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幾何時,律師捍衛人權、為民眾法律權益奔走、在法庭上抗衡國家權力的公益形象,已然蒙塵。近來不斷有律師因涉及替犯罪集團洩密被檢方起訴,他們以手機拍下卷證資料、筆錄,以及在押被告的供述內容,再回傳給詐團上游以牟利,甚至從個案如蛛網般不斷擴張,成立專門替詐騙集團服務的集團。
根據統計與檢方實務經驗,律師在「偵查中洩密」大量發生在2017年以後──該年恰好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允許辯護人在被告羈押審查程序進行時得以檢閱卷宗及證物等偵查資料。這項本是為了保障偵查中辯護權的舉措,卻意外打開犯罪集團滲透司法制度的破口,加上整體律師生態發生變化、職業倫理與懲戒制度的不足,都使「詐團結合律師」的現象如星星之火,難以遏止。
8月,暴風籠罩台南,一台要價近200萬元的白色雙門小車駛過市區,隨著陣陣聲浪駛近、熄火,從車上下來的人,是被稱為「通靈律師」的鄭鴻威。我們相約在一間歇業酒吧,他熟練地開了鎖,轉身點燃手中香菸,對著滂沱大雨吞雲吐霧。
「2023年確實是我接案量最大的一年,因為幫車手辯護,大家都說我是『詐團軍師』,但我沒想過要發大財。我只是覺得羈押制度上有不夠完善的地方,所以我想成為能幫上客戶的律師,盡量讓那些被騙去當車手的人,不要像拋棄式用品一樣被丟在看守所裡。在一知半解的情況下,被無助羈押。」接受訪問時,鄭鴻威如此強調。
只是對於如何與詐騙集團有所牽連,他則不願意多談。和面對懲戒提出的答辯一致,鄭鴻威承認自己的確有「洩密」行為,不過並非詐騙組織成員,更沒有參與或指揮行動。
儘管如此,去年(2024)5月台北地檢署仍依據調查結果將他起訴。

起訴書顯示,2023年鄭加入暱稱為「銀河車隊-美國」的詐欺集團後,負責處理該集團旗下車手遭查緝前的防範措施、遭查緝當下如何應對檢警,以及遭查緝後協助派任律師擔任辯護人等事宜。
在這張巨大的網絡中,為數眾多的接案律師們,任務是在陪同車手製作警詢、偵訊筆錄時獲知偵辦方向,並且利用檢察官聲請羈押前的閱卷機會,以文字、口述或其他方式將筆錄內容、羈押聲請書等偵查資訊告知鄭,再由鄭傳達給詐團。檢方強調,這些舉動主要就是為了掌握檢警偵辦進度,以利集團上游管控風險、調派人力和及時止損設下防火牆,讓犯罪得以存續。
基於以上理由,台北地檢署依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刑法》第132條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祕密罪,起訴鄭鴻威以及與他合作的15名律師。由於牽連廣大,檢方持續擴大調查,除已遭起訴的對象外,今年(2025)更有4名律師因同樣理由遭到約談,但成罪與否,目前仍等候法院作出定奪。
回看起訴書內容不難發現,對司法機關來說,洩密正是目前偵辦案件最棘手的難題,因為那成為詐團「通靈」的關鍵,犯罪者得以透過律師知悉調查的諸多細節。此案中,檢方因而嚴正聲明:洩密行為已嚴重妨害國家司法對重大犯罪的追訴及處罰。
實際上,洩密並不是首次發生,鄭鴻威也不是第一位因此被起訴的律師,早在十多年前就有過案例。
「但應該說鄭的事件是個里程碑,因為第一次有這麼多律師被牽連,但是他絕對不會是終點,」有15年刑事訴訟經歷的律師張鈞綸說到。
其中,檢方在追查黑幫分子蹤跡時,鄭鴻威的名字因協助詐團打官司,又再度出現。
為何近年律師與詐團牽扯的消息層出不窮?其中又關乎哪些洩密內容?
只是「祕密」究竟是什麼?該如何定義?
