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性澤案

《十三姨KTV殺人事件》書摘

【鄭性澤案始末】張娟芬/還原.鄭性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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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專題

鄭性澤,一個繼蘇建和、江國慶之後,漸漸為大眾所知的名字。他被判處死刑定讞,但是經過各界努力,冤情漸漸釐清。不僅人權團體聲援、律師義務辯護、學者強烈批判,監察院調查也認為此案有疑,檢察總長亦提起非常上訴。日前,台中高分檢檢察官破天荒為鄭性澤聲請再審,並且於開庭時明白主張,新證據顯示鄭性澤不是殺警兇手,應該改判無罪,台中高分院則於5月2日裁定本案再審,全案重回二審審理程序。5月3日下午3點15分,台中高分院宣布鄭性澤沒有再被羈押的必要,鄭性澤獲得釋放。

鄭性澤成為冤案被害人,已經超過5千天。再審之後,等待司法還他清白。作家張娟芬是鄭性澤冤情的最初發現者,經張娟芬與行人出版授權,《報導者》精選張娟芬所著《十三姨KTV殺人事件》重點內容,幫助讀者了解鄭性澤案的來龍去脈。

10-1 苦命律師

我清空了袋子,裡面只剩下一點錢,沒有任何證件。穿可以拉扯的衣服,邋遢著到了法院門口。2010年11月12日,蘇建和案要宣判。總是做最壞的打算:如果判有罪,要賴在地上當刁民。

時間漸漸接近了,等待的人群已經沒有心情聊天。雖然已經等了十幾年,但是最後的時刻最難熬。法庭太小容納不了所有人,所以救援團體有任務分工:哨兵早點到,進入法庭佔位子,聽了結果,即刻回報。

真真是草木皆兵。我看見一個人接了手機,跟台權會的伊翎咕噥了一句,伊翎微微地⋯⋯那到底算不算是一個笑?可是她至少沒生氣,所以,應該是無罪吧?然後就歡呼了。喊了幾句口號以後,台權會的豪人忽然取下眼鏡開始哭,那最初的笑與快樂似乎也就退去了,心疼、不忍與嘆息取而代之。

第二個無罪判決。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這三個名字我說得很熟了,雖然我跟他們並沒有真的很熟。他們19歲的時候入獄,2000年獲得再審的機會,2010年得到第二個無罪判決。我們的司法是一條漫長的水道,上沖下洗左搓右揉,在裡頭泡久了,即使判無罪也沒辦法很高興,因為全身皮都皺了。

這樣的司法令我們謙卑。這並不是終點,檢察官大概還是要上訴的,然後最高法院又不知道怎麼盤算了;但我們決定還是要為這一點餅乾屑小小慶祝一下,吆喝著去旁邊的東吳大學城區部喝咖啡。

東吳城區部牆不像牆,門不像門。在人行道上,站著一個一臉惶惑的莊林勳。他在獄中得了憂鬱症,出來以後好多了,但他站在那裡,好像超越時空。「你怎麼一個人在這裡?」事太關己了,他木然沒有反應。玉珍過去溫暖地抱抱他,他什麼也沒說,像一截木頭似的任由玉珍抱一下。

一轉頭,羅秉成律師朝這裡走過來了。我心裡大喜:「天堂有路你不走!」在法院門口我就看見他了,蘇案判無罪,除了要歸功於蘇友辰律師長年的堅持以外,羅秉成律師也是關鍵人物。沒找他講話是想放他一馬,他可自己送上門來了,那就休怪我無情!第一句話說:「恭喜!」第二句話就說:「那可以輪到鄭性澤了嗎?」

鄭性澤,這個名字我比較不熟,但是放在心裡已經很久了。我看當時所有的死刑定讞判決,鄭性澤的判決裡,都是有罪推定。例如凶槍上沒有鄭性澤的指紋,判決就說:那是因為沒有立刻把槍枝送驗。講得好像只要即時送驗就可以驗出鄭性澤的指紋似的,這不就是有罪推定嗎?「他到底有沒有做,我不敢說,因為我也沒看到卷。可是我覺得這個案子罪證不足,這點,我不服氣。」

羅律師微微低著頭,聽我簡報案情,忽然橫裡伸出一隻手,差點打掉我的眼鏡。我回過神來,原來是林勳。我重新戴好眼鏡,想到他出手的突然與力道,簡直餘悸猶存,只見林勳的手臂還緊緊地箍著羅律師。

他們一點也不熟,絕對不會抱來抱去的。到此時我才知道林勳內心有多激動。先前我們一伙要喝咖啡的人都是女生,他別無選擇,只能當一根木頭。原來,當羅律師朝我們走過來的時候,見獵心喜的人並不只我一個。

我很不好意思。那天我的日記裡寫著:「苦命的律師。人家做完一件大事去放假,他馬上被捉到,來了下一件差事。」

但是不管,羅律師答應了。他說接下來的年假,他會研究一下鄭性澤案。

蘇案並沒有在那一刻停駐,後來那個無罪判決被發回,繼續又一輪的上沖下洗;我們的喜悅果然是短暫倏忽的。但是不管。搶在那個壞消息還沒來得及追上的空檔,我們不僅一起快樂的喝了一杯咖啡,而且給鄭性澤找來了一個平反的起點。

10-2 驚嘆號中間為什麼有空白?

有一些日子,在當時只不過是諸多平凡生活中的一天,但是經過歲月的淘洗沈澱,它忽然像一粒金沙,默默閃現光采。2011年5月20日,在鄭性澤的救援歷程上,就是這樣的一個日子。我們照例召開律師團會議,一起吃便當;取一張面紙抹一抹嘴,倒一杯茶來潤一潤喉,討論就進入正題。今天的主題是現場跡證,包括刑案現場與解剖照片。

那個KTV包廂小小的,座位是常見的紅黑相間沙發,排成ㄇ字形,中間是兩張茶几拼在一起。鑑識小組拍攝的現場相片一張一張投影在螢幕上,就像影集CSI那樣,彈殼、彈孔或槍枝等現場證物,旁邊都放上號碼牌,拍照存證。茶几左方的走道上有大範圍的血跡,那是員警蘇憲丕中彈後倒下的地方。槍戰結束後,警方一定在匆忙中將他拖出送醫急救,所以地面有拖行的血跡。麥克風、塑膠杯、托盤、冰桶、衛生紙、毛巾、煙灰缸、水壺、鈴鼓、免洗竹筷、小菜、遙控器⋯⋯,雜亂小物散置桌面,毫無章法。

不需要受過鑑識專業訓練,也會產生這樣的疑問:「怎麼最重要的東西反而不見了?」羅武雄是這場槍戰的始作俑者,他當場被擊斃,可是卷子裡卻沒有羅武雄陳屍的照片。警察蘇憲丕受到槍擊而不幸殉職,歹徒的槍枝就是本案的凶器,可是卷子裡的照片,卻是四把槍排排放在沙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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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鄭性澤
卷子裡照片顯示四把槍排排放。(照片提供/張娟芬)

凶器的原始位置,是一個刑案現場最應該保存的,也是刑事鑑識的重點;可是鄭性澤案的蒐證,卻是「哪壺不開提哪壺」,最不應該移動的東西,他偏偏就移動了。

我在演講時最喜歡給大家看這四把槍。我問:「這是現場的照片。你覺得這張照片有什麼問題?」連高中生都知道:「不可能,這一定被動過了。」我總是開玩笑說:「這是幹嘛,要網拍嗎?『什麼都賣,什麼都不奇怪!』」

在這些照片裡,我們看到的是一個被警察破壞了的現場。李昌鈺博士曾經半開玩笑的說:「你可以結婚兩、三次,可是在刑案現場,你只有一次的機會!」現場是通往真相的道路。一個被破壞了的現場,如同一條被炸毀的隧道,原本露出微光的隧道那頭通往何方?因為辦案蒐證的輕忽,我們再也無從得知了。

現場照片雖然血跡斑斑,但接下來看解剖照片,才知道那只是熱身而已。大家都剛吃飽。我們之中,有的人經常處理重大刑案,早已習慣吃飯配屍體照片;有的人初次遇上這樣的陣仗,但見其他人都鎮靜自持,只好也若無其事強自壓抑著。只有會後當晚的臉書上,才看到簡短的幾句心情:「其實我有點嚇到⋯⋯」「我也是!」

解剖照片如電影定格。皮膚表面的子彈射入口。體表切割,打開胸腔,體內臟器一樣一樣的拿出來,放在金屬盤子上秤重,紀錄,拍照。找到留在體內的子彈,拍照存證。頭皮剝開露出腦子,切成一片一片⋯⋯。唉。暴力兇殺使我們的眼睛看見不該看的物事。

蘇憲丕臉上的一槍打穿了聽骨,子彈停在後頸高處。頭頂的一槍穿過大腦右前半葉,往下打到小腦,子彈停在後頸低處。胸腹的一槍形狀很奇特,像一個驚嘆號。我正感到奇怪,法醫專家就開始解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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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鄭性澤
蘇憲丕胸腹的一槍形狀很奇特,像一個驚嘆號。(已經過柔焦處理,照片提供/張娟芬)

「上面長長的一條,是子彈擦過燒灼的痕跡,就像陳水扁的鮪魚肚那樣。下面這個比較圓的,是子彈射入口。所以我們知道這顆子彈的方向是從上往下,先擦過皮膚,然後才打到體內。我們要問的是,為什麼中間會有一個空白?」

被他一說,我眼睛都亮了。精準的分析都從厲害的提問開始。我只覺得這個傷口形狀怪異,其實最怪的正是這個驚嘆號中間的空白。這顆子彈為什麼會忽然飛起、又跌回來?

「子彈沒事當然不會忽然飛起來。剛才解剖照片可以看到,被害人很壯;法醫的解剖書也寫,他身高180公分,體型『略肥胖』。他如果身體向前彎的話,皮膚會形成皺摺,摺在裡面的部位就打不到了,對不對?這個空白可能就是這樣造成的。這就表示,他中這一槍的時候,不可能是側躺的,確定判決弄錯了。因為假如他側躺的話,身體表面平整,那這個傷口中間的空白就沒辦法解釋。」

民間司改會的蕭逸民忽然冒出一個問題:「桌上為什麼會有血?」定睛一看,在蘇憲丕倒地的角落,桌上確實有一灘血。確定判決認為,鄭性澤先朝蘇憲丕臉上開一槍,蘇憲丕立刻倒地,然後趁著其他警察退出包廂的空檔,鄭性澤繞到羅武雄旁邊,對著側躺在地的蘇憲丕又開了兩槍,一槍打中頭頂,一槍打中胸腹。

這是判決裡對於犯罪事實的認定,但是現場物證告訴我們,這個認定是錯誤的。蘇憲丕如果側躺時中胸腹這槍,傷口不會成驚嘆號。如果他中槍後立刻倒地,桌上也不會有血。

雷射筆的紅色光點,在螢幕上跳來跳去;鑑識用的假人模型,被我們放在地上翻過來又翻過去,想弄清楚蘇憲丕中槍的情形。專家繼續分析:「他身上三槍都只有射入口,沒有射出口,子彈留在體內。所以血只會從射入口流出來。頭頂和臉上這兩個傷口都很小,不會流很多血。會流很多血的是胸腹這一槍,因為它打到肝臟了,你看,肝臟上有星芒狀的裂傷。肝臟是很多血的器官,可是腹腔內並沒有很多血,那就表示,血流出來了,沒有留在肚子裡。所以我會說,桌子上的血,應該是從胸腹這個傷口流出來的。」

小包廂裡的警匪槍戰,雖然在場有很多人,可是一切都發生得太快了,因此嚴格說來,誰也沒有真正「目擊」。只有從這些物證的分析,我們稍稍確立了槍戰中的某一個時刻,蘇憲丕一定曾經彎身向前、胸腹中彈,然後在茶几上方停留了一會兒。

