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開庭實錄3之3

當鄉民變身「期間限定」國民法官,法律知識不足OK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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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參審制度」除了讓素人影響判決之外,也具有對素人進行法治教育的用意,可謂司法界與民間的雙向交流。令人好奇的是,短時間內提升法律素養之後,就能當一位好法官嗎?國民法官將為審判環境帶來什麼影響?

編按

2020年7月22日,《國民法官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正式拍板將於2023年1月1日上路。除了少年刑事案件、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的案件不開放國民參審,民眾將可以參與審理「因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的案件。至於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則從2026年1月1日起才開放國民參審。

長期背負「恐龍」罵名,法官界、檢察官界都士氣低落,但同時,他們也口耳相傳著一些「民眾因缺乏法律知識而產生誤會」的例子,像是分不清楚檢察官和法官,或以為不羈押就是不判刑等等。實際來到司法院正在推行的「國民參審制度」的模擬法庭,才發現這些傳說都是真的。

舉例來說,在台南模擬法庭的選任程序中,當場還真的有一位國民法官候選人親口表示,他在那天以前都不知道檢察官是做什麼的,以為檢察官就是法官。另外也有一位候選人說她對檢察官印象很差,因為她的家人以前開庭時,檢察官都不出庭,但根據她的敘述,那是一個求償的民事庭,而民事案件本來就不會有檢察官,她的不滿疑似是烏龍一場。

審判長喊累:法治教育要速成非易事

當6位國民法官加入審判,3位職業法官的工作就變得繁複。其中,「審判長」的角色最為吃重,除了本來就要指揮訴訟,現在還必須耐心引導國民法官,想辦法在短時間內用白話、親民的語言,對他們解釋刑事審判基本原則、程序問題以及一些相關法條、專有名詞等。

除了一開始的審前說明,在審判過程中,每進行到一個段落也都會暫時休息,全體法官移動到評議室裡進行「中間討論」,此時國民法官可以盡情發問,再由職業法官來釐清他們對於法律程序或者法律實體規定所產生的疑惑,大家也可以交換意見。

對於這樣的過程,雲林地院模擬法庭受命法官王子榮在結束後坦率地說:「真的(累到)快往生了!」他表示,模擬法庭挑選的通常是暴力型案件,這種案件結構通常不複雜,卻涉及很多法律概念,像雲林地院模擬的案件就牽涉到相當因果關係
根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2號判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是依據經驗法則,對某行為當時存在的一切事實進行客觀的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的情形、同樣的條件下,都可發生同樣的結果,那麼,該條件就是發生該結果的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之間也有相當因果關係。
,這對素人來說有點困難,必須解釋很久,且對於國民法官來說,第一次聽到這個名詞就要立刻套用在個案上,不是很容易。

新竹地院模擬法庭審判長黃美文則說,連續兩天模擬下來,她實在有點分身乏術,一方面要照料國民法官,一方面又要盡到自己本身的審判職責,但前者難免妨礙後者。她坦言,在這次的模擬法庭上,她無法像自己平常開庭那樣,緊咬所有她認為的案情細節。

「可是這只是模擬,我們可以設定重點在這裡(照料國民法官),可是今天如果(國民參審制度)上路,關乎被告的人身自由時,我真的很懷疑審判長角色能承擔多少負荷?」

黃美文也很擔憂,不管職業法官多麼努力解釋《刑法》第57條有關量刑應審酌的事項,她還沒有看過哪個模擬法庭的國民法官量刑時是有條理地把刑度計算出來的。她覺得一般人對「量刑」的心態就像在團購水果,不確定該怎麼選的時候,往往就跟隨前面的人勾選。

「如果決定一個被告的刑度,是用這種『都可以』的感覺來量,我覺得是一個很可怕的事情。但是如果要讓人家知道不能這樣『都可以』的時候,我不曉得該怎麼做?」

而根據公開的研討會紀錄,各地院模擬法庭都有不少國民法官在結束後表示,透過這段過程,他們學習到很多本來不懂或誤解的事情,但學習過程畢竟是有難度的。

「別讓國民法官負擔太多」的衍生爭議

談到這裡,勢必就會回到「陪審制VS.參審制」的問題。國民參審制度所受到的質疑和批判有一部分來自於陪審制倡議人士,他們認為,參審制的設計根本上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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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陪審團協會、國民法官、鄭文龍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辦人鄭文龍。(攝影/陳曉威)

台灣陪審團協會創辦人鄭文龍表示,審判確實需要法律技術,但也有法律技術以外的東西,而「量刑」就屬於法律技術的專業,陪審制的分工正是把這塊交給職業法官,其他由陪審團進行。以美國的陪審團制度來講,職業法官只是類似司儀的角色,在法庭上維持程序,案子有罪與否完全交給陪審團認定,接下來要判處多少刑罰,才交回職業法官來決定。