高等檢察署在今年6月撰文指出,必須依照事件之性質來判斷是否屬應祕密之資料及內容,如尚在進行調查或偵查之犯罪案件等。換言之,依個案討論。

對此,任職超過20年,曾偵破多件跨境詐欺犯罪的台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陳信郎直言:「法律上每種祕密的範疇都不一樣。什麼叫做祕密?其實目前的確有些爭議,很難為祕密訂出一個明確的界限。」
為進一步闡述,他援引台南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的見解指出,偵查中所得之證據資料,包含涉案嫌疑人之供述筆錄、證人之證述筆錄,均屬偵查核心,為檢察官偵查案件所調查、釐清及後續偵蒐作為之極為重要證物,此時仍為證據蒐證階段,為避免證據取得滅失、證人證詞遭汙染,及影響檢察官發現真實,本應有所限制。
會依此為據,是因為實務上,檢察官們發現模糊的洩密界線,正被詐團和有心人士利用。
近期,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在執行詐欺專案時,就多次發現手中掌握的證據或是偵查卷證,出現在犯罪者手裡。他解釋:
「因為我們偵查會執行很多波行動,當一波羈押完成,第二波開始動作後,就常在扣押的手機裡看到第一波被告的資料,包括他們的說辭、案情細節、甚至是一些很機密的表格等等。這都是這一、兩年發生的事情,所以才會懷疑是律師洩漏出去。」
「為什麼那名幹部這樣做?他告訴我,老闆會一直派律師來看他,名義上是看,實際上是要引導他說話、引導我們辦案方向,」戴旻諺說。事後,他按照幹部證詞順利抓到了B,最終B也被判有罪,但當時這名首腦的手機已被清空,顯見詐團早有準備。
不幸的是,過去幾年類似狀況呈現增加趨勢。根據中檢統計,2006年迄今,全台一共發生33起律師遭《刑法》第132條第3項洩密罪起訴的案例。其中,前十年僅有6例,2017年至今則增加到27例。相同例子一再上演,讓檢方警覺律師正成為廉價的犯罪工具,而「偵查中洩密」則是最常見的樣態。
台灣的刑事訴訟流程中,涵蓋了犯罪偵查、起訴、審判到刑罰執行等一連串程序。為何洩密多發生在偵查階段?台中地檢署解釋,偵查是檢察官和警察調查案件事實的階段,集中火力蒐集各種證據後,會製作卷證並決定調查方向。「這個階段,我們掌握的東西多半都是祕密,而且是非常有價值的祕密,例如偵辦進度到哪、正在查誰,這些都是犯罪集團最想要知道的訊息,所以他們會花錢找律師,」陳信郎說明。
之所以選定律師,是因為《刑事訴訟法》第245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在檢警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這類服務又稱作「陪同偵查」(陪偵),代表律師可以在場獲知檢警手中掌握的部分訊息,有心者便是趁此機會將訊息洩漏給犯罪集團。
但陪偵行之有年,回看數據更可以發現,洩密案例的增加主要發生在2017年以後。是什麼原因導致該年成為洩密的分水嶺?這和台灣刑事訴訟制度的重大變革脫不了關係。
2017年4月,立法院三讀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新增法條允許辯護人可以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進行時,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司法院指出,該次修法是為了落實釋字第737號解釋,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的「卷證資訊獲知權」,又稱為「閱卷權」。全國律師聯合會祕書長林俊宏進一步解釋,羈押裁定前開放律師閱卷,更是為了平衡檢辯雙方的天秤,透過賦予被告防禦權的手段,讓律師能在偵查階段知道實際發生了什麼事情,才有辦法去查驗檢方手中資訊是否正確,達成有效辯護。
儘管修法的立意良善,但法律賦予辯方的武器,卻在特定時刻,成為某些人的生財工具。
2023年,彰化地院就在一則判決裡記錄下詐團和律師的共生結構:
被告(詐團成員)手機中存有集團發給之教戰守則:「若警察持續刁難一律保持沉默,並等律師到場協助(律師:鄭鴻威,電話0000000000)!!!電話詳記!!!律師是人員親人的朋友」(見偵卷第173頁) 「我(被告)剛開始被抓到地檢署時,律師突然跑出來,我說我沒有請⋯⋯後來是王東元律師教我,說他是我的籃球球友小陳幫我請的。」(見本院卷第147-148頁)。
