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海嘯侵蝕司法防線
是律師洩密或檢方浮濫偵辦破壞辯護權?詐欺爆發下,檢辯的洩密紅線之爭
詐欺案件中,愈發常見檢察官懷疑律師洩密、律師認為檢方擴權的爭議,雙方針對偵查中辯護權的行使有多次交鋒,卻未取得共識,凸顯詐欺暴增對我國司法體制運作帶來的巨大衝擊。(設計/江世民)
詐欺案件中,愈發常見檢察官懷疑律師洩密、律師認為檢方擴權的爭議,雙方針對偵查中辯護權的行使有多次交鋒,卻未取得共識,凸顯詐欺暴增對我國司法體制運作帶來的巨大衝擊。(設計/江世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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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專題

全國詐騙案頻傳,除了讓一般大眾的財產身家蒙上陰影,更悄悄侵蝕著維護社會運作的底線──司法制度。近期不斷有律師疑似涉入為詐團洩密而遭偵辦,檢方並歸納出各種遊走在灰色地帶的模式;然而對於律師界而言,他們擔憂的反而是偵辦界線變得寬鬆,會讓律師們輕易被印上「詐團共犯」、「詐團軍師」等標籤與汙名,嚴重損及辯護人維護正當法律程序的職責。檢辯雙方該如何面對詐騙案暴增對於刑事訴訟運作的衝擊?不同角色的矛盾背後,有什麼制度性缺漏需要刻不容緩補上?

「這段期間,律師界有很多反應,最普遍的反應就是很多人說刑案不要接了。因為風險很高,又容易變成被告、容易被貼上標籤、容易上新聞,所以乾脆拒絕,不要當刑案律師。大家是害怕、不解、不知道該怎麼辦。」

去年(2024)8月,全國律師聯合會祕書長林俊宏的一席發言,表達了目前律師界的普遍擔憂。

這樣的發言其來有自,因為彼時台灣正爆發多起律師洩密案件,如囚禁凌虐61名被害人、還造成3人死亡的「台版柬埔寨案」,檢方認定律師陳士綱指派員工擔任其中一名被告的辯護人,隨後將偵訊內容、被告認罪與否等偵查進度全數轉告給主嫌「藍道」杜承哲,因此將陳以洩密罪起訴

除此之外,「通靈律師」鄭鴻威案、「仙塔律師」李宜諪案陸續發生,更導致檢、辯兩造的不信任日漸加深。這些不信任很快演變成如今的對立局面:檢方懷疑律師洩密、律師則認為檢方擴權。

檢方認定的洩密常態:「通靈洩密型」與「律見串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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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類似洩密案件繁多,負責偵辦「通靈律師」一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文成就將檢方眼中的洩密類型粗分為「通靈洩密型」與「律見串證型」兩大類,試圖凸顯現況嚴峻。(攝影/楊子磊)
由於類似洩密案件繁多,負責偵辦「通靈律師」一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文成就將檢方眼中的洩密類型粗分為「通靈洩密型」與「律見串證型」兩大類,試圖凸顯現況嚴峻。(攝影/楊子磊)
兩方矛盾對應到現實,是如今檢察官們開始將調查的矛頭指向律師。這也是近年來,律師因涉犯《刑法》第132條「洩密罪」遭到起訴案件從6件增加到27件的原因之一,而這些案件中牽涉詐欺、組織、洗錢的占比過半
今年(2025)4月,在全國律師聯合會、最高檢察署及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在台中共同舉辦「偵查中辯護權之定位與範圍」研討會上,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提到,由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之1在2017年4月修訂時賦予辯護人羈押閱卷權,如今該法實施8年,經搜尋相關書類,以本條增訂日劃分,增訂前自2006年起至2017年4月16日約10年間,律師涉犯洩密罪遭起訴者6件、緩起訴1件,合計7件。
不過,增訂後至2025年3月5日約8年間,律師涉犯同條經起訴者達27件、緩起訴11件,合計38件,較修法前大幅增加。綜觀此38件案子中,案由為毒品、貪瀆等都僅在5件以下,但詐欺、組織、洗錢之案由合計即有20件,達52.6%,比例甚高。
時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劉仕國(註)
今年7月調任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就指出,實務上,檢警確實觀察到近年來「通靈」的狀況愈來愈常見。不少案件中,被逮的現行犯車手都還未進到派出所,律師就已到場等候,深入研究才發現是詐團為了規避風險,會在車手身旁設置「監控組」搭配行動;一旦車手取款失敗,集團就立即聯絡合作律師,再由律師指派下線趕赴陪偵
陪同偵訊,指當事人(嫌疑人)被檢警帶回偵訊時,可請具有法律專業的律師全程陪同,確保偵訊過程合法、協助維護當事人權益及提供法律建議。
。如此模式重複上演在全國各地檢署內,最終導致證據缺失,案件無法偵辦。