「能夠從血量來推測他在這個姿勢停多久嗎?」我問。

「不能。但那時候他心臟應該還沒停。」專家說。

核心問題是:蘇憲丕身中三槍的順序為何?聽了這些分析,我們能夠做出最好的研判是:

一、頭頂與胸腹這兩槍,彈道都是從上往下。但是總不可能有人從天花板對他開槍。

二、胸腹這槍的驚嘆號,可以合理推測是彎身向前時中槍。

三、合理推測頭頂與胸腹這兩槍是連續的,姿勢都是彎身向前,上半身幾乎與地面平行。但是在警匪槍戰中,警察為什麼會彎身向前?這是一個很危險的姿勢,明知歹徒有槍。

四、合理的推測是:因為臉上已經中了一槍。

五、因此順序可能是:臉上先中一槍,上半身彎折在茶几上方,頭頂與胸腹又中了第二與第三槍,胸腹的傷口流血在桌面上形成血泊。他過一會兒倒地,俯臥在走道上,大量血跡留在走道地面。

這個案子還在審理的時候,鄭性澤的律師已經要求做現場重建與彈道比對,但是法院並沒有理會這個請求。這是台灣司法慣有的怪現象之一,就是罪證的調查經常由被告這一方提出聲請,而不是職司追訴犯罪的檢方。依據無罪推定原則,檢方代表國家權力,負有舉證責任,應該是檢方聲請進行現場重建與彈道比對,證明開槍殺警察的人是鄭性澤無誤。可是實務上,常常是被告這一方感覺到「自證無辜」的迫切性,甚至是「自行破案找出真凶」的必要性;否則就會被有罪推定:「不是你是誰?」本案更糟的是,即使被告已經積極要求專業鑑定了,法院還是不為所動。

鄭性澤案的歷次審判,就在沒有現場重建與彈道比對的情形下,認定了「蘇憲丕中槍旋即倒地,鄭性澤移動位置去補兩槍」的犯罪過程。細心研判現場跡證就知道,確定判決一定有錯;可是真相究竟如何?

我們的推測,專家認為合理。但是,「合理」還不夠,還必須用科學方法,進行現場重建與彈道比對。可是這是定讞案件,我們再度陷入「雞不生蛋,蛋不生雞」的困難:如果做了科學鑑定,就可以當作新證據聲請再審;但是沒有開啟再審,法院根本不會調查,也不會囑託鑑定。

前一陣子有一件司法新聞沸騰著,就是法官蕭仰歸之子蕭賢綸因為肇事逃逸受到審判,這位法官父親涉嫌關說。輿論關切的當然是法官風紀與審判公正性的問題,但是羅秉成律師卻在這則新聞裡,看到了一個突破點。最高檢察署為了釐清那件車禍的肇事責任,將相關資料送鑑定,然後便以「原判決沒有做專業鑑定」為理由,由檢察總長黃世銘提起非常上訴。這不是跟鄭性澤案同樣的狀況嗎?不同的只是,蕭賢綸的爸爸是法官,而鄭性澤的的爸爸是清潔工。

羅律師上了一個非常上訴的補充狀,詳細列明要求鑑定的證物、待證事項、與本案的關連性。「聲請人聲請  鈞署囑託專業鑑定機關,就本案重為鑑定。於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前,將相關資料函請專業鑑定,以決定是否有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之必要,  鈞署已有前例(參附件十)可援,合先敘明。」那個「附件十」,就是蕭賢綸一案的媒體報導。

死刑辯護是絕望的事業。律師大衛.道(David Dow)在美國德州執業,20年來,已經為上百名的死囚辯護。在《死刑台前的告白》裡,他說他都這樣告訴他的當事人:「我們可以替你打官司,但你不會贏。不過如果你還是希望上訴,我會幫你。我只是希望你知道接下來會發生什麼事。我會提出上訴,然後我們會敗訴。」

但是,仔細檢視物證的這一天,卻是鄭性澤案的第二個轉捩點。這個缺乏科學鑑識為基礎的判決,好像真的錯了。我們對於平反,或許可以懷抱希望。

第一個轉捩點呢?當然是蘇案宣判、羅律師不小心轉錯了彎的那一天。那時候我們都期待蘇案就此定讞。可是就在一個月前,最高法院把蘇案發回更審了。羅律師舊案未清,新案又起,果然命苦。

10-3 失望就留在昨雨

司法改革基金會的會議室,和尋常辦公室沒有兩樣。頭上懸著毫無情調的日光燈,長條會議桌排成口字形,角落裡有一個鐵製書櫃。牆上懸著一面白板,溝槽裡放著幾支簽字筆,要用的時候拔開筆蓋,總是發現這枝沒水,那枝也沒水。社運團體都窮,我們戲稱這裡是「社運界的小巨蛋」,稍有規模的會議,都來商借司改會的會議室。

對鄭性澤案的了解,就在這個「小巨蛋」裡,一點一滴的成形。定讞案件要翻案,有兩條途徑。如果事實部分有誤,應該聲請再審;如果判決違背法令,應該聲請非常上訴。檢辯雙方都可以聲請再審;可是非常上訴只有檢察總長可以提起。這是一個武器不對等的救濟制度,它使得辯方發現判決有程序錯誤時,必須很委屈地懇求檢方──原本的競爭對手──大發慈悲,幫忙提非常上訴;而檢方如果為被告提起非常上訴,又難免「精神錯亂」、「自打嘴巴」之譏。

但是鄭性澤義務律師團決定先從非常上訴著手。台灣聲請再審的成功率非常低,一年大約4、5件。我向一位法界人士提起這個數字,他撇一撇嘴說:「那4、5件可能是對被告不利益才准再審的。」我大笑,但他是認真的。也就是說,再審之門幾乎從不開啟,如果開啟的話,是為了把被告抓回來,再判得重一點。

律師的實務經驗也的確如此。提再審,得到的回應總是說:原來的判決屬於法官自由心證的裁量範圍;意思就是:雖然你這樣想,但是原審法官那樣想,你也不能說他錯。

相較之下,非常上訴是程序錯誤,一翻兩瞪眼,錯了就是錯了。羅律師認為從程序著手比較有機會。

非常上訴的理由狀陸續遞出。其中幾個重要的論點包括:

一、鄭性澤辯解說,他會自白,是因為被警察刑求。根據2003年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當被告提出刑求抗辯的時候,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也就是檢方必須提出錄音錄影,來證明偵訊被告的時候,並沒有用「不正之偵訊方法」。鄭案的判決並未踐行這項程序。

二、原判決認定,羅武雄在槍戰一開始的時候就已經死了,所以,警察蘇憲丕中槍,兇手必定另有其人。警察們作證說,他們一直以為現場只有羅武雄有槍。可是,門口的兩位警察高豫輝、王志槐,在第一波攻堅之後子彈用罄,退出包廂去裝填子彈,然後有第二波攻堅。如果唯一有槍的羅武雄在一開始就被擊中斃命、毫無反擊能力,那警察根本沒有退出裝填子彈與第二波攻堅的必要。

三、依照原判決的描述,鄭性澤腳上中槍之後,才移動位置去對蘇憲丕開第二、第三槍。但是鄭性澤的槍傷是開放性骨折,走道上卻沒有留下血跡。

第四點是最重要的。鄭案判決最倚重的兩個證人,台中地檢署法醫許倬憲與豐原分局鑑識組組長魏世政,都沒有依法具結。法院以「證人」身份傳喚魏世政與許倬憲,可是法官寫判決的時候,可能自己也發現了證據太薄弱、很需要法醫與鑑識專業的支撐,於是便大筆一揮,「策封」兩人為「鑑定人」、「鑑定證人」。

這些名稱,聽起來都差不多,但是在法律上位階差很多。如果某人擔任某案的「鑑定人」,他必須是該行業學有專精的人,並且必須製作鑑定報告,完整陳述其專業意見,並且到庭接受交互詰問。「鑑定人」是來提供「專業意見」的。「證人」提供的不是「意見」,而是陳述他的「經驗」。如果一個人剛好同時具備「鑑定人」與「證人」的身份,則為「鑑定證人」。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723號判決,簡潔地論述「證人」與「鑑定人」的不同,並且清楚說明如果「鑑定人」誤以「證人」身份具結的話,其證詞根本沒有證據能力,必須排除。「人證求其真實可信,鑑定則重在公正誠實。⋯⋯鑑定人之結文不得以證人結文取代之,如有違反,其在鑑定人具結程序上欠缺法定條件,自不生具結之效力,依本法第158條之3規定,應認為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證據。」這個判決不是特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610號判決,也再度重申這個論點。

鄭案裡面,魏世政歷次出庭,都以「證人」身份具結;許倬憲大部分以「證人」身份具結,只有最後更二審的時候,以「鑑定人」身份具結。那麼,更二審這次的許倬憲證詞算合法了嗎?根據最高法院98台上1730號判決,仍然有程序違法:「刑事案件鑑定人之選任或鑑定機關、團體之囑託,依刑事訴訟法第198條、第208條規定,須由法官或檢察官選任或囑託,始告合法。反之,非由法官或檢察官選任或囑託之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即難謂具備證據能力。」因此律師團主張,許倬憲與魏世政在鄭案裡的所有證詞,都沒有證據能力,不得當作本案的證據。原判決的基礎受到嚴重動搖。

最後,律師團要求檢察總長比照法官之子蕭賢綸肇事逃逸案,先囑託鑑定,再決定要不要提起非常上訴。

不久後,鄭案工作團隊收到羅律師手寫的短箋:

伙伴們: 昨午後作大雨,最高檢駁回鄭案非常上訴通知,驟至。 失望就留在昨雨。 請各位再奮起!

情緒只有一句話的長度,「失望就留在昨雨」;然後,是工作分配與約定下次會議時程。當下各人銜命幹活去,沒有第二句廢話。但我們真切體會到了,富爸爸,窮爸爸,真的不一樣。

10-4 可以殺。可以殺。可以殺。

《道士下山》是一部奇書,我看了兩遍,結論仍然只能說這一字,「奇」。何安下修道未成,只好下山,面對人世,茫然自問:「我能不能從世上得到一個饅頭?」他其實沒有什麼追求,但不小心學了彭家的拳法,由於拳法不外傳之故,彭家要追殺他。何安下自知功夫不深,面對彭家傳人,提出了一個要求:「我想受你一百拳而死。一拳打死人,誰都可以做到,一百拳打死人,並不容易。」

「沒問題。」彭家傳人慨然應允。他第一拳就把何安下打得飛出門外,何安下給自己爭取到一個逃命的機會,爬起來就跑,跑去找一個其實也並不太熟的老者。彭家傳人追來,老者淡然說:「這個人我保定了。」老者在窄仄小屋裡取一隻粗大木樁,耍弄一陣以後,在窗玻璃上打死一隻蒼蠅,而玻璃未破。彭家傳人看了這功夫之精準,心下明白,不再強取。他離去後,從門口扔進一顆小石頭,筆直地觸到窗玻璃,隨即癱軟落下,玻璃也未破。

《道士下山》裡的過招常常是這樣:並不真打,雙方只要展示功力就行了,要殺只殺一隻蒼蠅,當真是以武止戈。何安下無門無派,無依無靠,像一葉飄萍。他在江湖裡受到照顧,常常僅源於這樣一句:「這個人我保定了。」

很多公義之事,例如冤案救援,其實也是這樣簡單的一念。訴諸同理心固然很對、很有說服力:「如果是你自己遭遇到呢?」但我以為,《道士下山》所寫的江湖之所以有意思,就因為那些「我保定了」的決定,常常無關乎門派、關係,也不是基於自身利益的將心比心。難道只要我門我派、我家我族能確保興旺,就什麼也不管了嗎?

