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六現場【法律人追劇】

王子榮/《華燈初上》:情與法的修羅場中,迎接試煉的女人花
(圖片來源/《華燈初上》官方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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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包含《華燈初上》劇透,請斟酌觀看)

隨著《華燈初上》第三季的上映,本劇大結局又會引起爆量的討論。此劇透過一樁兇殺案的發展,呈現人與人之間起初互相扶持的情誼如此甘甜,豈料日後慢慢發酵出酸苦與怨懟,如同酒杯裡的水割り
Mizuwari,是日本流行的一種飲酒方式,將烈酒或燒酒依照特定比例兌水和冰塊稀釋後飲用。
,日久見人心。

《華燈初上》令人著迷的不僅僅是如實描寫出燈紅酒綠的條通文化,並帶人一探日式酒店的神祕面紗,觀眾會知道原來日式酒店並不是販賣肉體的情色交易,也不是單純的慾望流動,而是與客人間的細水長流的相處,就如同蘇媽媽跟為了追求金錢而願意當小姐的王愛蓮所說:

「我們這裡賣的是曖昧、戀愛的氛圍。」

只是情感總很難劃下明確框架,在各自踩線、試探後的爾虞我詐,真心與絕情間只有一線之隔。無論是江瀚周旋在羅雨儂和蘇慶儀之間,或是阿季對中村先生的一廂情願,卻眼睜睜看中村先生向蘇慶儀求婚的殘忍畫面,抑或是何予恩彷彿誤入叢林的小白兔,對蘇慶儀的死纏爛打,還有總在對百合情緒勒索的亨利,讓百合成為販賣毒品的工具而身陷險境,完美詮釋什麼叫「愛著較慘死」,劇中的張力跟斟滿杯子的威士忌一樣,讓人意猶未盡,一杯接著一杯。

於此同時,此劇最精彩的,還是在於人的刻畫跟故事,劇中的女主角們都各自帶出過往生命中遇過的不堪,落入煙塵中總是有著各自的不得已,誰不是有過些傷才活成現在的模樣,劇中的每一位女主角帶出的劇情段落,也都有著各種盤根錯節的法律議題。

羅雨儂為何入獄?男人經商失敗、女人身陷囹圄的時代悲歌

劇中羅雨儂敢愛敢恨又十足仗義,不過過往有著一段前夫吳少強讓其坐牢的不堪過去,從監所出來後,幸虧蘇慶儀已經打理好「光ヒカリ」要成為一起的立足之地。劇情中可以隱約看出吳少強之前經商失敗,而羅雨儂則是因為他的生意受到拖累。做個生意也會弄到牢獄之災,雖然劇情一直推展到第二季才提原因,但法律人大概十之八九猜得到和票據拖不了干係。 「票據」這一名詞聽起來頗生硬,但如果說是支票、本票跟匯票,那大家或多或少可望文生義,尤其有從事商業活動的人就會知道,票據是生意場上不能或缺的重要工具。從《票據法》的規定大概可以知道,無論是支票、本票或匯票,都是由發票人簽發,然後由自己或委託他人付款的有價證券,而最為商業交易中使用的非本票跟支票莫屬。

本票跟支票最大的差別,在於前者是以自己為付款人,向來有信用票據的稱號;後者則必須委託金融業者作為付款人,而發票人必須在金融機構開立支票存款帳戶。另一項差別,是本票如果發票人無法付款,可以走程序簡便的本票裁定去發動強制執行程序;但支票如果尬進去銀行不獲兌現,那就得開始漫長的一般民事訴訟程序。這些是面對票據可以瞭解的法普小常識。

