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失智社會的金融炸彈

信託篇

被高齡失智凍結的資產,今日困住家屬、明日動搖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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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化時代對社會的衝擊,如骨牌效應而來,因照護需求引發長照壓力與介護離職持續增加,介護殺人、詐騙取財等社會案件層出不窮,日本甚至發出警訊,未來因高齡失智症患者被凍結的「死錢」恐將「動搖國本」,估計2030年,日本因失智症無法使用的資產達新台幣60兆元之譜,超過家庭金融資產整體1成。

低端老人擔心無人照護、面臨孤獨死的淒涼境遇;上流老人也可能面對資產被凍結,「有錢,卻用不到」的窘況。這場高齡失智金融風暴,也已在台灣捲動⋯⋯

「照顧失智的父親,不只是很花錢而已,更苦的是,很多錢看的到、卻用不到。」48歲的阿良(化名),照護失智父親7年,道出失智患者家屬未被看見的另一層困境。

因為母親驟逝,罹患失智症的父親沒人可以照顧,7年前阿良遊子歸鄉,一肩擔起照料父親的責任。「哥哥姊姊都在國外有事業與生活,要他們放棄不太可能。我跑得比較不遠,那也只好接受了。」在4個兄弟姊妹中排行老么、又是唯一定居在台灣的阿良,毅然離開在台北已任職超過10年的設計事務所、賣掉打拼多年買下的台北房子,回到故鄉高雄另起爐灶、自行開業,事務所就設在老家的一樓,自己就在二樓與父親同住。

「那時候對於照顧失智症者的想法,大概就是來自新聞或電視劇裡演的那樣吧!不要讓父親走丟就好,」阿良自嘲。

沒想到,照顧一位失智父親,問題遠比他想像得複雜。

家屬困境:合法申請監護宣告,解定存仍遭拒

過去只知道父親名下有一棟房子與一些存款、股票,但實際上到底有多少、如何分配,阿良一無所知。他回去照料父親後,因為也看了不少失智長者遭詐騙的社會新聞,因而為父親做了監護宣告,他以監護人的身分謹慎管理、使用每一筆用在父親生活和醫療照護需要的支出。沒想到,防騙也防到自己,之後每一次要動支時,感覺反而被金融機構當成「騙徒」。

「如果不是因為父親罹患失智症,我根本不曉得他的財務狀況,也不知道原來要幫失智症患者處理財務有這麼困難,比我自己處理公司的財務還要難,」阿良無奈說。

5年前,因事務所的工作逐漸繁忙,阿良白天將父親送到他口中的「幼稚園」、失智症病友的日間照護機構,讓父親在白天有專業人員可以照料,自己安心工作,傍晚下班後 ,再去接父親回家。這樣下來,除了日間照護機構的照護費用,加上相關醫療、復健費用等必要支出,每個月大約要付5、6萬元,對他壓力不小,因而才想到要動支父親的存款,用父親自己的資產照顧自己。

但他永遠記得,第一次替父親處理財務,為了解除一筆約20萬元的定存,支應初期的醫療費用。當他帶著包含醫療證明在內的相關文件前往銀行辦理時,卻遭到銀行拒絕,理由是「無法確認本人意願」。

「即便我已經成為了父親的監護人,並出示醫療證明,銀行仍然認為不足,要我有更多有力的證明,才能讓我將父親的錢領出來。」阿良至今仍然記得那種感受,那位行員彷彿就是在質疑他「動機不單純」。

後來在律師與醫師介入與銀行協調,來回將近3個月後才建立了作業方式,除了活存外,每次阿良要處理父親的財務時都必須附上醫師開立的醫療證明,同時也要有一份其他兄弟姊妹的委託證明,並由律師見證。如今,雖然與該銀行間已經有了一些默契,但是該跑的流程一項都不能少。

儘管這些年下來各種不同的「交手經驗」,阿良已經越來越知道要如何與金融機構應對進退,但類似的遭拒事情還是偶爾會發生。「如果碰上了,我還是會想,我幫他(父親)把他的錢,用在他自己身上、讓他的生活好過一些,這是什麼壞事嗎?」阿良無奈苦笑。

金融機構顧慮:法院認定的監護人,親屬失和仍提告

但是銀行員,也有他們的苦衷。

一名在銀行任職近20年的中階主管龍哥(化名)告訴記者,這幾年有關失智症病友的財務問題增加不少,銀行裡各個部門都會遇到,但是每個罹患失智症的人,情況不盡相同。不少失智症患者的外觀、行為與一般人無異,如果不是銀行長年的客戶或是出示相關證明,讓銀行預先掌握情形,第一線的人員不可能一個一個去查核那名客戶是不是失智症?行為當下有沒有自主能力?「沒事時當然最好,但是出事了,誰要負責?」把不把關都有問題,龍哥吐露銀行員的無奈。