在同理心之上,還有另一層理由,無關私人恩怨,也不是擔心自己被波及;而是更為純粹的,「路見不平,拔刀相助」。這並不是道德高調。武俠小說廣受歡迎,因為「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衝動,並不是少數人的專利,而是多數人自然的感情。

鄭案的救援行動,也在這樣的基礎上成立。我們都不認識鄭性澤,也並不是很急著要認識他;我們在乎的只是,這案子越看越怪。比如說,這是槍擊案,可是沒有做彈道比對與現場重建;羅武雄是槍枝的提供者,也是嫌疑最大的人,他中了兩槍死在現場,可是沒有調查他是被哪一位警察打死的;鄭性澤腳上被子彈打中,也沒有調查是哪一位警察打中的;現場撿到一顆蘇憲丕擊發的彈頭,但是沒有調查是在包廂何處。

這些都是還原槍擊現場所需要的重要資訊,但是通通沒有調查。這是2002年的案子,有槍、有警察殉職、有人被判死刑;我們會以為,這樣的案件一定是以最高規格來辦的。然而事實卻非如此。現場的彈頭都沒有起出,凶槍的原始位置不明,也沒有主嫌羅武雄的屍體照片。

「不可能!」我們請教一位刑事鑑識專家,他曾經是第一線的鑑識人員,對於實務操作非常熟稔。他斬釘截鐵的說,不可能沒有。他判斷的理由之一是,依2002年的鑑識水準,封鎖現場以後一定會把現場的彈頭都挖出來,這是刑事鑑識的基本動作。理由之二是,卷內有現場平面圖,畫了包廂內的子彈射入口、射出口;一定有更詳盡的彈著點數據,平面圖就是根據那些數據才畫出來的。逸民還發現了理由之三,就是有一張現場照片,照到一位員警手持V8在攝影,可見一定有現場錄影帶。

「我以前的經驗是,有時候鑑識報告做好了,可是從頭到尾都沒有人來跟我們要,那報告就收在抽屜裡。」

「為什麼?」

「很多原因。通常辦案是刑事組。他們是外勤,鑑識組是內勤。他們可能因為不了解,所以不太重視科學證據;也可能是爭功,因為破了大案可以敘獎,那到底是刑事組破的案子,還是鑑定出來的?這敘獎結果會不一樣。」

「可是檢察官難道不會去要嗎?」

「很少。大部分檢察官可能根本不知道鑑識組有這種資料,所以根本不會來要。」

「可是卷子裡就是沒有。」

「不可能!」談話又回到原點。

真的嗎?鑑識專家的經驗談,令我不禁想像,在某處灰塵瀰漫的資料庫裡,悄悄躲著一份鄭性澤案的關鍵報告。如果有彈著點數據、有現場彈頭,這個案子是可以水落石出的。我們開始思考可能應該向監察院陳情,因為監察院有調查權,而且檢警偵辦案件如有失職或者甚至隱匿證據,監察院可以糾正或彈劾。

相驗卷、偵查卷、一審卷、二審卷、三審卷(發回)、更一審卷、三審卷(第二度發回)、更二審卷、三審卷(終於定讞了)。咦,怎麼還有一個卷?

鄭性澤案的最後一卷,是所謂的「執行卷」。一個案子如果判無罪,被告當然釋放。如果判處徒刑,則待檢察官驗明正身後「發監執行」;解送過程等等相關資料,收在一起,就是「執行卷」。

那被判死刑的人呢?他的「執行卷」裡,就是國家的各部門之間,商議著如何分工合作來把這個人處死。

2006年5月25日,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法官判處鄭性澤死刑定讞。2006年6月19日,最高檢察署已經開始準備。磨刀霍霍。

「審核死刑案件核對表」,就是執行死刑的標準作業流程,一項一項,一一檢查:

「確定判決書有無送達被告?」「有」

「被告收受判決書有無逾十日?」「有」

「確定判決書有無送達辯護人?」「有」

「辯護人收受判決書有無逾十日?」「有」

「有無非常上訴程序在進行中?」「無」

「有無再審程序在進行中?」「無」

「有無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程序在進行中?」「無」

「有無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非常上訴?」空白。

「有無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再審?」空白。

「有無以同一原因再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空白。

「有無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事由?」「無」

「有無赦免法事由?」空白。

接下來是判決書送達被告與辯護律師的簽收單,證明他們確實收到了。最高檢分別向台中高分院與司法院詢問,確定鄭性澤沒有提再審,也沒有聲請釋憲;再向台中看守所詢問,確定鄭性澤沒有心神喪失。那些「不能執行死刑」的因素一個一個的排除,潛台詞就是:可以殺。可以殺。可以殺。

8月10日,吳文虎律師為鄭性澤提起非常上訴,8月28日駁回。10月3日,最高檢的吳義聰檢察官建議請法務部法規委員會的參事再看一下案情,以求慎重。10月15日,參事的意見和鄭案卷宗一起回到最高檢:

「一、鄭性澤因殺人被判處死刑確定一案,經審核結果,查無非常上訴或再審之原因,執行原判決並無不當。

二、擬將該案全卷檢還檢察司。」

「執行原判決並無不當」,意思就是:可以殺。可以殺。可以殺。具名的有兩位參事,另外寫了一頁的意見,大段大段的抄鄭性澤的警詢自白;鄭性澤自己承認殺人的嘛。至於他是不是因為被刑求才承認的呢?參事認為,不可能滴,因為他在警詢自白裡就有寫,「以上的自白都是真實的,都是出於自願的」嘛。

即使科學辦案已經是社會共識,但我國判決實務偏重自白,在這短短的一頁意見裡,表露無遺。鄭性澤的警詢自白與事實全不相符:他說他用改造手槍,從自己座位上,向警察開兩槍;事實是:凶槍是制式克拉克手槍,不是改造手槍;彈殼都掉在羅武雄座位附近,不在鄭性澤附近;警察身中三槍,不是兩槍。一份背離現場事證的自白,加上被告的刑求抗辯,在法務部眼裡,仍然是「真實」、「自願」的;因為他自己承認了啊。

2006年10月,鄭性澤案的一切程序都完成了。他的執行卷就停在這裡。為什麼沒殺呢?很巧,2006年年底,當時的法務部長施茂林原本簽發死刑令要執行鍾德樹,但廢死聯盟指出死刑案件無法閱卷,司法救濟程序形同虛設,因此鍾德樹成為史上第一個死刑令出卻未執行的個案。鍾德樹案像一個小石頭,暫時卡住了死刑這個大機器。在那之後的幾年,法務部沒有再簽發死刑令。如此直到2009年,累積了44個定讞死刑犯,我逐一閱讀判決的時候,發現了鄭性澤這個古怪矛盾的判決。

鄭性澤活了下來,不是因為死刑有什麼「嚴謹」、「慎重」的審查程序。鄭性澤的卷子呈現出來的是:三級三審淪為審級抄襲而非審級監督,法務部的標準作業程序也只是官樣文章。審來審去,司法系統就是認為可以殺,可以殺,可以殺。美國的死刑研究《雖然他們是無辜的》裡面提到,那些死刑個案之所以能夠搶救回來,不是因為司法制度發揮了糾錯功能,而是因為運氣。這個描述,用來形容台灣,也一樣貼切。如果2006年沒有暫停執行的話,鄭性澤可能早就死了,我們也沒有冤案可救援。如果1997年有暫停執行的話,江國慶不但能夠洗清冤屈,還能回家陪媽媽養老。

很多人認為,冤案與死刑無關。他們喊著要立刻執行,喊得最大聲。2010年死刑爭議最烈時,名嘴喊殺毫不猶豫,例如朱學恒在《與絕望奮鬥》的序裡說,那44個已經定讞的死刑犯人,都是「已經經過重重審理,毫無冤獄可能」。鄭性澤正是那44個之中的一個。

冤案與死刑無關嗎?正當人們這樣想的時候,死刑的羅網已經撒向無辜的人。我們總是疑惑:死刑一定很慎重,怎麼可能會弄錯?答案很簡單:不查證就喊殺的人太多了,他們看待死刑,一點也不慎重。借用陳芳明的話來說,「如果他們的創作具備抵抗精神的話,那麼他們抵抗的是社會上的抗議聲音。」

10-5 鄭性澤之夜市人生

這次到台中,我約鄭性澤的弟弟鄭滄彬見面一談。鄭滄彬住在苗栗苑裡,勞駕他到台中來和我碰面。他帶了兩個女兒,並朝著櫃臺前的一個年輕背影一指,「那是我老婆。」在等待飲料的時間裡,我和她攀談。我對鄭性澤這個人的認識,就曲折地從他的弟媳婦開始。

她看起來完全還是一個稚氣的女生,說話快速、含混,非常典型的一個鄉下姑娘。如果要我猜,我會猜她大約20歲,雖然明擺著不大可能,兩個女兒都是跑跑跳跳頑皮的年紀。她26歲,在工廠當女工的時候認識了鄭滄彬,就結婚了,但她覺得等到小孩子去唸書了,她就要再出去工作。

她會不假思索的說些我沒問的事情,比如說,講到在公司認識鄭滄彬,她便自動說,「其實我先前有交一個在當兵的,不過認識他以後我就把那個當兵的淘汰了。」現在她和公婆同住,鄭家的長子鄭性澤入獄近10年,一個妹妹已經結婚,再來就是鄭滄彬了。我想側面問她對於嫁進這樣一個「有死刑犯」的家庭可曾有過遲疑?她很乾脆地說,「我哥哥也被人家關啊。他吸毒。」

鄭滄彬比鄭性澤小10歲。他們的父親在工廠做工,母親是家庭主婦。他們家境不大好,所以鄭性澤小時候住在花蓮的舅舅家,直到當完兵,才回到苗栗苑裡。由於年齡差距很大,他們並不是很像兄弟。在鄭滄彬眼裡,鄭性澤有點像長輩。

「他會管你嗎,像爸爸那樣管嗎?」

「他會關心我的課業啦。不過我應該也沒有做什麼事情需要他管的。」靦腆的鄭滄彬看起來確實像個乖小孩。

自從鄭性澤回來以後,家裡的經濟就是他在負責。鄭性澤在夜市擺攤子,射水球、打彈珠什麼的。有一回他擺了水果盤之類的電玩機台,被警察查獲,在拘留所裡留置24小時之後易科罰金,如此留下了賭博罪的紀錄。他們有一塊地被舅舅拿去抵押,欠的錢必須還。後來老家需要翻新,花了幾十萬,也是鄭性澤處理。鄭滄彬在台南唸書時,鄭性澤會定時寄錢給他。後來鄭性澤在遊樂區裡的餐廳工作,直到那個餐廳收掉,他便跟朋友羅武雄去了台中。

羅武雄的媽媽和鄭性澤的媽媽是朋友,兩人因此認識。羅武雄當兵時曾經短暫借住在鄭性澤家。鄭性澤離開苗栗去台中,一、兩個月後,就發生了十三姨KTV的槍擊案。

鄭滄彬說起哥哥被判死刑的事情,只是淡淡的。那時候鄭滄彬剛退伍,進入電子公司做機器維修的工作。面對哥哥捲進這樣的事情只覺得太誇張了,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找律師吧。在法院門口經過司法黃牛的引介,找了袁烈輝律師。「可是他講話聲音很輕,而檢察官都氣勢好強,從一開始就被壓制住,檢察官就是一直說我哥哥有罪。」二審時經人介紹,「反正自由路那邊有很多律師」,找了陳鴻謀律師。陳律師將案件交給事務所裡的陳育仁律師處理。鄭媽媽那邊有個遠房的親戚在苗栗當律師,他們也曾想請他幫忙,但不了了之。定讞以後又陸續找過吳文虎律師與宋永祥律師。

鄭滄彬對於律師們沒有怨言也沒有惡評,只是淡淡的說,反正就是好像都沒辦法改變死刑判決。去請律師都是鄭滄彬出面,律師費則是他和姊姊一起分擔。

10年官司花了多少錢?「沒有去算。大概有100萬吧。」事情剛發生時鄭滄彬剛入職場,還沒存下錢,律師費是鄭媽媽找親戚借的,「有的人不太想借,就找很多理由。可是我們又不是那種會欠錢不還的人。後來因為我跟我姊姊都賺錢,很快就還完了。」還是淡淡的。

他們的父親小學肄業,認得一些基本的字。母親不識字。每次開庭鄭滄彬都帶著媽媽去,媽媽對這事有個模糊的理解,就知道有對立的兩邊,而判決結果對鄭性澤不好。

我換了幾種方式想問,到底他們對於這個死刑判決,「感受」如何。特別是,鄭滄彬說起這個案子的時候,非常進入狀況。我們看到的案情重大疑點,他都看到了。但他卻沒有盧正姊妹的義憤填膺與熱情澎湃,也沒有蘇建和父親的堅毅;他只是有點不好意思的笑著,好像這份判決是一個人生裡小小的無奈。

我問他,每次宣判他都帶著媽媽去,那聽到死刑判決的時候呢?他說,鄭性澤在法警戒護下,也沒機會說上話,只能在被押回牢房之前,回頭看他們一眼。

我問,將近10年了,你哥哥的情緒上有什麼高低起伏嗎?他被判死刑,他哭嗎?