「量刑是很精準的系統,陪審員是沒辦法。陪審員強是強在哪裡?他的社會經驗,還有他的是非觀念。所謂『事實』(的認定)沒有專家,我今天要搭幾號公車、要去哪,我每天都要做判斷。」

但這個論點也不是完全沒有爭議。

「我覺得『事實認定』跟『法律適用』,它不是可以一切二分的耶!」在橋頭地院的國民參審模擬法庭結束後,檢察官鄭子薇有許多感觸。橋頭地院模擬法庭的案情是兩名男酒客涉嫌免費提供毒品給酒店小姐吸食,該酒店小姐最後因多重藥物中毒死亡。兩名被告被檢方依《藥事法》的「轉讓禁藥致死罪」和《刑法》的「過失致死罪」起訴。

鄭子薇接著解釋,光是要決定被告有沒有觸犯《藥事法》的「轉讓禁藥致死罪」
《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或只是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就同時牽涉到「法律適用」與「事實認定」的問題,這兩者是雞生蛋蛋生雞的關係。

「這次的事實在於,被告是不是『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他有沒有『明知』,就直接影響要用哪個條文。有明知,《藥事法》;沒有明知,一定不能用《藥事法》。不可能說認為有明知,不用《藥事法》啊,所以事實認定絕對影響法律適用啊,可是我們有時候做這樣的事實認定,有時候也是因為法律規定。」

鄭子薇接著解釋,一般人應該都知道「甲基安非他命」是毒品,但這代表一般人就知道它是「禁藥」嗎?法律上對「禁藥」有一定的定義,指的是政府公告禁止輸出入、製造、販賣的毒害藥品。可是,一般人知道這東西不能輸出入,也知道它對人體有危害,仍然不代表他就知道那是禁藥。

「『明知』在法律上是排除『間接故意』
《刑法》第13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
的,只有『直接故意』
《刑法》第13條第1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
才有「明知」,我們通常會再去討論說,當初立法者為什麼訂這樣的法律要件,是因為考慮到什麼嗎,還是這只是一個多餘的法律要件而已?然後才會影響到我們對『明知』的解釋。」

「接下來我們要討論的是說,他到底有沒有『明知』——所謂明知的範圍是要明知是禁藥,還是明知對禁藥的定義?再來還要討論,『禁藥』到底是法律規定還是事實?如果是一個法律規定的話,不能因為不知法律就無罪啊,但如果是一個事實的話,那你一定要認識到這個事實,才能說你有罪。這就牽涉到這個構成要件的定位的問題。」

鄭子薇說,這個案件有點像2016年沸沸揚揚的「土豪哥」社會新聞,但細節其實不簡單,在法律爭議上有許多層次要討論。此外,若同時成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最後到底要用哪個來處罰被告,以及如果兩個都成立,那就有競合原則的問題,非常複雜。

然而,這種種萬花筒般的層次,在橋頭模擬法庭上都無法被充分討論到,甚至無法被看到。

根據《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精神,不管是職業法官的指揮訴訟,或檢察官、辯護人的攻防,都應該盡量簡明扼要,以國民法官能理解為主。而鄭子薇在模擬法庭開始前的幾個月就忙著做準備時,也不斷被上級提醒出證和論告內容要更精簡,而且不能講太久,怕國民法官聽不懂,也怕他們聽得太累。

「我們被要求極度簡化爭點,然後我們被要求時間要簡短,證據要限縮,我到後來就很疑惑說,這是我們要的司法嗎?為什麼一個可以有很多層次、好好去講清楚的東西,卻被要求不要講得那麼複雜。我們放棄去思考一些事情,只因為一些客觀上的限制,這樣真的是我們要的司法嗎?」

檢辯雙方「作秀」的疑慮

此外,國民參審制度採取「卷證不併送」,意即所有法官都在審判當天才第一次拿到卷證,也就是由檢方出示的證據、案件資料。但生平第一次看到這類資料的國民法官,真的能迅速看完並吸收嗎?開庭時會不會搭配卷證來審理?

這也是另一個國民參審制度被質疑的問題──若國民法官較注重法庭活動而非卷證,加上國民參審制度又要求檢辯雙方必須將爭點精簡化,恐怕檢辯雙方為了讓法庭活動變得活潑、吸引國民法官的注意和理解,就以訴諸情感而非訴諸理性、訴諸法律的方向去辯護與論告。

但鄭子薇擔憂,「如果訴諸情感,比雙方口才、PPT(電子簡報)做得最漂亮,誰最能打動人心,那就是演講比賽而已,那為什麼一個被告或案件的命運要繫諸檢辯雙方誰的口才比較好、誰比較會做PPT、誰比較有親和力讓素人聽他講話?」

