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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政府應許的暴利?外勞仲介服務費服務了誰?
(圖非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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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宜蘭縣漁業職業工會接到印尼漁工W哥哥的投訴,表示他的弟弟W在確診鼻咽癌當日,即被台灣仲介帶至宜蘭縣勞工處辦理中止聘雇契約,工會介入協助後,W順利留在台灣接受後續的檢查與相關治療,但一場在勞工處辦理的勞雇協調會,暴露出台灣外勞政策中,私人就業服務機構(仲介)角色定位的模糊與曖昧。

這天,W的雇主未能出席,委託仲介全權代理,這家仲介收取雇主一次性的仲介費用,媒合W到漁船工作,今年是第8年。這家仲介與W印尼家鄉的仲介合作,大規模地介紹當地人到台灣擔任漁工與家庭看護工,W一家4兄弟都在南方澳工作,除了大哥之外,其他3人的太太也都在宜蘭從事家庭看護的工作。

和多數移工的處境相似,他們來台灣工作的前9或10個月,拿不到全額薪資,每個月得從薪水裡扣除1萬到1萬1千元不等的私人仲介費用,包括機票、出國文件、體檢、然後在印尼訓練中心待工和訓練,等待工作的媒合等。多數的移工繳交不起印尼仲介收取的一次性仲介費用,他們往往先跟當地銀行借貸,來台灣工作後分月償還。印尼仲介、當地銀行與台灣仲介之間的利益糾葛和複雜,從未被透明化,移工們更是不清楚這三方的關係,他們只記得在仲介的催促下,簽下無數的文件,除了勞動契約外,還包括借款和還款單。

在勞工處開協調會前,我們詢問W手邊是否有勞動契約以及其他簽署的文件,W回答都在仲介那,不過會議上W的仲介卻說所有的相關文件都在印尼的仲介公司,包括規範與保障勞動條件與相關權益的聘雇契約。除了一直處於黑箱狀態的來台仲介費用,勞動部規定台灣仲介可以依法〈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收取仲介費之外的服務費用,目前規定每月收費不得超過1,500元(註)
來台工作第一年每月不得超過1,800元,第二年為1,700元,第三年則是不得超過1,500元。
,但每個月累積下來,平均待下2到3年的移工所支付的服務費,對仲介來說也是相當可觀的一筆費用,但法條裡卻沒有具體規範仲介應該提供給移工的服務項目與內容。

協調會上,仲介一方面代表雇主;另一方面與W之間又存在每月收取費用的服務關係。仲介維護的到底是誰的權益?誰又能為W爭取後續在台灣的生活照顧以及治療?

照理說,勞動部主管的境內外籍漁工受到《勞基法》保障,雇主應依照W的工作年資給予對應的病假,以及病假期間第一個月的半薪,但如勞工處的承辦人員坦言,法律並沒有規範W的仲介應負擔的責任,他繼續主張:「如果有,那是仲介基於情理額外做的。」聽起來,仲介的「額外工作」成了愛心與善行的表現,也讓人不免質疑,仲介收取台灣政府規定的服務費用後,應該提供給移工哪些服務項目?

對外國白領與藍領要求大不同

《就業服務法》將來台灣工作的外國人分類為白領專業工作者與藍領外勞,不單是類別與工作屬性的差異,他們也受不同的政策規範,例如:前者可以依照意願轉換雇主、無健康檢查要求(除專任外國語文教師)、享有居住與遷徙的自由;後者轉換雇主困難、需接受定期健檢、需居住在雇主指定與安排的住所。此外,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第五條與第六條,私人仲介得向白領外國人收取一次性的登記與介紹費,以及每年不超過2,000元的服務費,但依法卻可以向藍領移工按月收取服務費。

其他國家少有類似台灣政府所規定的每月「服務費」。以香港為例,菲律賓家事移工通常需要負擔一筆4,000至7,000港幣不等的母國仲介費用(約新台幣16,000元至28,000元),但到香港後不需要支付任何的服務費。相較於處於社會弱勢的移工,香港雇主需要承擔更多實質的經濟責任與聘雇成本,他們需要支付約港幣12,000元的一次性仲介費用(約新台幣48,000元),包含移工的機票、體檢、簽證以及訓練費用。

台灣的狀況則是,移工要承擔較大的經濟成本,除了在母國支付仲介費用外,在台灣工作期間,要繳交每月服務費給台灣仲介。近年來,因外籍看護市場的供需不平衡,以往台灣雇主聘雇家庭看護移工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現在通常需給付仲介1萬到2萬元不等的一次性仲介費(註)
法源為《就服法》規範的登記費、介紹費與服務費。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範仲介要提供移工的服務事項為「生活照顧服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等大項,但未進一步敘明項目的實質內涵。除出入國的交通與例行的健康檢查外,生活照顧服務、諮詢、輔導與翻譯等定義不清,並未清楚指出仲介在收取每月的服務費用後,要付出哪些對應的服務項目,這也造成政策規範與實際情況間的漏洞。除了政府相關承辦人員無法具體指出仲介在服務契約中應負擔的責任外,我們研究接觸的移工,為數不少反應他們每月依照台灣政府規定繳納仲介費,卻連求見仲介一面都十分困難。