劉仕國解釋,基於此種狀況,檢方才會鎖定特定律師違法的洩密行為,目的在於汰除少數遊走法律邊緣的害群之馬,藉此維護司法權的正當行使。

負責偵辦鄭鴻威一案的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文成,更將目前辯護權遭濫用的情況總結為兩大類型,分別是「集團式派案」與「一般洩密」。

關於第一類的「集團式派案」,王文成說明,通常會有一個帶頭律師和犯罪集團合作,或是已被吸收成集團一分子;該名律師頭會以轉介案件為名,將案件派給其他律師。願意配合的律師們會形成律師網,再依功能與目的不同,細分為「通靈洩密型」與「律見串證型」。

王文成並指出兩者區別:「通靈洩密型」常見於詐欺,因為這類組織型犯罪通常具有縱向聯繫關係,集團高層往往會為了自保而犧牲底層成員如車手、人頭戶等。這類形態裡,律師網的功能不是為了辯護脫罪,而是監控底層成員在偵查中的所作所為,確認他們不會危害組織運作發展。此外,接受派案的律師通常在受委任前不會和被告有所聯繫,反而是跟幹部有所關聯,幹部也會在訓練時就先教育集團底層成員牢記特定律師的聯絡方式來預先準備。

「律見串證型」則屬於橫向聯繫的模式,通常發生在集團成員都已被羈押的狀況下。由於檢方往往仰賴被告間的供述作為突破,為了不讓其中任何一位成員成為破口,律師網的使用目的在於知悉目前偵辦進度,並串起每個成員間的相同證詞。

在第二類的「一般洩密」中,則是目前洩密界線最為模糊的地帶。

對此,王文成解釋,各種案件都會發生洩密,因此所得的後果也橫跨職務行使、違背律師倫理與觸犯《刑法》等範疇。他並舉例說明:A因涉犯詐欺遭羈押禁見,受委任律師B在律見過程中得知A有其餘共犯未遭查獲,A為了讓共犯順利潛逃出境,於是向B透露贓款位置,希望B轉告共犯。為讓當事人在訴訟上取得較有利結果,律師B選擇照做,結果就是觸犯《刑法》。

至於違背律師倫理部分,相對直接的例子則是律師替羈押中的當事人轉送書信給其妻子,屬於違反保密義務而受「律師倫理規範」懲戒。至於正常職務行使,則是律師拒絕將偵查內容提供給不相關第三人這類合乎《律師法》規範的舉措。

只是在近期多如牛毛的洩密案件中,細節與行為各有不同,究竟該如何精準區分何為祕密?什麼樣的狀態下又會違反偵查不公開導致洩密?相對於檢方的定義,律師們更認為模糊的現況就像是在走鋼索,動輒得咎。

律師界憂心被貼上洩密標籤,破壞基本辯護權
「為何偵查中羈押,律師閱卷卻不能轉知被告,連押票
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1條所定之情形,於必要時始得由法官簽發押票予以羈押。押票除應按被告指印外,應記載下列事項,並由法官簽名:
  1.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2. 案由及觸犯之法條
  3. 羈押之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4. 應羈押之處所
  5. 羈押期間及其起算日
  6. 如不服羈押處分之救濟方法
內容都變成機密?連被告羈押與否的資訊都不能轉知共犯甚至家屬親友?什麼都是機密,被告講出來就是串供,辯護人說出去就是洩密?檢警長期濫用偵查不公開,侵害被告聽審權、受律師扶助權,對辯護人不當偵查洩密和起訴,該被質疑的是跨越辯護紅線的檢察官,還是善盡辯護且受無罪推定保障的律師被告?」今年7月,前最高法院法官、律師錢建榮在社群媒體上發文砲轟。

