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調查報導:安毒幽靈
犯人或病犯?──第一線司法與醫療專家面對毒品施用者的自我詰問
(攝影/楊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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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年,政府持續倡議著「毒犯轉病犯的復歸」。2008年,對於部分毒品初犯者提供緩起訴和戒癮治療的機會;2016年底,總統蔡英文進一步公開表示,不涉販毒的毒品成癮者,應被視為病犯和被害者。台灣花了十多年的時間開啟了毒品施用者的藥癮治療時代,讓位在光譜兩端的矯正懲戒體系與醫療體系似乎拉近了一些距離,「犯人」到「病犯」,「毒品施用者」到「藥癮者」,各種想像、名稱、處遇,在體系兩端之間流動和對話。

但,這過程是綿延而緩慢的。

2019年,仍有2萬7,893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簡稱《毒危條例》)入監受刑,佔總體受刑人數的49.6%(註)
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入監受刑者佔所有受刑人總數比例,2012年為44.9%、2013年為45.7%、2016年46.3%、2015年47.4%、2016年49.5%,到2017年已達50%,2018、2019年為49.6%。
,2位受刑人裡就有1位因毒品案入監。其中,不牽涉毒品製造、販賣、運輸的「單純施用者」佔毒品受刑人3~4成的比例(註)
2017年,在監毒品受刑人總數約28,000人,施用者是10,779人,佔比約38%;2019年底毒品受刑總數27,000多人,施用者人數9,177人,佔比約34%。
,其中又以安非他命為成癮大宗。

當反毒成為國家的信仰,而入監懲戒仍是目前的主流,究竟這些年反毒政策走下來,我們是否幫助了施用者和他們的家人?為什麼第一線的法官、檢察官、警察、醫師內心充滿掙扎和自我詰問:

「我們是在搞砸他們還是搞砸自己?」

《報導者》專訪3位長期在第一線關注、協助毒品施用者的青壯輩司法與醫療專業者──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台北市聯合醫院昆明防治中心副主任陳亮妤。林達曾在北檢緝毒專組,有近10年打擊毒品經驗;王子榮在雲林地院目睹和判決不少勞動用藥者;目前也擔任台灣成癮學會祕書長的陳亮妤,更是在醫療前線接住大量成癮者。

3位專家對毒品施用者的看法都曾有過巨大的轉彎。從法界和醫界各自多年的經驗,為什麼他們認為目前毒品重刑化政策並無法幫助單純的施用者?他們看見成癮者背後怎麼樣的網絡、階級與認同狀態?當進步快速的觀念遇上進步緩慢的行政官僚,這場需要司法、社福、醫療跨部會互助的網絡,究竟走到哪一步?我們可以怎麼讓更多人得到協助?

以下為《報導者》記者分別與3位專家的訪談,經過整理,以問答方式呈現。

觀念轉彎:毒品施用者不是犯錯的機器,是「有溫度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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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攝影/陳曉威)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林達。(攝影/陳曉威)

《報導者》(以下簡稱報):你們在工作過程中有機會遇過毒品施用者,特別是安非他命對個人和家庭加大的衝擊。可否談談你們對施用者的看法和打交道的經驗?

林達(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下簡稱林):台灣施用毒品的主要結構在安非他命這一塊,因為海洛因施用者已老化,而且太昂貴。安非他命施用則有幾個歷史跟地理的因素,我個人的觀察是,(因為)亞洲人工作的勤奮和各方面的巨大壓力,高強度的安非他命容易流行開來。安非他命自日本從覺醒劑開始再轉到台灣,1970、1980年代台灣經濟起飛時很多人可以買到安非他命。安在亞洲或在台灣這麼嚴重,是難解的問題,因為安的使用者罪識感跟病識感低,會覺得自己是為了賺錢努力工作,而有施用的正當性。

以前我在緝毒組抓毒品,面對這些人我是滿冷冰冰的。以檢察官的立場,他在我面前就是一個偵訊室裡的被告,我幾乎只會專注在「你最近一次施用是什麼時候」、「你的毒品來源是哪裡」、「有沒有賣給誰」、「花多少錢」、「這通電話是不是你打的」、「錢是不是你收的」⋯⋯幾乎都在犯罪的構成要件上。如果他否認,我就要跟他鬥智;如果承認,就很快地起訴,這個流程基本上就是把他當作像在偵辦一位殺人犯,你這一刀殺在哪裡,為什麼殺,都在談構成要件。這些人對我們是不具備任何實質故事背景、內容或情感的一個機器人,反正我們就是把這個事情處理完,那其他的不干我的事情。