鏡頭拉回劇中,羅雨儂會因為票據而入獄,是因為過往《票據法》中曾經有刑罰的規定。過去《票據法》第141條
1987年前尚未遭廢止之《票據法》第141條文(為符合劇中年代,此處為1973年的版本):
「發票人無存款餘額又未經付款人允許墊借而簽發支票,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該支票面額以下之罰金。
發票人簽發支票時,故意將金額超過其存數或超過付款人允許墊借之金額,經執票人提示不獲支付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該不足金額以下之罰金。
發票人於第130條所定之期限內,故意提回其存款之全部或一部,或以其他不正當方法,使支票不獲支付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而於辯論終結前清償支票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曾規定如果發票人所簽發的票據發生不獲兌現的狀況時,是要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也就是一旦開出芭樂票、空頭支票,下場就是刑罰伺候。
殊不知道當時多半是用配偶名義擔任發票人,這曾經造成很大的社會問題:大量的女性受刑人都因為替另一半的票信問題銬上枷鎖,甚至有不少女性受刑人攜帶小孩入監照顧。刑罰不但沒有遏止空頭支票,反而更助長了空頭支票市場上的氾濫,因為民眾收受票據時會想說有刑罰作為後盾,就更有底氣,誰知道都是沒辦法兌現的夢幻泡影。嚴刑峻罰沒有解決問題(提升票據信用),反而是製造更多社會問題(因跳票而使發票人入監服刑),逼得立法者趕緊在1986年時增訂第144條之1
《票據法》第144條之一:「第 141 條、第 142 條之施行期限至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在施行期限內之犯罪,仍依行為時法律追訴處罰,不適用刑法第 2 條之規定。但發票人於辯論終結前清償支票金額之一部或全部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的落日條款,讓《票據法》的刑責在當年年底下台一鞠躬。這是時代的共業,同時也是女人的眼淚。
蘇慶儀分拆股份架空合夥人,是妙計還是假動作?

在第二季時,蘇慶儀和羅雨儂終於走上了決裂這條路,在唇槍舌戰的過程中,蘇慶儀說「妳別忘記,我有80%的股份」,而後蘇慶儀更將手頭上的股份拆成4份,分別給了阿季、花子、百合、雅雅。這邊涉及到「光ヒカリ」這間日式酒店在商業上的性質是什麼?而如果從劇情透露的蛛絲馬跡,跟「光ヒカリ」的規模來看,應該是常見的合夥型態,合夥規定在《民法》第667條,是指「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而出資也不限於金錢,法條明文還能是「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

所以在羅雨儂剛出獄,雖然身無分文,當時蘇慶儀讓羅雨儂成為「光ヒカリ」的股東,羅雨儂自然是可以用其勞務作為出資的一種型態。不過既然是合夥,除了出資的財產集合體外,更著重在於人的組合。當蘇慶儀要遠嫁日本時,把心一橫就將其手中80%的股份交由其他4人,也未經過羅雨儂的同意,雖然是為了安排劇情上的衝突,不過《民法》中對於合夥股份轉讓或是其他合夥人的加入,都是要求要其他合夥人同意才可以,這一樣是回到合夥不只是財產的集合,也在於著重於人之間的信賴與相處。蘇慶儀的決定,在法律規範中恐怕是格格不入。

在一連串的錯誤裡,尋找光的方向

《華燈初上》當然不是無懈可擊,在描寫刑事偵察實務有點讓人出戲,田野調查可能在條通文化花了太多力氣,反而掛一漏萬。

劇中成哥是一名幹練刑警,在言談間展示了警察在問答中如何突破心防,包括劇情最後,即便錄音機內的錄音已經被羅雨儂洗掉,還是可以透過分別和阿達、花子的對談來讓蘇慶儀死去的真相水落石出。不過,在命案外交雜著毒品追查的支線,卻看到身為檢察官的葛志浩幾乎都在警局內偵訊犯罪嫌疑人,甚至不斷出現在警局內部的會議,當然或許是為了勾勒出那個年代氛圍下,司法和警政系統的顢頇與沉淪,不過劇中不少偵訊的場景大可轉換到地檢署內,這反而更讓人會感受到劇組田調的用心。

《華燈初上》在掌聲中謝幕,到了第三季,或許蘇慶儀是誰殺的已經不是觀影的首要課題(第二季的片尾給了太多線索),而是每個人彼此間的情感與愛恨交織,講的其實都是愛的故事。愛可以成就羅雨儂跟子維超越血緣的母子關係,也能讓花子為了保護羅雨儂而奮不顧身;但愛也往往有著最大的反作用力,讓蘇慶儀變得陰鬱與扭曲,這些都是以愛之名。

圍繞著「光ヒカリ」的故事或許未完待續,是否人生是一連串的錯誤,根本沒有「對」過?還是,好的壞的都要讓它過去,然後在人間的修羅場中,帶著心中趕不走的那個人,繼續自己該去的方向。

【法律人追劇】專欄介紹

法律人也追劇?當然,只是他們不會在法庭上告訴你而已。有的法律人不僅愛追劇,更希望解讀及探討影視作品中的法治文化意涵,並讓司法改革可以更加通俗易懂。

《報導者》在週末開闢「法律人追劇」專欄,邀請曾以《羈押魚肉》一書獲得金鼎獎的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等法律人執筆,每月一篇與讀者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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