來自資深法界人士的批評,正好對應到近年來檢方以洩密罪偵辦律師的趨勢。

站在律師立場,林俊宏同樣質疑:「現在確實看到很多因洩密起訴的案子,但在媒體配合下,檢方從一開始就把律師貼上替詐團洩密的標籤。是真的每一個人都是詐團律師嗎?全都配合洩密嗎?除了少數真的有問題需要處理以外,多數案件都還在審理中,那律師們到底是真的犯罪,還是檢方的洩密標準太浮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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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律會祕書長林俊宏律師指出,律師業界的現況是開始有人排斥接下刑事案件,或甚至在羈押程序時不積極閱卷,這些樣態將導致法律天秤傾斜,最終導致真正需要協助的人被體制排除。(攝影/楊子磊)
全律會祕書長林俊宏律師指出,律師業界的現況是開始有人排斥接下刑事案件,或甚至在羈押程序時不積極閱卷,這些樣態將導致法律天秤傾斜,最終導致真正需要協助的人被體制排除。(攝影/楊子磊)
會提出如此疑問,林俊宏解釋,是因為偵查中的辯護人有幾個重要任務,包含確認程序合法、合理協助被告維持正常社會生活,以及實質有效辯護。其中,「實質有效辯護」的重要性首當其衝,因為這不僅是從1980年代李師科案
李師科案發生在1980年代,是台灣首起「殺警奪槍,再搶銀行」的案件。李師科在犯下罪行後逃逸,23天後一名與其外表相似的計程車司機王迎先被檢舉,並遭到調查小組調查、刑求逼供。王迎先於帶領警方尋找犯案工具及贓款之過程中,趁機跳橋墜河,當場死亡。這起案外案也促使立法院修正《刑事訴訟法》第27條,讓原本在起訴後才能選任辯護人的規定,提前到偵查階段的嫌疑人也可以委任律師,避免刑求逼供。
一路發展至今才逐漸受到重視的權利,更受《憲法》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所保障。而要實踐有效辯護,律師必須可以跟被告自由溝通,並且盡可能地了解案情,如近年筆記權閱卷權的開放都是順著同樣主張。

不僅如此,他也重申,律師要提出答辯跟主張,就必須針對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有時會需要把資料拿去向外核實,才能獲悉完整案情跟偵辦方向,並確認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是否正確。

以曾處理過的案件為例,林俊宏指出,當時被告遭到羈押,經過閱卷後他發現其中財務報表是檢方認定違法的關鍵,但當事人回報檢方對財報的理解是錯誤的,應該詢求被告財務主管協助。

「那作為一名律師,是應該把財報拿去詢問被告主管?還是被動接受檢方的解讀?一有動作又是否會被辦洩密?我同意少數人有問題,但也懷疑是不是有些律師是為了正當行使辯護權而被牽連?」他提出質疑,也給出他的答案:他認為偵查階段中的辯護人更應該是積極面對,為了查證事實而主動向外尋求解答。

「現在全律會接到一些狀況,是有律師開始做防禦性的辯護,所謂的防禦性辯護就是我不閱卷,偵查中我就什麼都不做,或是乾脆不接偵查中的刑事案件。這是非常不好的情形,因為實質上就破壞了整個司法制度基本辯護權的需求。」

在我們訪問多名律師的過程中,確實可以發現類似狀況正在上演。

包含才執業一年半的年輕律師,就強調會和刑事案件劃清界線;另外從紫袍(檢察官)改披白袍的不少律師中,除了試著提早與當事人告知底線外,不少人也聲明暫時不會涉足偵查中辯護。如有十多年經歷的前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漢章,就表示為了維護形象,暫不會接受詐騙案件的委託。

對於律師業界這股日漸加深的擔憂,台灣法學會刑事法學組主任委員、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教授李佳玟也頗有感觸。因為她觀察到,現況是律師只要被檢察官認定違反偵查不公開,就非常容易因為洩密罪而被起訴。「這不是正確或適當的連結,」她曾公開發言強調。

有此一說,是因為李佳玟認為,「祕密」並沒有單一或本質性的定義,且目前偵查中的律師權仍待完整建構,即便辯護人已享有在場權、筆記權、祕密自由溝通權等具體內容,但由於辯護人無法避免在偵查程序中使用與揭露所取得的訊息來進行查證,輕易就會觸犯偵查不公開的底線。

浮濫的詐欺如何演變成司法體制的信任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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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詐欺案件持續增加,類似的案件幾乎已經癱瘓整個司法體制。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外的電子布告欄,寫滿了即將準備召開的詐欺庭。(攝影/楊子磊)
隨著詐欺案件持續增加,類似的案件幾乎已經癱瘓整個司法體制。圖為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外的電子布告欄,寫滿了即將準備召開的詐欺庭。(攝影/楊子磊)