但是當我開始對毒品施用者進行訪談,我2013年左右的一年半內做了129則個案的深度訪談後,發現原來每一個人有他背後使用的原因,我就感受到一個個故事、一個個人的溫度。例如有的人是為了工作,晚上做保全,白天當搬家工人,做兩份工必須提升體力,或酒店小姐為了要應付客戶,為了拼酒要用安。

去了解之後,我就會去想,如果當事人不能改變他的背景環境,必然再犯,這就衝擊了我的思維。如果我再抓他,仍然也只跟他說:「你不要再犯了!」而他只回答「報告檢察官,是。」但我們真的有幫到他嗎?

施用者:「請法官幫我關久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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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攝影/蘇威銘)
雲林地方法院法官王子榮。(攝影/蘇威銘)

王子榮(雲林地方法院法官,以下簡稱王):我遇到施用者時,通常會問他為什麼會染上毒品,在甲基安非他命裡面,有很多不約而同提到是提神的需求,不少是從事勞力密集的群族,例如在西螺果菜市場的搬運、送菜工人,有些是六輕的外包工,在趕工時需要這些東西提振精神,很可能喝常見的坊間提神飲料無法解決當下的精神不足,所以就用安非他命取代;這當然跟安非他命的機轉機制有關,會讓人持續亢奮。在雲林等中部縣市,勞力階層的人使用較多,這相較於台北市等都會區使用者以白領階級多,這有地域上的差異。

通常我們在判決案件時,會在判決前問被告最後有什麼要要說的,這是刑事訴訟法要求的最後陳述程序,9成的被告都會說:「法官幫我判輕一點!」但我在當法官的第三年曾遇過一個案例,那次的被告卻說:「請法官幫我關久一點!」我當下聽了非常驚訝,於是就問他:「你只是施用毒品,頂多刑度比你上次多加一點,為什麼希望多關一點?」他就講了一段話:

「我出去根本沒有人要我。我也不知道怎麼辦,我不如待在裡面。」

我剛開始進入實務工作時,會很單純把施用毒品者當成犯錯、犯罪的人,所以你再犯我就把刑度增加,這也符合社會對毒品案件量刑的想法;可是那件事後我發現,刑度對施用者來說意義不是這麼重大。一般來說身體對毒品的物質依賴,大概進去監獄一段時間有可能戒除,但如果他出監後,家裡沒有支持系統包容或接住他,他很容易因為挫折感,馬上回頭施用,讓毒品成為他情緒的出口。那從我的審判端來看,我們沒有解決任何問題,我們只是解決一個案件數而已!

學校教「為什麼大腦會成癮」,很少探討「為什麼會用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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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聯合醫院昆明防治中心副主任陳亮妤。(攝影/楊子磊)
台北市聯合醫院昆明防治中心副主任陳亮妤。(攝影/楊子磊)
陳亮妤(台北市聯合醫院昆明防治中心副主任,以下簡稱陳):我人生第一次接觸藥癮者是2006年,在台北市立療養院
現為台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住院醫師第二年做精神科訓練時,接觸了安非他命施用者。他的故事還有他的母親深深地觸碰了我的生命,因為我的生命原本沒有這樣的人。

他是很典型工人勞動階級,媽媽在菜市場工作。在他的環境中取得非法物質並不這麼困難,國中可能就有朋友在抽菸喝酒,後來的修車工作需要用安來提神;除了用安以外,他的人生沒有做其他的非法事情,也沒有販賣。

當時我是受訓的醫師,還不是專科醫師,但治療的關係很不錯,他後來就跟著我3年。他常會使用後又回來懺悔,來來回回治療。我拿到專科醫師後就出國讀博士,把他託付給另外一個醫師,等到我回國,我發現他已經用藥用到思覺失調──就是用安太久,出現幻聽幻想,無法回到正常的狀態。我回國之後又照顧他了好幾年,有一天卻是他媽媽來看診,他媽媽跟我說覺得好累好累,覺得社會系統沒有支持毒品施用者的家屬,那時候我的心裡覺得不太妙,有個預感覺得媽媽怎麼突然這樣講?結果結局就是,我的個案在同年自殺。

