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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怡臻/職務法庭的天秤為何傾斜?──反思司法界的性別偏見
圖取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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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法官陳鴻斌騷擾陳姓女助理之懲戒再審案件,日前職務法庭將原本判處免除法官職務之原判決(即職務法庭104年度懲字第2號),改為判罰款1年薪資(約新台幣216萬元),引發各界譁然。在批評、醜化司法以及法官蔚為風潮的輿論下,「恐龍法官」、「官官相護」的批評之聲不絕於耳;然而如果只將本案歸咎於法官就是食古不化的古代生物以及缺乏自律,或許會讓我們忽視了某些雖隱而難見、但卻是影響法官下決定時的重要因素。

一件引發爭議的法官懲戒案件
如果比較原判決與再審判決的職務法庭新聞稿編按
作者寫此文時,再審判決尚無法查閱,只能以新聞稿的內容來判斷。目前裁判書已經全文上網,可點此查詢
),可以知道相較於原判決認定應懲戒事實有8項,再審判決認定應懲戒事實僅有3項,這也是再審判決認為應減輕懲戒的理由之一。

被剔除的5項不應懲戒的事實包括:

(一)陳鴻斌前法官在辦公室內,多次以感動為由,要求陳助理牽手或擁抱。 (二)陳鴻斌前法官單獨邀陳助理去Costco買東西,並幫陳助理付錢。 (三)陳助理在上班途中受傷而請公傷假,陳鴻斌前法官利用探望陳助理的機會,沒經過陳助理同意就買超過2萬元的相機送給陳助理。 (四)在陳助理公傷假期間,以校對判決為由邀陳助理在麥當勞見面,還要陳助理帶相機,陳助理上車後,陳鴻斌前法官才說要去山上測試相機,陳助理拒絕後才做罷。 (五)陳鴻斌前法官明知陳助理曾有連續2次遲交資料的情形,仍基於私情掩飾陳助理在工作上的疏失,且在針對陳助理所召開的續聘甄審會議時,隱瞞陳助理的工作疏失。

再審判決和原判決都認為構成應懲戒的事實則為:

(六)陳鴻斌前法官晚間約陳助理到河堤散步,請陳助理閉上眼睛後偷吻陳助理嘴 角。 (七)陳鴻斌前法官在辦公室對陳助理表示下班後的時間不與陳助理聯絡是要讓陳助理陪家人或做自己的事情,陳助理如果是和其他男性發展感情,就不會原諒陳助理。 (八)陳鴻斌前法官在辦公室和陳助理討論私事,陳助理要離開時卻阻止陳助理離開。

相較於(六)到(八)的行為都是直接的肢體接觸、言語冒犯,(一)到(四)是較為隱晦的追求行為,(五)的行為看起來反而是對陳助理好。

案發後再審判決的受命法官陳志祥法官,打破實務界以往對於法官不語的保守想像,頻頻在媒體上發言,反而引起另一個軒然大波。例如陳法官說「因為一般人都知道閉上眼睛之後,後面有什麼動作」、「那個就是在互相試探的過程,我們不認為那是性騷擾」(以上三立新聞)、「我們判斷那是兩情相悅之後男生試著要發展婚外情未遂的一個階段」(東森新聞)。

從上面的發言可以看出,陳志祥法官應是認為陳鴻斌前法官在嘗試發展婚外情(因為陳鴻斌前法官是已婚人士),而陳鴻斌前法官與陳助理間是在「曖昧」,這應該也是上述(一)到(五)的行為不構成應懲戒事實的原因,因為陳鴻斌前法官和陳助理在相互試探嘛!這怎麼會有問題呢?

法官也是社會的產物

一個法官對於配屬的助理做這些事情,真的沒有問題嗎?再審判決的合議庭為何會做出沒有問題的判斷?即便受命法官陳志祥法官在接受東森新聞採訪時,表示他自認為自己是很有人權觀念、兩性平權觀念的法官,然而陳志祥法官在媒體上頻頻以男性(即陳鴻斌前法官)的角度來捍衛再審判決,忽視了女性(即陳助理)在遭遇不正當追求卻又無法拒絕時的不愉快以及反感,正是在某種程度上坐實了輿論對於法官缺乏性別意識的批判。

我們也不應該過度責怪陳志祥法官缺乏性別意識,人類是社會的產物,法官也是(Judge as a social being);簡單的來說,法官也是人。社會中對於性別的刻板印象、性別意識以及性別不平等,本來就會或多或少的作用在法官身上,再透過法官適用法律的論述過程展現出來。

