療院所早已普遍設置監視設備,診所入口玻璃門上也經常可見「監視錄影中」告示。(攝影/黃世澤)
醫美診所偷拍事件爆發後,醫療場域中的監視錄影措施頓時成為高度敏感的議題。在事件發生之前,許多醫療院所早已普遍設置監視設備,診所入口玻璃門上也經常可見「監視錄影中」告示。(攝影/黃世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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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初爆發的多家連鎖醫美診所針孔偷拍事件,風波延燒至其他醫療場域:原本設置監視器的診所,擔憂引發患者疑慮,著手拆除設備,或開始請患者簽署拍攝的「知情同意書」。這場慌亂不僅揭示民眾對隱私外洩的深切焦慮,更將台灣長年缺乏明確規範、隱沒在灰色地帶的「醫療場域錄音錄影」問題,推上輿論焦點。

錄影本質是為了「還原真相」,醫病關係卻在互相存證的處心積慮中,愈離愈遠。當中央與地方政府火速拋出醫療場所錄影的共識與指引,手術室全面禁錄、其他公共區域要求患者加簽同意書試圖拆彈,卻衍生更多未被規範的課題,醫病之間如何在這場「隱私保障」與「醫療安全」拉鋸戰中取得平衡?

「現在不只是怕醫療糾紛,是裝了(監視器)也怕不知道哪裡會出事。」

南部一名連鎖復健科診所經營者艾倫(化名)說,近期醫師們最常討論的不是病情,而是監視器該不該拆、病人對錄影的「知情同意書」怎麼簽。站在經營者角度,監視器是為了自保,但他說,剛好遇到這次風波,近期要拓點的新診所,裝潢時(診間)直接就不裝監視器了。

這場從醫美診所延燒出的「監視器風暴」,正擴及基層診所、月子中心等醫療與照護場域。當隱藏式針孔設備「零容忍」成為社會共識,單靠原有衛福部醫事司公告的「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已難以全面規範。然而,公開設置、明確標示的攝影設備,除了在公共候診區外,是否適合出現在涉及隱私的診間、診療室、手術室?醫界對此各持不同態度。

歸根究柢,講究隱私、醫病信任的醫療院所,到底為何要裝監視器?在醫療場所「錄影」,就會犯了妨害祕密罪、或侵害患者隱私嗎?這是在「偷拍」二字底下,更須被梳理清楚的現實問題;合法的醫療錄影,與這次醫美診所「偽裝成偵測器」的「偷拍」,不該混為一談。

津久診所泌尿科院長陳偉傑用手指著牆角明顯的監視器說,門口就貼著告示,告訴患者「診間一直都有裝監視器」。他解釋,監視器是為了錄下諮詢、問診的過程,如果「醫療糾紛發生時,就能夠還原真相,把過程保留下來」。

整體來說,在醫療場所加裝監視器,通常是為了防範醫療暴力、醫病爭議,在醫療糾紛時方便舉證;也可能是為了內部的醫療品質控管、手術與麻醉紀錄、手術教學與醫師訓練,甚至是高價藥品及特殊醫材的管理。但是醫學錄影的倫理前提一定是:事前充分告知患者,並取得明確同意,以及有清楚的資料安全管理及保存期限等規定。

偷拍事件後,從中央到地方接連制定醫療錄影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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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微整形美容醫學會理事長陳俊光指著白板文字,說明醫界對診間安裝監視器的實務現況與爭議。(攝影/黃世澤)
台灣微整形美容醫學會理事長陳俊光指著白板文字,說明醫界對診間安裝監視器的實務現況與爭議。(攝影/黃世澤)
在醫美診所偽裝偵測器大規模偷拍風波爆發後,截至5月28日,全台衛生局稽查了1,090家醫美診所,共有41家違規,其中17家開罰處分並停業6個月
17家醫美診所包括連鎖醫美診所的愛爾麗診所、光澤診所、聖宜診所、君綺美形診所、維馨乳房外科醫院遭到開罰。衛福部表示,各縣市衛生局裁罰一致,依《醫療法》第108條第6款規定,開罰新台幣50萬、停業6個月。
。台灣微整形美容醫學會理事長陳俊光形容,醫美是偷拍事件的重災戶;他也說,為了記錄醫病諮詢過程、防範醫療糾紛,業界在診間安裝監視器早已行之有年。

「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僅規定,診療過程中若醫病任一方有錄音或錄影需求,應事先取得對方同意。然而在實務現場,多數診所僅以牆面張貼「錄影中」告示,作為告知方式;部分醫師則認為,診間內在明顯處設置監視器,已足以讓患者知悉影像會被蒐集。這類做法是否等同於充分告知與取得同意,長期以來仍存在認知落差與爭議。