這個個案會觸動我,是因為他曾因幻聽妄想住進病房,但其他病友都喜歡他,他經常會去幫病房裡的其他患者,譬如幫老奶奶拿盤子之類的,護理師私下常說他個性很可愛;但他的人生很短,30多歲就結束了。

我人生第一個藥癮個案完全刷新了我的想法。在這之前,我的想法跟一般人或我帶的醫學系學生沒有不同,會覺得「他們為什麼要用藥?」但臨床治療過更多用藥者後,會知道每個人故事很長,百轉千迴,觸發他們用藥的原因各不相同。醫學或考試的部分我可以教學生們說,成癮的大腦會有成癮的迴路,導致強迫性的求藥行為等等,可是關於施用者的背景、家庭環境的時空背景、當時台灣藥物觀念是怎麼樣的,這部分我們說得、教得很少。

2014年我從美國回來後,在都會區裡看到用藥者面貌又變得比較不一樣。之前用安患者為數不少是做工的人和宮廟練陣頭的人,現在男同志使用安非他命的比例在門診上升得比較快,他們和先前做工的人不太一樣,也有老師、醫師、律師等這種師級的人。

我們在看高血壓、糖尿病等病狀,知道患者有先天因素也有後天原因。成癮問題也有先天和後天。從1989年酒癮的雙胞胎研究一路進展到後面許多的基因研究,都顯示成癮跟基因是有關係,基因約可以解釋50%的成癮狀況。

所以你看到爸爸喝酒、兒子也喝酒,大家會以為那一定是環境造成的,但是國外的研究已經做出來,一個酗酒爸爸的小孩後來被收養到一個沒有喝酒的家庭,他們去追蹤,發現若是帶有喝酒基因的話,長大還是有比較高的比例會變酒精成癮者。這是告訴我們,基因在成癮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當然歐美的社會不是沒有辯論,但大家愈來愈能認同成癮是一個疾病。

修法弔詭:重刑化耗費矯正資源,無助真正解決問題

報:《毒危條例》在2019年修法加重刑責,提高製造、販賣、運輸、轉讓等刑度,重懲重罪毒販。但我們知道毒品案件實務上經常出現施用者與販運者之間的模糊界限,當施用者同時有轉讓、小型販賣的行為,在重刑化下可能在監獄待更長時間,新的立法和實務上我們想要走的方向有落差嗎?

王:假設是跨國或大量的販賣,其行為的惡性跟需要被同情的機會就不多。我們必須承認毒品是暴利,但實務上,第一線接觸最多的還是來自施用與小型的販賣。我很少看到像電影《門徒》裡的劉德華飾演的那種大毒梟在實務出現,絕大多數是像古天樂那型,就是少量吸食並賣給人家賺點錢,最後把自己也賠進去,連家人都可以拿去交換毒品。

台灣社會滿奇妙的,群眾特別對刑法事件比較有感,我們在新聞媒體上其實比較少看到刑事案件以外的司法新聞;同時,執政者重刑化的訴求也會滿足人們心理的安全感。當民意呈現這樣需求,反應民意的行政部門、掌管立法權的立委們去提高刑度也只是剛好而已 。

《毒危條例》去年底修法提高刑度,特別是在第三級與四級毒品上,持有克數從20克往下調整為5克時,只要持有5克就用刑罰伺候。然而,不僅僅是法官,包含像民間司改會都在政策面提出,不要再這樣不斷地擴大入刑範圍處理毒品問題。但不論我們過去做了再怎麼多的立法政策和問題成因的背景研究,到了立法院議場,民意的導向下,就是往重刑化方向狂奔。修了後有沒有解決問題?我覺得沒有,又把更多跟毒品有關的、特別是施用和持有者送進去刑事體系和矯正機關。但這些人出來之後,明顯跟社會產生斷點,又衍生更多問題。

毒梟遭判是少數,大部分都是毒友間「撥」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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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店戒治所內的受刑人。(攝影/楊子磊)
新店戒治所內的受刑人。(攝影/楊子磊)