綜合卷證裡的種種荒謬手段,法官因此在判決書內寫明:「被告兩人參與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就連後援都有充足準備,當集團發現被告兩人無法即時回應訊息,察覺不對勁後,隨即有非屬被告本人或其家屬委任之律師出面自稱受任,『陪同』被告應訊、擔任偵查中之辯護人。顯見該集團組織及分工相當細膩,是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無誤。」
事實上,就連全國律師聯合會也發現,的確有部分律師罔顧法律與道德底線與犯罪集團合作,擔任盯哨、洩密等角色,特別是在詐欺案件成為犯罪主流之後。
今年5月,最高檢察署更發布新聞稿指出最新數據變化。根據高檢署台南檢察分署主任檢察官章京文統計,2016年到今年4月,全台共有92名律師因涉嫌洩漏偵查祕密而遭調查,其中22人被起訴、16人遭法院判決有罪,定罪率達73%。在洩密態樣中,以聲押後閱卷洩密比例最高,占42%;其次為陪同偵訊後洩密,占40%。
章京文並在新聞稿中強調:近來實務發現真正出資為被告選任辯護人者,多是犯罪網絡之上游或主嫌,故以資訊流向統計觀察,已判決案件中有高達80%係將偵查資訊透露予幕後金主、上游、共犯或共犯之辯護人供其掌握知悉,此顯已逾越原本聘僱辯護人是為了保障被告訴訟權之立法原意,凸顯目前實務現況之嚴峻。

這樣的趨勢,和詐欺犯罪的增長關係密切。在過去5年法務部所統計的電信網路詐欺案件判決有罪人數中,2021為1萬2,622人,截至今年10月,則有4萬3,053人。
伴隨著詐欺暴增,洩密也變得頻繁,不少身處一線的檢察官更觀察到,涉案的年輕律師似乎也變得愈來愈多。對應近期案件,的確可以見到30歲上下的新世代律師們被捲入洩密疑雲裡,如以「仙塔律師」名號行走江湖的李宜諪,在12月9日出庭改口承認犯下洗錢、洩密等罪嫌時,也僅27歲。
這也引出了幾個疑問,是新進的年輕律師們不再堅守道德底線?還是是整個職業生態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
舒盈嘉的體會,正好對應到業界的變動。那就是整體受僱年限的下降,愈來愈多律師選擇提早獨立開業,因為市場變得加倍競爭。法學資料庫Lawsnote在2023年發布的《台灣律師職涯市場報告》顯示,目前成立未滿6年的律師事務所占全台總數的59.3%,規模在5人以下占71.7%,律所創辦人年資也有偏淺的現象,46.4%的創辦人在執業年資未滿3年就獨立開業。換言之,台灣多數法律事務所年輕且規模偏小。
此外,根據法務部統計,2023年底已領證律師人數首次超過2萬名、比2020年增加逾2,000人,2018年全台也有將近6,000間律師事務所。報告因此點出,隨著律師人數不斷增加,訴訟及非訟市場規模卻未能明顯提升,因而陷入僧多粥少、供需不平衡的狀況,市場漸飽和、削價競爭成為常態。
在這種常態下,要維持收入,除了少數根基穩固的資深律師外,多數人要不是想辦法提高收費,要不就是提升接案數量。「我身邊跟我同期的很多律師都是自己出來接案,他們手上很多案件都是詐欺案件,這種案件通常會有很多被告,就會有很多案件需求。加上年輕律師通常只有一個人做,所以有時候他接到案,就只能把案件pass出去,變成派案形式,」舒盈嘉解釋。
事實上,就如她所言,詐欺案件的勃發的確提高了市場需求,但替被告辯護和幫詐團洩密之間還是有所區隔,需求大並不代表接案困難的律師們就會成為犯罪者的通靈工具,只是不少剛剛踏上舞台的年輕律師們選擇走上這條違法但便捷的道路。
通靈律師一案可說是這股趨勢的代表。作為大量接洽車手案件的律師,鄭鴻威告訴《報導者》,他認為一個好的刑事辯護律師,必須要讓當事人安心,爭取最好結果。「不只是說爭取最有利的判決,也要讓被告心理上不會有很大的負擔,像是在羈押禁見的狀況下,小弟被關那他有沒有什麼心裡牽掛的人?他有沒有什麼事情是想要別人幫他解決的?我會幫被告去交代他生活上的事情,這完全是一個正常律師該做的事情,」他說。
作為羈押禁見期間被告唯一對外的橋梁,鄭鴻威也指出,關於當事人為什麼被抓、關多久、有無機會交保、需要多少錢等問題,他都會協助和外界溝通,「因為這些問題對案件偵辦不會有影響,」他強調。只是他也坦承,為了生意他曾將筆錄和證詞轉交第三人得知。
在審判來臨前,任何細節都可能影響法官心證,我們不清楚這位年輕律師到底吐露了多少真實,但檢察官則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斷。北檢就在起訴書中額外點出,鄭鴻威在北部的合作律師黃耕鴻,利用律見時取得的被告陳述或寄會客菜、寄物等需求,來轉交祕密事項給詐團上游,好讓對方提前準備訴訟策略或出資協助在押被告;而從2023年8月17日至12月1日止,鄭一共收到1,270多萬元作為服務報酬。
若這筆金額最終被法院判定是犯罪所得,平均下來,這位不到30歲的年輕律師一個月收入超過300萬元,早已遠超同業。