他說:「我哥不是那種情緒很激烈的人。他就算喝了酒也不會跟人家怎樣。我沒有看過他哭,他都是跟我說,叫媽媽不要擔心。」

「難道你們沒有憤怒嗎?」

「憤怒也沒辦法。我對台灣的司法覺得很失望。最近看到一些法官的新聞,我覺得怎麼會是這樣。我的直覺是覺得,法律只是在幫助有錢的人而已。我對我哥哥很不好意思,幫不上他的忙。我哥哥也覺得對我很不好意思,他說這些年來,家裡都是靠我。可是出了這種事我當然一定要出來啊。」

這個死刑判決在鄭家產生的效應,似乎不是同仇敵慨,而是使他們兄弟彼此互覺虧欠,共體時艱。我請鄭滄彬帶一點鄭性澤的相片與家書來,答應掃瞄以後寄還給他。每一封家書的結尾都寫著,「辛苦你了。」

鄭滄彬每個禮拜從苗栗開40分鐘的車來台中看守所看哥哥。「北二高通車以後好多了。以前的話要走西濱,然後繞大度山從監理所那裡下去,要開一個多小時。」

「每次會面可以見多久?」

「有時候10分鐘,有時候可以到20分鐘。」

「開那麼久的車來,就只見10分鐘。」

「可是也不能因為這樣就不來啊,要讓我哥哥知道我們家人都有在關心他啊。看守所的人也不會故意怎樣,如果很多人要辦會面,下一梯已經在等了,時間就比較短。如果普通的話,就可以見到比較久。都是我們講到時間差不多了自己走的,看守所不會趕我們。」鄭滄彬很體諒也很知足,聽出我對看守所不滿,他反倒替看守所說話。

「你跟你哥哥會面都說什麼呢?」

「就跟他說家裡怎麼樣、爸媽怎麼樣啊。他就跟我說,一切都很好,叫爸媽不要擔心。」

他們如此老僧入定,我便忍不住搧風點火:「那你哥哥有跟你交代過後事嗎?」

「只有一次他說,如果死了的話他要捐器官。我媽媽比較不能接受,怎麼死了以後還這樣切割。」

他們不知道找誰陳情。找過立委,說完了以後對方說好好好,我會跟某主任講,然後轉身就說沒有收到資料。可是資料是鄭滄彬親自拿去,立委助理收下的。再來還要找誰陳情,他們就沒有主意了,「媒體我們也不認識。」

我想起鄭性澤的一封信。那次欣怡去信問他有何特赦理由,他回信:「致於林執行長要我想想『個人應該被赦免理由』乙節,因我個人出身平凡家庭,無任何家世背景,故並無較特殊之理由,唯一的理由只有法官未依照法律審判,致使我身受不白之冤。」我看了好笑。在他心目中,理想的特赦理由是:好的家世背景。

還想起沈從文寫過民國初年胡亂殺人的情景。軍隊開到農村裡,隨便就說農民是反革命,要殺。太多人了,懶得審理,直接集合了所有人,去廟裡擲筊。農民很認份,每個人看了結果,也不爭執,就默默地走進自己所屬的那一類,生者無喜,死者無悲。

鄭性澤對獄中生活似乎沒有抱怨。至少他沒對弟弟抱怨。

「看守所對他好嗎?」

「他沒有說不好。」

「那他在裡面有什麼娛樂?他每天都幹嘛?」

「他有說每天早上就是打球。打球應該是跟別人一起打球,那應該是大家處得很好吧?我哥哥不會跟人家處不好。」

鄭性澤後來開始吃素,好像也跟著教誨師念佛經。

鄭滄彬在這個公司工作已經將近10年了。兩個女兒在我們談話的過程裡漸漸坐不住,但也只是離開桌邊稍微在附近晃一晃而已,並不怎麼吵鬧。我倒隱約覺得他太太被我們晾在一邊,可能有點不耐煩。談話差不多要收尾了:透過鄭滄彬要知道鄭性澤,大概就只能知道這麼多。不是時間的問題。

鄭滄彬的小女兒已經趴在桌邊睡著了。被叫醒的小女孩下樓時腳步蹣跚,回程的路上應該可以賴在媽媽身上補個眠。鄭滄彬謝謝廢死聯盟幫忙。我與他們道別,見他離去的背影,仍然波波瀾不驚。

10-6 荷花荷花幾月開?

北藝大的荷花零零落落,只有半池。我見過他盛開,荷葉鋪滿了池面,花莖長長的伸出水面,不膩不腴的粉色,十分清雅。恍惚以為6月還沒來,心裡惦著過一陣子再回來看吧;回過神來才想起,6月荷花季早就過了。

不知道今夕何夕,有兩種可能。其一是太過出世,如《西遊記》說的,「山中無甲子,寒盡不知年」,那是孫悟空的花果山歲月。〈桃花源記〉則說「不知有漢,無論魏晉」,連哪一朝都不知了。不過,想想應該還是猴子比較出世,因為他們連朝代的概念都沒有。

我的恍惚卻是另一個極端。太入世了,天晴天陰天熱天寒都差不多,日子是用事情串起來的,責任制,沒有上班下班之分。幾月幾日只不過是電腦角落的一組數字,用來提醒自己別忘了演講與開會。去廢死開會,回來常常一夜失眠,以為憂國憂民,但或者只是在那裡喝的茶有咖啡因。

千呼萬喚,鄭案的影音資料終於來了。

錄音帶或錄影帶這種證物,光看外觀無從知道內容,必須播放才知道。法律術語叫做「勘驗」,就是當庭播放的意思。根據二審卷裡的「卷證標目」,這個案子的證據包括「警訊錄音帶八捲」,「錄影帶四捲」。這些東西在歷次庭訊裡從來沒有播放過。

光碟裡包括:

一、鄭性澤在警局寫自白書的錄影。

二、警察偵訊鄭性澤錄影。

三、警察偵訊張邦龍、蕭汝汶錄音。

四、檢察官訊問鄭性澤、梁漢璋錄音。

五、檢察官帶鄭性澤回到KTV包廂現場錄影。

六、檢察官偵訊梁漢璋、蕭汝汶、陳健清錄音。

七、檢察官偵訊鄭性澤、吳銘堂、張邦龍錄音。

八、檢察官偵訊張邦龍、鄭性澤、蔡華癸。

九、檢察官偵訊蔡華癸、楊仕如、賴素貞、紀慧娟。

十、警察偵訊鄭性澤錄影帶。

十一、警察偵訊鄭性澤錄影帶。

十二、檢察官偵訊賴素貞、紀慧娟、王志槐、高豫輝、魏世政。

第一個錄影檔,是鄭性澤在警局寫自白的錄影。從頭到尾,鄭性澤都伏在桌上寫字,就這樣錄了38分鐘。寫字有什麼好錄的?法律規定做筆錄要全程錄音錄影,結果「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錄一個不痛不癢的給你看,反正有錄就好了。

鄭性澤的頭髮蓬亂像鳳梨,兩個眼睛好像上了煙燻妝一樣的嫵媚,顯然一夜沒睡。他兩隻手銬在一起,安靜的低頭寫字,而警局正在看晨間新聞,這是早晨8點了。電視裡,主播說:「現在播報社會新聞。台中向陽路上的十三姨KTV,昨天發生了警匪槍戰⋯⋯。」鄭性澤怯怯抬起頭來看電視,可以明顯看到,他的左眼是腫的。

快要結束時,警察走過來指導,要鄭性澤在自白書上寫清楚,「你寫這個自白都是你自願的。」又一個「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自白必須出於自願?那就叫他白紙黑字寫下他是自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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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鄭性澤
鄭性澤寫自白的錄影檔照片。(圖片提供/張娟芬)

第二個錄影檔大約10分鐘,這回有問答了。最後,小隊長李慶峰指示做筆錄的偵查員:「等一下再問他眼睛的傷痕,是逮捕的時候造成的,是不是這樣。」幾分鐘後,他們對話如下:

警察:「你臉上的傷及身體上的傷是怎麼來的?」

鄭性澤:「自己造成的。」

警:「是你自己撞到的嘛。」

鄭:「自己不小心。」

警:「自己撞到的,自己造成的,是不是?」

鄭:「是。」

警:「這段期間警察有給你刑求逼供嗎?有給你刑求逼供嗎?」

鄭:「没。」

警:「有沒?」

鄭:「没。」

警:「完全沒有嘛!」

鄭:「没。」

事實上,那天槍戰結束時,警方控制全場,喝令在場所有人依序爬出,沒有扭打推擠的情形,自然也不可能造成鄭性澤的眼傷。

根據台中看守所的體檢表,鄭性澤身上有新傷,「左眼內瘀血、左眼浮腫、左大腿外側瘀青」。

而且,槍戰結束、鄭性澤被送到醫院的時候,他身上還沒有這些傷。醫院對新入院的病患都會詳細記載身上的傷勢,但鄭性澤在台中豐原醫院的病歷上,並沒有眼睛的瘀青。也就是說,鄭性澤眼睛的瘀傷,不是槍戰或逮捕所造成的,而是警察將他帶離醫院時才出現的。辯護律師團製作了一個時序表(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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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鄭性澤
(圖表提供/張娟芬)

檢察官訊問的時間,距離前面的警詢,只間隔一小時。而且,鄭性澤仍由同樣一群警察戒護。這是「刑求的繼續效力」的典型案例,而確定判決就用「鋸箭法」認為檢察官不會刑求,所以鄭性澤在檢察官面前的自白就沒有問題了。

第四個檔案,是檢察官訊問鄭性澤的錄音檔。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書面的檢訊筆錄一開始就寫,「諭知被告鄭性澤有關犯殺人罪嫌之有關刑事訴訟法被告之權利。」看起來完全合乎法律規定。其實,聽錄音帶才知道,沈淑宜檢察官忘記了。檢察官訊問49分鐘,在第12分24秒的時候,她想起來了:「來,對不起喔,我告訴你法律上的權利。你涉嫌犯殺人罪,接受偵訊,你可以有下列三種權利喔。你可以保持緘默、不需違背自己做陳述,你可以選任辯護人、輔佐人,還有請求調查有利的證據。我現在告訴你有三個權利啊。」可是刑事訴訟法規定得很清楚,要「先」告知才行。這個程序上的違失,在書面筆錄裡被抹得乾乾淨淨。

