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協會的沉淪與重生
修整後的《國體法》老爺車,一路順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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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按】 《國民體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下稱國體法) 修正案已於2017年8月31日通過,單項協會將面臨改革,包括應以開放人民參與為原則,並在修法公布施行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改選理、監事等,促進單項協會透明化。而「中華奧會」經過院會表決後,決議名稱維持不變。

這段日子,體育各界改革聲浪都不約而同將矛頭指向各單項運動協會。明星選手謝淑薇、戴資穎、林怡君、黃培閎、丁聖祐等加上職業棒球工會、體育改革聯會等單位的控訴,掀開各協會過去不為外人輕易探究又缺乏監督的「黑幕」,將台灣空喊多年的體育改革推向不得不處理的關鍵時刻。

趁著民意改革聲浪高漲,立委開始從根源法案下手,重新提出對單項協會的管理規則。而回頭看這部自民國18年就公佈的《國體法》,自然無法回應當前體壇爭議與解決協會亂象,就像是一台搖晃、胡噴黑煙的老爺車,開在路上,讓人膽顫心驚。

只是,在目前要重新修整這部老爺車的過程,又裝載太多民意與輿論壓力,裡頭該換的零件是換新了,但一些不一定需要的配件也掛上,待這部老爺車真的開上路後,真能一路平安順風嗎?

8月可望通過《國民體育法》,協會是改革重點

去年9月,立委黃國書率先拋出《體育團體法》草案,以另立專法,而非修改既有《國民體育法》方式改革現有單項協會問題,另有許多立委分別提出《國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朝野立委同時也呼籲體育署應加緊腳步,從整體政策面著眼,推出行政院版草案。

等了兩個月,體育署在行政院政策小組會議上提出了一個版本,內容是在既有《國體法》之下,複製貼上許多黃國書版《體育團體法》的內容,看似豐富,卻毫無邏輯章法,讓黃國書氣得當場拍桌走人。

直到去年12月底,體育署終於在立法院會期尾聲、端出《國體法》的新修正版本,在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開始審查,今年5月3日,初審才正式完成。原本以為會順利進入三讀排程,卻又突然被親民黨團以「草案將『中華奧會』改為『國家奧會』會增加國際賽事困擾」為由,拉下草案交付朝野協商,也因此,三讀時機才延到8月臨時會。

其實,單項協會問題已久,過去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分別在民國87、88與95年間,就已召開多次專案小組會議,研擬針對民間體育團體的組織功能與業務另立《體育團體法》,最後雖有短、中、長程的建議改革方向,卻沒有實際執行。直到102年,行政院組織改造讓體委會併入教育部,修法一事才又死灰復燃。

有立委私下抱怨,改革的民意沸騰,單項協會被外界罵得狗血淋頭,但面對修法作為,體育署牛步就算了,最可惡的是抱著「交差了事」心態,院版草案東拼西湊,只想說服立委另立專法太耗時,主張直接修改現有法令就好,「就來拜託我們,不要太為難,但在草案擬定上卻沒有誠意。搞到後來大家都說,早知道走專法可能還快一些。」黃國書苦笑,面對協會亂象,「我們要給體育署尚方寶劍,他們卻只想要小小水果刀,削削皮就滿足。」

主導這次院版修正草案的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說,在台灣,關於人民團體的規範與監督本就寬鬆,但特定體育團體
指亞奧運單項協會。
是與國際接軌的單一窗口,儼然代表國家,確實需要不同的管理規範,「體育署自102年5月起就開始研擬修法,但是是針對現行《國民體育法》而非另立專法,因為不論是哪一種,以立法技術而言,都是希望以高密度管理重新規範這些特定體育團體。剛好去年謝淑薇事件爆發,外界對協會的質疑、對選手照顧不週等,我們更了解事情嚴重性,這些意見也都放進這次修法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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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 體育法
體育署副署長林哲宏。(攝影/余志偉)

另一方面,這次修法內容不僅針對協會問題,另處理了公共運動設施設置、身障者體育活動權益、學校體育活動訂定及場地開放等,「體育問題不只單單處理體育團體,回應民意之外,我們考量的面向比較廣。」林哲宏說。

改革重點1:開放協會會員,擴大參與

回到修法條文本身,體育署提出「財務透明、業務公開、組織開放、營運專業」的原則,確實回應民意輿論的訴求,也讓立委諸公大致滿意,只不過其中針對「單項協會」的條文,卻讓許多運動界人士憂心,尤其是協會。

以協會開放會員
目前會員資格由協會自行決定,有的協會被詬病長期都是自己人。
參與為例,美意本是增加會員、提高會務收入,同時以民主原則解決可能的黑箱疑慮,達到國際奧會要求的良善治理準則。但前跆拳道國手、現任新北體育總會會長黃志雄認為,開放很好,可是不該影響協會現行的運作,應有適度控管,他要大家設想:「開放後,一下子所有網民、鄉民都來了,他們是關心,但會費願意交?會來參與會議?每個單項都有自己的專業,投票與決策的時候,他們都能投入了解?」

除此之外,召開會議、維持會務的金錢與人力成本勢必增加,對現行多數僅有1到3位行政人員的協會將是一大負擔。排球協會秘書長章金榮也提醒,有心人想做事,除了得衡量有沒有興趣,還得看能力,「進協會做事,是負有階段性工作任務的,你得面對所有排球愛好者、選手、各縣市組織,還要在國際上接軌⋯⋯大家要做,好啊,給你們做啊,我不是怕外面的人沒知識,但很怕他們不了解。」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林佳和強調,當前協會的確需要改變,但並非是由政治力強力改變,而是需要靠自己改變自己。若就目前修法方向而言,改變的方法可能是:讓外力透過開放參與進入協會、成為協會自己人,以民主原則的參與去進行改革。「行政機關必須中立,運動領域更是。」