在輿論及立委壓力下,衛福部在5月13日與地方衛生局和醫學會
與會單位包含醫師公會全聯會、醫學中心協會、區域醫院協會、社區醫院協會、基層醫療協會等,4個美容醫學相關團體出席。
商討,凝聚出4點共識,確立使用錄影設備的條件:
1.醫療機構禁止使用密錄設備。 2.醫院公共空間可架設監視鏡頭。 3.一般診間等低隱私空間
低度隱私空間包括醫病諮商會議室,眼科、耳鼻喉科、牙科等,不會拍攝到私密處的一般問診間等,可拍攝,但必須取得患者同意。
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
劉越萍於5月13日受訪時說明,錄影前應告知病人,並且取得書面同意,告知項目有資料存取保存管理。
即可錄影。 4.手術室等高度隱私空間,全面禁錄;若出於教學目的,告知病人並取得書面同意
針對診間攝影書面同意書會相關規範,衛福部會後承諾研議「公版同意書」,預計3個月後完成。
後才可拍攝。

不到一週,各地衛生局從現行法律中找出執法依據,包括《醫療法》、《個資法》、《刑法》來定出初步規範,像台南市台北市衛生局接連公布「醫事機構錄影設備設置及管理行政指引」。

然而,這套指引卻引來不少基層醫師私下抱怨:「真麻煩啊!」部分醫師認為,診間若已「明確標示『錄影中』」,應視同公告周知,不需要再要求患者逐次簽署同意書
衛福部提出4點共識,以及台北市衛生局發布的「醫事機構錄影設備設置及管理行政指引」,皆明確要求,醫療機構若在低度、高度隱私空間設置錄影設備,應事先取得患者書面同意。
,否則不僅大幅增加基層診所的行政管理成本,也激化醫病防禦心理。 尤其現在醫療人力吃緊,台灣皮膚暨美容醫學會理事林凱工認為,依照《個資法》每次都要同意,醫療院所光解釋為什麼需要患者簽文件,會忙得翻天覆地、無法執行,希望政府能找到更平衡的方式。

當政策將所有焦點都集中在前端「病患簽不簽名、醫師開不開鏡頭」等「事前充分告知、明確同意」的原則之外,更該討論後端問題:包括當醫療院所取得影像資訊之後,誰有權使用、觀看及如何保留?是否能限定用途?患者是否有權拒絕錄影、觀看及取回或刪除影像的權力?

當鏡頭介入醫病關係之間,還有許多爭議待解。

爭議1:知情同意不是萬靈丹!影像「保存、管理與使用」問題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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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要求初診病患填寫的知情同意書。內文明確告知診所內設有監視器系統,將錄影存證以保障雙方權益。(攝影/黃世澤)
診所要求初診病患填寫的知情同意書。內文明確告知診所內設有監視器系統,將錄影存證以保障雙方權益。(攝影/黃世澤)

「現在主管機關好像以為有了同意書,問題就解決了,其實『同意錄影』才是問題的開始。」

政治大學生醫倫理與醫事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劉宏恩分析,關鍵在於後續錄影後的「保存、管理與使用」:即便病人同意拍攝,誰有權限調閱?影像儲存在哪裡?資安防護機制為何?多久會被銷毀?這些核心問題在現行指引中都缺乏細緻的規範與主動告知的義務。

更深層的衝突在於醫病關係的不對等。多數醫師主張錄影是為了「防範醫療糾紛」,但是劉宏恩強調「醫療糾紛是雙向的」,如果今天身為病人想要調閱影像來舉證,醫療機構會不會推諉,辯稱病人沒有調閱權限?在實務上,常看到院所錄影後未交代保管方式,一旦發生糾紛,如果影像對院方有利,就拿出來當證據;如果對醫療方不利就宣稱「檔案不存在」。劉宏恩指出,病人即便同意錄影,不等同於病人有義務被拍攝、被錄影後還不能主張應有的權利。

此外,台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梁志鳴則擔心,簽署知情同意可能排擠到已經很緊繃、有限的醫病互動時間。因此,梁志鳴建議,不如考慮opt out的制度,「亦即原則上都進行錄音錄影,但病患在掛號或入院時可以線上選擇拒絕。」

正因為先前法規的模糊,現行醫療糾紛案例中,當事人提出的錄音證明,常常是未取得彼此同意而私下側錄的,其實是增加彼此醫病的不信任。梁志鳴期盼,透過合理設計,能讓錄音錄影常態化、制度化、去爭議化,降低對醫病關係的影響。

