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調的細胞療法

日本篇

專訪日本學者:再生醫療立法9年後,他們為何提出警告?台灣如何借鏡?
日本京都大學IPS細胞研究所教授藤田美佐緒接受《報導者》採訪。(攝影/林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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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醫療雙法正在立法院審查中,本會期極有可能完成三讀。雙法分別以《再生醫療法》草案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草案將醫療技術與醫療製劑分開規範,雙軌管理模式設計仿照日本,小規模的臨床治療無需進行臨床試驗,但若開發成商品製劑則必須進行,國內有專家提出雙法恐有的病人權益和倫理疑慮,確實已在日本發生。

「日本自2014年至2022年,5,000件(再生醫療)申請案中,98%都是用於臨床治療。」《報導者》日前專訪日本京都大學iPS細胞研究所(CiRA)教授藤田美佐緒、國立癌症研究中心生命倫理部教授一家綱邦,以及東京學藝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佐藤雄一郎,發現日本將再生醫療立法9年後,過於側重臨床治療,研究卻付之闕如;而臨床治療把關與審查鬆散,迄今療效不明,日本學界近來檢討病人權益與倫理議題的聲浪高漲。

日本是全世界再生醫療跑得最快的國家,2000年前後,吸引台灣在內的許多國家病人,飛到日本進行再生醫療技術治療,但也衍生許多問題,於是催生出了相關法案;等於臨床治療跑在政府立法之前。然而相關立法進行9年後,日本也開始發現,法案只解決了醫療執行上的問題,許多病人端的權益與倫理規範仍不足。今年(2023)2月28日,京都大學召開記者會,針對日本醫療院所執行再生醫療的審核機制過於鬆散提出質疑

再生醫療分成許多種類型,包括早期紅極一時的胚胎幹細胞研究,到骨髓移植、癌症免疫細胞治療,近期更發展出的誘導性多功能幹細胞(IPSC)與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療法(CAR-T)。不過,癌症免疫細胞治療仍是目前台灣及日本臨床上執行最多的細胞治療種類,也是病人最大宗的領域。

延伸閱讀:〈【圖解】細胞治療4大問:它能成為癌症新希望嗎?治療費用、風險與挑戰為何?〉

亂象叢生、患者死亡,讓日本2013年起制定再生醫療法案

2010年,一名73歲韓國男性病人專程到日本京都某診所接受自體間質幹細胞回輸治療,結果才剛打完點滴,患者立刻心臟驟停不幸死亡,最終確認死因是肺栓塞引起急性心臟衰竭。雖然無法認定是細胞治療所致,但治療過程中有許多疏失,包括患者點滴打到一半、主治醫師就先行離開,以及醫師是醫美與整形外科、並非細胞治療相關專業等等。這些明顯的問題,凸顯日本當時細胞治療的亂象,進而催生出再生醫療相關法案。

日本國立癌症研究中心生命倫理部教授一家綱邦接受我們採訪時表示,2013年起日本陸續制定3部再生醫療法律,分別是《再生醫療推進法》《再生醫療法》以及《醫藥品醫療機器法》。理由有兩項:

  1. 日本政府將再生醫療視為經濟與產業的重要發展項目,因此希望透過立法,讓醫療院所、研究單位等積極投入。
  2. 當時在法規不明的情況下,醫療院所執行再生醫療手術,已出現患者治療後死亡,必須透過立法來保障患者的權益。
日本的雙軌制如何執行?

在日本再生醫療協會等民間組織推動下,日本政府於2013年5月10日通過《再生醫療促進法》將細胞治療依據申請者與其用途的不同決定管理方式。2014年11月25日再針對不同的管理方式制訂相關法規,通過《再生醫療法》、並於《醫藥品醫療機器法》新增「再生醫療產品」專章。

京都大學iPS細胞研究所(CiRA)教授藤田美佐緒解釋,《醫藥品醫療機器法》主要是規範藥廠。企業若想發展出細胞治療產品,最終取得藥品許可證成為產品。必須先經過臨床前藥理、毒理研究、三期臨床試驗,最後經過厚生勞動省審查核准後上市。

《再生醫療法》則管理執行細胞治療技術的臨床醫師。由研究者、醫院或醫師提出申請,通過再生醫療委員會核准後,醫師即可執行治療。不過,治療項目以風險高低分別做區分和規範。

日本細胞治療分類與資格限定

日本《再生醫療法》中,針對於執行細胞治療依風險高低分成三大類,也分別規範了醫療院所執行的資格以及審查程序。

  • 第一類:高風險,如誘導性幹細胞、胚胎幹細胞、異體幹細胞移植等

申請程序最為嚴格,須通過兩層審核,先由醫師、醫院或研究單位提出申請,再經由「特定認定再生醫療等委員會」檢視計畫書內容、細胞製備廠資料等,核可後再上呈厚生勞動省審查,由厚生勞動省的「厚生科學審議會」評估通過後才能執行,執行場所幾乎都在大學醫院。

