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中佩/橫亙兩百多年,美國憲法擁槍權背後的爭議與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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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再度爆發嚴重的槍枝濫殺事件,賭城拉斯維加斯10月1日晚上槍手帕多克(Stephen Paddock)從酒店32樓朝聚集約兩萬人的露天音樂會掃射,造成至少59死、逾600多人受傷。雖然慘案造成美國槍枝管制議題再度浮上檯面,但碰上1791年訂立的美國憲法《權利法案》第二條,也就是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
紀律良好的民兵隊伍,對於一個自由國家的安全實屬必要;故人民持有和攜帶武器的權利,不得予以侵犯。
〉,被解釋成人民有擁槍的權利,反槍團體始終難以越雷池一步,推動積極的槍枝管制。但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真的是一尊人民擁有槍枝權利不可侵犯的神主牌?

2008年,美國作家馬丁(William Martin)寫了一本暢銷歷史推理小說《失落的憲法》(The Lost Constitution),情節是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第一草稿重新出土,這個草稿在完成後就被偷,以致美國憲法只留下語意不清的本文,由於草稿中制憲群英明確指出第二修正案的目的是進行嚴格的槍枝管制,第一草稿的出現不僅讓已經對是否加強槍枝管制的共和、民主兩黨爭論已久的各路政治人物爭奪,其巨大的收藏拍賣價值,更引發黑白兩道相互廝殺。

就像《達文西密碼》,歷史推理小說雖然是對歷史超展開,並放了你死我活、兒女情長的戲劇情節,一定程度仍要基於歷史事實以引人入勝。《失落的憲法》所描述的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是要加強槍枝管制,是作者自己想像出來的虛構情節還是事實?

其實不論是擁槍派還是反槍派,對於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基本都同意,這是個開放民眾擁槍的條文,爭論只在於:美國是要守著美國開國先賢訂定的教條,將任何有損民眾擁槍的法令皆視為違反美國立國精神,還是必須因為現代社會已經有不同的形勢,武器的殺傷力和潛在因為宗教、政治、精神狀況即發動攻擊的孤狼、團體與立憲時的18世紀大不相同,美國憲法必須與時俱進,進行積極的槍枝管制。

這個共識是基於美國的建國的確是由於普遍擁槍的民眾,面對蠻橫貪婪的大英帝國,在反抗的過程中,無懼於英國頒發的禁槍令,拿起手上的武器,在制憲精英的領導下,擊敗英國,獨立革命成功。在這個歷史解釋的基礎上,否定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人民擁槍權,當然就等與剝取了民眾擁有對抗政府的武力,這將是專制及集權的溫床。

所以《失落的憲法》是腦補太過的偽歷史小說?其實也不是。對於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立法過程,近來一直有一個較少人所知、但有一定說服力的歷史研究,《失落的憲法》只是這些新研究衍生出來的大眾通俗讀物。

新的歷史研究強調制憲精英雖然表面支持民眾擁槍,但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真正的目的,是要增加政府鎮壓擁槍民眾起義的能力。

事情是這樣的,1776年美國雖然獨立成功,但耗用的軍事開支及重建所需的經費,只能加稅攤派到許多基層民眾身上,造成抗稅抗爭不斷。1786年,麻薩諸塞州爆發了著名的「謝司起義」(Shays' Rebellion),沒有龐大常備軍的聯邦及州政府無力對抗,麻州幾乎陷入糜爛,最後靠著州長鮑登(James Bowdoin)自籌軍費招募民兵才勉強彈壓下去。

謝司起義給予美國政治精英極大的震撼,連已經宣布由大陸軍團總司令退休的華盛頓都決定復出,整個中央到州政府的失能也促使美國在1787年召開了制憲會議。從制憲會議到1791年權利法案中,擁槍權條款爭執的中心一直是:在反聯邦主義者極度反對美國設立龐大常備軍下,如何建立一套有效應對內亂外患的機制?由於反聯邦主義者認為常備軍隊自身的利益將綁架國家,並進行侵略,在爭論不休下,聯邦派與反聯邦派兩方在1791年取得妥協,將民兵視為妥協方案,放入《權利法案》,給予民眾擁槍權,藏武力於民間,並強調管理良好的民兵是維護自由州安全的必要手段。