爭議2:醫美高度商業化,各種管理規範能否與一般診所「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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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制定的醫療錄影指引並未區分醫美與一般科別,引發業界對於行政成本與醫病關係的疑慮。圖為一般診所內安裝的監視器(攝影/黃世澤)
衛福部制定的醫療錄影指引並未區分醫美與一般科別,引發業界對於行政成本與醫病關係的疑慮。圖為一般診所內安裝的監視器(攝影/黃世澤)

基層醫師反彈之一,在於「醫美診所」與「一般疾病治療診所」是否該適用同一套管理標準。

相較於一般醫療行為,醫美長期被認為應受到更高強度的監管,原因之一在於,其本質並非「治療疾病」,而是非必要的醫療行為。

劉宏恩解釋,醫美產業是讓健康的人額外承擔額外不必要的醫療風險,因此在其他國家都是受到政府更嚴格的管制,而不是以一般的醫療邏輯一體適用。尤其醫美產業高度商業化、自費市場龐大,診所之間競爭激烈,也更容易出現過度行銷、利用話術讓消費者深信醫美效果,也未揭露風險,甚至以網紅代言宣傳,或利用病人手術前後對照影像做廣告等情況。因此,對醫美診所的錄音錄影管理、防範醫療糾紛風險等,都應採取比一般診所更嚴格的監管模式。

台灣微整形美容醫學會理事長陳俊光也點出法規一體適用的問題。

衛福部提出的4項共識,或台北市衛生局制定的「醫事機構錄影設備設置及管理行政指引」,適用對象皆為醫療機構,並未區分醫美診所或一般診所;所以依據指引,診療室、檢查室、手術室及病房等高度隱私空間,僅能在符合特定必要目的的前提下設置錄影設備,且除應事先告知病人外,還須逐次取得病人的書面同意。

陳俊光說,根據北市衛生局的指引,若患者拒絕簽署同意書,診所就必須關閉監視器或移開鏡頭。他舉例,如果一位阿媽看感冒,每三天就要去一次耳鼻喉科,如果診間裝了監視器,難道每次看診,阿媽都要簽一次同意書?「萬一阿媽拒絕簽名,醫師是否能將她轉診?這會不會觸犯《醫療法》第73條『醫生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診治』的規定?」

現行《醫療法》對所有科別一體適用,陳俊光建議,未來政府在修正「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管理辦法」時,應針對醫美產業增設專屬的錄影與影像管理規範。

例如,醫美為了評估手術成效,常需拍攝術前、術後對比照。在新指引中,高度隱私部位原則禁錄,那麼「隆乳的術前照片」究竟算不算違規?現階段,他只能將涉及私密部位照片嚴格納入「病歷資料」管理;一旦做為病歷,則不能隨意刪除必須要保存7年
《醫療法》第70條:醫療機構之病歷,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並至少保存7年。但未成年者之病歷,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7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
。一般紀錄與病歷在資安控管及保存年限嚴謹程度存在差異,資料視為病歷有助於提升病人權益與醫療安全;但另一方面,意味著醫療機構必須投入更多人力、設備與管理成本,行政負擔將大幅增加。
爭議3:全面禁錄究竟保障誰?韓國「權大熙法案」的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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螢幕畫面顯示韓國男大生權大熙於2016年接受削骨手術的手術室影像。圖為權大熙母親李娜金於2021年接受採訪。該起醫療事故後續促成韓國修改《醫療服務法》,強制規定全身麻醉手術室內部必須裝設錄影設備。(攝影/Kim Hong-ji/REUTERS)
螢幕畫面顯示韓國男大生權大熙於2016年接受削骨手術的手術室影像。圖為權大熙母親李娜金於2021年接受採訪。該起醫療事故後續促成韓國修改《醫療服務法》,強制規定全身麻醉手術室內部必須裝設錄影設備。(攝影/Kim Hong-ji/REUTERS)

衛福部的4點共識中,對手術室等「高度隱私空間」祭出了全面禁錄的原則。然而,對比亞洲醫美大國韓國,其法規走向卻恰恰相反。梁志鳴指出,韓國近年修訂《醫療服務法》第38-2條──即民間俗稱的「權大熙法案」,強制規範醫療機構在特定條件下(如全身麻醉、患者意識不清)的手術室內部必須安裝監視監視器。

這項歷史性修法的背後,是一樁醫療悲劇。25歲的男大生權大熙,存了2年的積蓄,滿心期待至首爾一家醫美診所進行臉部削骨整形手術。不料,術中發生嚴重大出血,失血量高達3,500毫升(相當於成年男性全身血量的70%)。權大熙隨即陷入昏迷,轉院搶救49天後仍宣告不治。

