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視為台灣肝臟移植權威的陳堯俐,在過去20年來成功執行超過700例肝臟移植手術,是許多末期肝病患者眼中的最後希望。如今他卻成為台灣首位因涉及境外器官仲介而遭衛福部撤照的醫師,永久失去行醫資格。
此案開頭,是檢察官長達兩年的追查。他們調查發現,這些跨境移植不只牽涉醫師違法撮合交易、仲介收取高額費用等少數個案,實際上更是一宗由病患絕望、醫療專業信任、器官來源資訊落差與跨境仲介共同撐起的移植生意。有人抵押房產籌措換肝費用;有人支付近千萬元赴中移植,術前卻被告知只剩兒童肝臟;其中少數人雖然活了下來,卻始終摸不清手術和捐贈器官細節,在反覆感染中備受折磨。
針對此案,法院認定有償仲介確實涉及醫學倫理問題,但考量轉介地點皆為中國合格醫院,沒有證據證明這些醫院涉及「強摘器官」,二審仍維持一審緩刑判決。相對於衛福部祭出撤照的行政處分,陳堯俐案在司法與行政裁量的重大落差正顯示,台灣在器官移植倫理、醫療監管與病患求生需求之間,長期存在卻未被正視的結構性困境。
2024年7月,移植名醫陳堯俐因仲介國人赴中國接受器官移植,一審遭判處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法院認定其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但考量其一時失慮,犯後坦承犯行、繳回犯罪所得等因素,未要求入監服刑。
對承辦檢察官而言,這樣的結果難以接受。在他們看來,陳堯俐並非一時失慮,而是長期透過仲介安排病患赴中國接受器官移植,甚至從中獲取上千萬元利益,因而就緩刑部分提起上訴。
2026年2月,二審維持原判。檢方放棄上訴,但爭議並未因此落幕。
就在外界普遍認為案件已告一段落之際,衛福部於5月27日公布行政處分結果,依《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條廢止陳堯俐醫師證書,使其永久喪失執業資格。
根據衛福部回應,案件送交醫事審議委員會討論時,委員一致認定陳堯俐違法情節重大,然而在行政裁量幅度上,意見並不一致。部分委員主張僅廢止其器官移植相關專科資格,也有人建議限制執業範圍。
與此同時,中山醫學大學附屬醫院(簡稱中山附醫)也迅速發布聲明,強調已停聘陳堯俐,這是台灣首起醫師因涉及器官仲介而遭撤照的案例。

對照衛福部火速祭出嚴厲的行政處分,過往司法判決結果顯得格外不同。
該案在2025年7月一審判決出爐,根據判決書內容,陳堯俐透過醫學交流結識中國青島大學附屬醫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臧運金,以及湖南長沙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器官移植中心主任明英姿等人,並與仲介黃孟鈞、楊岱霖及林芳蘭合作,經營跨境器官移植業務。
2016年至2019年間,他們仲介9名國人赴中國接受肝臟及腎臟移植,地點即包括上述兩間醫院。
期間,團隊依個案收取不同費用,其中肝臟移植約500萬至750萬元、腎臟移植約300萬至350萬元。他們收的款項包含:病患及陪同家屬前往中國食宿與搭機、人民幣20萬元(當時約新台幣92萬元)的腎臟購買費用或人民幣35萬元至40萬元(當時約新台幣162萬至185萬元)的肝臟購買費用,以及中國醫師報酬、仲介費、聘僱戒護人員與專任護理人員等費用。