也就是說,〈憲法第二修正案〉在當時是以集體權利的概念,認為「管理良好」(A well regulated)的民兵是維護共同利益的必要手段。這裡面由於政治精英擁有「管理良好」的認定權,當然就會產生同樣拿起武器,但卻因為是反對由政治精英領導的政府,就被歸為暴民的問題。

最明顯的案例是1791年《權利法案》通過後,同一時間賓州發生著名的農民抗稅抗爭——威士忌起義(Whiskey Rebellion),當時的政治精英可不是喜聞樂見賓州民眾拿起武器對抗政府,而是將〈憲法第二修正案〉的「管理良好的民兵」當翻天印,不僅美國國會立即通過《民兵法》徵集民兵、制憲會議後擔任美國第一、二任總統的華盛頓,也組織各州民兵親自前往賓州鎮壓。

事實上,不論美國前期基於集體利益還是後期將擁槍視為個人權利,規定特殊的民眾才有擁槍權,始終貫穿在美國獨立革命後的歷史,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通過後尤其明顯。當英國因為美國獨立革命暴起,宣布美國殖民地禁槍令,引發美國更強烈的反彈並決心革命,這時美國許多獨立州絕不是迂腐到支持所有民眾持有武器,而是規定拒絕宣示效忠美國的,就必須將武器繳庫。不論是謝司起義或威士忌起義,除了鎮壓時不會考量其拿起武器反政府的解放情操,鎮壓後,也會頒佈暴動參與者一定時間的禁槍令。

而如何將黑人、印第安人排除在「管理良好的民兵」之外,剝奪他們的擁槍權,也始終是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長期的執行範疇。南北戰爭前,黑人根本不被允許擁有槍枝,南北戰爭後,許多曾經參與北軍的黑人也開始買槍、用槍,一些州政府在白人政治團體的推動下,開始管制黑人的槍枝。但當州政府立法限制黑人擁槍失敗,有一種說法,這是造成後來3K黨興起的原因,白人開始晚上戴面罩、舉火把在社區夜巡,碰到黑人就要求其放棄槍枝,要是反抗就動私刑處死。

一直到了1967年,當黑豹黨引用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強調黑人的擁槍權力,30名黑豹黨成員扛著步槍至加州州議會抗議,畫面經由媒體報導震撼全國,這時推動擁槍運動的「全國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NRA)及支持擁槍政治人物,可不是站出來表示百分之百支持黑人擁有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權利,而是支持加州議會立即通過,限制在公眾場合秀出裝彈武器的《馬爾福德法案》(Mulford Act),而當時極端支持擁槍權及NRA的加州州長雷根,立即簽署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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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中佩、評論、美國憲法、擁槍權、槍枝、AFP PHOTO
一名民眾在拉斯維加斯殉職員警Charleston Hartfield追悼會上,手持蠟燭與美國國旗。(攝影/AFP PHOTO/Robyn Beck)

所以回歸美國憲法制訂的源由,「託古」擁槍或反槍恐怕都不是出路。制憲精英並沒有擁槍派所說那樣,有著支持民眾反抗政府的偉大情操;用〈憲法第二修正案〉主張制憲精英原意,是要制訂制度以防止擁槍民眾危害社會安寧,所以槍枝管制有理,這種極其保守的主張,反槍的自由派應該也說不出口。只能先承認就像黑奴、婦女參政權等等議題一樣,美國憲法在槍枝及民兵爭議上,就是有當時時代的限制。

而美國〈憲法第二修正案〉的執行模式,從來也不遵守普世價值,權利的差別待遇始終存在,並且與美國憲法上的各種缺陷掛勾,成為各種爭議、反抗甚至內戰的根源。被整部美國憲法長期鎮壓的民眾,獲取權利的過程,也不一定得取得擁槍權,而是對整個體系採取各種形式的對抗。

就像擁槍運動之所以波瀾壯闊,成為遍佈華府到地方的重要政治勢力,也不是因為參與者擁有實力足以與美國軍警對抗的槍枝,而是保守派採取社會運動中的組織、募款、認同建構、遊說種種模式後的結果。

美國憲法的擁槍權與民眾對抗政府的關係,並沒有這麼純粹。被刻意建構的模糊地帶,雖然的確讓民眾擁有武力反抗的實力,但也一直給予國家、優勢群體取得更大的優勢。將兩百多年複雜的過程純粹化,也是讓槍枝管制議題至今無解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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