為了釐清死因,權大熙的母親要求診所院長交出監視器畫面,並錄下每次談判所有對話,最後終於取得監視器畫面,她來回查看影像500次,發現主刀醫師在權大熙大量出血時便離開了手術室,將後續止血工作交給一名護理助理單獨處理長達30分鐘。正是這段監視器畫面,讓家屬在民刑事訴訟中獲得勝訴。權大熙母親更走上街頭,呼籲手術室內應安裝攝影機,避免趁患者在全身麻醉、失去意識後,出現改由其他醫師代刀的「幽靈手術」事件再次發生。

這起案例呼應了台灣過往多起嚴重的醫美麻醉糾紛。梁志鳴在回覆《報導者》的採訪電子郵件中指出,「手術本身是一個不容易留下紀錄的過程,對高風險手術過程適當錄音錄影,對醫療事故原因的釐清,以及事後病人安全的檢討,確實有潛在的價值。」

陳偉傑說,泌尿科也常需要動刀,若未來走向「韓國模式」,他樂觀其成。陳偉傑指出,現代許多手術採用內視鏡系統,侵入人體的手術燈就配備鏡頭,能直接記錄手術部位,術後若有爭議一目了然。但他也說,這必須建立在配套措施上:「醫療沒有百分之百完美的。萬一病人拿著影片檢討醫師每個執行細節,恐引發防禦性醫療。強制錄影的前提,必須伴隨著醫療疏失責任的合理界定與配套。」

然而,「權大熙法案」從2021年修法通過、到2023年上路實施,仍在韓國社會遭遇極大阻力,超過9成的醫師反對──外科醫師的主要反對理由,是認為此法案把醫師當作潛在犯罪者,監視醫務人員工作,侵犯人權;此外,為了避免日後引起醫療糾紛,每一個醫療行為都在錄影鏡頭下無所遁形,醫師可能避免高風險處置、複雜病情患者,採取低風險的採防禦性醫療,也非病人之福。

2023年3月,首爾某整形診所的手術室監視器畫面遭到駭客入侵並外流至暗網,更引發了社會對於網路安全的巨大恐慌。韓國醫學會(KMA)因此抵制新法,他們認為醫院伺服器容易受到網路攻擊,可能導致病患隱私的影片外洩。

借鏡日韓,從防禦性錄影走向病歷資料與病安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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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美密錄事件引發社會關注,也讓醫療場所錄影規範浮上檯面,當錄影成為防範糾紛的工具,影像如何兼顧隱私保障,並從自保手段轉化為醫病雙方的溝通基礎,是制度上面臨的考驗。圖為診所於診間安裝的監視器。(攝影/黃世澤)
醫美密錄事件引發社會關注,也讓醫療場所錄影規範浮上檯面,當錄影成為防範糾紛的工具,影像如何兼顧隱私保障,並從自保手段轉化為醫病雙方的溝通基礎,是制度上面臨的考驗。圖為診所於診間安裝的監視器。(攝影/黃世澤)

長期研究韓國醫學的漢陽大學哲學系教授馬奎爾(John M. McGuire)接受《報導者》採訪表示,即便新法生效已超過3年,實際應用率極低。根據韓國保健福祉部的官方數據顯示,新法上路以來3年逾300萬例是患者無意識的手術,應該符合錄影的條件;但實際錄影者只僅4%。如此低迷的比例,主要此法為自願參與制,患者主動要求錄影,才會施行。

若為病人安全角度著想,馬奎爾認為,「權大熙法案」仍有強化的空間,應該將系列預設「選擇加入」,改為「選擇退出」──除非患者反對,否則手術時都要開啟錄影;同時也應該將法律範圍涵蓋到非手術室環境下的微創手術,才能真正發揮法律的實質效能。

除了韓國的立法拉鋸,日本的實務經驗同樣值得台灣借鏡。日本許多醫院早已建立明確的手術錄影規範與公告體制,在發生醫療爭議時,影像資料可以直接作為病歷資料,提供給「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檢證、藉此釐清醫療處置有無疏失的客觀證據之一。透過制度化的外部檢視機制,不僅免除醫病雙方各執一詞的口舌之爭,也保障了程序的公正性。

梁志鳴也指出,錄影其實主要不是為了法律攻防與糾紛舉證,「醫病互動過程的錄音錄影,其實是一種比文字病歷,更貼近原始醫病溝通過程的資料紀錄方式如果能妥善應用,對後續的醫療處置和病人安全管理,會有一些潛在的價值。」但他也強調:「錄音錄影的過程,同時也要避免對醫病信任產生負面影響。」

一場醫美診所的「密錄偷拍」醜聞,能夠檢討的,不只是患者對錄影的「知情同意」與否而已;還有更深層的醫病信任與資訊不對等的問題。隨著醫療場域中的病患權利意識抬頭,如何藉著醫療過程中的影像內容,從防範醫糾的武器,轉化為醫病雙方溝通資訊,這才是這場風波背後更值深思的重要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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