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反送中:強權與反撲.絕望與希望

【民主派初選案】保釋申請陳辭

何桂藍:我不接受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
2020年7月香港立法會議員民主派初選前,獨立參選的何桂藍在街頭拉票。在競爭激烈的新界東選區,她獲得最多票數。(攝影/AFP/May JAM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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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28日,香港律政司以港版《國安法》「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起訴47位泛民派人士,30歲的前《立場新聞》記者何桂藍是其中之一。《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針對「民主派初選案」,從3月1日到4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馬拉松式開庭,逾50小時聆訊47人的保釋申請。3月4日早上11點02分,解除委任律師的何桂藍開始5分鐘鏗鏘的陳辭,再度突顯她的勇氣。

當晚,蘇惠德沒有批准何桂藍的保釋申請。

目前,根據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第9P條的限制保釋聆訊內容,要求港媒或港人不能刊登陳辭。然而《報導者》認為,其留存在香港史上有其重要與必要,我們選擇將何桂藍的陳辭全文刊登出來。

以下為何桂藍發言的逐字稿。

法官閣下,我希望增加我提出的保釋條件。

出於家庭的原因,我願意向法庭承諾,我在保釋期間,不會做出任何有機會干犯《國安法》的行為。但作為一個法律知識非常貧乏的香港市民,我看完《國安法》的原文,看完香港法院就《國安法》控罪的保釋申請作出的所有決定,以及這幾日聽過這麼多位厲害的辯方大狀、甚至控方的所有陳辭之後,我仍然無法分辨、也無法找出,到底怎樣的保釋條件,才能確保一個人不會再犯《國安法》。

所以我認為既然我提出這個申請,最有誠意的做法,就是表明我會接受法庭提出的任何保釋條件,讓法庭告訴香港人,到底要滿足怎樣的條件,才能確保一個人不會觸犯《國安法》。我這個人沒有什麼想像力,我只會想到宵禁,甚至是除了向警方報到外,全時間居於指定住所,亦即一般人所理解的「在家軟禁」等條件。

但是有一件事是例外的。我留意到法官閣下面前,有許多不同的保釋條件供你考慮,其中包括一些會限制被告言論自由的條件。雖然我在上面說我會接受法庭的任何保釋條件,但是我希望在此申明,我不會接受任何限制我在任何平台、就任何事──包括政治──發表言論的保釋條件。

在此,我也想就法官閣下對我回應選舉主任的回覆所提出的問題,做出一些補充。我回覆選舉主任第一條問題的答案,表明我反對《國安法》單方面的頒布及執行,因為它牴觸《基本法》賦予香港人的各項自由,包括言論自由。我不同意我是原則性反對《國安法》,因為我認為公民在公開平台發表言論,尤其就政治問題進行辯論,才是一個國家能夠真正安泰的基石。所以言論自由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與真正的國家安全有任何衝突。

在此容許我引述《國安法》第一章第四條:(註)
現場所讀為英文版。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 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這清楚表明,這份《國安法》會尊重及保障香港人的言論自由。

我更加相信,一個真正獨立、公正的法院,絕對不會要求公民用他們的言論自由去換取人身自由。如果法院開出限制言論自由的保釋條件,從而令到香港公民不再敢於發表關於政治的言論,這個社會不會進步,長遠亦會危害國家安全。所以如果法院開出這種條件,我不希望成為這個決定的一部分。

我也注意到我的律師在之前陳辭時,沒有好好交代我的擔保人。我的擔保人有三位:第一位是我媽媽,第二位是黃耀明先生,他是一位創作人,第三位是《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先生。我相信鍾先生願意成為我的擔保人的唯一原因,是他知道無論我在什麼崗位和身分,都一定不會違背及背棄他對我的教誨。

我再沒其他補充。

(法庭旁聽席響起掌聲)

──2021年3月4日,西九龍裁判法院。

何桂藍粵語逐字稿全文

法官大人,我希望增加我提出嘅保釋條件。

出於家庭嘅原因,我願意向法庭承諾,我喺保釋期間係唔會做出任何有機會干犯《國安法》嘅行為。但作為一個法律知識非常貧乏嘅香港市民,我喺睇完《國安法》嘅原文,睇完香港嘅法院就住《國安法》控罪保釋申請作出嘅所有決定,以及依幾日聽過咁多位咁厲害嘅辯方大狀,甚至係控方所有嘅陳辭之後,我都冇辦法去分辨,冇辦法去搵出,究竟點樣嘅保釋條件先可以確保一個人係唔會再犯《國安法》。

所以我認為嘅然我提出依個保釋申請,最有誠意嘅辦法,就係表明我會接受法庭提出嘅任何保釋條件,等法庭話翻畀香港人聽,到底乜嘢保釋條件先至可以確保一個人係唔會觸犯到《國安法》。我份人冇乜想像力嘅,我只可以諗到宵禁、長時間甚至係除咗報到之外全時間居於指定處所,亦都即係一般人理解為「在家軟禁」嘅方式等等嘅條件。

但有一樣嘢係例外嘅。我注意到喺法官閣下席前有非常之多唔同嘅保釋條件俾你考慮,其中會有一啲係限制被告言論自由嘅條件。雖然我上面嘅用字係話我會接納法庭任何嘅保釋條件,但係!我亦都希望喺依度申明,我唔會接受任何限制我喺任何唔同嘅平台、就任何事──包括政治──發表言論嘅保釋條件。

在此我都想就法官閣下對我回應選舉主任嘅回覆所提出嘅問題作出一啲補充。我回覆選舉主任第一條問題嘅答案,話我係反對《國安法》嘅單方面頒布同執行,因為佢牴觸咗《基本法》保障畀香港人嘅各項自由包括言論自由。我唔同意我係原則性反對《國安法》,因為我認為公民喺公開嘅平台發表言論,尤其是就政治嘅問題進行辯論,先至係一個國家能夠真正安泰嘅基石。所以言論自由喺任何情況之下都唔會同真正嘅國家安全有任何嘅衝突。

在此容許我喺依度引述《國安法》第四條嘅內容:

“Human rights shall be respected and protected i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he rights and freedoms, including the freedoms of speech, of the press, of publication, of association, of assembly, of procession and of demonstration… shall be prote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

亦都即係話,而家依份《國安法》亦都係表明佢會尊重同保障香港人嘅言論自由。

我更加相信嘅係,一個真正獨立同埋公正嘅法院,係絕對唔會要求公民用佢地嘅言論自由換取佢地嘅人身自由。如果法院開出限制言論自由嘅保釋條件,從而令到香港嘅公民唔夠膽再發表關於政治嘅言論,個社會唔會進步,長遠亦都會危害國家安全。所以如果香港法院打算開出咁樣嘅保釋條件,我亦都唔希望成為依個決定嘅一部分。

而我注意到我之前嘅律師陳辭嘅時候冇好好咁樣交代我嘅擔保人。 我嘅擔保人有三位:第一位係我媽媽;第二位係黃耀明先生,佢係一位創作人;第三位係《立場新聞》嘅總編輯鍾沛權。而我相信鍾生願意成為我擔保人嘅唯一原因,就係佢知道無論我喺乜嘢崗位同身分,我都一定唔會背棄佢對我嘅教誨

冇其他補充喇,法官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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