第五個檔案可能是最重要的一個,因為在那個錄影檔裡,我們終於看到現場。那是1月6日下午,檢察官帶鄭性澤回到十三姨KTV包廂。本來是要讓他現場表演的,結果,鄭性澤當場翻供了。

畫面上可以看到鄭性澤坐在輪椅上,左小腿從膝蓋包到腳板,只露出腳趾頭。檢察官問他怎麼開槍的,他囁嚅地說:「我沒有開⋯⋯我叫檢察官去檢查那兩支槍看有沒有開過。」

檢察官:「那你剛跟我講說你有開兩槍?」

鄭:「因為我怕。」

檢察官:「嗄?」

鄭:「我怕。」

檢察官:「所以你根本沒有開過槍是嗎?」

鄭:「對,我沒有開。」

檢察官:「那怎麼現在又這樣講啊?」

鄭:「因為我怕。」

檢察官:「你怕更不應該這樣講謊話啊!」

站在鄭性澤身後的幾位警察,此時左右走動,彷彿想提醒鄭性澤警察的存在。

鄭:「因為我沒有遇過這種事。」

錄影帶在這裡立刻中斷了。沒有人知道,在那個空檔,他又遭遇了什麼事。

後來我輾轉聽說,有位司法實務界重量級人士,對於沈淑宜檢察官的回應很不以為然。他說:「當然是因為怕,所以才講謊話啊!」

鄭性澤在「怕」什麼?檢察官沒有問。「刑求」是司法實務界都心知肚明的事情,但是都不願意去處理,常常可以見到法院判決雖然排除警詢自白、不採為證據,但是小心翼翼地不去碰觸刑求的問題。鄭案的確定判決也是如此:「本件係屬殺警案,承辦警員與被害警員在感情上有相當密切關係,原審就警詢自白是否出自上訴人之自由意志有合理之懷疑,而不採為認定上訴人犯罪之依據」。

而鄭性澤和其他被迫承認的被告一樣,只能請求檢察官去檢驗證物。他心裡迂迴想的是:「警察就在旁邊,我現在有苦難言,但你去驗槍就會知道我是無辜的了,因為羅武雄叫我保管的那兩把改造手槍,根本沒開過。」

幾天後,現場跡證的鑑驗顯示,鄭性澤保管的兩把改造手槍,確實不是打死警察的凶槍。但是,我國司法實務向來重視自白、輕忽物證,鄭性澤的認罪自白,仍然陰魂不散。「還我清白」的卑微心願,像錯過了花時的荷花,兀自枯等綻放的季節。

10-7 重建娃娃屋

我回頭翻看當初整裡的大事紀,試圖重建檢警辦案的心理現場。按照時間先後順序排下來:

1月6日凌晨

豐原分局局長洪吉典在KTV門口,手比雙槍對記者說明:「死者拿兩把槍,一直開出來。」「死者」指的是羅武雄。

1月6日

「豐原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記載,羅武雄持雙槍朝警方開槍。

1月10日

檢察官訊問警察王志槐,王志槐說:「蘇憲丕一進入便對著羅武雄說『不要動』。羅武雄直接開槍。」

到這個時候為止,警察的想法很清楚:羅武雄和鄭性澤一起把蘇憲丕打死了。蘇憲丕身中三槍,所以一定是有人開一槍、有人開兩槍。警察的講法也很清楚:羅武雄手上有兩把槍,他有開槍。

1月11日

蘇憲丕體內的三顆子彈比對結果出來了,三槍都是制式克拉克射出的。所以凶槍是制式克拉克,而兇手只有一人。

1月21日

隔壁包廂牆壁上的子彈比對結果也出來了,那是槍戰之前,羅武雄發酒瘋、射高粱酒瓶的那顆子彈。也是制式克拉克。所以羅武雄持有制式克拉克。

按照一般人的邏輯,羅武雄持有凶槍,當然懷疑羅武雄是兇手。但是,偵辦此案的檢警人員,在這裡出現了一個大轉彎。他們原先的猜想是兩個兇手、兩把凶槍;但是兩份鑑識報告證明只有一個兇手、一把凶槍、凶槍在羅武雄手上之後,警察就立刻創造了「交槍說」。

1月22日

警察找鄭性澤、吳銘堂與梁漢璋來,製作「交槍」筆錄。

1月25日

警察高豫輝的職務報告含糊其詞,說羅武雄正要舉槍時,「瞬間槍聲響起」,迴避了羅武雄究竟有沒有開槍的關鍵問題。

1月26日

警察王志槐的職務報告說:「見羅嫌拔槍拉滑套即臥倒朝其開槍」,更進一步否定羅武雄開槍的可能,也推翻他自己16天前在檢察官面前的證詞。

1月28日 

檢察官傳兩位警察出庭,兩人當庭一起改口,說羅武雄根本沒開槍。

「交槍」筆錄的由來就是這樣。第一線的辦案人員起先認為羅武雄與鄭性澤一起打死警察,直到科學證據顯示兇手只有一人、羅武雄持有凶槍,這時他們本來應該根據科學證據來修正自己的假設,可是他們卻一手用筆錄製造出「交槍」說,另一手推翻自己的證詞,改口說羅武雄絕無機會開槍,所以一定是鄭性澤。

其實警察的最初陳述,就可以否定「交槍」說。洪吉典分局長在案發後的第一時間就對媒體說明,羅武雄手持雙槍。他的消息來源應該是親身參與槍戰或處理現場的警察,而這時候,訊息還沒有受到任何其他意圖的污染扭曲,可信度最高。如果羅武雄把凶槍交給鄭性澤,那羅武雄就只剩下一把槍了,何來的「雙槍」?

為了「確保」鄭性澤的嫌疑,警察們改口,創造了「羅武雄立即死亡說」。因為凶槍只有一把,兇手只有一人;羅武雄與鄭性澤兩個人只有一個是兇手。但是羅武雄已經在槍戰中死亡,所以當然選鄭性澤了。

還原檢警辦案人員的心理過程,就能夠看出「交槍說」、「立即死亡說」是站不住腳的。也令人不禁嘆息:為什麼捨棄科學鑑識結果,而堅持自己的「直覺」去製造筆錄呢?筆錄是最容易扭曲的證據。李昌鈺博士說辦案最怕「管見」,就是「隧道一般的眼光」──對物證視而不見,結果是自己的成見誤導了自己。

鄭性澤案沒有專業的鑑定報告,這件事情一直縈繞在羅秉成律師心頭。基於過往經驗,他認為要說服法官開啟再審甚至改判,往往需要科學證據才能逆轉。十三姨KTV槍擊案,雖然犯案現場第一時間就由警方掌握,可是現場蒐證卻出奇糊塗。凶槍被移動了,子彈沒有全部挖出來,凶槍沒有拿去驗指紋或DNA⋯⋯種種離奇事項,居然在殺警的重大刑案裡一一出現。

在偵查階段,鄭性澤已經提醒檢察官去驗槍。檢察官做筆錄時,鄭性澤才剛剛被警察刑求過,還沒從暴力威嚇裡清醒過來,所以他在檢察官面前,也只能迂迴委婉的說:「請檢察官去驗那兩把槍。」可是偵查卷裡並沒有槍枝鑑驗的紀錄。

到了一審,法官才把現場查獲的四把槍送去驗指紋。結果,凶槍制式克拉克手槍上面,並沒有鄭性澤的指紋。除了驗指紋,其實還有很多細微的跡證應該採集,例如皮屑DNA的檢驗,依照當年的技術,已經可以做到比指紋更精準,凡摸過必留下痕跡。可是,理應負責蒐集罪證、追訴犯罪的檢方,並沒有積極追查。

審判中,鄭性澤的律師曾經要求法院做彈道比對。就像卡通裡面被貓按住了尾巴的老鼠,用小小的無力的爪子徒勞搔著地面;法庭實務裡也常常是被告積極地為自己平反。但是刑案現場與相關跡證都在偵辦的檢警掌握中,被告不可能自己去蒐集現場證據來為自己平反,只能由委任律師上訴狀向法院要求調查。面對辯方的要求,法院的回答是:現場已經不在了,所以沒辦法重建現場了!因為案發的KTV後來重新改裝,所有包廂隔間都拆除了。

但這裡有兩個問題。第一,那是刑案現場,偵審機關應該將相關跡證完整採集之後,才解除封鎖;為什麼應蒐集的證據不蒐集,就放任現場遭到破壞?這個「無法現場重建」的案件困境,是偵審機關的疏失造成,應該由原告承擔這個不利益。也就是,應該做有利於被告的推定,而排除對被告不利的推定。

第二,法院認為現場改建了,就表示不能做現場重建;但羅律師認為這是錯誤的想法。卷子裡有現場照片,也有當時書記官手繪的平面圖;照片裡可以看到家具的式樣與比例,而平面圖上有書記官加註的尺寸。十三姨KTV跟一般的KTV一樣,沙發與矮凳都是模組化製造的,標準規格;而那種紅色的俗麗沙發從十幾年前到現在都還再繼續生產,仍然隨處可見。

羅律師找了交通大學建築研究所教授劉育東幫忙。他聽說是為了冤案的救援,一口答應義務協助。劉教授做了一個長、寬都縮小為十分之一的娃娃屋,面積是實際現場的百分之一。 10人的KTV包廂本來就不大,做成百分之一的模型,剛好是可以攜帶的尺寸,兩手環抱輕托,厚紙板模型並不重,小心別壓壞了就好。

劉教授也提出一份娃娃屋的重建報告,詳細說明空間與家具的尺寸,是根據什麼資料做成的。家具部分因為都是常見的量產家具,書記官也標記了沙發寬度是50五公分、桌子高度是50公分,所以不難。包廂的空間沒有明確註明,但是現場照片裡有同一系列的紅色矮凳,剛好靠牆放置,所以只要從照片裡測量牆面是幾個矮凳寬,就知道包廂長寬了。最後,驗屍報告上記載了被害人蘇憲丕的身高、羅武雄的身高,看守所的體檢表記載了鄭性澤的身高,所以,如果按照比例做出人偶,就能相當程度還原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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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鄭性澤
照片裡的人偶是市售的固定尺寸,並非按照比例訂製,身形較現場人員略小。因此,如果按比例製作人偶,會比照片所見更為擁擠。(圖片提供/張娟芬)

我們圍著這個娃娃屋,七嘴八舌又七手八腳,但非常明顯的一件事情是:38公分的走道,有人坐在那裡,腳一放,實在沒有空間能夠讓鄭性澤走過去開槍、又走回來。坐在鄭性澤與羅武雄中間的蕭汝汶與張邦龍,在第一時間就被警察帶回分局偵訊,但他們從來沒有說槍戰中有人走過他們面前。確定判決說鄭性澤跑去羅武雄旁邊開兩槍以後又回來,是一個不可能的故事。

10-8 長長的Yes

這天憲法學會主辦的座談會主題是言辭辯論,而且與談人是許玉秀與許宗力兩位前任大法官。兩位都於2003年至2011年擔任了8年的大法官,任內寫了不少憲政史上精彩的意見書。羅律師決定把握今天的機會,將鄭案的能見度拉高一個層級。

我們的最高法院通常不開庭。民事、刑事、行政三個最高法院,在法律規定上各有不同,但實務上卻全都一樣,就是不開庭。幾十年來僅有幾次全國矚目的案件開庭審理,例如呂副總統告新新聞的案件。本來法院審理以開庭為常態,不開庭為例外;但最高法院行之有年的習慣積非成是,總以不開庭為常態,開庭為例外。兩位許大法官或多或少都對這一現象提出批評,羅秉成律師則據此提問:言辭辯論算不算人民的憲法權利?

