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協會的沉淪與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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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佳和/體育改革的抉擇:更多國家控制?更多社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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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林佳和是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手球協會監事,也是教育部法規委員,參與這次《國民體育法》修法的體育署內部諮詢。當社會對單項體育協會一片罵聲,期待更大有為政府的同時,林佳和提出想法:體育改革究竟應該有更多的社會支持?還是要更多國家控制?

台灣的問題,若要濃縮成一句話就是:「體育」跟「運動」分不清楚。運動是屬於社會的,體育是國家的。

大多數國家的運動發展是由政府的文化部主管,因為運動屬於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很少有國家跟我們一樣,是由教育部主管體育。眾所周知,教育的功能比較強調馴化跟國民養成,而不是強調自主發展。

台灣的運動發展先天不良,後天失調。日本在明治維新時,學習普魯士把教育當成是訓練國民的手段;而日治時期台灣又跟日本學了這一套。當時雖然重視體育,但其實是把體育視為教育、甚至是軍事教育的一部分。

在先進國家,運動是標準的社會產物。許多家庭的成員都參與運動俱樂部,也了解「想要運動就得要交錢」的道理。以德國為例,德國有8千萬人口,超過8百萬人登記為足球員、超過85萬人登記為手球選手。大部分的「球員」其實都打得不怎樣,但完全不影響大家的興致。也正是因為投入運動的人口眾多,才能建立起健康的金字塔型:有充分的運動人口,才能支持上層、少數運動菁英。

台灣最大的問題就是運動發展缺乏社會支持的基礎。僅有少數的運動,例如棒球、籃球、羽球、桌球,才會有機會發展成「金字塔型」。多數運動只容得下菁英,只有打得最好的人才能進入校隊,而校隊若沒有打到全國前幾名,就有可能被解散。但在德國有3萬支手球隊,絕大多數都沒有機會擠進前面的名次,但大家還是樂此不疲,因為運動的目的不是名次,而是生命實踐的一部分。

在台灣,體育從一開始就是國家控制的模式。像是棒球交給國民黨經營、足球給華視經營、橄欖球給台視經營;單項協會跟政治也脫離不了關係,協會的資源要政府挹注、協會的領袖是政治人物。像是籃球理事長是國民黨前立委丁守中;陳水扁擔任總統時期,也要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擔任足球協會理事長(
2002年日本、韓國舉辦世界盃足球賽,也是首次在亞洲舉行的足球賽。當時的陳水扁政府因此備受激勵,喊出「足球元年」,並由當時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擔任足球協會理事長,意圖展現政府在足球領域的雄心壯志。
)。

由於我國運動人口不足,觀眾也少,導致商業化困難。很多賽事需要政府要去求企業「拜託啦!支持一下職棒。」這也強化了人民認為運動就是政府責任的觀念。

陳水扁時期的體委會主委陳全壽下台的原因,是因為2006年亞運中華台北代表團奪牌目標失敗。

這其實很不合理。以射擊比賽來說,影響準度的因素太多,也許是家裡有狀況,或是剛好有什麼念頭飄過,都可能會影響選手的穩定性。因為穩定性不夠錯失奪牌機會當然可惜,但為什麼要官員為此下台負責?

全世界很少有國家會用選手的運動表現來決定官員的去留,為什麼台灣會這樣?就是因為我們對國家系統有太多投射。但別誤會,我沒有說國家不用負責任,但要找到一個健康的方向發展。

不論是體育界或其他領域,很多人都認為國家應該更照顧我。然而,這是種未必符合當代的講法,就像很多人懷念威權世代一樣。韓國有個制度實施非常久,就是國家會提供奧運金牌選手房子和終生工作;但在歐洲,會覺得選手拿金牌很棒,恭喜你,但關國家什麼事?

很多人聽了這個說法會生氣:你不知道運動員從小訓練很辛苦嗎?但各行各業誰不辛苦呢?運動員當然需要出路、需要某種安排,但不是一切交給國家。

我們有很多不該有的觀念,像是「體育即國力」,或是出國比賽就是為中華民國爭光。我反對這樣的觀念,這樣只是在鞏固落伍的國家性。

我國運動員會如此仰賴國家,有一個原因就是體育班。體育班的存在導致運動訓練常常成為運動員的全部。體育班的孩子經常從早上6點多就開始晨操,下午專長訓練,有些到晚上還要練習。過去有些球類運動,教練甚至要小朋友抱著球睡覺,感覺球是身體的一部分。所以打起球來純熟到看不出年齡,也常常在國際賽上拿冠軍。但也因為菁英教育,導致運動員除了運動沒有別的專長,退役後也常面臨職涯發展困難。