換句話說,當許多人在討論國民參審制度時,往往把焦點放在職業法官與國民法官的關係,鄭子薇卻提醒,檢察官和律師亦是這個制度中的關鍵角色,這個制度在考驗檢辯雙方能否把持住法律人的身分,在法庭上自我節制,「檢辯雙方應該要先反省,包括我自己,要去反省我們到底想要一個什麼樣的訴訟制度?我們到底對於正義的理解是什麼?」

多了國民法官的加入,檢辯攻防方式真的跟平常有差異嗎?就記者現場觀察新竹、台南地院模擬法庭,是這樣沒錯。就手法來說,檢察官、律師都做了PPT來講解案情與證據,法庭上也出現一些道具,例如新竹地院模擬法庭的檢方一度掏出皮尺,大動作地「現場測量被告的手臂有多粗」,台南地院模擬法庭的檢方則帶了玩具槍來示範案發狀況。據了解,這些都不是一般開庭時尋常的情形。

就策略而言,台南地院模擬法庭的狀況是最明顯的,檢辯雙方在審理程序的最後階段不斷對著國民法官直接喊話,恍如造勢拉票。

辯方試著勸服國民法官:「新聞上看到,跟走進法庭看到人,是否還會覺得被告真的很故意、十惡不赦?別人丟給你們的東西就信嗎?」最後更直接推銷,「請在投票時,投下不同意票!」口吻令人聯想起歌唱節目《超級星光大道》的主持:「OOO能不能過關?請、給、燈!」

檢方隨後也不遑多讓,盡力描繪被告持槍殺人的惡行惡狀,緊接著呼籲,「你們現在是國民法官,你們會為這個社會做什麼?『把握現在、掌握未來』,你們現在有比較大的權力,可以給死刑或較重刑度!你現在的決定其實也在保護潛在的許多被害人、家人朋友!」

國民法官制度能否「拓展真實的極限」?

新竹地院模擬法庭審判長黃美文更提出她的觀察,擔心國民法官到底會不會依據卷證來審判。她指出,在新竹地院模擬法庭上,當律師替打人的被告辯護時,突然說出「被害人先朝被告丟水瓶」,國民法官就立刻開始追問水瓶的材質,立刻就被拉走了,但這根本是證據裡沒有的東西。

不過,雲林地院模擬法庭受命法官王子榮就沒有這麼悲觀了。儘管他認為要對國民法官解釋許多法律知識並不容易,而且所有法官又都是當天才拿到卷證,但正因為這樣,有機會突破過去的盲點。王子榮說,職業法官過去總是早早拿到卷證,先讀得很細、很熟,等到真正開庭、進入交互詰問後,常先入為主覺得「卷裡沒有這個」,某種程度上忽略法庭活動。

王子榮也說,把焦點放在法庭活動,不代表就忽略卷證,或者說,就算檢察官、律師夾敘夾議,導致有些地方可能誤導國民法官時,那就是職業法官應該發揮功能的地方;職業法官可以適時提醒國民法官說,這些只是他們的辯論,跟卷證不太一樣。

王子榮表示,國民法官多少為審判注入新的觀點。像雲林地院模擬的是一個弒親案,「我們有一個成員(國民法官)的背景是老師,被告一直說小時候爸媽怎麼對他、打他,這老師就說,可不可以再問被告小時候到底因為什麼事情被處罰、怎麼處罰、密集程度怎麼樣?」王子榮說,這就是職業法官通常不會再追問的,而這部分也許不會影響罪名認定,但可能影響量刑。

至於新竹地院模擬法庭的「丟水瓶」事件,到底是怎麼回事呢?其中一位律師張雯俐受訪時先反問,「兩個點先思考,沒有證據的事情就一定是假的嗎?第二個點是,國民法官開始問水壺是什麼材質、怎麼丟你,你覺得是他已經相信這是事實了嗎?」她表示,當下突然講出丟水瓶一事,並不是辯方故意操作訴訟策略,只是想引導國民法官思考心證的形成。

張雯俐解釋,在平常的法庭上,有時候講出一些「沒有證據」的東西,職業法官就認為不是真的,但有時候警詢筆錄不會記錄得那麼詳細,不一定會寫出對被告有利的細節,或被告在當下不知道這很重要,就沒有講出來,直到日後在訴訟過程中與律師討論,律師才發現這個點對量刑有利,必須揭露。

比起擔心國民法官的眼睛是否雪亮,另一位律師黃俊穎更擔心「卷證不併送」、「起訴狀一本主義」為兩造帶來的衝擊。他認為,證據都掌握在檢方手上,誰知道檢方會不會只開示對被告不利的證據?但黃俊穎也說,到底會不會發生這樣的問題,或者說如何反制、彌補,恐怕還是要等實際普遍操作之後才知道。