  • 第二類:中風險,如自體幹細胞移植

由醫師、醫院或研究單位提出申請後,第二類需通過「特定認定再生醫療等委員會」同意即可,診所、醫院皆可執行。

  • 第三類:低風險,如自體癌症細胞治療

由醫師、醫院或研究單位提出申請,只要通過成員規範較少的「認定再生醫療等委員會」同意,就能執行計畫,在診所即可進行。

東京學藝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佐藤雄一郎解釋,針對醫療院所對於個別對病人執行治療的部分,早期全部都採最嚴格、即第一類的審查方式,需要經過特定委員會及厚生勞動省的雙重許可,才能合法實行。但因申請過程繁瑣、審查太嚴格,醫療院所申請後審查期可長達8個月,逕而引起討論,最後日本政府決定放寬規定,較低風險的治療項目僅需通過再生委員會評估即可,藉此加速細胞治療申請通關的案件。

對照來看,《醫藥品醫療機器法》正是台灣目前正準備修法通過的《再生醫療製劑條例》的原型,同樣是規範未來可以申請藥品許可證、必須通過嚴謹臨床試驗的細胞治療產品;而《再生醫療法》則對照台灣同名的《再生醫療法》,由醫療院所申請、經過主管機關核可後,醫師即可執行醫療技術。

日本立法後現象1:安全證明不足,計畫書如複製貼上

日本政府放寬了審核條件,卻也衍生出許多倫理問題與醫病糾紛。

一家綱邦、藤田美佐緒與佐藤雄一郎等人長期追蹤,並陸續發表研究,發現首要問題來自於第二、三類治療,即中、低風險的成體幹細胞、自體癌症免疫細胞治療,負責把關審核醫師是否能在診所執行細胞治療的「再生醫療委員會」,從設立的開始就不夠嚴謹。

根據日本《再生醫療法》規定,第一、第二類高、中風險的細胞治療,必須通過「特定認定再生醫療等委員會」審核,該委員會必須包含分子生物學、細胞生物學、遺傳學、臨床藥理學或藥理學專家、臨床醫師、具備再生醫療、細胞培養等專業知識等成員。對於第三類的「認定再生醫療等委員會」成員的規範較少,僅需兩名以上醫學專家,以及了解法律、倫理、尊重人權等領域專家參與即可。

根據他們的研究,截至2023年1月,全日本共有161個特定/非特定認定再生醫療等委員會,治療件數也有懸殊差異:最嚴謹的第一類治療僅有7件,第二、三類共超過5,000件治療,其中近三分之二屬於最低風險的自體癌症細胞治療。

藤田美佐緒表示,雖然委員會是在厚生勞動省之下設立,但設置的標準、規範頗受質疑,因為由醫院、診所都可以自行設立委員會,沒有真正做到監督把關的效果。以第二類型的細胞治療為例,藤田美佐緒等人針對計畫書提到的文獻佐證力、執行醫師的專業性、負責執行的醫師是否親自準備申請書等問題,分別針對300多份申請治療書進行3次調查,結果發現超過四分之一都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治療是安全的、約16%無法提供醫師的細胞治療相關專業經驗,甚至有65%的計畫書內容都大同小異,懷疑是由同一單位、同一小群人寫好模板供各家醫療院所申請使用

日本立法後現象2:無需臨床試驗,治療獨大、研究萎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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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再生醫療、立法
日本施行再生醫療法9年,國內已出現檢討聲音。圖為日本京都大學iPS細胞研究所(CiRA)實驗室內部。(圖片來源/CiRA官方Facebook)

此外,日本的《再生醫療法》繞過了臨床試驗,僅需要申請就可以執行治療,這也大幅減少了醫療院所、研究單位從事細胞治療研究的意願。

雖然《再生醫療法》規定,不只是醫療機構,研究單位、醫師也可以申請進行研究,但根據藤田美佐緒等人的報告,截至2022年底5,000件申請案中、98%都是用於臨床治療──這代表只要通過了並不那麼嚴謹的審查,醫師就可以直接在診間治療病人,且這類的治療全屬自費醫療,估計費用落在2,000到500萬日圓(約新台幣460元到115萬元)

藤田美佐緒自2022年就開始發聲,她提到「治療」是通過「研究」證明安全性和有效性後,才能提供給患者,但因為《再生醫療法》立法後,讓醫院可以提供未經研究證實療效的治療;更重要的是,對病人來說,因為這是政府「合法」的治療,容易誤認為細胞治療是安全、有效的。她也在與《報導者》的採訪中提到,「目前日本已有6、7萬人,接受這類申請即可臨床治療。」

