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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孟利/從「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看論文抄襲事件
台灣學界在應對重大學術倫理爭議時,欠缺足夠法源保護,導致事實釐清與調查難以確實。圖為台大校園。(攝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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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台大論文造假事件發生以來,台灣在學術倫理的監察與教育這兩個部分,實質上改變並不多,特別是在法規與行政措施的部分,仍然未能直指事情的核心、在關鍵處著力,因此對於釐清重大爭議的案件幫助不大。

就從最近的抄襲案說起。

抄襲的時間判定:應以「第一版」日期為依據

兩篇文章如果有相當程度的雷同,那一定有一篇是抄襲的。但是「誰抄襲誰?」就是個難決的問題。事實上,未必公開出版時間較早的一定是「被抄襲」的一方,因為一篇學術論文的完成通常得經年累月,如果還需要經過同儕審查的過程,那公開發表的時間會遲於完稿的時間;若是一篇論文投稿的過程一波三折,不是一投就中,而是被不同期刊拒絕了幾次之後才找到安身立命之所,那麼要從各種公開的收稿、審查、發表的時間紀錄來推測完稿時間就更難。

碩士論文也是。以台灣的修業年限來說,一本論文從主題發想、資料收集、實驗或調查工作進行、結果分析到最後的綜述討論,整體時間花費通常需要1年以上,超過2年也是常見的情況。而在1、2年內不斷的增減修改中,哪些段落是在哪個時間點完成的,是無法從論文的完稿日期看出;若是要判斷兩本論文是誰抄誰,實務上來說,並無法以論文的完稿日期界定。

特別是,假若抄襲與被抄襲的雙方是密切的合作者,平常就有書信往來或是資料共享的交流;或是還有個指導教授當作資料流通的中間人,那麼要釐清論文中的哪個章節究竟是誰抄誰,更是無法從各種公開的時間紀錄得知。

因此「抄襲」在舉證上,最關鍵的證據便是被指抄襲的章節段落,其「第一版」出現的時間點;也就是說,抄襲的舉證至少必須逐章、逐節分別釐清,看看雙方誰能就被指抄襲的段落,舉出「我是最早寫出這段文字」的證據。

缺乏足夠法源保護,釐清事實、調查難確實

雖然「第一版」出現的時間點認定,於幾乎都是用電腦文書處理軟體書寫的時代,在技術上並不是件難事,關鍵的證據應該都存在雙方的電腦、電子郵件信箱或是雲端硬碟裡;只要請資訊相關專業人員來判定檔案內容的修訂歷程、檔案內的各種相關紀錄是否有被變造過,就可以得到客觀的結果。

但實際的困難是,即便依《國立台灣大學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及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第16條:

「倫理委員會、初審小組或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被檢舉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被檢舉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若拒絕配合前項之要求,倫理委員會得視其情節,決定是否逕送校教評會或校內有權處理單位建議懲處⋯⋯。」

若是作者以「隱私權」為由,不肯把整部電腦搬過去、電子郵件信箱與雲端硬碟全打開供調查單位檢視,只願意自行拷貝或列印出單一檔案給調查單位,這樣能說「被檢舉人或相關利害關係人拒絕配合前項之要求」嗎?

即便作者使用的是公家的電腦,根據第17條:

「倫理委員會、初審小組或調查小組基於保全、調查事實或證據之必要,得請求本校各處室、學院(中心)主管協助保全或調取證據,前述單位應配合保全或提出證據。」

但是財產上屬於公家的資訊設備內之私人檔案,財產管理單位是否有權在作者不同意的狀態下,打開這些不知與案情有無關係的私人檔案進行檢視?

因為沒有足夠法源保護,執行調查的學術單位只能請求關係人主動提供資料,也正因為調查單位所能取得的資料都是關係人自己「處理」過的資料,就證據力來說,怎麼樣都薄弱了些。

這樣的窘境,台大在處理2016年的論文造假案時其實已經遇過。當時的調查小組皆未能取得任何來自郭明良實驗室的原始實驗紀錄,僅有郭明良提供的影本資料。雖然「倫理委員會得視其情節,決定是否逕送校教評會或校內有權處理單位建議懲處」,但「逕送校教評會」就可以取得更多資料嗎?「建議懲處」就能釐清事實嗎?