兩性平權雖然倡議已久,但我們卻仍未能完全擺脫父權以及強制異性戀的體制。大眾視聽文化常呈現男性鍥而不捨主動追求女性(有時帶有一點強制,但是因為很浪漫所以沒關係),最終進入一男一女的浪漫婚姻的終極童話模式;網路鄉民流傳的母豬教徒、「人帥手牽手、人醜派出所」,也反映出其中對於女性的不尊重與輕視。這種社會中既存的意識形態,生存在社會中的法官也很難置身事外,更何況以陳志祥法官的身分、地位與年紀,正是成長在重男輕女、男性佔據大多數權力核心的時代。

筆者並非在說陳志祥法官就是重男輕女的沙文主義者,也相信陳志祥法官應當是比一般人具有兩性平權意識,但某些根存於深處的意識,並非一朝一夕可以改變,也常常在本人不知不覺中現身並影響判斷。

性別平等道路上,仍需努力

由上開再審判決新聞稿以及陳志祥法官的發言,我們可以察覺再審判決最大的問題在於,對於本案中權力關係的不敏感以及性慾化(sexualize)女性不同意的傾向。法官對於所配屬的法官助理有指揮督導的權力,在法官助理工作表現的考核以及決定是否續聘的事情上,法官也有相當影響的力量,可以說是法官助理的直屬長官。特別是本案中陳鴻斌前法官不僅是陳助理所配屬的法官,也是決定是否續聘法官助理的甄審會議的委員。

試想:陳助理面對剛配屬而且在年紀、性別、身分、地位都比自己具有優勢、可以決定自己工作前途的男法官,會不會想要和法官好好相處,讓自己往後工作不要太難過?剛好又要召開續聘的甄審會議,對於這個可以讓自己工作更為順遂、幫自己工作表現打分數、可以幫自己在甄審會議講好話避免自己失去法助工作的長官,有多少決心與勇氣可以明白的撕破臉去拒絕這位長官不當的追求行為?

特別是陳鴻斌前法官還在甄審會議召開前一天晚上邀請陳助理去河堤散步((六)的事實)、因私情在公事上對陳助理施惠((五)的事實)、以校對判決為由在公傷假期間邀陳助理出來後,才說要載陳助理去山上測試相機((四)的事實),這些追求行為都和陳鴻斌前法官身為督導陳助理的長官身分有明顯關連,再審判決似乎忽略上開情境的影響,而認為上面提到的(一)至(四)的行為「都未逾越當今社會的社交規範」,昭示男性追求女性時做這些事情都是正常的,卻對於被害者在此情形下可能會感到反感,以及雖然感到反感但在權力不對等情境下無力反擊的認知,似乎過度薄弱。

前述判斷和做出再審判決的法官其內心深處已內化男性在兩性交往上的陽剛與強硬行徑、輕忽女性意願的性別意識,或許難脫其關係,也因此才會把陳助理無法強力拒絕往來,當作曖昧的相互試探。在這樣的社會中成長的法官做出這樣的判決,雖然難過,卻不太令人意外,也讓我們感嘆:在性別平等的道路上仍有未竟之功。

法官與法官助理之間並非完全不能發展感情,然而感情的發展一定要在雙方都你情我願的情形下,不能允許有任何夾帶權力關係強迫事情發生。如何擱置不該存有的偏見來判斷是否你情我願,確實也是司法實務上最困難的地方,也需要更為精緻的討論。

審判者擁有國家背書的權力來決定他人的權利義務、甚至生死,對於自身權力的行使應當隨時保持警覺心,也必須隨時反思自身的侷限。相較於再審判決帶來的遺憾,謝靜慧法官因不認同再審判決而請辭職務法庭法官、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發表了一篇內容委婉但可推出應是不認同再審判決的聲明,法官改革司法連線則在Facebook粉絲頁上明白表達不認同再審判決,在在顯示即便同為法官,對於再審判決改判的決定也不是都沒有意見,法官群體並非全都是受沙文主義洗腦的性別盲。

這次再審判決讓我們赤裸裸的看見仍舊存在司法界的性別偏見,而內部發出的異議之聲也讓我們看見司法界內部的能動力量,外界的批評以及這股能動力量將如何反饋以及影響司法判決,值得我們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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