今年2月28日,京都大學針對再生醫療現行狀況召開記者會,對再生醫療把關提出質疑,包括細胞治療申請的審查委員會把關太寬鬆,再加上治療方式因為不需要經過嚴謹的臨床試驗,病人在診間得到的細胞治療,不論安全性或有效性都不明確,希望喚起日本政府的重視。

日本會開始出現相關的研究,主要是因為過去在其他的醫學領域中,幾乎沒有這類透過第三方審查制度審核,就直接執行醫療行為的模式,厚生勞動省科學審議會認為這會成為問題,因此2019年起厚生勞動省委託包括京都大學相關研究單位,了解目前制度的問題,且找出解決方案。

台灣的立法選擇,可能會有哪些問題和局限?

事實上,台灣再生醫療立法的壓力與法案的範本,幾乎都起因於日本。

2015年,一名鼻咽癌第四期的病友卡斯柏(王宥鈞),在台灣接受化療無效,前往日本千葉大醫院、久留米醫療中心接受細胞療法,結果腫瘤縮小,隨即在國發會平台發起連署「癌症免疫細胞療法修法法案」,5千人門檻迅速達標。2018年,衛生福利部快速通過《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後稱《特管辦法》),允許6項低風險的自體細胞治療,將癌症病友留在台灣治療。

同時這也促使衛福部著手訂定再生醫療法案。法案設計參考日本模式,將細胞治療分成需完成嚴謹臨床試驗的「製劑」,以及醫院申請核可就能執行的「技術」雙軌管理。

藤田美佐緒認為,台灣的《特管辦法》雖然參照日本作法,但醫院提出細胞治療的申請後,是由衛福部直接審查,「這一點比日本來得嚴謹。」

但台灣《特管辦法》上路4年多來,也出現許多問題,因為《特管辦法》並未規範罰則,在網路上搜尋「細胞治療」、「癌症細胞治療」等關鍵字,就能看到生技公司、診所等廣告,未提出申請的地下化問題嚴重,療效品質安全皆不明。

《特管辦法》的推手之一、台灣癌症免疫細胞協會理事長紀君霖提到,自《特管辦法》成立後,她收到許多癌症病友的檢舉信函,有明確的診所、生技公司、非法執行治療的時間與項目資料,「光是提交給衛生局就有4、5件,但都收到證據不足的理由,最後就沒有下文。」

《再生醫療法》在日本施行9年,曾經是最積極推廣再生醫療的國家,原先立法的初衷,就是希望推動生技產業,尤其能讓研究單位投入;如今卻因為審查把關鬆散,繞過臨床試驗而直接治療的模式,最終導致療效安全性不明,反而讓研究更為萎縮。

日本的現況,很可能是台灣的未來。因為台灣目前三讀修正中的《再生醫療法》草案,正參考日本法規而訂定,原本想推進再生醫療生技產業的理想,卻反而可能因為醫療技術取代了製劑產業的發展。

台北醫學大學藥學院學術副院長暨特聘教授、台灣藥物基因體學會理事長張偉嶠表示,目前最為知名的細胞治療產品,大概就是總部位於瑞士的跨國藥廠諾華公司(Novartis)的「嵌合抗原受體T細胞療法」(Chimeric Antigen Receptor T-cell Therapy, CAR-T),這個產品在許多國家完成了人體臨床試驗,亦已分別取得美國FDA及台灣食藥署的藥品許可證,不論在細胞的活性數量、病人合適性、疾病適應症、預期的潛在副作用,目前都有較為清楚的臨床試驗證據作為支撐。另外,關於細胞產品的品質管理要求,如:細胞原料、製造流程、產品運送、驗收與回輸,以及後續安全監視追蹤,美國藥廠在申請藥品查驗登記階段,就必須嚴格制定產品的品質管制方法確效,因此,病人及醫院使用起來也比較有保障。

反觀,日本雖然細胞治療行之多年,至今仍未出現如CAR-T般享譽國際的製劑產品,細胞治療案雖如雨後春筍,但缺乏系統性的科學邏輯架構來檢驗這些醫療的療效與安全,未來仍然不易與國際法規接軌,難以於其他國家取得醫療產品市場。

張偉嶠認為,從更長遠的角度來看,國外大藥廠的細胞產品必然一步一步完成全球臨床實驗及產品布局,然後推進到台灣申請藥品許可證,透過健保來蠶食相關領域之醫療市場。然而,國內藥廠選擇了醫療技術路線,未來反而難以蛻變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製劑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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