本質上,這些歧見的發生都和日漸增長的詐欺脫不了關係,可說是詐欺帶來的強烈衝擊。它觸發了根本性的問題:偵查資訊對檢察官而言是高度敏感的證據,但對辯護人來說,取得資訊並為當事人行使防禦權卻是使命所在。皆是從職責出發,檢辯雙方提出的見解無關對錯,只是發生在法庭內的茶壺風暴,卻逐漸擴及司法體制的運作,乃至影響整個社會對於法制的信任。

為了促進對話,最高檢察署、全國律師聯合會、中華民國檢察官協會從去年8月開始在北、中、南三地舉辦研討會試著凝聚共識。在激烈的交鋒過後,各自立場卻難有交集。

完整參與3場研討會的台中地檢署檢察官戴旻諺就指出,會議上的狀況比較像是「盍各言爾志」,大家各說各話之後並沒有具體改變,有些可惜。由於目前洩密多發生在羈押閱卷後,為了有效改善現況,他也建議或許可以從最基礎的「刑事訴訟閱卷規則」做些改動,例如基於防弊立場,在卷宗上加上特定的浮水印,只要卷宗被翻拍或是轉印,未來都可以以此溯源,增加洩密者被追蹤到的機會。

另一方面,全律會也在去年8月公布了第一版的「辯護人辦理偵查中案件資訊揭露指引」草案,試圖列出行為指引,讓辯護人可以依循並不影響偵查前提下,揭露偵查中的特定資訊給特定對象,以保障辯護權。

該部草案除了先行劃定紅線:「任何資訊的使用與揭露,不得導致失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以外,也將可以揭露資訊的對象分為4類
指引內容依揭露對象分為4類:
  1. 辯護人與被告:這部分爭議最少,依律師倫理規範,辯護人有義務與被告分享案件進度、證據概況,作為認罪與否的重要參考。但為兼顧他人隱私,若資訊涉及告訴人、被害人或第三人,必須加以去識別化,不得直接揭示具名資訊予被告。
  2. 辯護人與其他辯護人:此情況可分為二種類型,第一類型為:同一被告的複數辯護人,若為「同時委任」,資訊當然可共享;但若屬「先後委任」,前任律師若要將所知資訊交予後任律師,基於「律師倫理」第37條「保密義務」之要求,須經被告同意。第二類型為:共同被告間的辯護人,只要不違反勾串或偽證規範,原則上可進行 訪談,但指引建議訪談時,對方律師應一同在場以資保障。此部分亦涉及「利害衝突」問題,未來仍須進一步明確化。
  3. 辯護人與律師事務所:依實務經驗,行政人員、實習律師往往需處理案卷資訊。為此,指引明定:資訊可在律所內部工作人員間流通,但保密義務須一體適用,即「誰知道誰負責」。此規範旨在維持律所整體的保密責任結構,防止職務分工下的洩密風險。
  4. 辯護人與其他第三人:此部分爭議最多,特別是涉及「訴訟外證人」或「潛在利害關係人」接觸的情形。指引認為,若符合法律規範、揭露內容不涉及機密、且無偽證或勾串之虞,原則上應允許在適當條件下進行,但建議應留下紀錄與徵詢律所或倫理委員會建議,以自保與確保正當性。
,分別是「辯護人與被告」、「辯護人與其他辯護人」、「辯護人與律師事務所」、「辯護人與其他第三人」。

其中,由於第四類爭議過大,涉及共犯、訴訟外證人和潛在利害關係人等,負責協調指引的林俊宏指出,目前還在持續收集各方意見,之後會再調整跟改版。不過全律會也發現,法務部跟檢察官協會對於指引發布並不太支持,因為他們認為指引會縮小檢警對於洩密的打擊範圍。

如何防範律師洩密?學者提事前、事中、事後三步對策

除了來自檢辯的建議,在3場研討會中,也有學者就洩密的防範提出部分解方,包含「事前資訊分類限制」、「事中律師解任」、與「事後懲處」3個步驟。

其中,關於事前資訊分類,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指出,偵查資訊可以採取一定程度的層級區分。李佳玟則進一步建議,事前資訊分類可區分「高度敏感機密」,如證人身分或搜索地點;「一般機密」如偵訊筆錄、通聯紀錄;「可對外揭露資料」如公開的庭期、羈押地點等。交由檢察機關在事前對資料做分類,將有助於提醒律師避免洩密以及事後爭議處理。