社會覺得販賣毒品是重罪,但實務上,不少販賣毒品者其實很可憐。大家可能會質問:「法官,你怎麼在同情犯罪人?」可是大部分販賣毒品者都是從施用開始,施用成癮到後來因為需要錢來買毒,開始有些竊盜,包括剪電線、偷東西、搶奪等財產性犯罪,通常他們的家人也會遭殃,他們會不斷向家人需索金錢購買毒品;之後開始「撥」一些毒品給別人,進行少量販賣來賺取施用的毒品量。

實際上在我整個10年法庭判決的過程中,我只有審過一件從國外運輸大量毒品的,其他多半是毒友之間,有個術語叫「調貨」或「撥」給他,但這也只是毒友間為了避開販賣毒品的重罪而發展出的術語,仍然躲不掉販賣毒品的嚴峻刑度。

目前修法後,一級毒品的運輸、販賣的法定刑是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有的時候我們看到真實個案的發生情境後,法官會判不下去。所以,我們通常會用《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危條例》第17條第一項和第二項
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做為減刑適用。很多人批評法官濫用減刑條款,但實在是因為在販賣毒品案件中,犯罪情節和法定刑相比實在太重。

如果重刑真的有用,台灣早就沒犯罪了──台灣近年不斷將刑法中各罪的刑度都上拉。用重刑去回應社會期待是很廉價的解法,但卻是大家很嚮往的手段。照這樣講,如果回到戲劇包青天,推出鍘刀或推法庭直播,不就很熱血、更符合民眾期待?但實際上,重刑弄下去後監獄超載,造成矯正端資源不足問題更惡化。

陳:我的門診裡是看到不少施用者,白天有正常工作,但是他會跟同樣的施用隊友一起買毒品;施用者上癮後就會想辦法找藥頭,再下去,他可能白天上班的錢不夠他用藥,藥頭看到機會就可能就會要求上癮的人說,「不然你幫我賣掉這個⋯⋯幾點在小七前面跟誰面交,願意這樣做的話,上次那一包不用錢」。

一開始患者們是這樣一點點以物易物的過程,到後來的某一次不小心被抓到,就變成以販毒者被起訴。可是你看他的脈絡,他是重度成癮然後變成販毒,他販毒其實是很小咖,和大盤、中盤、去賺很大利潤的人是差別很多的。

一方面他們可能聽聞很多人這樣做都被沒被抓,二方面要他這樣做的人也會說服他,但他們真的出事的時候都會說,「啊?販毒這麼嚴重?」他們沉浸在這個脈絡裡,覺得自己只是幫別人跑腿,當他發現販毒判得這麼重,開始接觸司法,他們正常的生活就突然之間全部亂掉了。

將人送進監獄,卻造成治療斷線

報:每一年因不牽涉毒品製造、販賣、運輸的「單純施用者」人數約有1萬人左右,約佔毒品受刑人3到4成的比重。在你們的經驗裡,把施用者送進監獄後,他們之後再犯、復歸、醫療矯正的情況如何?

林:製造、販賣、運輸毒品者,跟施用毒品的初犯和再犯是不一樣的,前者是有意識在犯罪,但施用毒品是因為大腦裡的機制讓他很自然的會想要再用,他等於是被制約了,再犯者應該是要給予一定的治療。

目前的《毒危條例》是以一罪一罰來懲治,曾經有一個施用者告訴我說:「我被抓一次,我估計10個月(走司法流程)後入監,過程中為了要逃離壓力,就再使用毒品;但用毒後又可能被抓,所以再度經歷第二次的司法流程。」他們被抓一次,要入監以後是10個月的事(註)
若當事人被逮捕,會先送地檢署,之後看當事人是否被交保,等待1個月後的驗尿報告結果,若是陽性,則地檢署檢察官會傳喚並起訴,起訴約2、3個月法院開庭,再視有沒有上訴,沒有上訴的話再2個月判決確定;地檢署執行科收到案件以後,發出傳票,通知入監執行的傳票,整個過程快的8個月,一般來說10個月。
,你覺得他們會去努力做生意去工作嗎?或有可能跟老闆坦白並請假來解決問題嗎?

所以施用者被送進監獄這段期間,基本上只是更加的痛苦和逃避,而這個不只對當事人的負擔多,對監獄的負擔一樣多。這肯定不對啊!我們好像在瞎忙,如果我們對施用者做的事情是有意義的,那再辛苦都願意。結果我們做的事情是在搞砸自己,然後也搞砸他,那何必呢?