「曾有一個老客戶失智後,家屬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由其中一名兒子擔任監護人,該名客戶的財務都是由那位兒子協助處理。大概3年多前,他的兒子要解除一筆金額不小的定存做為醫療支出,基於對長年顧客的信任,加上相關文件都有出示,甚至還有那筆錢的使用計畫書,同仁在確認沒有問題後,就協助解除定存。結果不久後,手足失和,那位客戶其他子女不同意監護人動用這筆錢,認為銀行沒有把關,造成損失,更揚言要告上法院。」

龍哥說,連這樣法院已認定的監護宣告情況下都會出問題,站在金融機構的立場,為減低糾紛、防止財產被有心人士盜領,提高領款門檻是有必要的,「寧可讓手續變得複雜,也不希望因一時便利而衍生後面更多的麻煩。」

沒有明確的依循標準,令家屬與金融機構各自陷入困局。

過去,為確保喪失行為能力者的財務與權利,《民法》曾有「禁治產宣告」制度,意即被認定無法處理自己財產的人,法院可經由相關人申請後,做出禁治產宣告並選任代理人,協助處理財產等事務。

然而,禁治產是一翻兩瞪眼的制度,中間沒有模糊的空間,如果被法院宣告禁治產,被宣告人就會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無法依個案的狀況進行調整。2008年《民法》修法後,調整成以「輔助宣告」及「監護宣告」制度取代「禁治產宣告」。

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差異

儘管進行輔助宣告或是監護宣告,家屬看似已可依照個案行為能力喪失的程度,採取不同的宣告讓病患得到法律保障,但這個制度也如兩面刃,進行宣告的同時,會使得監護人在協助病友處置包含財務在內的事宜上,面對複雜的法律程序。

替父親選擇「監護宣告」、仍面臨重重困境的阿良,就是失智症家屬的寫照。

連比一般民眾具有更多法律權利意識的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都很難果決地替失智的父親做抉擇。

陳雨凡的父親確診為失智症已經10年,這些年來負起照顧責任的母親,有一套完整的照護模式,處理父親的生活大小事。「現在都是我母親在處理我父親的財務與生活起居,我和母親討論過,是不是應該幫父親做監護宣告,雖然可能在做很多事情上會變得比較麻煩,但畢竟是多一層法律的保障。只不過我母親總覺得,還沒有到那個時候。」

除了尊重媽媽的想法之外,陳雨凡沒有堅持替父親進行宣告的另一個主要原因,也來自於家庭結構。「我們家是典型的四口之家,家庭成員不會太複雜,我和我姊姊不會去對父親的財產怎麼樣,也不會擔心媽媽會去。因此並沒有很強烈的動機去做宣告。不過我覺得,如果是結構比較複雜的家庭,或許會面對比較多的財務爭議與問題,就需要靠宣告進行保障。」

不過陳雨凡坦言,未來她應該還是會說服母親,替父親進行宣告,「我真的很怕他因為生病,不小心犯法或被騙。」雖然或許會改變母親習慣的照顧方式,但一方面是確保父親不會被外人詐騙,另一方面也預防父親若因失智症而不慎涉及法律案件,至少有一個基本的保障。

另一方面,失智患者一旦「被宣告」後,本身便喪失了部分法律行使權利,當然也有可能為心懷不軌的監護人,創造上下其手的空間,這也是金融機構設下重重障礙,寧可「錯殺」也不敢「錯放」的原因,「我們也不是故意要刁難失智症病友或家屬,但是我們真的不知道應該要如何把關,」龍哥老實說。

解方1:宣告等級更細緻化

長期關注失智症議題的監察委員江綺雯指出,關鍵在於,「罹患失智症後,病友的行為能力並不是一下從100分掉到0分,可能是掉到80分或70分漸進式退化,實際上還是有許多行為能力與正常人相同,他們還是能過與普通人一樣的生活。但無論是哪一項宣告,只要做了,幾乎就要將他們的大多數權利讓渡出去,對仍有一定的行為能力的病患來說,什麼事都不能自己決定,並不公平。」

現行「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二階段宣告模式,顯然無法反映出失智症患者知能逐漸退化時,各階段的實際情況與需求,也無法依照退化程度受到適合的宣告制度保障。

江綺雯認為,除了在法定監護之外推動意定監護政策,讓成年人能夠在無病無痛時就先為自己的未來打算,現行法定監護本身應該也要有更細緻的分類,例如,將原有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再細分為2~3個級別,每一個級別對於病友的權利義務都有不同的規範,而家屬向法院聲請宣告時,法官可以透過醫院的鑑定,確認病友應該被放在哪個宣告的級別。如此一來,或許也能改善目前法定宣告缺乏彈性的問題。