所以,在這看似周全但實務上不足的法規下,調查結果永遠都有各說各話的空間,無法一錘定音。以這個角度來看台大於8月9日公布的「林智堅抄襲案」調查結果,記者會中提到類似「第一版」的證據,應該是余正煌提供的「2016年1月28日」之草稿。但至少在記者會中,完全沒有聽到台大的調查是如何確認「那真的是」2016年1月28日的草稿,也沒有看到就被指控為抄襲的段落,是如何與這「第一版」比對?缺少了這兩個關鍵證據的說明,整體的調查無法昭公信也是必然的結果。

只罰學生、卻對指導教授「超級友善」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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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論文、抄襲、學術、倫理
民進黨前桃園市長參選人林智堅身陷論文爭議,台大9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向外界說明相關進度,主任秘書王根樹(中)、教務長丁詩同(左)、社會科學院院長蘇宏達(右)出席說明。(攝影/中央社/郭日曉)

發表到國際期刊的論文如果出問題,列名的作者都需要擔負責任,因為所有作者都是屬於「合作」的關係,在身分上是平等的,有差別的只是貢獻度。

但碩博士的論文如果出問題,「照理說」,指導教授應該要擔負較大的責任。因為論文是學生「學習」的過程,所以指導教授有義務關照這本論文的所有細節,提醒與教導學生學術倫理規範。如果學生的論文抄襲造假,不管是否是學生刻意隱瞞,指導教授都難辭其咎。更遑論指導教授知情、默許甚或主動引導學生抄襲或造假,那是不適格的教師,必須要有所懲處。

回到法規面,若檢視台大的《國立台灣大學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通篇顯示不管學生犯了抄襲、舞弊或其他違反學術倫理之行為,該罰的都只有學生;條文中提到「指導教授」的只有第8條:

「召開審定委員會時,應以書面通知被檢舉人提出說明或到場陳述意見,未於通知期限內提出說明書或到場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審定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被檢舉人之指導教授列席說明。」

就「說明」,然後,沒事。

若再檢視《國立台灣大學教師倫理守則》《國立台灣大學論文指導教授與研究生互動準則》,也沒有看到若指導教授的「指導」出問題時,該負什麼樣的責任。

當然,這種視「指導」為有權無責的法規設計,原意應該也是跟「大學自治」一樣:「在大學工作的人,特別是作為教育、行政與研究主體的大學教師們,『理想上』,不管是對社會的使命感、對知識學問的追求、以及對道德與誠信之自律,都應該比一般社會認知的標準有著更高的自我期許。也因此,大學內的事務不需要政府以行政權力過度干涉,因為政府的官僚體系通常不會有高於大學的前瞻性作為,所以要讓大學自主,好讓大學作為社會的良心與國家進步的推手。」(註)
節錄自作者2017年刊登於《民報》之文章〈連論文造假都只靠教育部訂法規、大學自主能力在哪裡?〉

因為我們對於「指導教授」也有同樣清高的期許,所以沒有以法規來規範指導教授。但是每年都有層出不窮的研究生觸犯學術倫理規定,也就意味著每年都有那麼多不盡責的「指導教授」,肆無忌憚地誤人子弟。

也就是說,今天台大校長、教務長在記者會中應該有的態度,不只是義正辭嚴地向大眾宣示他們捍衛了台大的招牌,而必須在第一時間向社會大眾誠懇道歉,為台大沒有在師資良莠上做好把關、沒有把該有的專業認知與學術倫理教給學生,就大學的失能向社會道歉。要宣示的,也應該是今後如何在法規上、在指導教授的資格上、在指導教授的「指導」上,要做怎樣的改進與規範。

畢竟,台大是一所學校,不是法院。

重探研究的本質:求「新」才是原始初衷

最後,我想給廣大的研究生們建議。「研究」的英文是「research」,本質上,是要發現新的現象、發明新的東西、談出新的想法。而再怎麼有名的學校,規模再怎麼大的實驗室、名氣再怎麼大的指導教授,都沒有辦法窮究所有新的事物。

所以作為一個研究生,也要常常給自己一個「re-search」,重探的機會,停下來想一想:對人生或是對學術研究,更遠一點的想法是什麽?是不是非得這個主題不可?是不是非得跟隨這個老師不可?也要常常「re-search」自己追求「新」的原始初衷是否還在?如果心境已經隨時間而轉,適時地轉個身,不一定要執著在研究這條路上,也許可以得到更精彩的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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