「現行法律說可以不經言辭辯論,主詞是法院,也就是把言辭辯論是否核准,當作法官的職權。主詞不是當事人。可是剛才許玉秀大法官講到,言辭辯論關乎當事人的主體性。這裡我要提出的問題是:開庭辯論是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嗎?如果當事人提出請求說我希望開庭,那法院如果要否決,是不是必須交代理由?」

「不開庭的法院程序,除了最高法院以外,非常上訴,刑訴444條,明訂不經言辯。再審程序也不開庭,向高院聲請、向最高抗告,都不開庭。鄭性澤案我們向高院聲請再審的時候就要求開庭,高院不准,我們向最高抗告,最高說開不開庭是法院的職權。法院如認為沒有開庭必要,就可以不開庭。」

「可是我們認為至少有兩個必要。第一是律師團發現了卷內的錄影帶從來沒有被法院勘驗過,自行勘驗後發現對鄭性澤有利,可以動搖原判決。所以我們希望法院開庭來勘驗這捲錄影帶;第二,到底能不能動搖原判決,也要經過辯論,大家來表示意見。可是高院與最高法院卻看都不看,法院認為『你拿出來的新證據要一目了然,如果還要我勘驗的話那就是調查了,可是再審還沒准是不能進行調查的,否則我就違法了。』這是完全不可思議的法律見解。當事人的聽審請求權被犧牲掉了。」

「這個案子有沒有判決違憲的事情是很值得討論的,希望兩位許大法官能有機會審視這個案件,甚至做個判決評鑑。」現場響起笑聲,羅律師自幽一默:「學生出作業給老師,這種事情不太禮貌。」

許玉秀大法官隨後更進一步的申論「正當法律程序」。「我的八年釋憲經驗讓我學到,這個國家所需要的,就是正當法律程序。我在這裡公開邀請大家跟我一起來投入這個主題。」

羅律師見機不可失,立刻說:「我帶案投靠。鄭性澤的案子,我發現有很多違反正當法律程序的問題,很可以做一個完整的個案研究,包括再審程序。我已經到了一個難以忍受的地步,但又不曉得有什麼槍彈可以用。您那個正當法律程序的書我買來拜讀了,深受啟示。我認為或許這樣的理論,套在一個個案上面仔細的檢視,會有不同的發想也不一定;希望有這個合作的機會。」現場立刻響起掌聲,大家都樂見理論與實務的對話與合作。

許大法官接下來這一段話,令全場有些驚訝,說不定也令她自己有些驚訝。「剛剛羅律師提到鄭性澤案。兩年前,廢死聯盟為四十四個死刑犯提起釋憲,鄭性澤也是其中的一個,所以我也不能裝作不知道。我必須坦白承認,兩年前的那次釋憲,我不是沒有注意到一些判決,但是一直到不久前,我才知道鄭性澤案的判決受到質疑。知道之後,我心情非常沈重。審理死刑釋憲案的實際狀況我不便說,但是我當時為什麼沒有特別注意?我、我們大法官,到底在審理過程中疏漏了什麼?我開始反省我自己。我這樣說好了:我如果有功課沒有做好的話,我就繼續把它做好。」

全場又是一片掌聲。結語時,主持人李念祖律師對羅律師說:「英文有一句話是this is a long yes.『yes』本來講yes就好了,但是有的時候是用很長的、曲折的方式講的。在我看來,你今天得到了一個long yes。」

許玉秀大法官要繼續做的功課,可以從後來她發表在《月旦法學雜誌》的一篇文章看出端倪。〈司法公信在裁判〉,罕見的開篇就說:「這篇文章不是在發表一個意見,而是在採取一個行動。」什麼樣的行動呢?一個新的裁判書寫格式。

許玉秀認為,「格式」會深刻地影響「內容」。「猶如寫文章一般,能不能有效開啟思考層次、使靈感源源不絕,完全取決於是否採取一個可以挑戰既有思考習慣的論述方式。如果不敢碰觸對立觀點的核心,習慣使用各說各話、不敢明確表態的語法發表看法,思考無形中會逐漸受到桎梏。只有直接面對難題的寫作方式,才可能逼出有創意的論述,因為進步來自於勇敢思考,勇敢思考則來自於勇敢地真誠說話。而真誠說話,就是說心裡真正想的,說手裡真正在做的。」

大法官642號解釋,是「勇敢思考,真誠說話」負面例證。因此在642號解釋不同意見書裡,許玉秀毫不客氣的批評:「本院大法官至今慣行的解釋八股文,有利於掩飾論述上的謬誤,不利於掃除思考上的盲點,更是增加議事負擔、耗費釋憲資源的元兇,欲提升釋憲效能,應該儘快拋棄解釋八股文的桎梏。」

她認為,「能忠實反映每一個思考細節的論述格式,才可能逼迫出認事用法精準的判決。」她主張所有判決都應該提供證據清單,這是保證透明的第一步,「有自信的判決,不害怕亮底牌。」

鄭性澤案的判決,是又一個負面例證。許玉秀注意到,鄭案的蒐證錄影帶從未呈現在法院。如果鄭案判決採取了她所主張的格式,一開始就列出證據清單,那麼重要證物的缺漏、現存證據的薄弱,就無所遁形。然而鄭案判決正是許玉秀所謂「掩來蓋去」的判決,對於槍戰的重要環節,常常採取模糊策略,例如不直接寫出法院的認定,但引用鑑識組長魏世政或法醫許倬憲的證詞,間接建構出「鄭性澤兩階段移動位置殺人」的情節。

在蘇建和案平反的過程裡,判決評鑑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蔡墩銘、許玉秀、李茂生、許志雄四位教授聯合對蘇案的荒謬性予以痛擊。許玉秀如今回看蘇案,得著的教訓是:「判決製作格式有利於掩飾程序瑕疵。」

如果說那場座談會上,許大法官說了一個長長的yes,那麼這篇文章,恐怕只是這個yes的一小部分而已。「勇敢思考,真誠說話」,這個原則若能貫徹,只怕法界最陳腐的陋規,都要被深深撼動。

10-9 再審制度總體檢

鄭性澤案的救援至此,再審制度的改革,顯然刻不容緩。就像蘇建和案與刑事訴訟法的修正同步前進一樣,鄭性澤案很可能也會在個案救援的路途上,順道推動制度的改變。在言辭辯論座談會擦出學界與實務界的合作契機之後,又有兩場關於再審制度的研討會,幾乎將這個領域的重量級法界人士一網打盡,包括研究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學者王兆鵬、林鈺雄、何賴傑,司法實務界改革派法官黃瑞華、錢建榮,還有論及冤案不做第二人想的羅秉成律師。特別跨刀主持的分別是李念祖律師與前大法官許宗力。

再審是為了「案件定讞以後又發現有錯」而設計的補救措施。台灣再審制度顯而易見的病灶是:再審率極低,表示此路幾乎不通。近20年來,台灣高等法院的再審率約為千分之5.75,也就是一千個聲請再審的案子裡,得到再審機會的還不到6個(如下表)。如果只看近10年的數據更慘:一千件裡還不到4件。挪威的數據則是:一千個案子裡,有160個可以再審。做個簡單的算術就知道,挪威的再審率幾乎是台灣的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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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鄭性澤
資料來源:台灣高等法院黃瑞華法官

一個案子要再審,就是懷疑先前的法院可能判錯了。是否台灣的司法水準大勝挪威,所以犯錯的比例僅為挪威的三十分之一?還是剛好相反:台灣的司法不但審判品質不佳,而且死不認錯?

王兆鵬教授從歷史系譜上追索問題的起源。世界各國都將再審的規定分成「對被告有利」與「對被告不利」兩種,前者門檻較低,後者門檻較高。

聽起來好像不太公平?為什麼不是同一門檻呢?因為再審制度是用來防止國家錯將懲罰加諸於人。「對被告有利」的案子,如果被告是被冤枉的,自應重行審理,作為補救。「對被告不利」的案子,則應該嚴格把關,因為國家握有司法調查權,已經是證據上的強勢,應善盡勤勉義務(due diligence);不能在定讞後,又重來一遍,無止盡追殺。

所以各國對於「對被告不利」的再審案件,都是採取高門檻的。法國與日本最乾脆:根本不准再審。美國是原則上不准,但例外許可。德國也對「對被告不利」的再審採取高門檻。

我們可以這樣比喻:其他國家對於再審是採取「人車分流」的,因為人很脆弱、車很堅固,所以要分開。法國與日本是行人徒步區,車子根本不能進。美國與德國至少也做到行人優先。

台灣法律繼受自德國,可是在再審這一部份,我們抄錯了。我們所有再審案件都一視同仁的以「對被告不利」的高門檻伺候,如此造就了「台灣奇蹟」:超低再審率。換句話說,一個原本設計來防止國家侵害人民權益的機制,搬到台灣來以後,就變成一個阻礙人民申冤的絆腳石了。台灣的再審制度是連人行道都沒有,人車爭道,險象環生。

「高門檻」有多高?比如說,凡是卷內的資料,法院一律當作「已經審酌過」,不算新證據,所以不能據以聲請再審。可是卷帙浩繁,每一頁每一行每一字,法院都審酌了嗎?

羅秉成律師有切身之痛。他也是「蘇建和案」的義務辯護律師。雖然蘇案八月底才贏得無罪定讞的結果,結束了21年的纏訟;但是在蘇案的每一個慶祝場合,羅秉成都督促所有人,以對正義的熱情,繼續救援其他的冤案,例如鄭性澤案。而鄭性澤案,就是一個嚴苛再審制度下的受害者。

鄭性澤的確定判決認為,被害人身中第一槍以後立即倒地,可是有一張現場照片卻清楚顯示,茶几上有一灘血。羅秉成以這張照片為新證據提起再審,但是被駁回了,因為法院把卷內所有的證據都當作是「已經審酌」過的,所以不算是「新」證據。「古書上教我們的那種溫柔敦厚的文化傳統,都不曉得哪裡去了,這完全是酷吏思想!」王兆鵬嚴厲地抨擊。

羅秉成為鄭性澤案提起兩次再審,都被駁回。再審制度的問題,除了高門檻外,還有黑箱作業的問題。再審聲請都不開庭,律師沒有機會說服法官,也不知道法官是誰;直到聲請被駁回,羅秉成才知道,駁回的法官就是以前判決鄭性澤死刑的法官,而且就是更一審那位只開兩次庭、只傳一位證人的法官!按照慣例,這種情形應該要自行迴避的,因為他怎麼可能以今日之我糾正昨日之我呢?