檢方追查金流後發現,三年間陳堯俐入帳1,466萬元,黃孟鈞140萬元、楊岱霖85萬元、林芳蘭330萬元。檢方因而認定幾人有從中牟取私利的意圖,隨後法院也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條第1項和第12條,器官移植應以「無償方式」為之而判決幾人有罪,並點名他們為謀私利,仲介急迫等待肝、腎臟移植病患前往中國進行器官移植,並收取高額費用,破壞器官移植應為無償及平等原則。
對於法院給予緩刑的結果,承辦檢察官高如應與陳顗安始終難以認同。
這起因於起訴書中的9名患者裡,有6人在移植後5年內死亡。其中一人返台不到一週即出現嚴重排斥反應離世。對照健保署統計,國內肝臟移植5年存活率約79%,這些赴中移植患者的預後明顯不理想。
「我們問過的家屬,其實幾乎每個人都很後悔。」
陳顗安回憶,2022年接到檢舉後,檢警在案情一片模糊的情況下,循線來到彰化市路邊一間花藝店。店裡只有一名女性獨自顧店。作為老闆的她告訴檢察官,丈夫赴中國換肝後死在手術台上。手術失敗後,她只能抱著先生的骨灰,獨自從中國返台。
這是檢方第一次確認,有患者透過陳堯俐安排赴中國接受器官移植並因此死亡。
鎖定方向後,檢方開始調閱病歷。很快地,他們在文件上反覆看到同一句英文:「Transplant in China」。
短短三個字,概括一場器官移植手術。但對於原本應該詳細記錄檢查結果、診斷過程與治療經過的病歷來說,這樣的記載顯得簡略不合理。隨著調閱範圍擴大,檢方發現這句話幾乎出現在所有境外移植個案的病歷中,相關文件多達數十份。
更讓檢方意外的是,這些問題並非首次出現。
他們回頭調查發現,早在2008年與2011年,陳堯俐經手的境外移植個案便曾發生病患死亡事件。其中一名患者術後不久病逝,另一名前往湖南湘雅三醫院接受移植的患者,更在手術當場死亡。
檢方甚至在通訊紀錄中發現,陳堯俐曾向仲介抱怨湘雅三醫院環境髒亂。即便如此,這套跨境移植模式仍持續運作十餘年。
檢察官陳顗安透露,起訴書中相關的病患僅有9例,但陳經手的境外移植個案起碼高達30、40例。多數不列入參考,是因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自2015年修法後才將行政罰改為刑事罰,修法前的案例因此被排除計算。

在陳堯俐經手的個案中,術後狀況不佳時有所聞,但其中最令檢方印象深刻的是患者洪健程的個案。根據判決書內容顯示,當時60歲的洪健程因患有淋巴癌第四期,並轉移至肝臟而急需換肝,經親戚介紹找到當時在彰基任職的陳堯俐後,仲介便出現在洪看診的台大醫院,詳細向他說明赴中換肝的所有流程。
最終,雙方敲定以近千萬元台幣為代價,在2016年11月22日前往湖南省長沙市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進行移植。豈料洪家抵達當地後,卻被仲介告知原本配對的供體沒有到位,只剩下一個兒童的肝臟可供移植,還必須加價100萬人民幣(當時約新台幣462萬元),不然就得回台繼續等。
對於已經飛抵中國、已處在癌末階段的病患來說,幾乎沒有回頭的選擇。迫於無奈,家屬接受手術。11月27日完成移植後,洪健程於12月2日回台,卻在回來不到四天內開始出現嚴重排斥反應,旋即過世。
親身經歷這起悲劇,洪健程兒子洪偉涵在檢方訊問過程中,強調自己曾多次勸阻父親,也跟著見到了移植環境的髒亂,所以始終反對前往中國移植。他在資料中如此批評道:「我曾聽父親說不想動手術……我認為我父親死得很冤枉,仲介他們做這件事情不是出於善意,而是要營利。」
洪健程的案例說明境外器官移植裡的資訊不對等,而另一名死亡個案林志鴻,則是凸顯了患者在面對移植機會時如抓住最後一根稻草的孤注一擲。
判決書顯示,2016年林志鴻因罹患肝癌尋求陳堯俐協助。在彰基門診中,陳告知有中國管道可以換肝,可以省去跟其他一千多名台灣患者一同排隊等候的時間,於是林和太太協商,抵押他們在高雄的房產貸款取得500萬元用以支付換肝費用。過程中,陳堯俐並保證會親自動刀,肝臟來源則是當地車禍患者所捐贈。