曾經,有某協會的派系角力就以動員為手段,雙方各自找來數百位黑衣人加入協會,意圖影響理事長的選舉結果,「那一天,體育署大樓門口黑影幢幢,氣氛肅殺,好像隨時會開幹⋯⋯。」親眼目睹的體育署工作人員如此透露。

為了避免黑衣人事件再度爆發,同時站在輔導協會健全營運的角度,林哲宏說體育署將透過章程範本與細則的訂定讓這部分的衝擊降到最低,「譬如團體會員與個人會員在選舉時的票數比例,或是超過一定的會員數量時,需先行選出會員代表的辦法等。」目前,體育署預計在9月份公布相關辦法。

改革重點2:財務透明化

至於財務透明,看似爭議最少,僅有部分協會提出「需要體育署協助補助會計師認證」的需求,客觀來說,這項條文的確也呼應了國際奧會在去年舉行的第127屆年會中提到的重大改革重點:增加財務的透明化。不過,檯面下各協會卻對於「透明」的程度憂心忡忡。

以高球協會為例,他們自2011年起就以經營企業的概念自聘會計師簽核、有完整財報資料,高協秘書長鍾文貴說,「有些企業或廠商的贊助合約可能涉及保密協定,當然,如果不是在這樣的範疇,是該公開被審視的。」

但棒協秘書長林宗成認為,「不是全部上網給大家看到就叫公開透明。我們請會計師認證、查帳、最後交給政府,已經是負責,協會畢竟是人民團體,不是商業單位也沒有金山銀山。我們一切都照政府規定的依據去做。」他也不諱言,整個社會氛圍對協會的不友善,將讓很多有心投入運動產業的企業縮手,「搞成這樣,這麼複雜,讓他們覺得乾脆不要贊助,整個負面效應,我很怕這種效應會發酵!」這部分也是排協秘書長章金榮同樣擔憂的。

改革重點3: 理事長、秘書長的配偶三等親不得擔任工作人員

在避免特定人士專斷把持的部分,修法後將明文規定理事長、秘書長的配偶與三等親不得擔任工作人員,也不得在同一特定體育團體擔任理事與監事。此外,為了選訓不公的爭議,修法條文中也明訂「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的選拔辦法由中央主管訂定。」

這兩項規定都是針對有部分協會長期被家族把持,介入選手選訓,民意一定拍手叫好,但卻有違反國際奧委會體育自主的疑慮。

奧林匹克與體育運動良善治理的基本普遍原則

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 (IOC)在2008年訂定了「奧林匹克與體育運動良善治理的基本普遍原則」(Basic Universal Principles of Good Governance of the Olympic and Sports Movement, PGG),要求所有奧林匹克運動組織(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都要接受與遵守,其中就包括了「協會必須維持自主權並和政府保持和諧關係」的原則。

此外,在去年舉行的第127屆摩納哥年會中,支持體育運動的自主性、增加財務的透明化,是國際奧會宣示2020奧會的重大改革重點。

林佳和認為,「像是(國體法)第21條與31條,都可能被國際奧會盯上,若未來體育署沒有處理好,是可能違反運動自主精神的。此外,第36條的三等親限制,干預程度也過火,不能否認有很多正派的家族是真的有心投入運動的,重點應是堅持協會內部民主原則與監理、建立好遊戲規則,而不是以限制近親等方式,結果製造更多抓摸不著的人頭。這就是看對問題,給錯答案,怕是未來不能解決問題,還落實了條文有重大瑕疵的指控。」

林哲宏再次強調針對特定體育團體「高密度管理」的原則,因為這些協會具有公共性,也接受政府補助,又是所有選手與國家代表隊的對外唯一窗口,高密度管理確實有必要,「但我們也明白踩紅線的可能,因此在第42條中,我們放了一道保險,說明若特定體育團體受國際規範者,應依該組織之章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其實,對於立委、民意要求政府與體育署應「硬」起來,意圖用上述法條勒緊各單項協會脖子的方式,林佳和並不贊成,因為運動領域的自主是國際奧會最重視的,「把運動推往國家,是反時代潮流的,這不是說國家就置身事外,而是社會需要更多自主。當然,當社會還達不到完整自主條件時,身為資源掌控者的國家應協助,但不是公親變事主,不能變成直接的控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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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署。體協。
各界對體育運動法修正有不同意見。(攝影/余志偉)

實際上,一旦《國體法》修正施行後,協會需在半年內召開會員大會,完成理監事改選,最迫在眉睫的是,體育署為此得火速訂定41項子法細項。林哲宏表示,體育署目前已將41項子法分類處理,正馬不停蹄與法規會、內政部確認協商,預計在母法施行後的一個月、三個月、五個月內分批公告。「體育署明白現有協會的行政能量不足,修法後的行政流程複雜,因此將成立輔導小組來協助這段過渡期。」

一部進步的法案,得能回應需求,但仍須主管機關的配套,整體社會環境的支持,一項改革的推動,也有其必經歷程,絕非一蹴可幾。如今這部國體法老爺車改裝了,配備雖不到頂級,零件也未必換得適切,但至少有往前走的動力了。可以說,在選手、民眾、立委的推波助瀾下,台灣體育改革終於開了第一槍,下一個關鍵,是國體法上路後的執行,體育署的角色責無旁貸。握著這台老爺車的方向盤的體育署,到底有沒有決心提高車子性能、真正滿足乘客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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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體法
(整理/汪宜儒,設計/黃禹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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