何賴傑教授引述德國的情形,也指出再審程序裡,原來參與過審判的法官應該要迴避的。甚至台灣司法實務最常用的擋箭牌:「這是法官自由心證裁量範圍」,德國實務見解也採較寬泛的認定,即使涉及自由心證,也不妨再審。

錢建榮法官則針對「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做了一番考古。法院在駁回再審聲請的時候常常用這一號判例作為駁回的理由。錢法官考證後發現,這是民國35年引用《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的一則判決,後來陰魂不散,變成再審路上張著血盆大口的一隻鬼。民國35年,那是將近70年前了,當時政局動盪,與現在時空環境相差何止以道里計。《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與那個年代的很多法律一樣,充滿了不成比例也不顧正當法律程序的國家濫權,例如它規定法院審理可以不公開;漢奸與盜匪案件定讞後,最高法院直接打電話給法務部,3天內就執行死刑。《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甚至將三審縮水為二審,可以說完全架空了《刑事訴訟法》。

更離譜的是,《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是限時法,民國33年公布施行,並且宣布3年有效。但自民國37年起,此法時效不斷被延長,最後一共苟延殘喘了11年。簡單的加減法一算就知道,33年公布的法令,以3年為期,那麼到36年,此法不就失效了嗎?37年以後的所有延長都是無效的,頂多是慶祝《特種刑事案件訴訟條例》的冥誕罷了!這個發現可以與蔡兆誠律師發現《懲治盜匪條例》早已失效相互輝映。

「35年特抗字第21號判例」就是這麼一個過時法律的衍生物。我們司法實務如此抱殘守缺,任令舊鬼噬新人,真令人難以想像。

司法不透明,必然會產生弊端。羅秉成為了鄭性澤案向法院聲請閱卷時,最高法院居然回覆說卷不在他手上。令人悚然一驚:原來最高法院連卷子也不看,就要決定准不准再審?這種黑箱作業也侵害被害人的權益,因為被害人完全不知道被告這一方在尋求法律救濟。如果再審通過了,被害人一定先是吃驚、繼而憤怒,因為他毫不知情,他表達意見的機會被剝奪了。

林鈺雄教授認為,再審制度的重大漏洞,並不在於新事實新證據如何認定的法釋義學,而是程序重大瑕疵、違反法治國原則時,無法再審,而非常上訴因為被限縮為特殊狀況,所以兩頭落空。

我國僅刑事訴訟的再審採這樣的規定。民事與行政訴訟,如訴訟程序違背法令,都構成再審事由,不會形成刑事這樣「再審與非常上訴兩邊互踢皮球」的真空狀態。林鈺雄舉例說:例如鄭性澤案,他的非常上訴被駁回,說應該去提再審,然後再審又被駁回,說應該去提非常上訴;「這就是『幽靈指示』,他叫我們去走的那條路根本不存在!」

實務上,再審制度好像一截盲腸──它不通往任何地方,結果也就不具備任何功用。何以致之?黃瑞華法官毫不保留地說出再審率低的「不能戳的秘密」:刑事定讞案件是最高法院定讞的,再審的聲請卻由高等法院審理;高院法官敢說:「上級法院的判決可能有錯」嗎?這樣不影響他的升遷機會嗎?何況再審案件不計入每位法官的分案量。新收的案件,大家均分;如果某一庭法官另有一件再審案件呢?抱歉,你還是要接和別人一樣多的新案件,不得抵免。換句話說,准再審就是做白工。

黃瑞華直言:實務界都認為低再審率是為了維持法的安定性,「可是,那根本就是在維持『確定判決的安定性』,維持法院的權威。」她認為再審制度的意義是「發現真實與保障人權」,這個價值應該高於確定判決的安定性。她的語氣中難掩沈痛:「我們這一代的法官、檢察官,一定會被後代唾棄的。」

總的來說,再審制度的問題可以歸結為三項:第一,「再審」與「非常上訴」兩種救濟制度互踢皮球,產生了三不管地帶。第二,再審制度沒有「人車分流」,以致於把德國法律裡用來限縮國家權力的高門檻,用來阻礙冤案的平反。第三,再審實務上不開庭也不進行調查,程序的不透明使得再審程序本身就容易藏污納垢,還如何奢言「匡正定讞判決的錯誤」?

那麼,再審制度應該怎麼改?王兆鵬研擬了一個修法草案,一言以蔽之:「單軌、一元、獨立化」。羅秉成解釋:「單軌」是不要再區分成再審與非常上訴,因為事實認定與法律錯誤常常糾葛在一起。「一元」是統整由一個單位來審理再審聲請。「獨立化」是成立一個委員會,獨立於法院之外,例如英國的刑事案件複審委員會(Criminal Case Review Committee)。

林鈺雄則認為應該參考法國與德國的做法,將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事項,列為特別救濟事由。國際人權體系的建立,不僅靠公約,更是靠裁決機構用個案判決而形成的案例法(case law)。歐洲人權法院最近有一個判決,是法國警察刑求嫌疑犯,6、7年之後,法國法院判決刑求的警察有罪。被刑求的人不服,認為判得太輕,告到歐洲人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判決被刑求的人勝訴。換言之,就刑求一事言,國際人權體系所要求的國家義務,不只是「規範面」:用法律規定不能刑求;而且深及「實踐面」:當刑求發生的時候,國家應負調查義務。

「君子之過,如日月之食焉。」這是《論語》裡面子貢講的話。以現代時空來理解,國家權力運作的最高境界應當如是:一切透明、公開,連錯誤與缺失,也要全部公開。司法也應擔負這樣的期許,讓合理的再審制度成為發現錯誤的機制,然後加以改正。只有這樣才能得到人民的信賴。

2015年2月,刑事訴訟法修正,將再審的高門檻稍做改革。過去,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六款規定,再審的條件是:「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這一句裡給了兩個條件,就是證據的「新穎性」與「確實性」。

關於「新穎性」一項,法院的立場是「撿到籃子裡就是(我的)菜」──所有卷內既存的證據,就當作是已經審酌過了,不算新證據。這點令人無法同意:一個案件的卷宗堆起來那麼高,以鄭案為例,光是現場照片加上解剖照片,就超過兩百張;歷審法官每一張照片裡的每一個細節,都推敲考慮過了?這個不合理的限制,現在已經修正,新的條文規定,無論判決確定之前還是之後的事情,只要未經法院審酌,都可視為新證據。

以前,法院也把「確實性」的門檻定得很高,不管被告提出什麼新證據,法院都說:「無法動搖原判決」,就予以駁回。修正以後的420條刪掉了「確實」兩字,以免法院隨便認定新證據不夠「確實」。判決不是根據單一證據做成,新證據往往也要和舊證據一起考慮,才會對案件有新的理解,因此新法也規定,新證據無論單獨或綜合判斷,有可能動搖原判決,就可以開再審。

2016年檢察官為鄭性澤聲請再審,就引用了新修正的再審規定,作為再審理由之一。5月2日,台中高分院裁定,就鄭性澤被訴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及殺人等罪部分,開始再審,並停止刑罰執行,全案將重回二審的審理程序。

10-10 運氣

一、

柯克.布拉斯渥斯(Kirk Bloodsworth)身形胖大,尋常美國人模樣。但他名留青史,因為他有一項「第一」的紀錄,無人能及。

我們從世界各地飛到西班牙馬德里,參加世界廢除死刑大會。許多人沒趕上開幕式與雞尾酒會,因為那天法國大罷工,歐洲航線班表大亂。我也受到牽連,在阿姆斯特丹機場待了7小時,終於轉機抵達馬德里。我實在不知道我從荷蘭飛到西班牙,關法國罷工什麼事;但這就是歐洲的現況了,任何一國鬧個彆扭,都牽一髮而動全身。

我們那一場的主題是:「冤案有助於廢除死刑嗎?」我的講稿已經寫好,並且依大會的要求,提供給現場口譯人員了。可是我還是很緊張,因為莊林勳不見了。

這次廢死大會邀請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參加,以冤案見證者的身份發表證言。劉秉郎與莊林勳約定了時間要從旅館一起到會場來,可是秉郎等了一小時,不見人影,去敲林勳的房門,也沒有回應。

同去開會的宗澧決定去旅館找林勳。不過,宗澧前腳才走,林勳就赫然出現在會場。我們都目瞪口呆,最先醒過來的人,趕緊傳簡訊把宗澧叫回來。林勳不會講英文,西班牙人也不太講英文;雖然旅館與會場都在地鐵站附近,但馬德里的地鐵是「肝腸寸斷」型的,常常要轉乘不同線。他是怎麼摸到會場來的?

「坐計程車。」林勳說。

「但你怎麼跟司機講你要去哪裡?」

「拿邀請函。」

「多少錢?」

「14歐元。」

林勳話少,但都正中紅心。今天場合稍微正式一點,林勳和秉郎都穿了白襯衫,建和也是,但加了一件背心。柯克過來了,穿著藍色休閒polo衫,很「前輩」的來打招呼。過來人與過來人,以簡捷的一握,傳遞一點溫暖。

但柯克的姓氏使我分心。或者說,使我驚心。Bloodsworth,音譯是「布拉斯渥斯」,意譯卻是「血的代價」。鮮血何價?

二、

柯克是美國第一個靠DNA證據獲得平反的死刑犯。他是海軍陸戰隊退伍,被指控將一個9歲小女孩強姦殺害,於1985年被判死刑。他說他是無辜的,可是,有5個目擊證人在案發現場看到他。其實柯克與目擊證人的描述並不怎麼吻合:他身高180,目擊證人說嫌疑犯193;他是紅髮,目擊證人說嫌疑犯是金髮;他身材粗壯,目擊證人說嫌疑犯瘦瘦高高的。

但柯克有地緣關係。9歲小女孩陳屍於巴爾地摩郊區的樹林,柯克就住在那附近。引發警方強烈懷疑的是,柯克在案發後不久就離開那裡。畏罪潛逃?柯克解釋說,當時他的婚姻出現嚴重危機,因此他離家去冷靜冷靜。他的辯詞未被接受,陪審團依據目擊證人與間接證據判他有罪,而法官判他死刑。

後來,因為檢方隱匿證據,柯克上訴後發回更審。法院仍然認定柯克有罪,只是把他由死刑改判為兩個無期徒刑。

兩個無期徒刑的意思,差不多就是老死獄中了。柯克被關在全美戒備最森嚴的重刑監獄,常常哭。他讀書,什麼書都讀,從「完形心理學」到史蒂芬金的暢銷小說,都讀。

這天他如常坐下來讀書,沒有防備的就被黏住了,一路讀著直到終卷,他的命運因此再度轉折。

三、

約瑟夫.灣寶(Joseph Wambaugh)寫的The Blooding,是一則科學與司法交會的傳奇。書名一語雙關:blooding有「抽血」的意思,也有「初試啼聲」的意思。書裡寫的正是DNA鑑定初試啼聲的故事──在抽了很多人的血之後。

那是1986年,英國的一個小鎮發生一起強暴殺人案。警方逮捕一名嫌犯,他也坦承不諱。那就,破案啦。

可是,3年前同一地點,也有一起強暴殺人案,被害人年紀相仿,被殺害的手法也相似。怪的是,嫌犯很爽快的承認新案,卻死不承認舊案。

這個小村叫做納柏如(Narborough),人口不過數千人,不過附近卻住了一位小有名氣的科學家艾列.傑佛瑞(Alec Jeffreys)。傑佛瑞是做基因研究的,為了知道基因如何演化,所以仔細比對人類基因與海豹的基因。在研究中他忽然發現,每個人的基因裡都有一段獨特的DNA序列,像指紋一樣因人而異。也就是說,比對DNA就可以判斷是不是同一個人。傑佛瑞稱這個新技術為「基因指紋術」。

這個科學新發現上了報,但那時候,傑佛瑞還沒有意識到自己的發現有什麼用。有洞見的是當地的警察。他們想到了:如果把兩個案件的檢體與嫌犯的檢體比對一下,不就能夠漂亮破案了嗎?