為什麼其他國家不用擔心運動員退役後的職涯發展?就是因為從小健康發展。美國參加奧運的跨欄選手是化學博士,德國手球國家隊守門員、當選過「世界手球先生」(IHF World Player of the Year)的Andreas Thiel是律師,捷克以前的足球國家教練是哲學系教授。要認清的是,就算運動最發達的國家也不可能將每項運動都發展成職業運動。運動只是運動員生涯的一部分,不應該成為唯一的專長。

我自己會放一部關於東德國家培育運動員的紀錄片給學生看,講述所謂東德的運動奇蹟與秘密。他們的訓練方法非常殘忍,例如曾經爆發過,為了讓女性跳部選手更有爆發力與肌力,曾被揭發強迫懷孕幾個月後墮胎,再去參賽的殘忍事蹟。這些國家為了得到好成績做到這種地步。如今很多運動員來出來控訴國家迫害。我們還要走回國家控制的老路嗎?

從國家控制走向社會支持雖然是健康的方向,但也要漸進。第一步就是,不要讓運動成為運動員的全部;第二,運動要普及,不要菁英。

厚實社會支持的基礎,其實是文化問題。有人說台灣的情況可能是文憑主義導致,但同樣重視文憑的日本、韓國從80年代就開始發展幼兒足球,目標是有一天要舉辦世界盃足球賽,他們也在2002年達到目標。現在日本的足球排名在世界不低。但重點不是成績,而是足球的運動人口已經超過棒球了,日韓皆然。

可以達到這樣的成績,一方面有賴家長的觀念;另一方面是企業界的支持。日韓的企業都很支持運動,認為有助於社會形象。台灣的企業比較偏向一次性的支持單一運動活動與比賽,像是路跑或特定比賽的冠名。但一次性的支持並無助於運動發展,運動發展需要更長期穩定的支持。例如美孚建設長年支持文化大學棒球隊。但大多數情況還是要靠政府拜託國營事業支持,例如羽球、桌球等。

幾年前修法,讓支持運動的企業可以抵稅,但效果依然不好。很多人期待快速的方法,就是由國家召集企業一起成立聯盟,發給運動員薪水,這種都是速食的方法,只是治標不治本。

台灣運動長久的問題,就是投入運動的人過度小眾。運動始終是少數人在玩,少數人某種程度主導甚至扭曲這個領域的文化。當過去在政治高壓的時候,這些衝突會隱藏,但現在可以自由控訴或是爆料,各種問題就會展現。

這一波對於單項協會的檢討其實是好事,唯一要擔心的是,不要矯枉過正。不是讓政府單位公親變事主。舉例來說,這次《國民體育法》的修法中,我贊成自然人加入協會會員,也支持財務透明。而且不只是政府補助款要公開,連自籌的款項也要公開。但有部分的條文,如果操作不好就可能被視為國家公親變事主。

例如,在避免特定人士專斷把持的部分,修法後將明文規定理事長、秘書長的配偶與三等親不得擔任工作人員,也不得在同一特定體育團體擔任理事與監事。修法條文中「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的選拔辦法由中央主管訂定。」我認為干預太多,政府的監督應該就事論事,而非插手人事組成。

另外,國家介入程度與方式的拿捏,也會影響到我們對於運動紛爭仲裁制度
為什麼運動領域的紛爭,要用仲裁機制取代法院?第一,走法律途徑曠日廢時;第二,法律成本高;第三,法律在某些領域如醫療、運動等不見得比較專業。所以70年代各國推出了「替代糾紛處理機制」(Alternate dispute resolution,ADR ) ,部分程度取代法院。
的選擇。理論上,運動員與協會的仲裁制度有三種模式可以選擇:

第一,是直接給政府做。由政府解決運動員與單項協會的紛爭。這個提案還好很早就被否決,因為違反國際奧林匹克憲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非常堅持,國家不可以介入運動紛爭,也不能介入訓練。

第二,當爭議發生時,國家是局外人,由單項協會跟運動員自己解決爭議。這個模式最符合國際奧會期待,也是很多國家採用的方式,例如國內圈內人很熟悉的日本,但最不符合立委與民眾的期待。

第三,由國家或是奧會,共同成立仲裁機構。這個機構完全自主中立,國家雖然協助成立但完全不干預。目前傾向採取這個方式,既符合立委期待,又不違背奧會憲章(更多請見〈修整後的《國體法》老爺車 一路順風?〉)。

從里約奧運以來的,體育改革產生許多股力量,包括廣大民眾、立法委員、單項協會,政府態度。這四股力量彼此拉扯,讓我們在討論各種問題時「究竟要多少的社會自主?多少的國家干預?」並沒有一致的邏輯與信念。

我反對把體育推往國家控制的方向,但不代表我認為國家可以置身事外。國家應該用它有限的資源和能量,打造一個適合發展成金字塔的運動環境。我國的運動若要走向社會自主的方向,可能會歷經許多混亂跟陣痛,但我不會很在意,因為台灣還是必須往進步國家的方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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