2017年7月,夫妻倆前往中國青島醫院進行移植。兩人行程由仲介楊岱霖全程協助,她陪著患者到當地等候器官,手術時也隨侍在側,直到見到陳堯俐醫師與助手從手術室中走出,宣告換肝成功,一行人才如釋重負。
只是手術回台後不到一年,林志鴻卻開始白血球飆高,直到2018年5月過世。「我先生當初癌末去找陳堯俐時,身體已經很不舒服,所以很聽醫師的話去大陸換肝。如果不去的話,也許不會那麼快過世⋯⋯」林志鴻太太杜雪蓮在訊問時透露她的無奈。
當然,並非所有赴中國移植的案例都是以死亡告終。現年81歲的曾德平,就是少數存活至今的的患者之一。曾德平如今待在家鄉雲林的一棟透天厝內安享天年,他在訪問中告訴《報導者》,自己對移植並不後悔,因為正是這段經歷,把他從鬼門關前拉回來。
7年前,原本就只剩一顆腎臟的曾德平,因為腫瘤導致腎功能急速下降,只得臨時闖入陳堯俐的診間尋求協助。留下電話和姓名後,仲介黃孟鈞開始接手這宗生意,數天後雙方約在彰基院內洽談移植事宜,黃要求他必須先支付全額費用380萬元才能代為安排,並指定收款方式為現金260萬元和匯款120萬元,其中匯款更必須分為三次40萬元,避免引起金融機構察覺。
付款完成後一週,曾和家屬在2019年3月正式前往山東青島醫院進行腎臟移植,在不知道供體來源和執刀醫師等細節下完成手術,並於一週內返回彰基就診。
真正的考驗發生在返台後。曾的兒子告訴我們,即便手術完成,回台灣後,父親因為反覆感染先在加護病房住了一個月,轉回普通病房一個月後出院,隨即又因恢復狀況不佳加上病毒感染,在醫院和家中往返,每次都得在病房中待上半個月。
曾家想遍了各種方法,最終決定舉辦超度法會,央請神明協助。曾德平的兒子解釋:「如果去那邊(中國)是全部都合法的話,我們都是支持,問題是都不合法。不合法之後,就是那個東西就跟回來,要他的(命)。後面(冤魂)又花了很多時間處理,跟祂商量,狀況才好一點。」
將希望寄託於宗教與精神世界,是曾家所能盡的最大努力。所幸在經歷了一連串煎熬後,曾德平平安地活了下來,成為陳堯俐案中少數存活的見證。
無論最終存活與否,上述患者的處境在在凸顯一個問題:器官移植從來就不只是取得器官、完成手術而已。
臺大醫院外科部實驗外科主任李志元指出,移植手術並不需要豪華的設備與刀械,要提升病人存活率,最重要還是團隊合作,從前期的配對檢驗、手術的執行、到後期照護和抗排斥的用藥調整,都必須經過準確的溝通和協調,才能將風險降至最低。
這也是許多醫師對跨境移植最擔心的地方。當患者跨境取得器官、手術在另一個國家完成、術前評估、手術執行、術後照護被切割成不同環節,風險也隨之增高。加上居中的醫師和仲介從中得利,利益誘因是否更推向完成移植的交易。
回頭再看陳堯俐的醫療成績,更說明他並非缺少技術能力。根據中山附醫統計:陳堯俐醫師從2002年開始,一共經手過742例肝臟移植,平均每年可達50、60例。這些例子中,病人住院死亡率均小於6%,是全國的前段班。
對照這樣優異的成績,陳堯俐經手赴中移植的個案死亡率卻遠遠高過於此。儘管陳在法庭上強調手術都是在中國合法醫院進行,且是以病人安全為目的,他後續也在多間醫院做肝藏移植技術指導,持續對醫界貢獻,但在這些生意中獲利,卻也是不爭的事實。
因此,當一切成為生意,所帶來的影響並不只會停留在個人層面,這也是檢方在一審結果出爐後選擇上訴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結合醫師、護理人員、仲介,是組織集團化的犯罪,也是非法的海外器官利用之類型。當中存在的器官買賣,是涉及生存權及平等權的剝削,當器官是稀缺資源,有錢人可以去買器官,就會排擠沒有錢的人獲取器官的可能性及來源,國際社會也強烈呼籲禁止器官販售,遏止器官買賣職業化的傾向。