傑佛瑞花了一個多禮拜比對這三個樣本,興奮的發現警方的判斷是對的,兩起強暴殺人案確實是同一個兇手。但接下來就傻眼了:嫌犯的檢體比對不合,所以,兩個案子都不是他幹的。

這真的叫做「煮熟的鴨子飛了」。本來至少還破了一個案子,被「科學」一攪和以後,兩個案子都變成懸案了。當地警方只好放了那個嫌疑犯,繼續調查。他們要求納柏如村的男性居民都去驗血比對DNA,總共超過3千人,結果全部槓龜。

DNA與司法的初遇,像一則古典羅曼史。明明郎有情妹有意,可是途中誤會橫生,就在情絲即將斷絕之際,兩人又在下一個轉角,甜甜的撞個滿懷。就在科學辦案屢屢碰壁、束手無策時,警方接獲線報:鄰村有一個麵包師傅說,他也驗了血,雖然他並不住在納柏如。

麵包師傅有個住在納柏如的朋友,說警察想陷害他,所以請麵包師傅頂替去驗血。警方將那個逃避驗血的人捉來,果然就是他!(變成包公奇案了。)他承認犯罪,而且他的DNA也和那兩宗強暴殺人案的檢體符合。

柯克一口氣讀完,這對他可不只是一個故事而已。他想,DNA鑑定既然可以抓到壞人,那應該也可以證明好人的清白!他開始爭取自己的案子要做DNA檢驗。

四、

被害的9歲女孩內褲上有一個污痕,比一分錢鎳幣更小一點。柯克的律師羅柏.莫林(Robert Morin)付了一萬美金的檢驗費用,因為柯克打了那麼久的官司,早就沒錢了。

結果:DNA不是柯克的。聯邦調查局為求謹慎再做一次比對,也確認被害人內褲上的精液與柯克的DNA不符。檢方雖然很有風度的說:「我們也不希望看到有無辜的人被冤枉」,不過還是忍不住假設:「說不定那個案子有一個以上的兇手,只不過有的兇手的DNA恰好沒有留在證物上啊。」柯克於1993年被釋放,並且得到家鄉的人溫暖的歡迎。他已經在獄中關了9年,其中兩年是待決的死囚。

2003年,有人從DNA資料庫裡,比對出該案真正的兇手羅夫納。羅夫納殺了那個小女孩以後,又犯別的案子被判刑。看到證據擺在眼前,羅夫納認罪了。真兇現形,柯克的平反之路,到這裡終於圓滿。

柯克深深記得自己的痛楚,雖然從他臉上,已經不容易看出他經歷過的恐怖。他出獄以後買了一條船,繼續當漁夫,跟以前一樣。跟以前不一樣的是,他四處奔走促成制度性的改變。在他的努力下,美國通過了「無辜保護法案」(Innocence Protection Act),對於死刑審判的公平與嚴謹設下較高的要求,並且增設「定罪後的DNA鑑定」的程序,就是定讞案件如果符合一定標準,比如說那個案件當初未做DNA鑑定、或者當時那項鑑定的科技水準不夠精密等等,都可以經過正當程序取得相關證物去送驗。還有,增設一個聯邦基金來支付這個鑑定費用,不要再讓熱心的律師自掏腰包了。

五、

建和、秉郎、林勳站在台前,身後的螢幕投影著最為人知的那張照片:三人身著囚衣,眼神沈痛,有譴責、控訴的意味。今昔對比,自由的滋味還是在他們身上煥發些許甜美。

我在講稿裡故意稱他們為「幸運三人組」。我說,幾乎所有台灣的廢死運動者都從關心司法改革開始,「幸運三人組」是我們共同的起點。冤獄是不是廢死的有效策略呢?我認為平反冤獄本身就是一個值得追求的目的,因為冤獄冒犯了我們的正義感。不管冤獄有沒有幫助達成廢死的附加效果,都不影響我們救援的意願。

另一方面,冤獄卻也是死刑制度裡不可分割、不能忽視的一部份。任何一個國家、任何一個司法制度,只要你注視那些被判處死刑的人,其中一定有無辜者的身影。沒有一個國家敢說:「我們國家的司法可以保證不犯錯。」

隔天,同去開會的伙伴告訴我,林勳晚上做惡夢。

「夢什麼?」

「被起訴。」

一定是這一連串的事情:準備證言+參加大會+聽到別人的冤情+會後接受訪問+回憶被刑求的過程=做惡夢。唉。我只但願自由能夠多給他一點甜。

六、

柯克的案子是陳年老案了。現在應該好多了吧?不會再有冤案了吧?3年前,美國的公共電視PBS做了一集節目,叫做「自白」(The Confessions)。犯罪事件本身都是慘絕人寰的:一個年輕男人驚慌地衝進鄰居家,請求協助。他語無倫次,破碎的語句拼湊起來,意思是:「我太太被殺死了。」

年輕女子被強姦後謀殺。接下來的情節實不意外,但由於太過典型,又單調得令人心驚。有人檢舉男子A,長時間的恐嚇式偵訊令A明白,如果不承認的話,他是走不出那個小房間的。於是他招了:他強姦並殺人。驗DNA,發現不合。A招供的殺人方式也不對。警察把A捉出來再做一份筆錄,要他招出「對」的殺人方式;至於DNA不合嘛──那就表示有共犯。

從A找到了B。B也接受同樣的長時間恐嚇式偵訊,他也招了。驗DNA,發現不合。警察認為,那就表示還有共犯。B咬出C。C也招了,驗DNA,也發現不合。警察認為,那就表示還有共犯,B又咬出D。D也招了,驗DNA,還是不合。警察認為,這是一個龐大的集團輪姦行動。

檢察官和D談條件,要他咬出其他人,換取減刑。D咬出E與F。DNA還是不符。D再咬出G,反正散彈槍打鳥,如果矇對了,他就可以出獄啦。但他想一想,自己良心上實在過不去,主動撤銷了認罪協商。令D驚訝的是,檢方照樣把EFG當作嫌疑犯。

至此已經累積了7名嫌疑犯,DNA檢體沒有一個相符。第8個人卻是自己冒出來的。那是一封從監獄中寄出的信:「你以為那個案子是誰做的?是我!哈!哈!」

這第8個人說他一人犯案。他姦殺了這名女子之後,又犯下別的罪行,因此入獄;他的DNA早就在資料庫裡了。如果偵辦姦殺案的檢警人員,把此案證物拿去比對的話,早就找到真兇了。

ABCDEFG都以為,既然真兇找到了,那他們就可以清白的回家了。結果並沒有。檢方和第8個人談條件,要他咬住前面7個人,以換取無期徒刑。前面7個人與第8個人素不相識,但是檢方相信,他們在停車場巧遇,8個人談一談,就決定一起去輪姦殺人。

後來,因為EFG三人不曾自白,檢方決定撤銷告訴。ABCD四人分別受審,最輕的一個判了8年,其他人都判了兩個無期徒刑。終於有一些媒體注意到、並報導了這個案子,於是當地三家著名的法律事務所,聯合投入救援工作。在律師的努力下,他們獲得特赦,但並沒有實質上洗刷罪名。「清白」太奢侈了,他們只要能走出監獄就很高興了。

記錄上,他們仍然是「性侵罪犯」,他們住的社區如果有人反對,他就得搬家。影片最後,被關了11年的D說:「臥室。我只剩下臥室。每天除了工作、吃飯以外的時間,我都在臥室,看電視、睡覺。因為只有在這裡,我才覺得安全。」

這麼離譜!但這可不是天寶遺事。ABCD四人刑期不一,等到他們全部走出監獄,是2011年。這也不是亞馬遜叢林或太平洋小島上的前現代部族,而是美國,維吉尼亞州。

司法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可能是人類社會最愚蠢的假設

七、

平反冤獄靠什麼?靠當事人的清白,靠救援團隊的細心、努力,靠家人的情感支持?這些或許都對,但是最關鍵的是:運氣。

我們看犯罪故事的電視影集,案子的證物都一絲不苟的放在警局的檔案室裡,空氣被手電筒的光束一照,灰塵如繁星點點。每個箱子上面標著罪犯的名字,依照字母排列。但是實際上,柯克算是幸運的,當他要求重驗證物時,檢方願意提供證物讓他去驗。(不是每個檢察官都那麼大方的,賓州的Bruce Godschalk單單為了要拿到證物,就奮鬥了7年。後來他也平反了。)柯克是幸運的,他的案件的證物,很曲折的在法官辦公室裡找到了。(至於為什麼會在那裡,不是應該謹慎地彌封,妥善保存在檔案室裡嗎?別問我,我也不知道。)他是幸運的,證物上還留存著真兇的跡證。(如果女孩的內褲上驗不出DNA呢?那柯克不就到現在還在蹲黑牢嗎?)

運氣。

美國影集《洛城法網》裡面,戲份最重的是律師庫查克,不但是事務所裡最受倚重的的紅人,也常常能以法律專業伸張正義。有一個橋段是這樣的:他在交互詰問中表現精采,官司眼看著就要贏了,出了法庭,當事人卻決定拿一點錢接受和解。庫查克想鼓勵她繼續走下去,但這位黑人女子悲傷地看著庫查克:「大律師,你一輩子應該都很幸運。我跟你不一樣,我一輩子都很倒楣,我的命不好。這就是我為什麼要和解:我不覺得我會交上好運。」庫查克再也說不出話來。

八、

「為什麼都講冤枉好人的故事,為什麼不講縱放壞人的故事呢?難道司法就不會因為太寬、太保障人權,而錯失抓到兇手的機會嗎?」

其實,每一則「冤枉好人」的故事,都是「縱放壞人」的故事。柯克被抓起來,所以羅夫納有機會繼續犯案;ABCDEFG被抓起來,所以那第八個人有機會繼續犯案。

試想,如果納柏如的警察不注重科學證據,只得到嫌犯的自白就滿意了,宣佈破案,結果將如何?胡亂承認的嫌犯會被判刑,而真正的兇手卻在鐵窗之外,繼續醞釀下一宗犯罪。

冤枉好人就會縱放壞人,縱放壞人就會出現下一個被害人。

兇手不是因為司法保障人權而逍遙法外。兇手是因為檢警乃至法院不在乎無罪推定與科學證據,做出錯誤判斷,而得以逍遙法外的。如果一個案子沒抓到真兇,但也沒有冤枉任何好人,那案子沒破,偵查行動還在持續,兇手至少提心吊膽。如果檢警乃至法院草率認定導致誤判,真正的兇手才開心呢,有個倒楣鬼替他受過,不會再有人來抓他,他可以高枕無憂了。

九、

目前為止,鄭性澤的運氣不大好。當初法院不做鑑定,說現場已被破壞;但律師團已經依卷內證據重建現場,法院還是門扉緊閉。證物裡有被害人蘇憲丕擊發的一顆彈頭,如果做微物鑑識,可能會發現新線索,但法院還是門扉緊閉。豐原分局將證物送驗的公文,編號第五的那一份未隨卷呈送,如果加以調查,可能會找出新線索,但法院還是門扉緊閉。再審七狀裡指出自白是刑求所得,桌上血跡未經審酌,鄭性澤小腿骨折無法行走於狹窄走道,鑑定證人不具備專業背景⋯⋯法院還是門扉緊閉。

台灣的司法會犯錯,美國或其他先進國家的司法也會犯錯,冤獄並非台灣特產。但是他們比較願意面對冤案的可能,也比較願意去彌補造成的傷害。柯克出獄時,當地的電台以加長型禮車相迎,製作專題報導這件事。ABCDEFG的荒謬案件,也由公共電視做成一集電視節目。台灣媒體環境的全盤敗壞,直接兌現為對冤案的冷漠無感。我們在反媒體壟斷的遊行裡,提出主要訴求:「媒體沒在關切,冤案源源不絕」,實在是沈痛的提醒。

十、

鄭性澤也能如蘇案三人一樣的好運嗎?也能如柯克一樣的好運嗎?他坐牢的時數已經超過柯克,直逼蘇案三人。蘇建和的父親未及目睹他的平反,柯克的母親未及目睹他的平反;這點鄭性澤倒是有機會勝出。他的父親與母親仍在鄉間的鐵皮屋裡,守著一畝薄田,靜靜等待鄭性澤歷劫歸來。

(本文取自張娟芬著《十三姨KTV殺人事件》,2013年8月出版,由張娟芬與行人文化實驗室授權《報導者》刊登,本文原刊登日期為2016年6月21日,因專題排序需要而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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