陳:我認為警察在緝毒部分,對抑制販毒者絕對有幫助。如果警察是抓大的毒梟、中盤是沒有問題,這全世界都是這樣,但我們現在討論的是抓緝單純的毒品使用者,這跟我們在醫療處遇的立場,落差就較大。

警方是依法辦事,不抓也不可能,但司法和檢警的績效目標是要抓出更多人進監獄,但醫療端是要醫治更多人,這兩個不同指標在整個政府系統下,就是會矛盾。目前毒品政策仍存在長期各單位本位主義與價值上的角力。在治療跟輔導的立場,患者被我們治療到一半,例如說協助個案到一半,結果患者又因再犯要被送進監獄,治療就斷掉了,出獄後的賦歸、治療,幾乎就是得重新來過。

復歸解方:從嚴懲轉向到治療,緩步開啟多元處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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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地檢署內,一位曾接受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安非他命施用者。(攝影/楊子磊)
雲林地檢署內,一位曾接受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的安非他命施用者。(攝影/楊子磊)
:2008年後,針對一、二級毒品初犯、或5年之內未再犯的施用者,可以由檢察官提供緩起訴處分,讓施用者得以戒癮治療(註)
此稱「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簡稱緩護療)。政府是希望2020年能提高比例到20%,也就是每5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就有一件要緩起訴處分。 延伸閱讀:從犯人到病人,藥癮者「緩護療」10年改革還缺什麼?
,這是否有效幫助到施用戒癮或回到正常軌道?目前政府的各項處遇方式解決了什麼問題?有什麼建議?

林:目前透過「緩護療」進入社區醫療體系戒癮的施用者還是太少,其他再犯的施用者入監的人數太多,也關太久,在監獄裡反而有人說是「毒品加速器」,讓施用者認識更多的藥頭。

監獄是歸矯正署管理,裡頭是嚴懲和威嚇手段多,施用者出去以後,會成為「毒品列管人口」,歸各地警察局和毒防中心管理。這群人在不同時間點裡被切割,監獄內的歸矯正署,出監後歸警察局和毒防中心。

在科層體制下,衛福部底下毒防中心的成癮科醫師或個案管理師,雖然有若干銜接,有進到獄政體系裡,但是實務上基於業務負擔或需要不少協調,銜接的實際成效有限;但若等到在監的施用者出監後,人就很難找得到,你去他們家拜訪嗎?他也不理你啊,我都出來了,你現在是要侵害我人權嗎?這裡面沒有信賴關係。

可以想像我們的體制因為部會之間的關係,自然形成割裂狀態,大家沒有共同的目標。如果我們在政府中央的體制,都能夠以協助施用者「避免再犯」為共同目標,從他出事開始,就思考可以降低個案再施用為目標,那就會是互相幫助的一種思維。

能否有更多針對毒品的保安處分與配套?
目前《刑法》裡面的兩大體系是刑罰跟保安處分
除刑罰以外,基於社會保安之必要性使用「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工作」、「強制治療」、「保護管束」、「驅逐出境」等手段,施予特定行為人之具有司法處分。
,刑罰就是刑度、有期徒刑,性質屬於懲罰,保安處分的目的是預防再犯。《刑法》對精神疾病患者就有保安處分,第19條對於當事人在精神喪失、精神耗弱的情況下,可以在刑期以外再下一個監護處分,讓他們在療養院治病。

我們可以看到美國或澳洲的毒品法庭或一般傳統法庭,有很多關於毒品犯人的保安處分類型,法官在下判決的時候比較彈性,但我們幾乎沒有毒品保安處分的配套存在。例如毒品犯罪的保安處分上,可能要設計出短期戒治所、中途之家,甚至類似一些行為的監督,像是1年或2年內從定期地驗尿、隨時抽查、限制不能去到哪些區域,或類似宵禁。保安處分的後端,還需要有衛福部的資源來銜接,這樣在談施用再犯防制機制上,才有機會進入到比較精緻的安排。

保安處分已幾十年都沒有修過了,是應該要修正推動的。我們司法就花比較多心思在懲戒、刑罰,這是一個比較落後的思維,應該讓施用者進入司法體系後能有多元處遇,從衛教、職場教育做起,讓施用者不會透過安非他命過度提取健康把身體摧殘殆盡,建立他的戒毒動機才是一切最重要的。

不再只靠警察,社福資源引入可能嗎?