經手過多起與失智症病友相關案件的律師許文鐘則指出,在現有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基礎上進行更細緻的分級,確實對願意去做宣告的家屬而言是有利的,因為可以更貼近家屬與病友的需求。但目前更大的問題在於「多數人完全沒有去做宣告」,往往都是等到需要處理病友財產或是牽涉法律案件後,才急急忙忙去法院進行宣告;進行宣告後,由誰來擔任監護人或輔助人?權利義務是什麼?也可能因為未深入了解,而引發後續糾紛。

「當務之急應該是要由政府出面,不管是宣導或是成立什麼樣的機構,把這些沒有被發現的失智症患者找出來,才能討論下一步應該要怎麼做,」許文鐘說。

解方2:建立監護支援信託制度

被失智凍結的資產,如果沒有合宜的法律中介,無法流通、動支的「死錢」,隨著失智盛行率逐年攀升,不僅影響個別病家,也將成為國家經濟的困局。依日本保險公司第一生命的估算,到2030年,日本失智症病友掌握的資產將達到215兆日圓(約新台幣58.6兆元);瑞穗綜合研究所也推估,至2035年,日本有價證券有15%持有在失智症老人手中。

這類無法流通、動支的「死錢」,面對高失智時代來臨,恐形成另一股「金融風暴」,這樣的問題也已在台灣出現。龍哥表示,最普遍的情況發生在活存與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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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齡失智凍結的資產—今日困住家屬、明日動搖國本。
金融機構需要防範監護人盜領失智當事人財產,台灣金管會已著手研擬新制度。(攝影/吳逸驊)

「一般來說,親屬協助處理小額的活存不會有太大問題,只要備妥印鑑等文件,一般行員都願意協助辦理。但若是單筆提領大筆款項,或是解除定存,行員都會警覺,」龍哥提到,曾有一名客戶要替失智的親人解除一筆定存,但當事人沒來,銀行不能在無法確認本人想法的情形下,僅憑該客戶的印鑑等基本文件就放行。

沒想到,那位客戶離開後沒多久,牽著失智的存戶回來,希望以此「說服」行員。「後來經過調查,該名客戶確實是受家人所託,協助病友處理財產。但是我們仍要求家屬要先去法院進行宣告,並擔任監護人後,才能幫他們處理。」

因為金融機構也確實需要防範監護人盜領的狀況。日本2012年,在原有後見制度
類似台灣的監護宣告。
之下,新增「後見制度支援信託」措施,即由法院指定一個專家介入家屬與金融機構之間,協助財務規劃,希望兼及失智病家和金融機構的困境與弊端下,讓失智患資產能「解凍」。

驅動著日本必須提出這項新制度的主要原因,在於層出不窮的「濫權監護人」。根據日本最高法院在2013年時提出的一份調查顯示,2010年6月到2012年9月之間,監護人濫權處分被監護人財產的案件多達898件,金額高達83億日圓(約台幣23.2億元),而且高達98%的濫權監護人都是親屬。

熟悉日本信託制度的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黃詩淳解釋,「後見制度支援信託」讓家屬到法院進行宣告後,法官可參酌個案的實際情況直接做出裁示,在親屬監護人之外,另外指派一名專家監護人。這套信託制度下,專家監護人的任務是擔任家屬與金融機構間的橋梁,協助盤點被監護人的財產,並擬定信託指示,做為未來簽訂信託契約的依據。

透過兩個監護人並行的方式,讓財產管理與監護兩者分離,財產由金融機構協助管理,金融機構則依個案訂立的契約內容,按時從信託帳戶撥款,確保病友與家屬的生活不會因此而匱乏,同時任何變更信託契約的行為也都要經過法院的同意,藉此也避免不法監護人濫權。

根據日本最高法院公開的司法統計,「後見制度支援信託」上路前2年,利用的人數並不多,但隨著行政與司法雙頭並進,截至2017年年底,全日本已經有超過2萬人利用此一制度,信託總金額累計達6,988億2,800萬日圓(約新台幣1,956.7億元)。

日本「後見制度支援信託」使用人5年破2萬

台灣的金管會也仿效日本這項制度,已著手研擬「監護支援信託制度」,希望未來能為失智症病友進行財務規劃,在家屬、法院與金融機構之間建立起連繫,一定程度上賦予病友及家屬使用自己的資產,不至於像過往被宣告後就令財產陷入一攤死水,或是被不肖監護人挪用引起糾紛。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受訪時解釋,「監護支援信託制度」主要是在現行的宣告制度中加入「專家監護人」的角色。當進行宣告之後,就由法院指派一名專家監護人,協助家屬整理被監護者的財務狀況,並在評估被監護人往後可能需要的醫療、照護支出,或是日常生活開銷,制定出一套信託架構,提供給法院,並在法官同意之後做出裁定交由真正的監護人;而監護人與金融機構則必須在這個架構之下,建立信託契約,處理被監護人的財產。