依據《就服法》,台灣仲介與移工之間應是對等的服務契約關係,仲介收取服務費用,應該提供相對應的具體服務,但移工在日常經驗到的真實是:仲介對於他們的要求採取拖延策略或是置之不理,運氣好的在每個月收取服務費時會和仲介短暫見面,更多的是,只有在安排定期健康檢查時,仲介才會浮出水面。

或是像W的狀況,最後他因為淋巴結腫大長達半年的時間,向雇主反應,雇主轉請仲介處理,但這時W已被診斷為鼻咽癌第三期,在那之前,健保卡註記的就醫紀錄不是在藥局領藥,就是在漁港的小診所被當作呼吸道感染處理。W的哥哥是在宜蘭縣勞工處辦法宣導活動時,請求漁工工會與勞工處的介入,仲介帶著W到場說明,仲介的咆哮聲言猶在耳:「他沒藥醫了,留在台灣只是等死!」「印尼的醫療比台灣好,趕快回去。」「你們知道運一具大體回去要30萬台幣嗎?」W每個月繳給仲介的服務費,在他最需要的時候,仲介的回應是:為了解除勞動契約、將他送回印尼的漫天謊話和威脅恫嚇。

W的狀況不是少見的特例,我們與仲介交手的過程中,他們可以不帶一絲罪惡的說:「說實話,我們半年起碼送回10個(罹患癌症)的外勞,你們都要一一插手嗎?」

我們看到的移工故事

我們所認識的移工,多數和仲介之間的關係僅透過每月自薪水扣除的服務費維繫,儘管勞動部強調仲介必須提供實質的服務,實際上卻難以規範。Z平時與阿公阿嬤同住,她照顧生病的阿嬤,同時疲於應付來自阿公的言語與肢體騷擾。她透過電話跟仲介多次反應,但仲介給的建議是:「好好專心照顧阿嬤,不要理阿公就好。」求助無門後,Z最終成了台灣政府口中的「逃跑外勞」。

T在漁船工作,來台灣近9年的他,很難得見到仲介,他說,服務費僱主會直接轉給仲介,剛來生病的時候,因為語言不通,還會打電話跟仲介求助,但仲介拖延又不愛理睬的態度,讓他轉向求助好心的台灣籍同事。說起他的仲介,T既生氣又無奈,但每個月還是得繳交規定的服務費用,沒得例外。

另一位移工D因遭逢受照顧的阿嬤驟逝的巨變,一下子無法承受壓力與情感創傷,夜晚無法入睡的她跟仲介訴說焦慮,對方僅無關緊要的回應:「妳想太多了!」打了好幾次電話,仲介還是不想處理她的情緒,最後是定期來為阿公更換尿管的居家護理師,察覺D的異狀並幫她在身心科掛號,醫生診斷她為「急性壓力創傷症候群」。這些移工的仲介沒有短收每月的服務費用,他們看待移工為已經賣出的「商品」,不是他們應持續服務的對象,更不是有血肉的人。

台灣的外勞政策與制度設計,將移工當作廉價的商品,並未考量他們的再生產需求,包括維持基本生活與身心福祉的資源與支持,更視他們為可以榨取、可拋棄的勞動力。因此,當移工無法再提供有產值的勞動力時,他們也失去聘雇關係裡的價值,這正是為什麼W確診為鼻咽癌後,仲介當天就為他買了回印尼的單程機票,帶他去辦理退聘等返國程序,而不是協助他與醫師溝通,忠實轉述醫師的治療建議。仲介制度的存在,服務與維繫的正是把人客體化為勞動力的思維,而不是移工本身。

移工團體持續藉由直接服務與處理勞資糾紛所累積的經驗,指出仲介制度的剝削加重移工邊緣與弱勢的處境,更是造成「逃跑外勞」現象的主因之一,倡議廢除私人仲介業與仲介服務費用等政策方向,改善移工勞動處境。

在跨國遷移的脈絡下,對仲介的管理與監督應透過移工母國與移入國的合作治理,僅靠菲律賓與印尼政府嘗試「定價」移工在母國所支付的仲介費用,並無法全面改善跨國仲介對移工的聯手剝削,台灣作為移入國也應更全面性的檢討仲介制度,包括制定合理的仲介與服務費用,以及推動仲介的非營利化。

自1989年,台灣政府以專案方式開放移工聘雇以來,跨國人力仲介的發展已超過30年,2016年年底,移工人數已突破62萬,跨國人力仲介公司也多達1,200多家,背後的龐大「商機」難以估算,利益糾葛錯綜複雜,政府消極的態度與不合理的政策規範,不正默許仲介業的持續坐大以及對移工的持續剝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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