至於事中的律師解任機制,李佳玟解釋,這主要是針對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律師可能有利益衝突或勾結等問題時,該如何盡速止血。美國法中有律師解任機制,會交由法院判斷是否可解除委任,但台灣欠缺相關規定,可考慮從修法層面提出相應做法。

最後關於事後處置,李佳玟認為若辯護人沒有涉及其餘刑事犯罪,僅洩密應透過律師懲戒機制處理。而談及現有的律師懲戒制度,林志潔則指出,目前常見的狀況如電子卷證外流、卷宗內容外洩、律師兼任共犯或掮客、協助串供、掩飾罪證等,都已經超出正當行為,屬於辯護權的濫用。

她也提出近期受懲戒的例子,來凸顯現有制度的不足。該案中一名辯護律師不僅協助被告提領所有不法所得、涉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甚至可能構成貪汙罪共犯,結果僅被懲戒「停止執行職務8個月」。

「在美國,律師若犯下類似行為,極有可能終身不得執行律師業務。幫貪汙重罪被告清洗犯罪所得,依我國《律師法》竟然只被停職8個月,這樣的標準是對法治的嘲諷,也是對律師職責的羞辱,」林志潔強調。

作為我國最高司法機關,在目前因洩密所導致的對立中,司法院鮮少表示意見,但他們的確已經發現衝突正在蔓延。接受訪問時,刑事廳調辦事法官呂煜仁指出,現階段正是處於各方意見拉扯的過程,對於社會形成法意識
法律意識,指透過法律社會化吸收的思想、觀點、情感和傳統;它反映了特定個人、群體或整個社會的法律文化。法律意識評估現有法律,同時牢記期望或理想法律的圖像,也是一種反映和形成社會結構的社會實踐。
的過程是難以避免的;而這樣關於不同意見的對抗,在2016年釋字737號解釋做成時就就有過激烈討論,只是犯濫的詐欺又進一步強化了法律運作的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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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呂煜仁指出,台灣在繼受他國法制時的確有些配套沒有跟進,進而導致目前的意見衝突。為了改善律師洩密狀況,除了參考美方對於律師倫理的規範外,他也提到適度的拔牌處分可能更是一個嚇阻力更高的選項。(攝影/楊子磊)
司法院刑事廳調辦事法官呂煜仁指出,台灣在繼受他國法制時的確有些配套沒有跟進,進而導致目前的意見衝突。為了改善律師洩密狀況,除了參考美方對於律師倫理的規範外,他也提到適度的拔牌處分可能更是一個嚇阻力更高的選項。(攝影/楊子磊)
「我認為辯方跟檢方對於律師不得向外界提供會造成湮滅證據、妨礙司法偵查的資訊這一塊,大家有高度共識。但現在的問題點在於說人事時地物,包括我跟誰講?然後我講了什麼內容?什麼時間講?這些東西會不會構成所謂的洩密?怎麼樣的做法才不會踩到紅線?彼此之間的意見沒有一致。」
基於治本,他認為或許可以參考美國訂定律師指引規則的做法,例如資訊共享上,會運用金融法的概念建立「中國牆
主要指金融等領域中,為防止利益衝突和敏感資訊洩漏,在同一組織內建立的資訊隔離牆或職能分區制度,就像一座實體長城把資訊隔開。
」(Chinese Wall),藉著資訊隔離來防止可能導致利益衝突的溝通或交流發生。另一方面,有效的規制跟懲罰也是必要的,呂煜仁以白領犯罪為例指出,這類犯罪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效果有限,剝奪從業資格反而能起到功用。對應到律師這樣的專業人士,若涉犯嚴重的洩密行為或進展到妨礙司法,相對於提高刑度,拔牌處分可能更是一個嚇阻力更高的選項。

偵查中的辯護權該如何行使,身處前線的辯護人們怎樣才不會踩到洩密紅線?背負調查壓力的檢察官們該如何防範卷證資料外洩導致辦案失利?甚至怎麼避免讓偵查權過度擴張?這些龐大而複雜的議題因詐欺案的暴增而全數湧現,不只是夾在其中的檢辯雙方感到困頓和疑惑,對於體制的不信任也漸漸瀰漫整個社會。為了避免骨牌接連倒下,詐騙副作用的解決已經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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