什麼是「卷證不併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規定,檢察官在起訴時必須將卷宗與證物一併移送法院,這就是所謂的「卷證併送」,優點是法官可以在開庭前先閱覽卷宗以瞭解案情,被告和辯護人也可以事先聲請閱卷以進入狀況。但長期以來,司改界一直有「卷證不併送」的呼聲,認為其缺點是法官會事先受到檢察官單方面主張的影響,對犯罪嫌疑人形成預斷,況且不是每個證據資料都一定具有證據能力,但法官一旦看過,就已經在心中留下印象了。

國民參審制度草案除了改革法官組成,也改採「卷證不併送」制度。「卷證不併送」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起訴狀一本主義」,它要求檢察官起訴時只能送「一張起訴書」到法院,至於其他的卷宗證物等相關資料,都必須等到審判時,才由原告、被告於調查證據程序中提出,而經過審判庭調查過的證據,才可以成為法庭判斷被告罪責成立與否所依據的資料。

但「卷證不併送」制度將造成的問題是:辯護人在證據調查程序前,無法事先閱卷以瞭解檢察官所有的證據資料,無法有效事先針對檢察官的主張做準備。另外,檢察官也可能持有某些對辯護人有利的證據,如果檢察官不欲提出聲請法院調查,辯護人也就無從得知有這些證據存在。如此一來,可能會造成辯護人無法充分掌握證據資料,以致不能有效為被告答辯及防禦。

針對這個問題,目前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的對應方式,是參考日本,採用「三階段證據開示」制度。

「證據開示」就是事前把證據提供給對方閱覽的意思,但證據都掌握在檢察官的手中,從原本辯護人可以透過閱卷獲悉內容,變成是律師要去請求才開示,不少律師質疑這違反武器平等原則,畢竟律師要先猜出檢察官握有的證據裡有哪些利於被告,才知道應該要求開示什麼。雖然制度裡也有設計讓辯方可要求檢察官提供全部證據的清冊,再據此聲請開示證據的規定,但當辯方進一步對其他證據提出開示的請求時,若沒有足夠理由,依然有被打回票的可能性。

其中一位參與研擬國民參審制度的法官陳思帆表示,他可以理解律師界的擔憂,畢竟律師沒有調查的公權力,確實會擔心檢察官未充分提供全部的證據,但這個制度也有優點,就是促使檢辯雙方從一開始就要想清楚自己主張的內容是什麼,以及出證策略為何,避免讓太多無關的資料進入法院,進而使審理集中於爭點,減輕國民法官負擔。

有趣的是,記者訪問多位檢察官、律師,並閱讀各地院公開的研討會紀錄時發現,對於國民法官制度可能帶來的影響,檢辯雙方似乎都認為對自己比較不利、對對方比較有利。律師擔心檢方會不會只開示部分證據,讓他們處在難以反擊的位置;檢方則說,就算案子罪證確鑿,律師只要看準國民法官「不太看卷證」這一點,不斷在法庭上拋出一些質疑,增加國民法官心中的懷疑,這樣他們就越傾向做出無罪判決,這就是俗稱的把案子「打到開花」。

這樣的狀況不禁讓人繼續追問:「國民法官加入後,真的能幫助發現真實嗎?」

但平心而論,這並不是一個公平的質問。畢竟,什麼是真實呢?就法律層面來說,真實就是所有法官共同認定出來的結果,無論法官有多少位、由誰組成,「真實」永遠都是人為的認定,那麼不管有沒有素人,或加入多少素人,「真實」也永遠都有極限。

而台北地院模擬法庭受命法官邱筱涵認為,國民法官的加入至少可以拓展那個極限:「透過激盪討論,聽過非法律人的想法來認定真實,有時候真的會激盪出不一點的火花,討論過程中會發現,原來其實可以從這個觀點來思考;國民法官也會覺得,原來從法官角度來講,可以這樣看。」

曾參與研擬國民參審制度的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更坦言,如果「發現真實」是指「避免冤罪」,那當然很難,就像美國採用陪審團制度,仍然有很多冤案。但以新北地院模擬法庭的案件為例,陳思帆說,檢方認為那是一起超商搶案,但爭點在於被告到底有沒有構成「強盜」,或只是「恐嚇取財」,兩者最主要的差別就在於恐嚇程度是否「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但什麼狀況才算是「不能抗拒」?在這個節骨眼上,每個人的想法就出現差異。

陳思帆認為,這就是國民法官的珍貴之處,「每個人有不同標準,但與其我只用我的標準,讓更多人的標準進來一起討論,精緻地討論、做出判斷,就是審判品質的提升。」

而讀到這裡的你,或許也已經自動思考起怎樣才叫「不能抗拒」?什麼樣的情境是恐嚇取財,什麼又是強盜呢?有沒有什麼證據可以協助判斷啊?那麼恭喜你,也許有一天國民參審制度真正上路,你會是一個很棒的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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