鉅額收入便是律師變得「好配合」的關鍵。一名執業超過30年的資深律師A向我們解釋:
「不少同道就是趁著去看守所或是律見的時候,用一些特別的術語來傳話,像是今天天氣很好、棉被要收,今天我很冷、幫我送點什麼菜之類的。這些用語各自代表不同意義,總之是(律師)要提高他的配合度,才可以讓收入變高。」
A口中的「好配合」其實並不難理解,無非就是配合詐團洩密,因為這背後代表的是穩定大量的案源和高於水準的收入。
執業8年,曾任法官助理的律師邱莉軒,也曾遇到詐團上門諮詢,要求她在偵查階段提供服務。儘管最後察覺有異決定拒絕,但也讓她摸清了「好配合」背後的邏輯,因為那是一條簡單的路。
「接觸過一次之後就發現這樣子的合作方式會是一個快錢,因為律師其實不用做什麼事情,只要在偵查的時候閱卷,然後把閱卷資料直接洩漏給詐騙集團就好,非常簡單。一個人就15萬、20萬以上,就可以達到一定的收入水準,對他們來講CP值很高,」邱莉軒指出。
頻繁和詐團交手,也曾因洩密罪將律師起訴,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也指出,這些案件之所以簡單,是因為它不是要幫當事人做事實辯護、不是要上法院做交互詰問,就只是當傳聲筒,甚至不需要法律專業,所以詐團選才會找便宜的年輕律師來做,而他們給的錢也只不過是犯罪所得的冰山一角。

「好的收入當然是一個誘因,但是更大的誘因是因為被抓到了事實上也不會怎麼樣,」探究洩密頻傳的原因時,張鈞綸果斷說道。這名資深律師將矛頭指向制度的不足,而這直接對應到現有的律師懲戒效果極為有限。
若律師有不當行為,除了背負刑法罰則以外,現行的《律師法》還會經由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審議來決定違法律師的處分,這些處分包含自費接受律師倫理規範研習、警告、申誡、停止執行職務、到最嚴厲的除名。
然而端看法務部統計,過去6年間共有257名律師受到懲戒,除了其中不到10人因重大刑案被判刑確定者遭到除名外,其餘像是涉犯洩密罪這類本刑在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犯罪,多半都是遭決議停止執行職務數個月到1年。如替鄭鴻威辯護的律師劉育年,利用律見機會將鄭的社群軟體帳密轉交給其妻子、姊姊操作聯繫客戶,還交辦助理繼續承接詐欺集團陪偵案件,最終被懲戒委員會決議停職1年。
「因為洩密罪法定最高刑度就是1年,律師要被判1年以上才會拔牌。所以這種狀況基本上一審大家都會認罪,反正頂多就休業幾個月。講難聽一點,那些律師停職反而變成做一休一,照樣可以在律師事務所裡面見客人,只要交代其他沒有被懲戒的律師去做就好,」張鈞綸也強調,律師涉犯不名譽之罪,有辱於律師形象,在其餘國家都會面臨更嚴厲的處罰。
實際上,針對既有制度的缺陷,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呂煜仁在接受《報導者》訪問時也提到,台灣現行的法律在繼受國外法制的過程中,的確有些配套沒有完全跟上。他並以美國律師倫理規範中律師客戶密匿特權例外的「The Crime-Fraud Exception」為例解釋,由於密匿特權不包含正在實施犯罪或計劃實施犯罪的內容,當客戶企圖利用律師來妨礙調查或妨礙進行中訴訟的犯罪,如企圖湮滅證據、干擾證人時,律師便可能被傳喚,並有向法庭揭露相關資訊的義務;某些情況下,並可以不付理由終止委任,但相關舉措在台灣相關的討論不多。
此外,呂煜仁也援引德國《刑事訴訟法》第147條指出,該條文規範的「查閱卷宗權」雖准許辯護人有權在偵查羈押審查階段查閱卷宗與證物。但該條註釋也提到,一旦辯護人違反閱卷相關義務,除可能因違反職業規則受制裁外,也有可能因妨礙司法罪而受訴追,就危及調查目的資訊得否提供被告資訊部分,亦有進一步討論;相對於此,我國現行實務因欠缺妨礙司法罪名,因而多以洩密罪來解決問題。
「以洗錢防制為例,針對專業人士,近年來國際的共識已逐漸把他們定位為守門人的角色,因為當他們有所謂的專業性,就應該遵守基本的自律原則,也就是具有相對應的社會責任。但在台灣,有時候傳統專業人士如律師、地政士和公證人的角色認知還未能完全跟上國際變化,也就有可能會造成劣幣驅逐良幣問題。」呂煜仁法官話講得婉轉,實則是點明了詐欺橫行下的副作用:少數專業人士屏棄了道德操守,成為犯罪者的廉價工具。
這將帶來什麼影響?在大多數從業者兢兢業業的同時,這些遊走在法律邊緣的人,將成為整個體制的汙點;而這些汙點就像是滴入水中的墨汁,將一點一點侵蝕法治制度的根基,讓謊言摧毀整體社會運作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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