王:一旦跟毒品案件有關,就會被列為毒品列管人口。毒品列管人口的情況,警察會定期檢驗和查核,很不幸地,這就變成績效提款機──警察一驗就有績效,就不斷提領,好像製造機一樣。而這些人從監獄回到社會後,還沒有被接住,很快又走回毒品的問題裡面。

目前為止,我看不到整個國家對毒品政策全盤的想法。我們可不可能把資源投入到這群被列管的人口?例如說,我們講到高風險少年家庭,我們會派社工去調查他們家庭狀況,可是毒品列管人口沒有啊,純粹只有警察知道他的轄區有個毒品人口,但完全沒有做後續的處置,沒有其他的資源介入,所以這群人還是老樣子,還是不斷地在惡性循環。

假設國家力量能統合一些社福資源,引薦他工作、了解他家庭狀況,他可能不會很快就回去吸毒,他會覺得自己還有機會、是個有用的人。但是現在就沒有,他左看右看沒人協助,挫折感一上來,人覺得空虛就回去找毒品依賴。沒有人幫他們轉向,社會又要花一樣的資源,從警察、檢察官、法院判決送進去再出來,一直在循環,是沒有辦法停止的,司法就是不斷解決案件,但沒有解決問題的成因,我們都在徒勞無功。

跨過經費、人力、毒品汙名的多重屏障

陳:在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12年以來,我覺得政府已經慢慢接受醫療介入處理施用者。在現行的體制下,施用者有了病人和犯人雙重身分,可以進入到指定藥癮治療機構治療。成癮治療在健保以外有了其他的經費,所以毒防中心就會鼓勵醫療院所能開成癮治療門診,我們補助你經費,我們也會鼓勵成癮者來接受治療,希望你來,我們也有經費補助。

由於這些藥癮者的成癮治療並沒有納入健保,嚴格說起來,成癮治療在這樣的架構下面發展並不是很好。也許大家一開始會覺得說,用藥是他個人的行為,為什麼要拿納稅人的錢來補他?但我們去到美國、西班牙開會,這些成癮問題比我們早也嚴重的國家,他們專家們的思維是:「我們補助他們參與治療,他們都不見得有動機,你們(台灣)還要求病人完全自費,這樣誰會來治療?」可見得,對治療的思維是完全相反的。的確,我們現在給他們藥癮治療補助了,但是他們也不見得要來接受治療,他可以選擇他現在自己的生活方式。所以這是一個吸引力的競爭關係。

司法的思維,不論施用者被送入勒戒處勒戒,或送入監獄,裡面雖然有毒品防的課程,偶有心理師會進去輔導,但更多是宗教師或志工,內涵比較是更生人的輔導,與精神醫療有科學證據的用藥物、和心理治療的方向完全不一樣。雖然醫師也有進行入監的治療服務,但是以目前勒戒所或監獄的整個配套,及目前台灣成癮科醫師僅有300位,能夠進監獄提供成癮服務的量能應該還不夠。

毒防中心的督導單位2019年以前是法務部,但2019年後移至衛福部,這個代表政府對毒品的想法從嚴懲轉向到治療的方向,我認為這是轉向到一個對的路上,也可以說大幅開啟了毒品施用者的治療。

在毒品成癮治療上,我想只要克服3種屏障就有機會──治療上提供足夠的經費和人力協助,跨越結構性的屏障;另一個是跨過汙名的屏障,包括社會上對用藥者的歧視、還有他們個資的保護;第三是滿少人提到的,就是要克服當事人的絕望感。因為成癮治療是很漫長的路,往往是治療成功後又得來來回回的過程,基本上戒癮後第一年都還是復發的高危險期,前3年都可能會復發,因此他們需要持續地回診治療和諮商,我們常說戒癮是一輩子的事,這是真的。

索引
觀念轉彎:毒品施用者不是犯錯的機器,是「有溫度的人」
修法弔詭:重刑化耗費矯正資源,無助真正解決問題
復歸解方:從嚴懲轉向到治療,緩步開啟多元處遇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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