再者,如果靠錢就能夠買到器官,公眾對於捐贈系統信賴性就會大幅減少,自願捐贈的人也會大幅減少。破壞自願無償捐贈原則,就等於是動搖了器官捐贈制度的核心價值,這也是為何有必要把有償仲介刑罰化的原因,並防範非法的海外器官。尤其境外來源不明的器官移植,是否是倚靠非法手段取得人體器官,這是有疑慮的事情,故立法要切斷非法的器官供應鏈,僅靠行政罰不能夠有效遏阻,故而要刑罰化。
在檢方看來,問題不只是有人可以花錢換到器官,而是當器官可以被購買時,器官捐贈賴以維持的公平分配與無償捐贈原則,也會被侵蝕。
這也是為何國際移植醫學界長期反對器官買賣與移植旅遊。2008年由國際移植醫學界與世界衛生組織共同提出的《伊斯坦堡宣言》便明確指出,器官取得與分配應建立在公平、透明、利他與自主原則之上,並反對以金錢介入器官取得。

「仲介器官移植這件事情,如果單純以協助民眾求醫的角度出發,看起來並不是什麼罪大惡極的事情;但若從更大的視角來看整件事情,就會發現更大的影響其實是在創造買賣器官的需求。」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如應強調:
「仲介就是那個關鍵的造市角色。為了生意,患者死亡的副作用都可以被忽略不計。」
司法體系兩次審判的結果選擇給陳堯俐緩刑,而行政端上看到的不是只有「刑事責任」。《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違法醫師「得」廢止醫師證書,這意味著主管機關保有裁量空間。此次,衛福部最終決議祭出處分,廢止陳堯俐的醫師證書。
處分出爐後,衛福部部長石崇良再度重申政府立場,他強調,器官移植應建立在自願、無償及可追溯的制度基礎上,政府將持續強化境外器官移植通報與查核機制,避免非法器官交易破壞醫療倫理與社會信任。
不過,醫界對於撤照的決定,看法並不完全一致。
前健保署署長、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外科學科教授李伯璋回溯過往慣例指出,早年不少病人都有意前往中國移植,加上兩岸醫師交流頻繁,「當時內科醫師在中國開會認識對岸醫師,之後便協助安排病人到中國大陸接受手術。」即便如此,他仍認為關鍵在於醫師的角色與分際:「我們不會主動鼓勵或介紹病人前往接受移植,更不應該牽涉任何金錢往來。」
對照司法判決和行政處分的差距,一位北部長年深耕心臟移植的醫師認為,不屬於移植領域的醫師,可能會認為陳堯俐是單純為了病人好,但具備移植專業的醫生則會覺得仲介器官是在破壞制度,「醫界推器官勸募這麼辛苦,打破遊戲規則是讓大家更難做。」他強調,此次撤照的決定正好凸顯醫界對於涉及器官買賣與移植爭議的倫理堅持,高於法律責任本身的認定。
儘管支持撤照的決定占多數,但也有部分醫界人士認為,討論此案時不能忽略患者求生的處境。陳堯俐長期投入移植醫療領域,也曾協助患者延續生命,他具備的技術還可以造福其他患者,是否直接採取最重的廢照處分,仍值得進一步討論。
無論支持與反對,台灣醫療史上首宗因為涉及境外器官仲介而遭撤照的處分已成定案,但那些付出生命和大筆金錢為代價的患者們,多數生命已無法再延續。
陳堯俐案凸顯的問題,並不只在於「撤照」與否,而是那些站在生死邊緣、願意抵押房產、付出數百萬元,甚至飛往海外等待一顆來源不明器官的患者,為何仍然相信這是他們最有希望的選擇。只要這樣的焦慮依然存在,跨境器官移植的需求就不會消失。因此,該如何在病患求生需求與器官移植倫理之間取得平衡,並讓更多患者不必冒著風險遠赴海外拿生命下注,或許才是該案真正留下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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