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是否非得透過訴訟才能得到正義?我問過潔晧這個問題,他說,他不特別關心這點,他更在意的,是被害人是否有權決定要不要提告。
漫長磨人的訴訟過程,以及司法程序的不夠友善,常讓脆弱的被害人決定噤聲不語。就算少數被害人勇敢現身,控訴不義,也常陷在既有體制的缺陷裡,遍尋不著出路。
台灣從北到南均有學校發生過類似性侵與集體沉默現象,絕不是特教學校或特教生專屬的。我不願針對特定學校或老師進行批判,「捉巫婆」並無濟於事,制度性的理解與審視,才是我期待的後續效應。只可惜外界在提及此案或拙作時,仍著重於案情的批判⋯⋯
冤案不只是個人的創傷,更是社會集體的傷痕。陳昭如訪談蘇炳坤案當時的辯護律師羅秉成,直視殘存至今的院檢不分、檢警一家問題:「縱使司法的高牆仍舊存在,我仍衷心期待蘇案的平反是個改變的開始。」
許倍銘案是一個極端,既沒有人證,又沒有物證,就連驗傷單都沒有,為什麼卻被判有罪?因為法官沒有擅用工具,仔細而審慎地測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