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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名哲/加班換補休 勞工可能兩頭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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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草案已於1月10日上午三讀通過,除原本備受爭議的輪班間隔、放寬七休一等條文之外,於9日深夜加碼通過第32條之1的增修條文。而這「偷渡」進去的內容,其實是民進黨在這次修法過程損及勞工權益至關重大的一條。

勞基法規定,勞工有延長工時(俗稱加班)或在休息日、休假日出勤,雇主應發給加班費。然而勞動部曾函釋,加班後若經勞資協議以補休代替加班費,並未違法。實務上,不少勞動現場向來採加班費與補休雙軌並行的制度。

不過這法無明定,但實際存在的補休制度,仍有幾個為人詬病之處。首先,加班費依法應是原來工資的1⅓、1⅔倍,甚至更高的倍率;但如果以補休替代,由於法律未明文規定倍率,實務上幾乎都是依實際加班時數給予補休。意即,加班費的成本較高,而補休相對便宜,造成雇主傾向勸誘(甚至強迫)勞工選擇補休。

其次,勞工換得補休後不見得能順利使用,因為排假仍要取得資方同意,造成不少勞工累積大量補休時數卻用不掉。最後,累積的補休時數欠缺明確的「換價買回」規定,最糟的情況是明明有一堆假,結果卻「自願奉獻」給公司,連加班費都討不回。

過去勞動部僅一再強調,以補休替代加班費,應該是勞工「加班後」、「自願」選擇下才可行,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加班只給補休。但對於上述「倍率」、「排假權」、「換價買回」等三個弊病,遲遲未解。而在去(2017)年一例一休上路後不久,立法委員蔣萬安等人就曾提案要將加班換補休的規定入法,並且主張補休倍率應比照加班費。當時勞動部表示再持續收集意見,但最終未被立法院排入議程。

而今年勞基法再修法,黨團協商時,蔣萬安委員再度拋出第32條之1的修正動議,並明確規定:

  1. 補休時數比照加班費,應有倍率加成。例如平日晚上加班4小時,可換補休6小時。
  2. 補休日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但若協商不成則由勞工排定。
  3. 補休沒用完,於年底或契約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加班費。

蔣萬安版的第32條之1,一次解決上述的三個弊病,對勞工顯然有利。孰料,民進黨黨團竟跟在蔣萬安版本後,提出再修正動議;而表決結果,毫無意外地民進黨以人數優勢通過他們所提的版本。

民進黨版與蔣版的顯著差異是:補休時數等於加班時數,並無倍率加成;未規定補休排假權;儘管有換價機制,但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萬一雇主與勞工「協商」一個遙遙無期的補休期限,同時勞工又沒有自主排假權,結果很可能回到累積大量補休時數但無法運用的現況。我們可以說,蔣萬安版本試圖解決現行補休制度的弊病,而民進黨版幾乎是讓這三個弊病就地合法化。

況且,這個「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未來恐衍生更多實務上難解的問題。例如勞資雙方約定補休期限超過五年,但目前勞基法規定出勤紀錄、工資清冊的保存期限都是五年,屆時可能發生勞工要求補休換回加班費,卻已無憑據可證明的窘境。

但上述問題都還不足以形容民進黨通過第32條之1的滿滿惡意。

綜觀這次勞基法修法過程,行政院不斷以「勞工需要加班費」為藉口,主張必須修法提高加班時數。但最終突襲提出的第32條之1修正動議,卻是將1:1的補休時數入法。儘管用補休取代加班費須經過勞工同意,可是在成本考量下,完全能預期未來勞工將「被同意」補休。加上前面提到無排假權、期限遙遙無期等弊病,甫三讀通過的勞基法,已經被改為一部勞工將更加過勞、卻可能連加班費都拿不到的法律。

之前,筆者雖支持蔣萬安委員提出的第32條之1修正動議,但十分不願見到民進黨用這條來「交換」其他過勞條款。豈知民進黨連交換的意願都沒有,把原本頗進步的版本改成四不像,再強硬通過。

我實在難以用文字形容民進黨於這次修法過程的惡質。在悲憤之餘,要提醒所有勞工朋友,惡法已通過,我們僅能試著將傷害降到最低。法案三讀完成時併通過一個附帶決議,責成勞動部就補休期限再行做出解釋,我們必須督促勞動部,至少應比照勞基法的特別休假,將補休期限定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以杜絕補休遙遙無期的弊端。

其次,補休與加班費相比依然不划算,因此除非你個人有需求,否則盡可能不要「被同意」換補休。最後,要確保連同加班費在內的所有勞動權益,勢必要有強大的工會做後盾,呼籲大家即刻行動,就地組織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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