「透過法院介入的信託契約,明定監護人在一定期限內可以提取的金額,同時也要賦予監護人定期向法院報告的義務,確保監護人不會亂用這筆錢。我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信託架構是一年100萬,那麼當一年期滿,監護人要動用下一筆100萬時,必須到家事法庭向法官報告,並由法官檢視監護人是不是有履行監護意旨,再做出裁示,交由銀行,」顧立雄說。

至於,專家監護人的選任,顧立雄認為也可仿效日本,由法院建立一份可信任的專家名單,如律師、會計師,當案件發生後就由法官從這份名單中選取合適者擔任此一職務,這些專家在制定完屬於個案的架構之後就退出。

以日本現行的制度為例,目前多數的家事法庭以1,000萬日圓作為信託樓地板,被監護人需要有達到這個數字的存款才能循這套制度進行信託;金融業者也有不少是將1,000萬日圓做為這套制度下最低的信託金額,少數也有如東京家事法庭做出500萬以上就可以採用此一措施的宣告。但不論是500萬或1,000萬日圓,都代表被監護人的財產必須達到一定門檻,否則同樣會面臨財產使用的問題。

信託門檻太高,多數人無法受用;但太低,進行信託必要性也不足。顧立雄認為,未來法制化之前應該參照實際情況,訂出確實能保障大眾的規範。

關鍵一步:司法院想怎麼做?

日前,金管會已經將《家事事件法》的建議修正草案送到司法院,內容增列「法院作出監護宣告裁定時,可以在親屬監護人之外,再選任一名專家監護人。而法院可以就財產管理、看護與監護事項,對兩個監護人做出指示。」但迄今仍未邁出司法院大門,主要關鍵在於,「監護支援信託制度」是要透過修法或是司法院的行政命令落實,仍莫衷一是。

黃詩淳說明,日本的制度類似行政命令的方式,交由各地的家事法庭法官依個案的情況判斷是否准用。她認為,這個制度只要司法院與法院、法官們有共識,就能直接推動了,不需走立法的途徑,「這個制度主要是讓法院與法官多一個選擇,而並非強制。」

受金管會委託草擬《家事事件法》建議修正草案的信託商業同業公會祕書長呂蕙容也直言,這個制度要不要推行,取決於司法院「想不想做」:「《家事事件法》是程序法,但是我想司法院的立場可能更希望有實體法支持,例如在《民法》的監護程序中,加入一個程序,要求法院要審酌被監護人的財產情況,並評估是否要設立信託。程序法再配合實體法執行。」

「不過在我們看來,甚至連《家事事件法》都不用修法就可以做,只要在程序上讓法官知道,當有人來聲請監護宣告時,可以由法官裁定是否要設定信託,」呂蕙容認為,落實監護信託精神,在實務上的難度並不高。 事實上,攤開地方法院的民事判決,已經有一些法官在判決中引入監護信託的概念了。例如要求監護人定期向家族會議報告如何使用被監護人的財產、要求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的不動產後,所得要建立信託,每月僅能從中領取固定金額做為照護被監護人的支出。

雖然執行方式與權利義務,和目前金管會想要推動的「監護信託制度」並不完全相同,但透過信託制度保障被監護人財產的精神,已開始形成。

儘管失智病家的訴訟與糾紛持續增加,目前司法院仍無動靜。「如果不修《家事事件法》,而由司法院內部修訂一些注意事項,也沒有問題。司法院本身就有造法的功能,可以制定訴訟規則,只要沒有超過法律的授權就沒有問題。不過可能司法院確實比較謹慎一點,但這樣一來,立法的時間就會被拉得比較長,」顧立雄表示。

黃詩淳指出,「監護信託制度」的推行,還需要法院的人力做為支撐,無論是負責調查的家事調查官或是負責擬定信託架構的專家監護人,日本制度完善、人力充足,而台灣的法院在這塊的人才和人力確實比較少,「不過,這就是看我們國家在發展的過程中,要不要重視、保護高齡者的財產權益。」

高齡化社會加速失智人口成長,台灣失智症協會最新研究顯示,65歲以上高齡者失智症盛行率呈倍數成長,65~69歲失智症盛行率為3.40%、75~79歲為7.19%,到了85~89歲即達21.92%,未來45年,台灣失智症人口將以每天平均增加35人的速度成長,現在拖垮的是一個一個家庭,未來可能拖垮整體國家經濟。金融、司法與醫療整合的制度,解決的不是個別病家的需求,而是社會共同面臨的風險,台灣還有多少時間可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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